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个人事项公开三注意

2014-07-08 03:21任建明
时事报告 2014年2期
关键词:事项财产家人

任建明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公开三注意

任建明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全文中明确提出,要“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日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相关的公开政策。老实说,《决定》中的公开要求还是比较原则,下一步到底会如何公开,至少有3个方面的问题是很主要的。

第一,公开对象。根据《决定》中已经明确了的要求,第一批要试点的公开对象是“新提任领导干部”。作为试点,可能并不是所有新提任领导干部,而只需要从一部分人开始。由于申报制度只适用于所有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因此,试点公开的新提任干部也应当符合这个职级要求。公开的时间可以选择在新提任干部的公示期内,越早公开效果会越好。在各地、各部门的试点中,如果各方面条件具备,完全可以迈出更大的步子。过去几年间,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湖南浏阳等地都曾在这方面进行过试点。《决定》等于是肯定了他们的创新之举,这些地方这次完全可以名正言顺地大举试点。同时,考虑到官员个人隐私的保护以及公开的效果需要,只需要公开高级领导干部(例如正局级甚至副部级以上)以及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报告信息。

2013年11月,陕西省高陵县湾子镇党委书记药红岗(图左)在电视述廉中公开介绍自己家中情况。图为药红岗在家中与朋友一起观看自己述廉的专题片。

第二,公开内容。我国现行的申报(或报告)制度主要是2010年颁布实施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其中的报告事项主要是两类:一是财产类事项,包括个人收入、家庭房产、家庭投资等。二是非财产类事项,主要是领导干部婚姻变化、家人从业、家人移居国(境)外情况等。因此,理想的公开内容应该是所有这些报告事项。考虑到保护官员个人隐私,可以主要公开财产类事项,而且有必要对公开信息作一定程度的模糊化处理。例如,房产信息细化到小区、楼号、面积;收入信息仅公开收入来源,而不必公开具体的数额;投资事项仅公开投资的产业领域、公司的产权性质等。有了这些信息,基本上就可以判断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收入来源是否正当等。在非财产类事项中,可重点公开家人从业、家人移居国(境)外信息等。

第三,公开范围。所谓公开(近些年来习惯上称为“公示”),当然是指向社会公开。在如今的网络时代,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是成本最低的选择,人们可以方便地通过网络获得这些信息。可是,在试点阶段,在公开范围上,可以根据各方的适应情况逐步来。例如,可以先向党政机关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开。当然,应该鼓励一些地方在公开范围上步子迈得大一些,直接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作者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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