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用制度管住污染

2014-07-18 11:30向立力
上海人大月刊 2014年8期
关键词:实施办法法律责任协作

文/向立力

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用制度管住污染

文/向立力

7月25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原《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同时废止。原实施办法施行十余年,在本市大气污染防治事业中发挥出重要作用。此次新条例共设八章一百零八条,条文数与原实施办法相比,增幅达到103%,体例也由“实施办法”调整为“条例”,体现了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全面保障和规范。如果从去年下半年常委会开始审议法规修订草案开始计算,新的条例距离本市上一次大气污染防治立法时隔整整12年,恰好一个生肖轮回。新的条例带给下一个轮回的,将是更严格的法律责任、更开阔的立法视野以及更多维的治理机制。

用更严格的法律责任构筑污染防治的底线

新条例在原实施办法基础上,对法律责任一章作了重点更新,新增法律责任条文三十五个,占全部新增条文数的62.5%。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薛潮的话说,此次立法紧紧围绕“责任”二字,“立法即立责,执法即履责,监督即问责”。

首先,大幅提高重点违法行为罚款上限。提高行政处罚力度是不少委员和市民的期盼。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对一些严重污染大气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确有必要,为此新条例依法将无证排污行为的罚款幅度提高到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其次,用足授权,规定按日连续处罚。新修订的环保法授权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市人大常委会充分运用国家立法授权,除少数几种轻微违法行为外,新条例规定绝大部分污染大气的违法行为将适用按日连续处罚。

第三,规定“双罚制”,对大气污染追究个人责任。对责任人个人进行处罚是本次条例的创新,条例共对五类行为设定了个人责任:一是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二是超标排污的;三是无证排污的;四是超总量排污的;五是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下临时管控措施的。这些规定有利于加强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第四,扩大行为罚的适用范围。行政执法一般根据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来确定处罚,但大气环保执法领域,危害结果不是即刻显现,或难以当即确认。因此,原实施办法规定了部分“行为罚”,行为发生即可处罚。例如,机动车排放明显可见黑烟即可予以处罚。实践证明,行为罚利于提高执法效率。本次条例扩大行为罚的范围,机动船、锅炉、窑炉等,一旦发现冒黑烟均直接予以处罚。

第五,将行政问责条款提前,强调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考虑到本次法规修订新增了不少执法和管理手段,提高了罚款幅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执法的责任也随之增加,新条例专门将行政问责条款从法律责任一章的末尾提升至该章第一条,以体现重视。

第六,强调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对接。为了在大气环境行政违法责任追究与刑事责任追究之间形成全面对接的长效机制,条例中对此作了专门规定。用更开阔的立法视野整合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资源

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律表明,它注定是一项长期的、跨区域的系统工程,单靠一两个城市单打独斗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和实施区域大气环境保护的合作机制。条例审议期间,常委会推动苏、浙、皖三地与本市立法协作与互动,探索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地方立法协作。

今年1月7日,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的相关要求,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在上海正式宣告启动,协作原则和具体方案得以明确。今年2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一璀作出批示,要求有关委员会积极开展相关探索。3月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分管立法工作的副主任吴汉民带队,法制委、城建环保委、常委会法工委等部门参加,先后与苏、浙、皖三省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及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了协商。法工委还专门赴北京向全国人大作沟通汇报,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支持。5月8日,苏、浙、皖、沪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法制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率队在上海召开会议,围绕立法协作达成了重要共识。

四地人大共同认为,采取协调互补的立法协作模式比较符合当前的客观实际,即经过三省一市共同协商确定一个示范性的条款文本,在具体到本地立法的表述时则可有个性化差异,最终形成若干个不同版本的立法文件,由各地人大常委会分别审议通过,在本行政区域内施行。

经过反复论证,四地共同确定将以下内容列入区域立法协作的范围:一是推动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在地方立法层面的制度化;二是推进三省一市在节能减排、污染排放、产业准入和淘汰等方面环境标准的逐步对接;三是强化大气环境信息共享及污染预警联动、信息通报和应急协调;四是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秸秆禁烧;五是推动建立和完善以流动源为重点的区域协同监管。六是推动建立可能对相邻省、市大气环境产生影响的重大项目的信息通报机制。七是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信息共享和科研合作。本次上海通过的条例中,第六章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的九个条文,就是在上述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最终形成的。

用更多维的治理机制应对多元的污染防治现实

大气污染与防治是一对矛盾复合体,涉及主体众多,利益诉求复杂。发展与环境、历史与现实,每个话题都要反复斟酌。然而,保护大气环境已经在全社会形成共识,条例在这个基础上做文章,不走单纯以罚代治的老路,试图多维治理,将一切有利于污染防治的机制、资源和力量尽可能地运用起来。

首先,明确第三方治理,把专业的事交给更专业的人去做。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认为,通过“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机制,可以将市场规律引入大气污染治理。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条例强调自愿性和强制性相结合的原则,有治理能力和意愿的,鼓励但不强制其委托第三方治理机构;缺乏治理能力的,则必须委托第三方治理机构。同时,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确保治理成效。

其次,引入经济制裁,

凡是盲目发展而吞噬环境公共利益的,必须用进一步的发展空间来补偿。为了避免单纯依赖行政制裁手段,本次立法尝试引入了经济制裁措施。例如,规定适时出台阶段性差别电价政策,加大违规单位的运营成本;再例如,引入环评限批制度,当乡镇、工业园区或企业集团发生特定违法行为时,环保部门暂停审批其新建排污项目。

第三,突出对人的关怀,保护市民是立法的最终目的。在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方面,条例作出专门规定,要求政府发布预警的同时,还要对民众的工作、生活进行提示和安排,尽可能减少重污染天气对市民身体健康的不利影响。

第四,注重疏导,对复杂问题双管齐下。高污染燃料的替代、秸秆的露天焚烧都是多年来难以根治的问题。条例要求在严格执法的同时,注重出台引导政策,疏堵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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