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彦昌 李建楠 梁国武
近年来,故意伤害案件在检察机关所受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中的比重呈上升趋势,且该类案件大部分案情比较复杂,证据难以固定,再加上其他原因,致使许多案件流失。据初步统计,因证据先天不足或者因证据发生变化而搁浅的故意伤害案件在2011年有4案4人,2012年有5案6人,2013年竟达14件16人。因此,如何加强该类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提高办案人员的自身素质已成为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笔者认为,要搞好故意伤害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必须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审查判断证据应避免进入三个误区
一是忽视联系全案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为证据同表面吻合的现象所迷惑。证据不仅本身是客观真实的,而且必定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彼此联系。因此,审查证据都应当联系全案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审查其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案件发展的一般规律。不认真进行综合分析,轻信证据表面上的吻合,就难以及时发现矛盾,从而导致错案发生。
二是过于纠缠细枝末节,不注重联系全案进行综合分析。证据在调取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矛盾:首先是某个证据自身的矛盾;其次是各个证据之间的矛盾;再次是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如果某个证据本身存在的矛盾未能解决,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被采用。如果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就无法判明哪个证据可靠或不可靠,也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证据与事实之间的矛盾没有解决,就无法对案件作出“唯一”的正确结论。因此,在认定和使用证据时,我们不但要注意发现矛盾,而且更要善于找出产生矛盾的根源,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使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达到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统一。这种矛盾,是指那些影响案件基本事实和主要情节的实质性矛盾,而不是枝节性矛盾。对于枝节性矛盾和问题,则不应过于纠缠,因为这种矛盾的产生,一方面是自然界固有的规律,另一方面则是出证者、取证者自身因素的客观影响。如果过于纠缠细枝末节就可能会放纵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三是忽视利用间接证据定案。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致使能够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较少,甚至一定程度上很难、无法收集到。因此,在审查案件时,既要重视广泛收集,鉴别运用直接证据,同时也要特别重视依靠群众,尽可能多的收集鉴别运用间接证据,通过对若干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确定间接证据间是否形成完整的链条,从而为正确指控犯罪打下基础。
二、把好证据关,科学地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对故意伤害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一)对固定证据的审查判断
1.对物证的审查判断。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在故意伤害案件中,物证主要有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所用的工具、现场留下的脚印、指纹、血迹、毛发以及其他物品和痕迹。物证的特点是以其外部特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用的,所以它的客观性较强,比较容易查实,具有其他证据不可替代的作用。正因为如此,我们更不应忽视对物证的审查判断。对物证的审查要从以下几点着手:第一,要查清物证的来源,是司法人员依法收集的还是当事人自己提供的,是原物还是复制品;第二,要审查判断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提取笔录、物证照片之间的关系,看是否相互印证一致,之间有无矛盾;第三,要审查判断物证与案情之间有无必然联系,能否证明本案的案情,具体能够证明案情中的哪些问题;第四,要审查判断物证是否客观真实,有无伪造或者是其他原因而导致物证发生变形失真的可能。
2.对书证的审查判断。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它物质材料。在故意伤害案件中书证主要有常住人口登记表、有关信件、日记、协议及其他。这类证据往往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而且大多数是在诉讼开始前就已经形成,所以一经收集并查证属实,就可以比较直观地证明案件中的一定事实,如犯罪嫌疑人书写的为什么要打被害人的信件,证实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户口底册。正因为如此,它在诉讼证明中具有重要作用。对书证的审查判断:一是要审查书证的制作过程,查明制作者是为了什么目的,在什么情况下制作的,对书证的笔迹、印章要仔细核对或者鉴定,查明书证是否伪造或变造;二是审查书证的内容是否符合事实,是否真实可靠,有无错误,是否违法,书证与案情有无必然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中的哪些问题;三是审查书证的收集过程和保管方法,是司法人员依法收集的还是当事人自己提供的,是原件还是复制品。
3.对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判断。勘验笔录是指司法机关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如伤情照片、文字记录、现场绘图。它的客观性较强,也比较可靠,它的主要作用在于固定证据及其所表现的各种特征。检查笔录是指司法机关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状况,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如受伤部位、伤情状况(例如是一处损伤还是多处损伤,是锐器伤还是钝器伤)。对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判断,一是要审查笔录内容是否完整,文字记录、照相、绘图等是否齐全,每个部分内容是否具体详细;二是审查勘验、检查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能力,有无发生差错的可能;三是审查笔录内容是否真实,现场、痕迹、物品是否破坏或伪造,人身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有无变化或伪装,记录的物证、书证以及有关情况是否真实;四是审查笔录内容是否完备,有无含糊不清的内容,数字、绘图、照片是否符合要求;五是审查笔录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六是审查勘验、检查笔录同案件其他证据是否协调一致,有无矛盾。
