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量群体性事件的出现是中国在转型时期、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相伴随的一种较为突显的社会现象。群体性事件是群体舆论的行为表达,是民众表达意见、维护权利的非正式聚众抗争活动。其内部的信息传播呈现出多种信息传播方式并行、多元共振的复杂格局。笔者旨在通过一系列现实个案分析,透视其传播生成机制及其所产生的效应,把握当事群体的社会心理,为政府和媒体有效引导舆论提供现实路径和有益参考。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意见领袖;维权表达;舆论
[作者简介]王路炜,四川大学。
中国当前社会结构变动及思想观念的变化,导致各种利益群体或社会阶层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不断凸显并日益尖锐。因此,一部分人群为了表达对某一共同事件的诉求,或为了实现某种共同利益要求,临时聚集在一起采取含暴力和低暴力的维权表达方式。从建国初期至今,此类行为的称谓及社会性质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直到21世纪初期,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此类事件才最终确定为“群体性事件”。
当下,大量群体性事件的出现是中国在转型期、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相伴随的一种较为突显的社会现象。在空间上,它不是中国某个区域的问题,而是一个总体性的问题;从时间上看,不是短时期内的问题,是一个可能将持续并长期存在的问题;从影响上看,不仅仅是有关社会稳定的问题,而且是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等诸多层面的制度建设问题。
从微观上讲,当事群众非法聚集、表达权利、诉求利益,乃至于暴力抗争,说到底大多是沟通出了问题;从宏观上讲,当事群体怨愤郁积、诉求无果、上访无门,缺乏表达自身权利的渠道或媒介,说到底是不健全的舆论环境所导致的。同时,舆论始终是先于行动而出现的,往往成为行动的指引和导火索。因此,把控住舆论的生成和走向,便是掌控住了群体性事件的全局。下面,笔者将对当下群体性事件的信息传播机制和其所处的舆论环境作相对细致的剖析。
一、群体性事件的动力机制
群体性事件中的动力机制是推动和牵引群体舆论形成,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爆发的结构形式,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和社会背景。
为深入了解群体性事件中的信息生产和舆论形成,笔者将引入社会学领域中的几种动力机制来分析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原因和发展过程。具体而言,群体性事件生成的动力机制,包括边界激活机制、非制度化的环境机制和迅速启动的动员机制。
1. 边界激活机制
边界激活就是从众多的身份中挑选出两种相反的身份。我们-他们边界的激活经常促进伤害性的互动。具体而言,人们因为各种原因被客观地或主观地划分为相互对立的社会群体,而且群体之间普遍缺乏信任,而且至少一方对另一方持有不同程度的怨恨情緒。平时大家相安无事,一旦某个偶然事件激活人们的边界意识,加剧双方的怨恨,很容易导致群体性冲突。
2. 迅速启动的动员机制
迅速启动的动员机制为加速群体性事件的爆发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从大量事例来看,笔者发现大多数群体性事件处于萌芽状态时,完全可以避免其最终触发。那么,在短时间内要聚集大量人员集体参与,最终激化该事件,至少需要几个条件:
第一,熟人社会的互助互惠机制。具体而言,在农村,尤其是在乡镇及县级城市的范围内,仍然是一个较为封闭的熟人社会,人们运用互助互惠的方式组成各种利益共同体。一旦某个家庭或某个家族的利益受到较大损害,各种亲情、乡情或友情纽带就成了有效的动员资源;而加入与否,往往成为检验人际关系亲疏远近的试金石。
第二,基于命运共同体的认同机制。这种机制发挥作用是以某种历史记忆或长期的结构性怨恨的积累为前提的。例如,农民工在外地打工自发成立的“同乡会”,既能以有形组织的形式存在,也可作为一种情感归属存在于每个老乡的内心。它便在这个陌生的环境中为多数成员维护并争取权利和利益。
第三,高效的网络动员机制。互联网及社会化媒体的崛起,让人际联系变得更加密切。当事人所遭遇的任何事情都能在第一时间传达利益相关者,并形成互动。2011年轰动中国舆论的“郭美美事件”便是网络快速动员机制的最好例证。
3. 非制度化的环境机制
这是指缺乏制度化的利益协调机制,即让矛盾各方没有确定的制度可以依据,而使得各方的行为充满不确定。这种不确定,是造成集体暴力的重要原因。在有效的利益协商渠道缺失的情况下,暴力就变成了最直接可行的自力救济方式。
