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天明
摘 要:我国私募股权投资是当今经济发展的方向之一,作为一种创新型投资、融资方式,在全球是一个庞大的产业。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现状和发展总体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在国内的发展道路坎坷不断,经历数次失败,在不断探索完善机制体系,在探索发展中攻克难题,最终取得成果。私募迅猛的发展趋势,逐步完善的体系改革,为中国小型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希望。目前这种增长的势头依然很快,这样快速的发展带来了更多的机遇。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监管机构
中图分类号:F830.9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8-0179-02
一、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
什么是私募股权投资?在西方国家,风险资本(Venture Capital,VC)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相同的概念,欧洲私募股权和创业资本协会(EVCA)把私募股权投资定义为对企业早期融资发展进行的投资,是对企业的种子期和创业期和扩展期的专业的股权投资。
目前我国与其他国家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定义是不同的,总体而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私募股权投资指的是筹集资金的形式,企业通过非公开的形式融资,并对企业进行各种类型的股权投资。这种股权投资包括了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有的权益投资,即对处于种子阶段、初创阶段、发展阶段、扩展阶段、成熟阶段和Pre-IPO各个时期的企业所进行的投资,以及上市后的私募投资(如Pri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PIPE)等。狭义上的私募股权投资主要指的是对企业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而且具有稳定的收益的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的部分,具体而言就是企业进行创业的后期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的部分。
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过程看,自1984年中国首次引进风险投资概念到现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已度过了30个年头的潮起潮涌。在国际私募股权投资以很快的速度进入中国市场的今天,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在快速的发展,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业已经从一个“初学者”逐步成长起来,并已经开始走向成熟。
我国与西方国家的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相似,通过对风险投资进行研究和认知。如今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开始有了发展。在我国,最早进行风险投资是在20世纪80年代。1985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发表了《关于科学技术改革的决定》表示支持创业风险投资,我国风险投资机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中创公司)成为了第一个由国家科委和财政部等部门筹建的我国第一个风险投资机构。几年之后,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业进入了一个高峰,大批的海外投资基金进入我国,这个行业一时间成为了最炙手可热的经济发展形式,开创了新兴经济体的崭新一页。
邓小平同志1992年提出的改革开放之后,投资业也进入了一个高潮阶段。当时主要是一些大型国有企业,通过海外投资进一步壮大自身实力,海外投资基金与我国各部门合作,如北方工业与嘉陵合作。但是,由于刚刚尝试这种新的经济形式,有很多体制的问题,国家对这种经济形式干预比较严重,投资机构也很难找到合适的项目,而且那时候很少有企业海外上市,在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很难进行,最终导致了投资基金第一次进入中国的失败,这些基金大约都在1997年之前退出了中国市场。
之后几年,我国对发展私募股权投资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1999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发表,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做出了系统上的整改,鼓舞了当时私募股权投资的信心,第二次的投资高峰出现了,我国出现了大批由政府带领的风险投资机构。深圳市政府设立的深圳创新投资集团公司和中科院牵头成立的上海联创、中科招商成为了当时最具代表性的投资机构。2000年年初出台的《关于建立我国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是我国出台的第一个有关风险投资的指导性文件,加固了风险投资机制,为风险投资规范了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制。那时,我国政府也在为证券行业开设创业板。这一系列国家政策发展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由于那时我国还没有建立中小企业板,私募股权投资还局限与大型的国有企业。
私募股权投资由于退出渠道的不完善,第二次的发展高潮也就此而失败。但在2004年我国发展创新产业,深圳中小企业板正式启动,标志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进入新的阶段。我国对投资的退出方式进行了创新,提供了IPO的退出方式。2004年以后就出现了第三次投资高潮,私募股权投资得以成功。我国的这种资本投资发生了质的变化,很多成功的案例相继问世。2004年6月,著名的美国新桥资本以12.53亿元人民币从深圳市政府手中收购深圳发展银行17.89%的控股股权,这也是轰动中国投资业的国际并购基金在中国的第一起重大案例,中国出现了第一家国际资本控股的商业银行。
总体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的发展几经波折,从前两次的失败,到逐步完善制度,在第三次的发展中突破了困难。中国的中小微企业近年来增长势头很猛,私募的发展为中国小型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希望。目前这种增长的势头依然很快,这样快速的发展带来了更多的机遇。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第一,我国的投资机构相对于海外投资机构的资金实力相差比较大。我国投资机构融资能力不足,除了自身实力相对薄弱以外,我国的法律对于投资者也有很多不明确的规定,使得投资者进入存在障碍。而且,国有资金进入私募股权投资也受到很大的限制,需要完善的制度还有很多,这样一来,很多投资者不敢轻易进入该领域。在西方国家,机构的投资者特别是养老基金是这个市场的主体,这也导致了外资的资金规模可以达到数以亿到百亿美元。
