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立法:十大亮点播种希望

2014-07-18 11:30:58张震
上海人大月刊 2014年8期
关键词:试验区条例监管

文/张震

自贸区立法:十大亮点播种希望

文/张震

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中央领导对办好试验区十分关注,习近平总书记今年上半年在沪考察期间,特别强调:“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块大试验田,要播下良种,精心耕作,精心管护,期待有好收成,并且把培育良种的经验推广开来。”为了给自贸试验区的各项改革试点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支撑,市人大常委会按照中央有关精神和十届市委五次全会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市大局谋划立法工作,将制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作为今年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4月22日,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6月17日,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经过充分审议、修改后,2014年7月25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并于8月1日起施行。

《条例》作为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基本法”,定位为综合性立法,集实施性法规、自主性法规、创制性法规的性质于一身,内容广泛、体系完备,堪称上海地方立法史上最具影响的“第一法”。《条例》从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创新、税收服务,到综合监管、法治环境营造等各个方面,对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可谓亮点频出。

亮点一:自主改革

自贸试验区建设没有现成的做法可以遵循。面对未知领域的挑战,怎样按照中央的要求做好先行先试?只有不等不靠,勇于担当、敢于试验,“大胆闯、大胆试”,自贸试验区建设才有希望。因此,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自贸试验区建设要坚持“自主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努力聚焦制度创新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积极运用现行法律制度和政策资源,改革妨碍制度创新的体制、机制,不断激发制度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努力走出一条希望之路。

亮点二:法无禁止皆可为

自贸试验区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大“试验田”,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也就成为推进自贸区改革试验的一个关键。从根本上来说,释放市场主体的活力,就是要打破思想的禁区,破除利益固化的藩篱,为市场主体的改革试验松绑。因此,条例在总则中特别规定,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未禁止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皆可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试验创新,这充分体现了“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法治精神,充分赋予了市场主体参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广大空间。

亮点三: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长期以来,我国对外资的管理一直采用的是“正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即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公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列出了我国鼓励、限制、禁止外商进入的行业。所有的外商投资和商业投资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以及开放型经济体系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扩大开放,《条例》明确自贸试验区根据国家要求,实行外商投资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负面清单之外,外商投资都应当畅通无阻。

亮点四:海关和检验检疫监管制度改革

为推动自由贸易的发展,《条例》明确规定,要在自贸试验区建立与国际贸易等业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监管模式,按照“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流转自由”的原则,积极开展海关和检验检疫监管制度的改革。具体的条文规定,不仅涵盖了海关和检验检疫已经推出的通关无纸化、先报关后进港等改革措施,还通过对推动监管制度改革的原则性规定,为今后的监管制度创新预留了空间。

亮点五:企业注册便利化

《条例》明确自贸试验区建立企业准入单一窗口工作机制,企业只需按照规定提供一个表格,通过一个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实现企业注册一门式的办理,而且注册资本可以实行认缴登记。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如果从事需要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必像以前一样要先获得审批,而是可以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

亮点六: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为推动贸易发展,《条例》规定在试验区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就是贸易和运输企业通过一点接入一个信息平台、实现一次性递交满足监管部门要求的标准化单证和电子信息,监管部门处理状态(结果)通过单一平台反馈给申报人。这对于提高政府部门监管效能,降低贸易和运输企业的综合物流成本,以及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亮点七:五大金融创新

自贸试验区的改革,最引人关注的,要数金融创新的内容了。《条例》规定了五大金融创新关键点,有张有弛,开放与监管并重,可谓招招直击金融改革的要害。其一,创新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账户体系,允许建立自由贸易账户,这是试验区金融改革最具“含金量”的一条。其二,促进投融资汇兑便利,规定各类区内主体可以按照规定开展相关的跨境投融资汇兑业务。这条最大的看点是给予了个人跨境投资的便利,有望成为试验区金融业发展最有力的突破口。其三,人民币跨境使用,简化了自贸试验区经常项下以及直接投资项下人民币跨境使用,有利于人民币的进一步国际化。其四,推动利率市场化体系建设,区内可以实现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的先行先试,同时,还放开了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的上限。其五,建立与自贸试验区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所有的这些金融改革措施,都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的,为此,《条例》特别规定了金融风险防范一条,落实各方面的风险防范责任。

亮点八:六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转变政府职能,在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要求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条例》规定了六项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的主要制度,也是自贸试验区建设接近一周年,总结出的首批可复制、可推广制度的重要内容。其一,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其二,反垄断工作机制;其三,加强信用管理;其四,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其五,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制度;其六,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的机制。

亮点九:“一公平四保护”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 R I M s)等多边投资和贸易协定,有关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 I T)和区域投资协定的通行规则,结合我国对外开放的实际情况,《条例》对国际通行的“一公平四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即维护公平竞争、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劳工权益保护、环境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

亮点十:进一步增强透明度

透明度原则也是国际投资贸易规则中的重要内容,也体现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为此,《条例》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其一,制定并公布权力清单。明确了管委会和驻区机构应当对外公布行政权力清单以及运行流程,便利当事人办理有关事务,同时也是积极接受社会的监督。其二,抽象行为接受公众评论。要求在制定有关自贸试验区的法规、规则和规范性文件时,有关方面必须主动公开草案内容,征求社会公众、相关行业组织和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同时,在公布和实施之间,还要预留合理期限。其三,建立行政异议制度。对于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充分体现了法治的进步。其四,建立信息发布机制。要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门户网站公布国家和本市关于自贸试验区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办事程序等信息,大大地便利了社会各方面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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