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美国经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

2014-07-04 13:44石晶贾宁杨永行
中外企业文化 2014年8期
关键词:税基税制税负

石晶 贾宁 杨永行

【文章摘要】

本文通过对比中美个人所得税制度,指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制设计与所得税征管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借鉴美国经验,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优化征管水平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税基;征收管理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递增,如何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世界各国中,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国际公认较为完善的税制。本文就我国与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比较,发现我国税制有待完善之处,最后提出建议。

1 中美个人所得税制度对比

1.1费用扣除标准与申报制度对比

(1)费用扣除标准

我国个人所得税扣除采用分项的扣除方式,并且是定额定率相结合的扣除方式。针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采用定额扣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小于等于4000减除费用800,超过4000定率扣除收入的20%。财产租赁所得要扣除相关费用以及税费在按上述扣除方式扣除。财產转让所得扣除相关的费用以及税费后纳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暂无费用扣除。美国采用的是:综合的扣除方式,并且根据申报身份的不同税前扣除额。单身个人标准税前扣除额为7700美元,三口之家的税前扣除标准是10850美元。并且每年会根据物价指数等情况做相应的调整。

(2)美国实行的是志愿申报纳税制度,在年度报税时,会有各种减免和扣除的标准。比如赡养老人的花费、儿童抚养费等都可以获得纳税减免。为了剔除通货膨胀带来的负面影响,美国从1981年开始实行税收指数化调整,即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自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以防止通货膨胀将纳税人推入更高的税率档次。

1.2税基的对比

(1)征税项目以及列举方式

中国税法正向列举所得来源,仅就这11项所得征税。分别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美国税法规定正向列举15项应税收入,并反向列举4项免税收入。

2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2.1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

(1)费用扣除范围过窄,不能很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我国个人所得税来自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款占40%左右,工薪阶层和个体户成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现行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上,未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纳税能力以及纳税人的住房、养老、失业和赡养人口的多寡、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教育子女等因素,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基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社会保障制度、住房体系建设不完善。如果纳税人在日常生活中发生大的医疗开支,或者偿还巨额房贷,势必对纳税人产生很大的影响。明确费用扣除范围才能使个人所得税发挥收入调节的作用。

(2)未考虑不同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费用扣除缺乏应有的弹性

中国地缘辽阔,地区间经济发展的差异较大,贫富不均,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全国统一有失公平。同样是3000元的收入,在中西部城市已经算是中高收入了,但在上海这样的发达地区可能连最基本的生存都难以保障。

(3)未考虑通货膨胀因素,费用扣除缺乏应有的弹性

“费用扣除”的弹性是指费用扣除额对各种经济社会因素变动的反映程度,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方法缺乏应有的弹性。费用扣除未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物价指数是动态的,而费用扣除标准是静态的。通货膨胀造成个人所得虚假增加,产生“档次爬升”现象,加重了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增加了纳税人的实际税负。经济增长是动态的,而费用扣除标准是静态的。人民的实际可支配收入与GDP的增速不一致。扣除额的大小应该随工资水平、物价水平以及各种社会保障因素的变化而调整。

2.2税基狭窄,难以适应时代的发展

(1)只对正面列举的十一类应纳税所得征税,难以适应时代发展

正面列举应纳税收入,给了很多纳税人偷逃税款可乘之机。例如: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对个人所得税制的设计提出了新的挑战。现行税制对从事电子商务的收入取得征税存在盲区,对征税项目没有及时调整。我国现行税法没有明确如何对个人通过电子商务取得的收入征税,大量的税收随着网上交易流失。资本收益占人民收入的比重日益增加,但我国尚未对个人开征资本利得税。

(2)福利发放不规范,导致税负不公税源流失

个人所得税就工资、薪金的扣除标准而言,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是每月3500元,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地抵扣额度不同。各地在执法实践中以附加扣除津贴、补贴等名义额外扣除费用,导致税负不公和税源的流失。

3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议

3.1费用扣除标准方面

(1)增加分项扣除的可选择性

我国可以参照美国的做法,增加费用扣除项目。国家可以规定分项扣除的项目以及限制条件。分项扣除应涵盖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部分,例如:房屋贷款支出、医疗费用支出、教育费用支出、捐赠、偶然损失等。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实际生活负担与经济现状。

(2)费用扣除标准指数化

实行通货膨胀调整,降低纳税人的税负,使实际税负与名义税负趋于一致。避免因通货膨胀加重纳税人的实际税负。量化人民收入与GDP增速关系,在制定费用扣除标准时考虑该量化指数,将费用扣除标准做适当调整。

(3)实行幅度的费用扣除标准

我国的税制结构不同于美国,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常务委员会有立法权。充分考虑我国区域间的差异性,给予地方税收适当的立法权限,允许地方政府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收入水平以及消费水平,在适当的范围内调整基础费用扣除标准。

3.2扩大税基

(1)制定适应时代发展的应税项目,反向列举免税项目

逐步将通过电子商务取得的收入纳入征税范围。逐步将资本利得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税基在我国当前的状况下,从保持税基的完整性和体现税收的公平性角度看,可先将股票转让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规范个人所得税免征减征项目。

(2)量化福利制度

将各种财政补贴货币化、显性化,如变福利分房为住房货币补贴,而对各单位为职工提供的各种实物发放,按市场价格或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计算征税,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单位采用实物形式避税,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的分配不公。

【参考文献】

[1]张友斗,美国税制结构的特点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国际税收,2013(11)

[2]钟齐,中美个人所得税的比较及启示,现在商业,2009(07)

[3]黄春元,中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税务与经济,2014(2)

[4]李宏,中美个人所得税借鉴与比较,财金贸易,199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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