造成这种非制度化环境机制的深层原因,首先是普遍存在于地方政府中的“压力型体制”。这种压力型体制靠各级行政组织从上到下规定各种指标任务,并靠这些规定的指标任务来考核选拔干部。具体而言,在压力型体制下,社会稳定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其次,在压力型体制下,闹事或集体暴力往往成为民众增加自身谈判力量的重要筹码。
二、群体性事件中的传播机制
我们在研究社会行为和舆论的关系时,时常把舆论视为一种社会控制的机制,把它作为一种对个人和群体具有强大约束力的“力量”来探讨它的形成和社会作用。早在1974年,德国学者诺尔-诺依曼在《传播学刊》上发表了一篇论文,阐述了“舆论——我们的社会皮肤”这个观点。在她看来,舆论在双重意义上是“我们的社会皮肤”:它是个人感知社会“意见气候”的变化、调整自己的环境适应行为的“皮肤”;不仅如此,它又在维持社会整合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就像“容器”的外壁,防止由于意见过度分裂而引起社会解体。
群体性事件作为社会行为的一部分,其群体舆论对事件产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所谓群体舆论,是利益相关者对某一社会问题的共同意见和情绪的集合,是群体对特定公共事务所持有的基本一致的看法。
1. 群体性事件所处的舆论环境
在新闻传播学意义上,群体性事件又称作“集合行为”。这是一种在某种刺激条件下发生的非常态社会集合现象。该类行为多以群集、恐慌、流言、骚动的形态出现,往往会造成对正常社会秩序的干扰和破坏。作为一种反常态的社会行为,其舆论环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其一,结构性压力。由自然力或社会制度所造成的社会危机,例如长期持续扩大的贫富差距、官僚体系的贪污腐败、大量失业、物价不稳、政治动荡等状况,导致社会上普遍存在不安心理和紧张情绪,这些结构性因素是导致群体舆论走向激化的温床。社会阶层的进一步分化,边界机制的存在是产生结构性压力的重要动力。
其二,触发性事件。群体行为一般都是由某些突发性事件或突然的信息刺激引起,例如在社会底层群众普遍仇富的结构性背景下,一桩豪车肇事逃逸案便能迅速激活群众心底积压已久的怨愤。
其三,正常的社会传播系统功能衰减,非常态传播机制活跃化。例如,人们对报纸、电视等大众传媒的正式新闻报道失去信任,更倾向于相信来路不明的流言,如网络论坛、某些个人微博、QQ群等信息渠道。此时,网络的高效动员机制将成为群体性舆论爆发走向集合行动的直接动力。
2. 群体性事件中的传播流
所谓传播流,是指信息由传者发出,经过各种中间环节,“流”向受者的社会过程。群体性事件中信息的创造与分享、传送与反馈、流动与阻滞,均是在各中间环节的影响下进行的。美国农村社会学家罗杰斯于1962年在他的《创新与普及》中调查了新农药、新良种是如何在农村中得以推广和使用的,并将传播过程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信息传递过程的“信息流”;二是作为效果形成和扩散过程的“影响流”。
群体性事件中的信息传播往往表现为,信息在群体内部的传播异常活跃。一个触发性事件或一则流言都会激发群体内部的大讨论。此时,信息在群体内部循环往复,一方的刺激成为另一方的反应,而另一方的反应则又反过来成为这一方的刺激的循环往复过程。在此过程中,信息主要通过人际交流、演讲等形式进行扩散,一个人面对几个、数十人甚至数百人进行传播,这会使信息伴随大量个人主观意见和情绪以异常的速度影响到群体成员的态度。
群体事件发生后,往往缺乏正面的主流声音,以至于群体成员通过各种非正式渠道获取信息,导致流言四起,加剧了群体内部的恐慌和骚乱。当这种舆论氛围一旦形成,整个群体将会处于亢奋、激动的精神状态,这使得他们对周围的信息失去了理智的分析批判能力,表现为一味的盲信和盲从,往往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破坏性后果。
3. 群体性事件中的意见领袖
群体事件中舆论的导向,很大程度上受到“意见领袖”的影响。意见领袖的行为和态度往往成为该群体态度的风向标。罗杰斯“两级传播理论”中的“影响流”多是通过意见领袖的二次传播得以实现的。“意见领袖”就是那些活跃在人际传播网络中,经常为他人提供信息、观点或建议并对他人施加影响的人物。根据拉扎斯菲尔德在《个人影响》和罗杰斯在《创新与普及》中的概括,意见领袖在群体事件中大致具有以下作用:
其一,他们往往与被影响者处于平等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意见领袖未必是大人物,但他们对群体成员的生活很熟悉,与被影响者处于相对平等的社会地位,如亲戚、朋友、邻居等。正因为这种贴近的心理距离,让他们的意见和观点更有说服力。
其二,在群体性事件中的意见领袖多为“综合性”的非专家人物,例如,一些在当地有威望的家族对当地群众有普遍影响。
其三,这类意见领袖往往社交广泛,拥有较多信息渠道,知识丰富。这样的人物在群体中有较强的说服能力。
三、群体性事件的舆论引导策略
