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小农户联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能与可为

2014-06-27 06:11张伟兵
中州学刊 2014年4期
关键词:粮食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

张伟兵

摘 要: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变异”现象非常显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变异”主要发生在市场利润高、经营风险大的经济作物领域和畜禽养殖业领域。恰恰在这些领域,难以内生出以弱势的小农户为主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无论是呼吁“合作社打假”还是逐步“规范”现有合作社都无法达到预期的政策效果。走向小农户联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要开辟新的合作空间,重塑合作社的“农民性”;二要调整扶持政策,培育合作社的“合作性”。鼓励和引导小农户联合起来,在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通过组建合作社积极从事有机粮食生产,符合广大小农户的资源禀赋条件,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需要,是建设生态文明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要。应积极调整当前的扶持政策和改善外部环境条件,把培育小农户联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变为现实。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小农户联合;粮食生产

中图分类号:F32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4)04-0048-06

一、小农户的困境

近年来,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和入社农户数量的快速增长①,有关真假合作社的讨论不绝于耳。出现这个现象并非偶然。国际合作社联盟和各国合作社立法,均强调合作社是联合弱者来平衡与强者在市场竞争、社会地位等方面差距的组织平台;我国有关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同样倡导把弱者联合起来的理念,视合作社为团结普通弱小的农民、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重要经济组织。然而,受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很好地体现合作社的宗旨和功能,有的甚至相去甚远。有研究者指出:“农户经营组织化程度没有出现由松散到紧密、从低级到高级的变革过程;合作社没有改变农户的合作困境,小农经济的性质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②

具体而言,小农户在合作社中的困境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合作社没有发挥组织和带动小农户的作用,小农户与合作社的关系若即若离,对合作社缺乏信任感和归属感。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合作社“空壳化”现象严重,有名无实。一些合作社仅仅是挂个牌子,在墙上贴个章程,而没有实际业务,吸收普通农民入社只是为了满足合作社登记条件的要求,这类合作社纯粹是为了套取国家的扶持政策。有的合作社虽在运行,但面临生存困境,业务很少,仅能为社员提供少量的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合作社的自主赢利能力很差,农户是否加入合作社没有实质区别。二是在那些“公司化的合作社”中,虽然小农户被组织起来,并获得了一定利益,但农户与合作社的关系属于“依附关系”“利益关系”,不是经典合作社制度下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合作关系”。在这类合作社中,公司和大户能人掌控合作社的股权和决策权;按股分红成为合作社盈余的主要分配方式,少数核心成员获得合作社的大部分经

营利润,仅留下少量利润按交易额分配,以应付相关检查和向社会宣传;入社的普通小农户接受合作社的生产指导服务并及时向合作社交付产品,他们不太关心合作社的投资、选举、管理等重大事项,他们的关注点在于借助合作社的服务和营销网络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他们是合作社的“客户”“打工仔”,而不是合作社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只要能降低生产经营风险并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小农户就不会轻易退出合作社,而公司则借助合作社的组织框架获得稳定的货源、流转土地和廉价劳动力等经营要素。农户和合作社(公司)达成“默契”,双方各取所需。三是小农户被排斥在合作社之外,合作社是“专业大户”的合作社,而不是小农户联合的合作社。特别是在那些市场利润高但对生产的规模以及农户的技术能力、管理能力、承担风险的能力有很高要求的特色农产品生产领域,合作社的领办者出于防止农户违约、保证货源的数量和质量等考虑,只吸收那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并掌握专业生产技能的专业大户加入合作社,普通小农户无法自愿入社。③经济福利得到改善的只是农民中的佼佼者,合作社“扶强不扶弱”,广大小农户被无情地冷落了。

上述情况表明,至少到目前为止,合作社没有成为小农户联合起来的有效组织手段,没有发挥应有的联结小农户与大市场的功能。合作社的困境和未来方向依然是需要关注的重大实践问题。笔者就此问题进行讨论,分析现阶段两种“改革”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思路,探讨在现有利益格局下体现小农户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的合作社的出路与前景以及促进小农户的政策保障,希望厘清影响合作社发展的诸多力量,找到一条保护弱小农户利益的可能之路,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两种“失效”的改革思路

