章蓉 徐军 单家和
(1.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临安 311300)
检察机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专门机构,指依法成立并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能的机构,包括履行知识产权职能的派出检察院、检察室、检察处、检察科等,但不包括履行知识产权职能的办案组。知识产权保护专门机构的设置突破了传统的以诉讼为划分标准的检察权配置模式,是以保障知识产权有序健康发展为出发点,以拓展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监督为目标,以检察权的二次配置为根本的检察工作体制和机制的一次创新与探索。作为一种深层次的决定性力量,生产力是通过社会分工等而被人类读取的①,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专门机构设立是检察系统的分工,是适应我国当前生产力,尤其是作为其中最活跃因素知识产权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知识产权专业化保护机构设立之前,为解决知识产权案件办理高要求与检察干警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经验少、能力不高的矛盾,基层检察院纷纷建立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组织,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专业的检控组,如2005年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知识产权办案组②;2006年深圳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检控工作组③;2011年宜兴市人民检察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组④等。二是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服务研究组织或制度,如2008年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研究中心。⑤还有很多地区的检察院与知识产权职能单位建立了相关工作制度,如2012年临安市人民检察院的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联席会议制度。⑥到2010年,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专门机构纷纷设立,如2010年珠海市高新区知识产权检察室揭牌成立,这是全国第一家由市检察院派出、在高新区独立设置的知识产权检察室。⑦根据知识产权保护专门机构设置位置与检察院的关系、职能划分等因素,目前主要有内设分工型、内设不分工型、外设不分工型和外设联合服务型等四种模式。
根据知识产权保护专门机构承担职能情况,内设分工型有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将原来的公诉科和侦查监督科拆分,成立两个机构分别承担知识产权(以及金融等)案件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等工作,如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二科和金融知识产权科,其中侦查监督二科负责金融知识产权案件的审查批捕、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金融知识产权科负责金融、知识产权案件的审查起诉、审判监督等。⑧另一种类型是将知识产权案件的公诉职能单列出来,成立新的科室,其以公诉职能为主,同时兼顾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调研、法制宣传和综合治理功能,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金融、知识产权犯罪公诉处,其职责是加强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的审查起诉、审判监督及相关犯罪预防工作。⑨
以“捕诉分立”为显著特征的内设型知识产权保护专门机构与当前我国检察机关内设业务机构按诉讼环节与案件属性相结合标准划分的工作体制一致,采用此种模式无需对检察机关内部职能分配进行重新调整,无需设置外设机构,也无需派驻专门人员,简便易行。但也存在不足:捕诉信息沟通不畅,工作中心存在差异,同时由于批捕时间有限,监督无法到位,而公诉部门因自身权责所限对侦查监督部门的监督工作也难以提供有力的支持,容易导致诉讼监督线索遗漏;捕诉证据标准不一,公诉部门不能及时介入和跟进,容易丧失关键性证据,尤其是在案情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故推广内设分工型知识产权保护专门机构,必须进一步完善公诉、侦监等部门信息沟通与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
以“捕诉合一”为显著特征的内设不分工型知识产权保护专门机构对现有涉及知识产权的检察权重新整合,其设置实现了检察权的内部优化,是一种较为适宜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的新型办案机制。职能的聚合与知识产权案件证据收集要求专业、及时和全面相适应;职能的聚合有利于准确认定案件性质,精准地判断逮捕必要性,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避免错误逮捕保障人权;职能的聚合有利于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经侦支队、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管理部门和企业之间的工作衔接,及时介入侦查,确保必要的证据及时收集。但职能的集合同时弱化了检察机关内部原有的监督,尤其是在效率优先型的内设不分工型机构中,一个案件在批捕阶段出错后,可能在起诉阶段继续出错——即“一杆子错到底”,也可能导致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共同违法违纪办案。故推广内设不分工型知识产权保护专门机构,必须强化内部监督,如完善办案制度、严格执行错案追究制度等。
外设不分工型知识产权保护专门机构的设置使检察人员可以深入一线,直接与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者交流、沟通,能够亲耳听到企业和知识产权工作者的反映,了解最直接的第一手资料,可以提高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从近年检察机关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来看,检察机关有没有深入到基层、深入到企业一线中去,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效有着很大的关系。但由于知识产权检察室的办公场所甚至是办公经费等都由地方政府或者工业园区提供,部分知识产权检察室还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了工作组。因此,知识产权检察室的司法性与行政性略有混同,在地方利益的驱使下,有可能丧失检察权应有的独立性。再者,检察人员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者者朝夕相处,时间一长,难免会产生同化问题。故推广外设不分工型知识产权保护专门机构,必须加强对其监督和管理。
【注释】
①潘云华,吴兵.论社会分工对现代人性的型塑[J].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5:11-19.
②张灿灿,李子舟,杨涵舒.为了“中国硅谷”的品牌安全[N].检察日报,2011-07-18(002).
③朱香山,林俊杰,林树琼.专门检控组专门解难题[N].检察日报,2012-08-28(002).
④宋伟.护航企业自主创新[N].人民日报,2012-02-08(017).
⑤易全,丛鑫龙,孟广军.深圳成立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研究中心[D].福州: 福建师范大学, 2004.
⑥魏丽琼,冯姝,黄晓丽,吴均林.大学生学习倦怠研究现状临安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2年)http://www.lanews.com.cn/rdzt/2013zt/2013lh/content/2013-02/05/content_5219535_2.htm,2014-2-16..
⑦陈国超.珠海成立全国首家知识产权检察室[N].珠海特区报,2010-12-30(001).
⑧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机构设.http://jcy.yw.gov.cn/bygk/jgsz/,2014-02-14.
⑨陈静.浦东检方设专业技术人员诚信档案屡跳槽者受限.www.chinanews.com,2014-02-15.
⑩参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金融和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细则》第2条、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