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的人和制度

2014-12-10 01:43孙钦伟
上海人大月刊 2014年8期
关键词:审判权人财物民意

文/孙钦伟

司法体制改革的人和制度

文/孙钦伟

司法体制改革是件大事。7月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然要求。他强调,完善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4项改革,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意义。

4项改革的要害是“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只有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干扰,解决判审分离,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行政化问题,突出法官、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才能更好地确保司法公正,确保审判权检察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院才能更好地对法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两院”才能通过相关案件办理更好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用权,完善“一府两院”之间权力运行制约机制。“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司法体制改革可有效防止党委、人大、政府等部门的领导插手办案,这也有利于党、人大和政府加强自身建设。司法体制改革还可推动公民依法办事。因此,司法体制改革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战略中,也应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意义”。

和其他改革一样,司法体制改革的两个重要元素是人和制度。制度会规范人的行为,推动人的制度意识、法治意识提高,但制度是人制定的,是人来执行的,而任何制度都有一个与时俱进的问题,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国人制度意识有待提升,这从“中国式过马路”中略见一斑,因此要有底线思维,把困难问题估计得更充分一些。如,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职权是中央事权,但目前一步到位将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完全由中央统一管理,尚有一定困难,因此先将省以下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财物由省一级统一管理。省一级的权力由此得到强化,如何加强对其监督,人大如何改进预算监督等工作,以确保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虽然人财物不再受制于地方,但是,地方对司法的干预会不会又有新花样?最起码“两院”人员还生活在地方。又如,如何加强对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组建和运行的监督?等等。

解决这些问题,也要靠司法公开制度改革,鼓励支持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监督,完善群众与司法互动互信机制,这在突出法官、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的情形下,显得尤为突出。当然,人民对司法的监督,其制度渠道是人大,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适用法律,就是在执行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民意”,特别是互联网“民意”,对司法还是产生了一定影响,而且往往由媒体报道所引发。如,彭宇案、张金柱案、蒋艳萍案、邓玉娇案、杭州飙车案、唐慧案等。怎样才能既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避免“媒介审判”、“舆论审判”,又能及时回应民意?一些媒体能否代表真正的民意?在自媒体时代“大V”和“水军”的能量不可低估,网上舆论是否真正的民意?“民意”中有没有私利、宣泄情绪或跟着感觉走?

司法是个专业性较强的技术活,但也需考虑普通人社会生活经验、道德良知,也要防止法官、检察官滥用权力,法律本身也有与时俱进的问题。因此,要明确什么才是真正的民意,在有些媒体和网上舆论“枪林弹雨”地一边倒或前后截然矛盾情形下,要研究怎样才能获得真正的民意,并不断完善民意吸纳机制。要建立完善释法说理制度,让群众了解、理解、相信和尊重法律,理性发声。根据司法工作规律特点,从法制上鼓励、支持、引导和规范群众和媒体等方面的监督。

为确保司法体制改革试点顺利进行,要充分听取民意,充分听取人大等各方意见。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人大在相关立法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并根据司法体制改革新形势,研究、创新和提高司法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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