第二,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的监管机构的管理和服务不够专业。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还在初级阶段,不管是制度还是相关法律规定还在完善过程,专业性和市场稳定性都不如国外的私募股权投资的体制成熟。比如,从组织形式上看,国外的案例证明,有限合伙制是最适合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投资发展的组织形式,而我国实行《合伙企业法》在2007年才出台,现在还有很多地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细节不完善或者不支持,抑制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而且,我国的投资机构对项目的把握不好,很多有利资源没有得到合理的应用。国外的投资机构入股企业之后,从西方国家聘请CEO来负责企业的管理,对企业负责,中国的基金很难做到这点。还有,很多的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着政府的背景,很容易把政府的行政关系带到企业的运营中去,导致企业的发展受到不同程度的抑制,和国际化投资的操作体制有较大的差距。
第三,投资者与投资项目的不匹配。现阶段,我国能符合私募股权投资的项目不是很多,多数集中在规模大、质量好的企业。很多投资者看好这些项目,纷纷投资,但是适得其反,大量的资金投资到少数的项目中,使得投资的利润下降。虽然私募股权投资不排斥中小企业,但是由于投资者担心风险的原因,不会选择核心技术不鲜明、产权不清晰、自主独立性不足和市场前景不佳的企业。即使中小企业有符合标准的项目,也很少有通过私募股权投资的融资意向,有些企业虽然有融资意向,却又因财务记录混乱、产权不清晰而错失融资机会,这是我国中小企业通常都会有的问题。所以,投资者也很难找到既有投资价值,又需要投资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四,我国之前的私募股权投资缺乏顺畅的退出通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施需要的是以退为进、为卖而买。这是私募股权投资选择投资项目和退出私募股权投资的重要一步,这些环节紧密相关,任何步骤都是会影响整个投资盈利的情况。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依然处于进退两难的艰难处境,尽管股份制改革后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发生了质的变化,2007年中国资本市场的规模就排在世界的第一位,但是仍然不能满足中国中小性企业上市的要求。因为中国的资本市场体系相对单一,没有自己真正的柜台模式,主板上市的门槛很高,中小性企业很难达到要求,并且上市的成本较高。另外,2006年商务部公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规定,中国企业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必须经过商务部门审批,在海外红筹上市十分困难,自2006年之后没有一家企业实现成功上市。
第五,法制和政策一直是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长足发展的必备条件,特别是在中国这样的政策控制经济的情况下。就现在的情况来看,中国对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甚至有些地方出现矛盾,由于是私募股权投资的初级阶段,这些情况还需要进一步的改变。另外,中国企业的赋税还比较高,虽然我国对一些中小企业有着赋税方面的优惠政策,但还是制约着我国企业。
三、将来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对策
第一,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建立完善的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规定,其中,主要解决政策对于私募法规的前后矛盾问题。当前,有些法规前后矛盾,而且针对性不强,有些法规模棱两可,这样的情况还是大有存在的。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规通过补充来完善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环境。另外,我国经济发展迅速,需要对于我国企业在税收方面、投资者进出渠道方面适当给予改善。以税收制度为例,我国政府需要改变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海外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公司导致的税收流失情况,保持其与国内企业一样的税收。对于那些新兴的行业,我国可以给予税收上的优惠,以增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进入,加快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及其市场的积极发展。还有出现的双重征税的问题,我国应该向国外学习,只对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营业组织征税,为的是鼓励私募股权投资者采用有限合伙制的形式。由国家发改委起草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上报国务院,这将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提供重要的法规政策。
第二,我国应该统一私募股权投资监管机制。由于各个监管部门根据自己管辖的机构出台不同的制度,导致了政策的矛盾,阻碍了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统一监管机构,就统一了管理,政策也不会再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
第三,我国的股权登记体制不完善,导致很多虚假注资和抽逃资本的情况发生。我国需要具有一个合格的股权交易系统的能力。国外有很多中介机构从事股权登记和托管业务,而我国只有两个这样的交易机构,导致很多股权登记不健全、股权不明确的瑕疵,耽误企业上市的进程。如果能够完善登记托管系统,将有利与企业上市融资。
第四,加强完善退出私募股权投资的渠道。上市转让股权,这是最佳的变现退出的方式,也是目前最理想的处理办法。而且,通过出售股权可以得到溢价,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也是很好的选择。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已经在逐步走向成熟,今后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制度和法规也会更加完善。
[责任编辑 仲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