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世英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财政金融系,湖南 长沙 410205)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支付住宿费、生活费和学费以保障其能顺利完成学业的银行贷款。我国于1999年开始实行助学贷款,其中几经波折。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它针对的对象是一些经济相对困难,支付大学生学费和生活费有一定难度的家庭。在业务开展的初期,政府、学校、银行紧密的合作,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并得到社会的认可,认为这是给贫困大学生开辟了就学的一条绿色通道,保证不让一个大学生因为贫困辍学。
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讲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移给一家特殊目的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由 SPV 将这些资产汇集成资产池(Assets pool),再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融资并出售给投资者,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我国将资产证券化引入国家助学贷款领域,不仅有利于银行通过出售国家助学贷款形成的资产实现风险分散与规避,而且将资产证券化后的的国家助学贷款资产转化为高质量的现金资产,可以实现收益的增加。再者,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必将对我国的教育事业,经济发展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
证券化资产应具备以下特征:(1)拥有可测的、稳定现金流;(2)过去较少发生违约的时间;(3)未来现金流持续稳定;(4)对应的债务人分布区域广泛;(5)原所有者持有该项资产已有一段时间,在此期间资产的收益比较稳定,没有发生信用问题;(6)抵押物容易变现;(7)具备高质量、高标准合同。根据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基本状况,可知:第(1)(3)(4)项完全满足,第(2)(5)项基本满足,第(7)项可努力实现。 因此,将国家助学贷款进行资产证券化处理是可行的。
对证券化资产进行定价的关键在于确定未来现金流和贴现率。但是由于相关方面的数据缺乏,定价模型只能参照邓顺、潘雪的《我国助学贷款资产证券化定价的模拟实证研究》。其中定价所需的未来现金流和贴现率数据通过模拟来获得,再利用模拟出来的数据,建立相关的多元回归模型,运用计量模型和Eviews软件,对定价进行定量分析。该文中利用具体的数值对影响定价的因素进行多元回归,利用了相关软件,更加形象和有力地分析了助学贷款资产证券化的定价问题。结论得出计量模型得出的结果与现实经验保持一致性,又是从数据出发,定量地进行了分析,比纯粹的理论表述更有说服力,助学贷款要实现证券化具有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合理性。所以在有众多理性和逐利投资者的市场中,资产证券化必然会有其市场。
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作为高等教育融资领域的金融创新产品,其运作方式见下图。其中,参与基础资产现金流流转的直接交易主体包括:(1)借款人,主要是以资金借贷者为代表的基础资产的债务人,是偿付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利息现金流的原始提供者;(2)发起人,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它们创造并提供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3)发行人,即专门负责资产证券化经营的特殊机构SPV,SPV一方面购买发起人提供的基础资产,构造资产池,并对资产池的现金流及风险进行结构性重组,另一方面以资产池现金流为支持发行证券进行融资;(4)资本市场投资者,他们在购买ABS的同时让渡货币资金,并且取得ABS未来现金流的追偿权。间接辅助交易主体是指仅提供支持服务,未参与资产证券化现金流流转(服务费除外)过程,主要包括信用增级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前者如保险公司、资产证券化专门保险机构等,它们为ABS本金及利息的偿付提供信用支持;后者可以让知名信用评估公司担当,主要负责对ABS进行信用评级,并收取服务费用(如图1所示)。
图1:助学贷款结构流程图
其具体流程过程可以概括为两个阶段、两个市场:
第一阶段,即图中借款人学生与发起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过程,这是助学贷款证券化的一级市场。该过程中借款学生以其未来可预见的收入(如工资)的现金流为偿债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在第二阶段即发起人与投资人之间的交易过程中,为了减轻或避免放款机构的坏账风险,提高其资金流动性,将金融机构持有的国家助学贷款出售,换取现金或流动性较高的短期资产,从而形成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的二级市场。其中发起人即放款银行为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搭建桥梁,其他参与主体分别与其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一级市场中,借款学生以其个人信用为担保,在高校和政府的参与下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以解决贫困学生上不起大学的困难。借款学生在完成学业后,应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在二级市场中,各商业银行总行将经过信用评级和增级的国家助学贷款集中起来,打包成资产池,然后真实出售给SPV。SPV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的筹资方式预付给银行部分资金,其余在发行ABS后再支付。由于各高校与银行签订的助学贷款协议信用级别不同,往往名校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国家助学贷款信用级别较高,普通高校和中西部较贫困地区的信用级别较低,若SPV直接以贷款组合为基础发行证券,很难吸引投资者购买SPV可委托证券承销商(证券公司),通过包销或代销方式向投资者发行和销售ABS,其发行收入由承销商转交给SPV,SPV再用以支付购买银行贷款组合的部分资金。通过二级市场的运作,为银行提供了一个稳定的投资渠道,分散助学贷款的风险,将流动性较差的助学贷款转换为流动性强的现金,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和盈利性,从而促进其更加积极主动地开展助学贷款业务。
从短期看,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特批来开展学生贷款证券化的尝试是可行的,但从长远出发,很有必要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为学生贷款证券化提供足够的法律保证,使学生贷款证券化从一开始就处于法制化、规范化运作之中,为助学贷款证券化以及其他金融创新提供制度上的支持和保障。
(注:本文系2010年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基于博弈视角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研究”,项目编号:2010YBB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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