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平
【文章摘要】
伴随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我国财务报告准则也在逐渐与国际化接轨,这样的大背景下,新会计准则的建立更全面系统的完善了我国在职工薪酬上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在我国企业迈向国际化的进程中起到了很好的助力作用。新的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既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并且能够同时提高我国经济运行的质量,规范的资本市场和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也会在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下得到完善和发展。新的会计核算体系的建立和实行对我国在国际市场上更好的发展经济合作,有重要的推动意义。财政部最新发布的职工薪酬准则从广义的角度规范了职工薪酬核算的范围、计量以及薪酬信息的披露。对职工薪酬的会计核算,新准则不同于之前主要通过《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规定,而是对其核算有了新的、明确的规定。本文主要对新准则中的工资薪酬和职工福利费概念进行探讨,了解其在税法和会计处理上的一些注意事项。
【关键词】
工资薪金;职工福利;新会计准则;会计核算
1 概念内容
根据财政部最新发布的财会[2014]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 我国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实状况,更新了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首先,在新准则中对职工范围的界定写入准则正文,明确指出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員。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企业中的临时工、由企业任命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理事会成员都包含在了其中,在企业的计划或者控制下,虽然没有正式的任命但是那些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在职工薪酬核算的范围内。
另外,新会计准则从更多的角度和方位规范了职工薪酬的内容,包含更加全面,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综合来说,新公布准则在原准则基础上,更加明确定义了“短期薪酬”、“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2 税务法规与财务法规对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要求的不同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时候,需要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来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财务法规也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时,需要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2.1企业所得税对职工福利费扣除的相关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相关内容,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具体包含:(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四)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处理主要发生两点不同:第一、税前扣除标准由原来以计税工资的14%计算,转换成现在的以工资薪金总额14%内据实扣除;第二、职工福利费不再是提前按标准预提,而是必须按当期实际发生的金额扣除,相对会计处理更简化,只需要在实际发生时将职工福利计入当期损益,待年底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核算本年度实际应扣除金额与实际已经发生金额比对,实际发生多出部分金额在进行纳税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提及的工资薪金总额与新准则下规定的薪资总额并不一致,在新准则下企业支付的职工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已经被包含进工资薪金总额中,而税法则规定这部分费用应计入职工福利费,这样便使得按照新准则计算的职工福利费会大于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
例如:甲公司2013年度账面记录的工资薪金总额为210万,包含了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费补贴等10万,而依据税法核算的情况下甲公司的工资薪金总额为200万,以此为基数计算的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用为28万,比按会计利润计算的29.4万要少1.4万元,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甲公司的职工福利费只有在不超过28万的标准下才可以税前扣除。
2.2相关个税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只要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收入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即不论是以工资名义的所得还是补贴名义的所得都要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虽然在税法规定下无论是否企业已经实行货币化政策改革,按固定标准每月发放给员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都会列入职工福利费核算,但是在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此部分又都算作是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缴纳个税,从这里可以看出,虽然财务法规对工资薪金总额的定义进行了修改,但是最终结果并不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结果,对职工的个人所得税务产生影响。
另外,根据我国目前个人收入的构成情况,规定对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是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其中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但是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能包括在内。
3 新准则下职工薪酬相关的会计核算问题
根据新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将所有职工的职工薪酬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核算,这样更便于企业可以更全面系统的统计企业的人员成本。“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相应设立“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累积带薪缺勤”、“非累积带薪缺勤”、”辞退福利“等二级科目。
(一)、根据新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从而更加明确了计入当期负债的职工薪酬必须是当期实际发生的概念,使得相关会计人员在进行人员成本核算时可以更加有依有据。
(二)、关于非货币性职工福利部分,根据新准则第六条定,明确要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同时强调必须是当期实际发生的实际金额。
(三)、关于辞退福利费,相对于旧准则,新准则简化了辞退福利费用的确认条款,根据新准则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1、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2、企业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并且需要根据辞退福利的支付时间分别确认为短期薪酬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相较于旧版职工福利准则,新准则更加细化了职工薪酬的内容,如带薪缺勤、离职后福利、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等等,此处并未再注意列示。
【参考文献】
[1]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2] 财政部,财会[2014]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
[3] 财政部.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4] 佟安琪,财经纵览,不同制度下職工薪酬核算的异同;2013年
[5] 林淑娟;财经视点对企业职工薪酬会计核算问题的研究2012年
[6] 步丹璐、余婷;浅析新准则下的职工薪酬,会计实务;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