虽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极易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破坏性后果,但在当下这个转型时期,此类事件已成为利益受损群众维权表达的一种常态。只要基层政府能够适应新的执政环境,善于对公共舆论进行必要的引导,很多群体性事件都是可以化解的。导向的本质是干预人们的心理选择意向,指导人们做出有价值、合理的、健康的选择。
1. 化解群体舆论产生的动力
群体舆论是由社会矛盾触发的,我们只要找到群体舆论产生的动力源,就能消除群体事件滋生的动力,避免其发生。群体舆论的动力源是群体对社会的各项需要及其满足程度。这种社会需要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生存需要,一种是发展需要,如尊重、自我实现等。
群体性事件这种破坏性的维权表达方式是某些人或群体迫于无奈的最后选择。然而,破坏始终是弱者的武器,他们需要用这种方式来引起政府对他们自身利益和权利的重视,实则不是为了打击后者而是要向后者寻求救济。如果群体舆论没有制度性的释放和表达渠道,集合性事件则成为他们触手可及的自力救济方式。
面对不断上演的群体性事件,政府首先要退出基层利益的争夺,秉承公正,回避利益的过度分配,同时打开舆论疏通渠道,让公众情绪能够得到合理释放。只要基层政府能够了解社情民意,洞察社会矛盾,及时化解纠纷,就能够消除群体舆论产生的动力源,控制此类事件的发生和扩大。
2. 确保信息互动的及时畅通
在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后,社会环境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信息高度不对称。一个自信的政府和开放的媒体是没有什么可隐瞒的。此时,官方媒体渠道所提供的信息应该是最权威的、最准确的,它能够遏制谣言的传播,让公众了解事实真相,及时消除无端猜测和质疑,稳定社会情绪。所以,在群体性事件初期,政府应该在第一时间通过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布信息,抢占舆论高地,发挥首因效应。
与此同时,在网络媒介遍布全球的今天,当局应充分重视公众的言论表达,为关注该事件的媒体和公众提供沟通渠道,预留足够的言论空间,为群体性事件的解决提供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
3. 接受舆论监督并正确引导舆论
当今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需要每个成员共同参与的社会。中国政府也在加快转变自身职能,打造服务型政府,让更多的群众和社会力量参与进来共同管理、共同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舆论监督,是利用公众和媒体的话语力量,监督、制衡政府权力的重要手段。群体性事件的背后往往存在不公正的社会弊病或利益纠葛。这些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源泉只有置于舆论的“阳光”之下暴晒才能被充分“消毒”。然而,群体舆论通常是在短期刺激下迅速聚集而成的,带有严重的非理性色彩,充满着各种偏见和流言,将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正确的舆论引导显得至关重要。這不仅要求各类媒体形成合力,还要尽可能用事实说话,选择有利于缓和舆论的事实进行报道,站在不同的利益角度来讲述事件的真相。
也许更重要的是,舆论监督要落到实处。政府应及时对该事件及当时人采取实际行动,并呈现在媒体上。这样的监督才是有效的监督,这样的舆论引导才能深入人心,赢得群众的信任。
4. 建立与意见领袖的谈判机制
对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意见领袖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他们的态度和价值观牵引着事件的发展和走向。因此,赢得意见领袖的信任和支持便把控住了群体舆论的走向,为群体性事件的解决赢得了良好的群众基础和对话空间。要发现某事件的意见领袖,媒体将起到关键作用。媒体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机构,它是事发后群体成员表达意见的一个重要渠道,在采访过程中能迅速发现意见领袖,并及时了解到他们的态度。
然而,意见领袖往往是某个群体的中坚或顽固分子,态度异常坚决。面对这样的群众,不能居高临下,应保持理性,充分照顾其所代表群体的利益,积极引导当事人回到解决问题的法治轨道上来。待意见领袖情绪冷静后,相关部门应逐一回应他们的诉求和抱怨,依法维护他们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引导其劝说参与者,消除大伙心中的怨愤和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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