针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目前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改革”思路。第一种思路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能走“先发展、后规范”的道路,应加大合作社的审查力度,防止“假合作社”的泛滥,因为合作社的“泛化”和“异化”不仅起到错误的示范作用,而且挤占了真正的合作社的发展空间,特别是导致政策优惠资源的错配,从长期看将损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基础。④第二种思路则针锋相对地指出,那些认为虚假合作社泛滥的言论言过其实,合作社只要依法注册,就没真假之分,只有规范和不规范之分。不能用抽象的概念来框定合作社发展的实践,农民受益是关键。⑤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指出,法律实施中要正确处理规范性与包容性的关系,提高合作社的运行质量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关键是要适度规范,促进发展,在发展的同时,逐步健全内部管理机制。⑥

显然,这两种“改革”思路的价值立场和解决措施截然有别。第一种思路秉持合作社为弱者服务的价值原则,坚持认为“人的联合”才是合作社的本质,不能只注重“数量”而忽视“质量”。具体的解决措施是加大审查力度,严格限制合作社的登记条件并加强合作社运行过程的监管,进行“合作社打假”,保护合作社运动的纯洁性,只有那些真的合作社才能给予政策扶持。可以说,这种改革思路是真诚而善良的,但它的问题是过于理想化。一方面,它忽略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环境。很多研究者曾指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之所以出现公司制特征明显、合作制特征不足等问题,与工商资本“下乡”和政府部门的“扶持”是分不开的,合作社天生具有“精英俘获”机制。⑦在“发展是硬道理”的发展观指导下,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压力非常大,资本下乡正迎合了政府的需要。资本下乡在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提高农业商品化程度的同时,必然要按照资本的逻辑构建合作社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盈余分配机制,因此,政府部门和资本利益合流共同推动的结果只能是培养出“变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而不是倾向于小农户利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如果不能改变目前的制度环境,加大合作社审查力度的改革建议只能是一种真诚的呼吁,不会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和欢迎。另一方面,这种思路也忽视了农户自身的资源禀赋和心理动机。小农户因在资金融通、人力资源、组织网络、物质资产等资源禀赋上存在种种缺陷而难以内生出合作社,因此,分散的弱小农户不可避免地要依赖外生力量(如涉农企业、供销社、政府部门等)才能完成合作社的创建。此外,小农户“搭便车”的动机和行为非常明显,在合作社前景看好的情况下愿意以低成本的方式加入合作社,一旦合作社经营不善则会退出合作社。上述种种情况导致小农户无法在合作社创建和运行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只能依附于资本的力量。总之,受外部环境和小农户自身资源禀赋条件的限制,加大审查力度并不能培育出理想的合作社,走向小农户联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寻找新的道路。

