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曼
摘 要:面对近年来如此严峻的环境形势,我们有必要探索出新的预防治理污染与承担责任的机制来更有效的解决环保问题。近年来,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才初现端倪,还没有形成自己的一套完整体系。文章试图以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险种为线索,参考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希望可以为构建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提供一些思路与建议。
关键词:环境保护;责任保险;险种设置
中图分类号:F84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4)11-0119-02
1 保险险种综述
保险险种,是保险公司针对广大的客户需求,而开发的转嫁责任的产品。对于环境保险而言,最完美的状态是其险种能覆盖所有的环境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责任。但是,被制定出来的制度最终的实际效果怎么样,与其在社会上的被需要程度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可执行性有很大关系。因此保险公司在开发环境保险险种上要结合市场经济情况和环境法治的现状,迎合市场需求。正如联合卡比德公司理查德M英西拉所言:“很久以前是没有的,是难以得到环境险种的,但是现在有着丰富的险种,且保险公司能够为各种各样的风险设计出他们的产品。”
2 国外环境责任保险险种情况
各国关于环境保险险种的设计都体现着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但他们都有着一个逐渐演变发展的过程,总体来说,出现了以下发展趋势:首先,把已承保的险种从传统的保单中分离出来,更专业更具体,比如英国的声震险;再者,是针对某一专门的领域开发出一系列的险种,如日本的原子能系列保险。可见随着环境责任保险理论的不断成熟和实践的检验,更多的险种会被开发,给企业更多的选择。环境责任保险险种从无到有、从有到多,不断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与此同时保险行业也面临着更多的挑战。
3 国内环境责任保险险种设计的建议
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保险市场中所占的份额极其微小,是一个新兴的,亟待开发的保险种类。我国已有涉及船舶和石油钻井领域的油污责任险、渗漏污染险。但是其内容单一,千篇一律,形式古板,附加条件多,因此可以将其整合为海洋环境责任险来统一管理。除此之外,像噪音污染、水污染、辐射污染等则缺少相关的责任保险。参考其他国家在险种设置上的发展经验,并与我国的现实情况相结合,在现阶段我国应该尝试开办下列环境责任保险险种:
3.1 海洋环境责任保险
海洋环境责任险是以海洋环境污染引起的环境损害为责任范围的责任保险。海洋环境保险是我国开办时间比较长的环境责任险。我国在1983年《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强制了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单位和个人购买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海洋环境污染危害是指因人类活动直接或间接的把物质或能量排入海洋之中,产生破坏海洋生态、危害人类身体健康、影响正常渔业活动的后果。海洋环境责任险包括油污责任险,渗漏污染责任险,海上石油开发工程建造险,陆上油气钻井险。油污责任险和渗漏污染责任险是其中比较典型的海洋环境责任险。
3.2 水污染责任险
水污染责任险是指以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水体污染或者排放的污水所造成的环境损害为责任范围的责任险。本险种与海洋环境责任险的区别在于是淡水领域而非咸水。我国淡水资源比较匮乏,水污染极其严重,水污染的治理难度很大,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水污染造成的危害仅次于大气污染排在第二位,因此更要重视对淡水资源的保护。但对于造成的经济损失,一方面企业承担不起巨额赔偿,另一方面,许多企业受到地方政府的庇护,常常逃避对受害者的赔偿。设立和发展水污染责任险就可以减轻生产经营者對水污染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并且保护受害者的利益。
3.3 声震污染险
声震污染险,即以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噪音、震动所造成的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害为责任范围的责任险。环境噪音是指在工业生产,建设施工,交通运输和生活娱乐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环境的声音。噪声污染是我国除了大气污染,水污染之后的第三大污染。长期处在高分贝的的环境下会对人体造成严重的损害。此界限为白天不得超过50 dB,夜间不得超过40 dB。①近年来,人们的环境意识、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噪音污染案件的发生具有普遍性,制造噪音的企业和个人可能随时到要为噪音污染给他人造成的危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其迫切的需要转嫁风险,同时受害者也需要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声震责任险使侵权责任人转嫁了环境损害赔偿风险,使受害人切身利益得到了有力的保护。
