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时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4-07-18 11:30曹健
上海人大月刊 2014年8期
关键词:经营者维权权益

文/曹健

消费时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文/曹健

消费维权涉及千家万户,事关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如何在当前新兴消费方式兴起、消费理念和结构进阶的消费时代,通过完善、创新制度,适应本市消费维权的新形势,进一步保护消费者权益,始终是社会各方关注的热点问题。7月22日,《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是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该条例施行十多年来,较好地适应了上海消费市场状况、满足了消费维权工作需要,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消费的方式、理念、结构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本市消费维权工作面临许多新挑战。

在消费方式方面,网络购物等新兴领域的消费快速增长。同时,与之相关的消费投诉也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网络购物类投诉从2003年的102件增至2013年的16677件,增长了162倍。预付款式消费已经成为健身、洗染、餐饮、教育、美容美发、婚庆等多个行业的普遍做法。据初步统计,仅文化、体育行业发行预付卡的企业就达18000余家。2003年,12315平台仅受理了28件预付卡消费者的投诉;2013年,这一数字已高达3425件,增长了121倍。在消费结构方面,本市生活消费的重点已由商品消费向服务消费转移。2003年,商品类与服务类的投诉比为64:36,但到了2013年,该比率变为38:62。教育培训类投诉以年均18%的幅度稳步攀升,成为消费维权的新热点。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修改,今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修正后的新《消法》对网络购物、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经营者的“三包”义务等作了重点规范,新增了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耐用商品或者服务的瑕疵举证责任承担等新制度,并对进一步发挥消费者组织的作用和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惩处力度作了规定。

本届市人大常委会产生以来,刘楷、尹邦奇、钱翊樑等39位市人大代表连续两年提出三项议案,建议修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因此,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条例》修改列为2014年常委会正式立法项目,受到社会各界普遍关注。为做好这项工作,市人大财经委提前谋划、精心组织,从2013年即开始着手开展课题研究,在认真总结现行《条例》实施经验、密切关注新《消法》实施情况的同时,按照民生立法、开门立法的要求,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专家咨询等形式,充分听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消保委、市律师协会、上海仲裁委等单位以及人大代表、消费者代表、法律专家、经营者代表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整个立法调研一方面秉持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以民生为导向,紧扣消费领域的热点问题。针对预付款式消费已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消费模式,实践中也出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开展专题调研,着力解决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消费者预付资金安全保障问题;应对网购日益成为消费者的新型消费模式,网络购物领域消费者投诉激增的情况,开展网络购物专题调研,从规范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细化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义务的角度加以规范,重点对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等进行了细化,尽量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创新立法调研方式方法,在传统的开座谈会、听意见、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特别是普通市民百姓的意见。通过东方网、市消保委官方网站和微博、上海发布联合推出“您对上海《消条》修改有何期盼?”大讨论,目前活动仍在进行中;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参加上海人大公众网“网议日”活动、走进东方网直播室,就立法背景、修改思路、消费维权热点话题等与网民在线交流,形成开门立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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