第二种“改革”思路与第一种思路相反。主张“逐步规范”现有合作社的观点告诫人们不要以激进和质疑的态度对待当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既要理性地承认资本、人才、技术等稀缺要素在合作社创建和发展中的贡献,又要耐心等待小农户的成熟和壮大,这样才能逐步恢复合作社的本质内涵和“益贫性”特质。这种思路的改革策略是,“合作社可以先在协调相关主体过程中实行产业化经营,在依托龙头企业走向市场以后,再通过各种方式避免和摆脱龙头企业的股权控制,实现多方共赢”⑧。与第一种思路相比,主张对现有合作社“逐步规范”的观点表现得宽容、务实。但笔者认为,“逐步规范”的政策主张依然无法培育出以小农为主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因有二:第一,目前很多合作社是在政府的倡导和扶持下成立的,政府部门往往把合作社作为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增加财税收入的企业组织来看待,合作社扶持弱者、公平分配、资本报酬有限的原则和功能被忽略。而且,领办合作社的企业、公司往往拥有很强的经济资本、社会关系网络和社会活动能力,与政府部门存在这样那样的联系。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部门主动“规范”合作社的动力不足。第二,从合作社的实际运行来看,专业大户、农产品经销商、涉农部门、龙头企业甚至外来公司等主体充当了合作社创建和发展的主导力量。由于有效参与了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活动并掌握经营管理所必需的重要资源如市场营销渠道、社会关系和企业家能力等,这些成员拥有合作社生产经营上的自然控制权。入社的小农户只要通过合作社降低生产经营风险、解决产品“卖难”问题,他们就不会轻易退出合作社,就会默认合作社现存的治理结构和分配规则。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要强制“规范”合作社的运行,切实履行按交易额分配的原则,领办者要么退出合作社,导致合作社大范围解体;要么不断采取应付办法,导致合作社运行成本和政府监管成本上升。如果出现前一种情况,在目前大力倡导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政治环境下,地方政府将会面临很大的政治压力,“规范”的最终结果只能使地方政府重新支持公司或企业继续领办合作社;如果出现后一种情况,则会使整个社会的监管费用急剧增加,导致效率损失。总之,在资本占据主导地位、具有合作精神的企业家人才匮乏的现实条件下,目前以大户能人和外来公司作为领办主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利益格局已经定型,试图通过逐步规范来改善小农户的民主权利和市场弱势地位的想法和道路并不可行。

三、出路和前景:小农户何以联合

根据上述分析,一个基本的结论是,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变异”有其客观必然性。首先,从市场竞争格局看,农产品生产通常由数量众多但分布较散的小农户承担,他们扮演着价格接受者的角色,而农产品的加工和流通一般由数量相对较少的企业担当,这就使农产品交易市场中出现了明显的买、卖双方力量不均,特别是考虑到农产品的笨重性、易腐烂等特性,很多时候农产品必须在短期内运送到交易市场或者出售给加工商,因此买方往往拥有更强的市场力量,农产品市场往往是一个买方垄断竞争市场。也就是说,当分散的小农户高度依赖外部力量来解决产品“卖难”问题时,由外部力量领办的合作社不可避免地要走向维护资本利益之路。其次,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农业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也使政府倾向于利用资本的力量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再次,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社员的规定也造成了目前合作社成员的复杂与混乱,形成了合作社被“非农民”的各路社会精英控制的局面。

打破目前的合作困境,亟须对合作社发展的外部环境进行调整。主要的思路是:一是寻求新的合作空间,消除分散的小农户对买方垄断竞争市场的高度依赖,培育小农户的主体意识,重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性”;二是调整政府的扶持政策,大力培养专业合作社的“合作性”。基于此,笔者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位应适当转移到引导小农户发展生态粮食产业的方向上,以发展生态粮食产业为契机,培育广大小农户联合的意识和合作精神,开辟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空间。

第一,发展粮食产业符合广大小农户的资源禀赋条件,可以有效排斥大资本和外来力量对合作社经营管理的控制,为培养真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奠定坚实的基础。

我国绝大多数农村是普普通通的农耕区和粮食产区。在这些农村中,绝大部分小农家庭除了外出务工之外,仍然需要依靠大田作物和小杂粮的生产来维持家庭的日常消费生活,小农户很难具备充足的社会关系、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从事经济作物和大规模养殖业的生产和经营。经济作物和大规模养殖业与大田作物和小杂粮相比,其特点和区别在于:一是对土地条件和技术含量要求比较高,资本投入比较大,市场回报利润比较高;二是农产品的鲜活程度和标准化生产要求高,对储存条件、运输条件、市场销售依赖程度高;三是市场竞争、分割程度高,价格容易出现波动。正是由于这些特点和区别,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集中在蔬菜、瓜果、花木、药材等经济作物和渔业养殖、畜禽养殖等领域。而这些领域恰恰属于比较典型的买方垄断竞争市场。经营大户、农资供应商、农产品经销商、龙头企业和公司等主体具备强大的技术和经营能力、发达的关系资本、通畅的信息和营销渠道等优势资源,同时也具备较强的风险承担能力,他们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风险和收益对等、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市场经济铁律面前自然会在内部治理结构和盈余分配机制上主要兼顾公司和大户的利益。而普通农民如果选择加入合作社,自然只能成为被“边缘化”的社员或者干脆变为合作社的“雇工”,他们在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和分配决策上几乎没有什么权利。由此可以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异化”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与之相关的问题是,指望在买方垄断市场领域发育出真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非常困难的。