3.4 大气污染责任险
大气污染责任险,即因大气污染而导致企业或个人遭受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责任保险。大气污染危害是公害中最严重、最普遍的一种。现如今空气质量令人堪忧,工业废气污染乃是罪魁祸首。历年来发生在世界各地的环境污染事件均可看见大气污染的身影,比如1930年发生在马斯河谷的大气污染事件,20世纪40年代初发生在美国洛杉矶的光化学烟雾事件,1952年发生在伦敦的烟雾事件,这些重度大气污染均是由于工业革命以后工业的快速发展加上人们对环保的轻视而导致大量工业废气的肆意排放,造成大气严重污染而给人们带来的恶果。大气污染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往往是日积月累而成,刚开始不易被觉察,但是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带来不可估量的严重后果。现如今我国的大气环境不容乐观,雾霾频频发生,大气污染责任险的设立对我国而言是势在必行,尤其是对于大量排放工业废气的企业。
3.5 辐射责任险
辐射责任险,即以计算机、移动通信工具以及其他辐射源的生产者,因其产品辐射所造成的损害为责任范围的责任险。长期处在超剂量的辐射下十分有害于人体的健康。辐射无色、无味、无嗅,即使处于强度较大的辐射环境中人们也往往不易感知。电磁辐射已被联合国环境大会列入必须控制的污染物之一。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一些辐射标准,如《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等。法律规定了企业必须承担因电磁辐射污染给第三人造成伤害的民事赔偿责任,这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赔偿压力,而受害人也往往需要通过复杂的诉讼程序才能得到赔偿。为了节约时间和成本,建立电磁辐射责任保险是符合国际潮流和现实需要的。
3.6 核事故风险责任险
核事故风险责任险,即以核泄漏、核辐射、核污染、核爆炸等核风险为责任范围的责任险。随着科技的发展,核能更加普遍的运用,核事故发生的风险越来越大。但是在各国各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中,核危险往往都是保险责任的绝对除外责任。所以现在非常需要建立和完善核事故风险责任險来填补这个空白。核事故风险责任险承保核事故带来的财产损失以及对第三人造成的伤害。若是成功建立,必将推动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现阶段可以开发核能工业责任险和核能放射责任险两项业务,以承担核能装置与核反应堆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随着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进步,我国可以考虑开发以下险种:①采矿污染责任险。采矿带来的一系列环境问题一直困扰着中国绿色经济的发展,由采矿带来的环境问题众多,比如诱发塌方,矿坑涌水,三废的排放、水土流失以及土地沙漠化和当地种植物资源的破坏等。因此,开展矿山环境责任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有效地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②装修污染责任险。即以责任人在房屋或者车用装修过程中给第三人造成的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害为责任范围的责任险。室内空气质量问题也是近些年来比较关注的问题。我们不能仅仅关注大气污染,室内污染的危害不可小觑。我国每年由室内空气污染直接或者间接引起的死亡数达十几万人。不管是出于室内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的考虑,还是出于对装修公司转嫁风险的考虑,或是出于受害者需要得到足够赔偿的考虑,装修污染责任险的建立都有迫切的需要。③土壤污染责任险。各种各样的环境污染可能最终都将影响到土壤,土壤一旦污染,想要治理和恢复相当的困难。因此土壤污染责任险的建立,不仅可以有效监督企业预防土壤污染,而且使被污染的土壤能及时得到治理与恢复。这将对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确保土地安全有着深远的意义。
目前,环境责任保险被应用到了更加广泛的商业领域。提供新的险种不可能解决现如今全部的环境问题,但至少能够为解决环境问题提供一个可考虑的方案。随着社会需求的不断增多,相关的险种正在不断的增加。环境责任保险险种应以创新来迎接社会需求的变化,险种的创新最重要的是能够满足本国相关行业转嫁、分散风险,满足受害人求偿的需求。随着环境污染案件发生的普遍性,不论是出于环境保护的考虑,还是出于对受害人保护的考虑,都十分急切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环境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的险种要根据市场需求和环保发展而设定力争形式灵活、种类齐全,考虑本国问题多发的行业,并结合自身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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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陶卫东.论中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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