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彦伟
摘 要: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法律制度十分不健全,某些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合法公正的审判和惩罚,使国家和人民经受了巨大的创伤。直到1997年,现行《刑法》的颁布才让新中国翻开了走向依法治国的新篇章。但是《刑法》虽经过多次修正,依然存在很多不足,与当今社会的进步速度有巨大的差距。我们需要对现行《刑法》的量刑标准进行全面的改革和创新。
关键词: 刑事行为责任 刑法量刑标准的不足 改革 发展
量刑根据是量刑的根本问题,[1]它不仅说明量刑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而且决定量刑情节的构成和量刑方法的运用。一方面,案件事实纷繁复杂,哪些案件事实应当成为量刑情节,哪些不适用,无疑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结果具有重大影响。从种类繁多的案件事实中甄别和选择量刑情节的标准,就是量刑根据。另一方面,量刑方法作为裁量刑罚的技术手段,[2]只有以量刑根据为指导,才能正确运用刑法对案件进行裁量。如何立足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量刑根据理论,是我国刑法面临的迫切和关键任务。
一、刑法的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相适应,达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完成;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刑法量刑标准的修订与展望
修订《刑法》的量刑标准,将会设身处地地影响到每一位合法公民的权益。事关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群众的根本生命财产安全问题,修订量刑标准势在必行。目前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其所带来的新型犯罪和矛盾激化问题,使修订量刑标准不宜操之过急。我认为,当前修订《刑法》的量刑标准应当实现以下目标。
1.解决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一视同仁”的问题
中华大地几千年的文明史,从古至今都流传着一句话: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中国古代多是君主集权制的封建或奴隶王朝,所设法律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中国社会古代的刑律不再适用,但是不同人的不同判罚和处理方法依然存在。我曾就职于江苏某司法机关,当地盗窃罪的起刑点是1000元人民币,很多犯罪分子的盗窃金额和盗窃所得物品价值不足1000元,难道就不足以立案?很多犯罪嫌疑人都是被利益蒙蔽双眼,被贪婪的欲望驱使,从而走上盗窃的犯罪道路,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本质并不坏,都想得到一次赎罪的机会,可因为一次数额巨大的盗窃毁了自己的一生,判刑坐牢而破罐子破摔。如果《刑法》的量刑标准能够切身处地地为人民群众着想,那么社会上因为一时糊涂而走向犯罪道路的人就会越来越少,因为谁都会犯错,谁都有贪婪的欲望,只有国家的法制越来越健全、越来越人性化,才能使新中国迎来更加辉煌的篇章。
2.关于“特殊群体”和少数民族造成量刑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很长一段时期里,我国实行“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的方针,这一方面强化了人们对刑法调控范围不切实际的期待,另一方面强化了全社会对刑罚预防和控制犯罪效果的期待,重刑主义思想有所抬头。这些刑法观念和现实做法显然与现代的刑法谦抑性理念相去甚远。这种观念和做法固然起到了一些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却是在付出了巨大的社会成本之后的结果,是在夸大了刑法作用的前提下获得的,而且其作用是短期的和有限的。其实质上还是中国古代“天下常亡(无)一人之狱”思想的一种体现,本质上还是将刑法(刑罚)的目的定位于“消灭犯罪”。然而,“人无完人,金无足赤”,中国是一个拥有56个民族的国家,在对待少数民族的方针和政策上,《刑法》的量刑标准是不同的,这对于保护少数民族、维护国家的和平统一是有帮助的,但是这又成为少数民族某些不法分子进行犯罪活动的保护伞。新疆同胞基本被内陆一些老百姓定义为“小偷”,是什么让一个拥有56个民族大家庭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归根结底是国家对于少数民族同胞继续加强普法教育,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才能使国家长治久安不再出现民族内部矛盾。
社会上有一群弱势群体,他们生有残疾,有的完全丧失劳动力,在人群中经常遭受冷眼,他们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对于残疾人犯罪,《刑法》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6条第2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之中的处罚标准充分体现我国尊老爱幼、扶弱助残的传统美德,可就是因为《刑法》当中对残疾人群体的“特殊照顾”,造成了残疾人犯罪率的居高不下,而且有逐年增长的趋势。残疾人由于身体上的残疾造成了无法摆脱的自卑感,一般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以盗窃和抢夺居多,残疾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因为有着《刑法》量刑标准的相关规定,造成对残疾人处罚过轻,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起到批评教育和警示作用,容易造成再次犯罪。我在就职于司法机关时发现,因为盗窃和抢夺等罪行被提起公诉的残疾人,大多是农村家庭或者离异家庭出身,在童年有被家暴和受到歧视的经历,或是从农村来到城市结交了一些社会上的闲杂人等,从此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而在拥有美满家庭的城市户口的残疾人几乎没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因为城市中的社会福利较好,有当地政府出资对残疾会人的资助活动和最重要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帮助,残联会帮助残疾人解决最根本也是残疾人最困难的就业问题,也就变相地减少了残疾人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但是残联的宣传和工作安排一般很少涉及贫苦的农村与城市边缘人口,就造成了此类残疾人感觉自身被社会遗弃,产生自暴自弃的念头,对社会造成危害。说到底,只有党和政府还是要帮助这些残疾人走进社会,加强与残疾人同胞的交流,让社会给予他们更多的爱心,并且建立成熟的让残疾人与社会沟通的协调机制,加强对残疾人的关心和救助,才能使残疾人走出自卑的阴影,融入社会。
三、结语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量刑标准存在很多不足,但是其毕竟汲取了中华大地几千年封建王朝律法之精华,融合了中国近代历史变迁进步和发展,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无数学者和司法专家的实践经验累积和一些西方的先进法制文化及概念。我相信,在不久的未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司法制度的逐步完善,《刑法》的量刑标准和判罚尺度会不断推陈出新、与时俱进,中国会真正走上依法治国的道路。
参考文献:
[1]柯耀程.变动中的刑法思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黄荣坚.基础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4]张普藩.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修订版.
[5]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
[6]张明楷.立法解释的疑问.清华法学,2007.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