与经济作物领域和养殖领域相比,粮食种植领域效益比较低下,很难吸引资本的眼光,但是,该领域却蕴含着培育小农户合作意识的潜在政策空间。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一是粮食种植并不完全是小农户家庭的内部事务,粮食种植在产前、产中、产后环节都存在大量的合作事务,如水利灌溉、机耕道建设、农资购买、农作物收获和销售等方面,这些都需要农民组织起来增强谈判能力和集体行动能力,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农业生产的成本、减低农业生产的劳动强度、增加粮食生产的收益。二是我国城市无法吸纳所有的乡村人口,未来仍有4亿—5亿人口需要依赖农村和农业生活,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平台将为务农人口提供广泛的服务,增加务农人群的市场收益,培养乡村建设的中坚力量。三是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户社会分化程度较小,且拥有共同的地方性知识和共享的作物种植经验和技术,如果联合起来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保证合作社社员作为农业生产者的同质性特征,最大限度地避免在起步阶段被异质性的农产品经销商和龙头企业控制的不利局面,从而走向“生产者—所有者—利用者”合而为一的真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二,鼓励和引导小农户联合起来从事生态粮食生产,既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需要,又符合人们消费需求的新变化,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市场效益。

近年来,生态、环境和食品安全问题引起了城乡居民越来越强烈的关注,人们越来越注重饮食的质量和环境的改善,由此,农业产业结构有了进一步调整的空间。以前的调整是在大田作物、经济作物及养殖业之间展开,当前的调整是向生态农业的方向转变,这就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市场前景。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也着重强调,坚持家庭经营为基础与多种经营形式共同发展,传统精耕细作与现代物质技术装备相辅相成,实现高产高效与资源生态永续利用协调兼顾,要以解决好地怎么种为导向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以解决好地少水缺的资源环境约束为导向深入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以满足吃得好吃得安全为导向大力发展优质安全农产品,努力走出一条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

因此,在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导向和全社会关注食品安全的环境下,政府应积极鼓励和引导小农户联合起来,通过组建合作社共同学习和推广生态农业技术,从事生态粮食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培养“生态、合作、诚信”的村庄文化,增强农户的集体行动能力,反对不顾人民利益、健康和环境保护的不良公司掌控粮食生产体系,恢复农业生产和作物种植的多样性,逐步摆脱过度依赖农药和化肥的不良耕作方式,把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置于粮食系统的核心,维护生态和文化的多样性。在这样的发展思路引导下,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能顺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充分发挥其作为经济组织的功能,而且能充分发挥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产者和城市消费者链接的共同体功能。显然,这一方向和战略值得重视。

第三,引导小农户组建合作社从事粮食生产,发展合作经营,是解决农村“空心化”和“谁来种地”问题的迫切需要,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复兴乡村文明的核心工作,符合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方向。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础。我国是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保障粮食安全的任务比其他国家更艰巨,也更重要。我国耕地的绝大部分首先要用于粮食生产,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农业尤其是粮食生产的战略地位,积极关注农民尤其是种粮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通过相应的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农民组织起来,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平台使种粮农民获得比单靠家庭承包经营更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对于维持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远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