4.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鉴定结论是指司法机关聘请的鉴定人员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它包括法医学鉴定、伤情鉴定、痕迹鉴定以及其它鉴定。它的作用主要是对某些证据效力、状态的固定。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一是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解决案件专门性问题的知识与经验;二是审查提供鉴定的材料是否确实、充分;三是审查鉴定使用的设备是否完好,采用的方法是否科学;四是审查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是否受到外界影响与干扰;五是审查鉴定结论和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如诊断证明、伤情照片、活体检查就伤情状况的说明是否一致,凶器上的指纹与嫌疑人的指纹是否吻合,现场脚印是否系犯罪分子所留,嫌疑人身上的血迹与被害人的血迹是否一致,有无矛盾。
以上是对固定证据的审查判断,经过审查,如果能够认定这些证据是客观、真实的,就可以依据该类证据去直接排除可变证据中的虚假成份。例如诊断证明、伤情照片、活体检查均证明被害人的伤为锐器伤,而证人作证说嫌疑人仅使用了钝器,这就可以说明该证人就嫌疑人所使用的作案工具方面提供了不真实的证言。在某些情况下,既便没有其他证据,只要该类证据确实、充分的,就足以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科刑。当然,有时固定证据内部、固定证据之间也可能出现不一致的地方(如物证的颜色、形态发生变化),但只要这种变化符合自然发展规律,合乎常人的理性信念,它是不会影响该类证据的证明作用的。
(二)对可变证据的审查判断
1.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它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感知,而不是个人的推测或分析判断,它是证人对感知和传闻情况的反映,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证人主观和客观条件的影响,同时由于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它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利害关系,所以它较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或被害人的陈述更为客观,真实性、可靠性比较大。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一是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是证人直接悉知还是间接了解;二是审查某些社会性因素,如证人的人品,他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从中可以判明该证人有无虚假出证的可能;三是审查证人在生理上、精神上有无缺陷,悉知、记忆和表达能力怎样;四是审查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协调一致,有无矛盾。只要该证言依法取得,它证实的内容与已审查的固定证据所证实的内容一致,就可以认定该证言是真实可信的。
2.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它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一是审查被害人陈述是如何形成与收集的,其感受案件事实的主观、客观条件。二是审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是否相识,有无利害关系。审查是否存在陷害他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编造事实上不存在的犯罪行为的可能。三是审查被害人在告发或陈述前后有无反常表现,有无错觉或失真。四是审查被害人陈述是否合乎情理,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审查是否存在出于对犯罪的痛恨而在其陈述中夸大犯罪的严重程度、渲染某些情况,或者避而不谈某些情节而造成其陈述具有片面性的可能。
3.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也称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因为犯罪嫌疑人最了解案件情况,它可能是最真实、最全面、最具体的证据材料;同时,由于他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切身的利害关系,他的供述和辩解必然会受到其诉讼地位和复杂的心理活动的影响,所以这种供述和辩解虚假的可能性也往往比较大,因此,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往往真真假假,有假有真。所以,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要慎重使用。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即使这种供述再符合客观实际,也不能对其定罪科刑。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照样可以对其定罪科刑。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一是审查供述和辩解是在什么情况下作出的,出于何种动机目的,有无外界影响。二是审查供述和辩解的程序是否合法,有无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供述的情况。三是审查供述后有无反复,如有反复要查明原因。四是审查供述的内容是否合乎情理,有无矛盾,供述和辩解同其他证据是否一致,有无矛盾。
4.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视听资料往往比较少。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审查视听资料的形成过程,是由何人在何时、何地、何种条件下为何种目的制作的,是原始资料,还是复制品;二是审查制作与播放视听资料的技术设备性能是否良好;三是审查视听资料的收集过程是否合乎法定程序,有无使用非法方法进行伪造;四是审查视听资料反映的背景情况是否真实;五是审查视听资料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能够证明案情中哪些问题,它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有无矛盾。
(三)对已变证据的审查判断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证人翻证、被害人改变陈述、犯罪嫌疑人改变供述的情况大量存在,这些已变证据的存在不仅影响了案件的正常进行,客观上还制约着办案人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对这种已变证据的审查判断,一要审查这种已变证据是对原证据的补充还是对原证据的否定,是对原证据的全部否定还是对原证据的部分否定。二要审查这种证据的变化是否影响到对案情的认定,影响对案情中哪些问题的认定。三要审查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翻证、翻供的原因,是自身原因还是外界因素的影响,其变证的理由是否确实充分,是否符合情理。四要审查这种已变证据同其它证据,尤其是同固定证据之间的关系,看其是否协调一致,之间有无矛盾,证实的内容是否符合情理。
无论是对固定证据的审查判断还是对可变证据、已变证据的审查判断,主要目的都是为了弄清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被害人有被伤害的事实且其所受损害已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二是被害人所受的伤害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造成的;三是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不论是事先预谋或是临时起意;四是犯罪嫌疑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只要这四个方面能够认定,就可以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查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