然而,由于当前种粮收入远远低于外出打工收入,许多农民为了改善生活进入城市务工经商,农村“空心化”现象非常突出,发展农业生产尤其是生态农业的劳动力缺乏。谁来耕种土地、怎样耕种土地,成为我国粮食安全面临的紧迫问题。要改变这种状况,政策的重点不是鼓励资本下乡和企业经营。因为资本和企业是村庄的外来者,在资本逻辑的引导下,它们的关注点不是粮食生产和国家的粮食安全,而是种植经济作物,发展更有利可图的观光农业;或者是通过土地流转政策获得大量土地,然后再把土地层层转包出去,获取租金收入和国家的各种农业补贴。这使得真正进行粮食生产的小农户被边缘化,变成“农业雇工”。⑨鉴于此,解决农村“空心化”和“谁来种地”问题的关键是要大力发展合作经营和集体经营,让农民成为粮食生产的主体,通过适当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留守村庄的普通农户以及返乡的农民工组建生产合作社,在共同富裕的目标之下,通过合作社的组织平台为家庭农场和分散的农户提供生产服务、推广生态农业技术、发掘传统的优良耕作传统、承接国家的各种支农政策和资金、通过生态产品的加工和销售来对接城市的消费者,把合作社建设成为一个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引进现代农业生产要素、整合农村各种资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可以预计,只要把握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位,充分发挥其服务小农户的功能,重新调动农户从事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就能最大限度地留住农村的人、财、物等资源,从而恢复和提升农村的公共生活,并有效地开展交通、通讯、教育、医疗卫生等农村公共事业建设。在当前统筹城乡发展和实现城乡一体化的过程中,这是一个值得肯定和重视的发展导向。

四、促进小农户联合的政策保障

近年来,在乡建运动中,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向发展粮食生产和生态农业的道路,典型的如山西省山阴县粮食规模经营合作社、吉林省梨树县凤翔粮食信托合作社、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古寨生态农业合作社、贵州省黎平县流芳村有机农业合作社等等。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立足乡土、充分发挥领头人和小农户自身的力量,在保护地方农业特色、维护生态环境、引领农民走向市场、维护农业和农村可持续发展方面做出了可喜的贡献。为促使更多农民联合起来,克服各种阻碍农民合作的不利条件,降低农民合作的成本,应从政策层面予以保障。

第一,大幅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增加种粮农民的收入,增加粮食生产的吸引力,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有保障的经济基础。我国长期的低粮价直接导致农民收入低并间接影响到农民工的务工工资。我国所谓的“比较优势”实际是长期实施低粮价(保护价)政策的结果。⑩今后,考虑到仍有几亿人口依靠农村和农业生活的现实状况,同时也为外向依附型经济转变为内需主导型经济创造机会和条件,我国应在WTO贸易框架内大幅提高政府收储粮食的保护价,这既能直接增加农民收入,又能增加粮食生产的吸引力,吸引更多的人口和劳动力扎根乡村,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和运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二,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打造粮食生产的品牌标准,为粮食流通尤其是为无公害、有机、绿色的粮食产品的流通创造有利条件。我国的农产品流通体制(包括粮食流通体制)存在严重缺陷,中间商可以轻而易举地隔开生产者和消费者独占定价权,而生产者和消费者不能直接见面,对价格无任何发言权,成为市场弱势群体。这一局面的形成源于政府不重视农民生产合作社和城市社区消费合作社的建设,不扶持农民生产合作社和城市消费合作社形成购销联盟,却高度重视“中间商”在流通环节的“龙头作用”。这种畸形的市场机制不利于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今后,在粮食生产和流通领域,须重点做好三件事情:一是大力协助农户由分散生产走向合作社生产,扶持农民生产合作社建设农产品仓储体系;二是扩大农民定价权,加强“一社一品”的建设力度,扶持生产者群体形成区域性或全国性协会,并就无公害、绿色、有机粮食产品的生产达成一致性的品牌标准;三是打破中间商独占定价权的格局,帮助农民合作社和城市消费者形成稳定的购销联盟,促使流通环节的利润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公平分配,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同时为城市消费者提供健康的食品。

第三,准确定位政府和社会力量的扶持职能。政府和社会力量在扶持合作社发展方面应着力三个方面:一是进行合作理念培育,明确合作社的内涵和追求,塑造有利于合作社发展的文化氛围。国际和国内经验表明,对社员进行合作理念的培育是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基础。在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现大范围“变异”的社会背景下,政府、NGO组织及其他有志于农民组织起来的社会力量要大力宣传合作社的理念,让广大农民明白为什么要组织合作社、合作社是什么、合作社的内部制度如何制定、合作社从哪里起步并走向哪里、合作社在乡村建设中发挥怎样的作用等等。这些基础性的工作对于形成合作社发展的良好氛围具有重要作用。二是改善财政资金的支持方式,政府不再直接对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要加大人力资本方面的投资,为合作社社员及其管理者提供组织培训和能力建设培训,如开辟营销渠道的培训、提高管理绩效的培训、健全财务制度的培训等等,并不直接为合作社提供资金;要提供技术援助,资助合作社购买技术服务和农资,逐步降低农药、化肥的使用量,发掘和培养优良的耕作传统;要资助合作社办公设施和粮食仓储设施的建设;要整合农委、科协、农业局、供销社等涉农部门的资源,更好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三是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国家支农政策中的作用和地位。改变当前粮食直补到户的政策,将粮食直补到合作社,由合作社来组织粮食生产,把粮食补贴给予真正的种粮农民,提高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以奖代补,积极鼓励农民利用合作社的平台进行土地整治和利用,扩大耕地面积;限制资本下乡,通过合作社平台进行村社内部的土地流转,既满足不同能力的农户对耕作面积的需求,又保护粮食生产的品质和效率。

总之,目前应通过合理、有效的扶持政策,积极改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各种外部条件,给予真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长的空间。当前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践表明,靠外部力量主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发完成合作社治理结构的改善、自发去保护小农户的利益是不现实的。促进合作社规范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于按照普通农户的资源禀赋条件,找准合作社的新起点和新领域,辅以必要的扶持政策。扶持小农户联合起来,积极从事生态农业和粮食生产,为探索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成长之路提供了可能的政策路径。

注释

①自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施行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了依法发展的新时期,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截止到2013年第一季度末,全国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73.06万家,是2007年底的28.1倍;实有入社农户5450多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比例超过20%。参见农业部经管司、经管总站研究组:《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组织 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国农村经营体制改革创新问题”之二》,《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3年第7期。

②樊红敏:《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卷化及其制度逻辑——基于对河南省A县和B市的调查》,《中国农村观察》2011年第6期。

③这方面有很多案例。参见苑鹏:《“公司+合作社+农户”下的四种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探析——从农户福利改善的视角》,《中国农村经济》2013年第4期;黄祖辉、梁巧:《小农户参与大市场的集体行动——以浙江省箬横西瓜合作社为例的分析》,《农业经济问题》2007年第9期。

④马彦丽:《论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识别和判定》,《中国农村观察》2013年第3期。

⑤韩俊、曹杰:《将农民受益作为评判农村制度建设的关键》,《中国合作经济》2009年第12期。

⑥乌云其木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正义网,http://news.jcrb.com/renda/200810/t20081027_87323.html,2008年10月27日。

⑦仝志辉、温铁军:《资本和部门下乡与小农户经济的组织化道路——兼对专业合作社道路提出质疑》,《开放时代》2009年第4期。

⑧刘颖娴:《当前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困境与发展方向——“2012国际合作社年:农业合作社的国际趋势与中国实践”国际研讨会综述》,《中国农村经济》2013年第3期。

⑨关于资本下乡对我国粮食生产和农村社会治理造成的负面影响和内在隐忧,很多研究者进行过讨论和反思。参见王德福、桂花:《大规模农地流转的经济与社会后果分析——基于皖南林村的考察》,《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陈靖:《粮食安全视角下的农业经营问题——基于大户经营模式的讨论》,《中州学刊》2013年第4期;田先红:《“阶层地权”:农村地权配置的一个分析框架》,《管理世界》2013年第9期。

⑩李昌平:《再向总理说实话》,中国财富出版社,2012年,第123页。

责任编辑:海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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