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业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国际经验及政策建议

2014-06-26 08:24鲍晓华
外国经济与管理 2014年9期
关键词:外国事务所律师

鲍晓华,高 磊

(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创新中心,上海,200433;2.上海财经大学 国际工商管理学院,上海,200433)

一、引 言

改革开放以来,加工贸易对上海乃至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这种“大进大出”的贸易方式正面临原材料价格快速上涨、用工成本不断攀升、生态环境恶化、国际贸易争端频繁等诸多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及时调整产业结构和经济增长模式,依靠服务业的发展来打造经济“升级版”。另外,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所主导的全球贸易和投资规则的重塑,对中国经济发展提出了严峻挑战。为了不被边缘化,我国需要积极参与国际贸易和投资新规则的制定,并熟悉和适应新规则。在这一国际经济环境背景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应运而生。自贸试验区将在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和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探索建立与国际贸易和投资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建立,有利于促进区内的加工贸易加速向服务贸易转型,探索完善新的服务业开放模式和制度安排,并为推动服务业转型升级提供积极的实践经验。为此,上海自贸试验区正在积极调整产业规划,初步考虑将主导产业格局由原来的贸易、物流和加工制造,转变为国际贸易、金融服务、航运服务、专业服务和高端制造五大产业。根据上海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服务业扩大开放体现在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和社会服务六个领域,涉及18个行业,共采取了23项开放措施。其中,专业服务领域占23项中的8项,数量上超过1/3。专业服务可分为生产性专业服务和生活性专业服务,它们分别在促进生产效率和提高人们生活水平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我们需要充分利用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契机,在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中提高我国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大力发展专业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促进我国服务贸易结构的优化。

虽然各国及国际组织在产业分类上存在差异,国际上并没有对专业服务的统一界定,但是一般认为,专业服务是指某个组织或个人应用某些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专门知识,按照客户的需要和要求,为客户在某一领域内提供特殊服务。在我国,产业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进行划分的,上海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也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2011年版)进行分类编制的。我国专业服务具体包括: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税收服务;咨询服务;管理服务;与计算机相关联的服务;生产技术服务;工程设计服务;集中工程服务;风景建筑服务;城市规划服务;旅游机构服务;公共关系服务;广告设计和媒体代理服务;人才猎头服务;市场调查服务;其他。而根据联合国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库所采用的EBOPS(扩大的国际收支服务分类),专业服务是其他商务服务(other business services)中的一部分,被称为“各种各样的商务专业技术服务”(miscellaneous business, professional,and technical services),具体分为7类:法律、会计、管理咨询和公关服务;广告、市场研究和民意调查服务;研究与开发服务;建筑、工程和其他技术服务;农业、矿业和现场处理服务;其他商务服务;关联企业间服务。本文中具体专业服务的含义主要采用联合国《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中的相关概念,因为我们所用的数据主要来自联合国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库。

二、中国专业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在过去三十年间,我国服务贸易持续高速增长,服务进出口总额年均增长17.48%,远高于同期全球年均增速(8.66%)。2013年,中国服务贸易总额已达5 396.4亿美元,居世界服务贸易第三位,占世界服务贸易总额的6%。其中,服务出口2 105.9亿美元,位居世界服务出口第五位;服务进口3 290.5亿美元,居世界服务进口第二位。然而,我国服务贸易逆差却由2012年的897亿美元急剧扩大到2013年的1 184.6亿美元,同比增长32.1%。另外,2013年运输、旅游和建筑等传统服务出口在服务出口总额中的占比仍高达47.5%,专业服务等高附加值的现代服务业占比则较低,中国服务贸易的内部结构性问题并未根本改观。为了更好地考察中国专业服务贸易的发展问题,我们选择两类国家作为参照对象:一类是代表性发达国家,作为中国专业服务贸易赶超目标,包括美国、德国、英国和法国;另一类是代表性新兴市场国家,选择同为“金砖国家”的巴西、俄罗斯和印度。进入21世纪以来,与参照国家相比,无论是贸易规模、贸易增速,还是贸易收支、贸易比重,我国专业服务贸易的发展均表现出众。

1.专业服务贸易规模持续扩大,世界排名不断提前。2000年,中国专业服务进出口总额仅14.2亿美元,不仅低于欧美重要发达国家,甚至低于巴西、俄罗斯和印度。此后,中国专业服务贸易稳步增长,并先后于2003年、2004年和2008年分别超过巴西、俄罗斯和印度。2011年,中国专业服务进出口总额又超过日本,居全球第七位,仅次于美国、德国、英国、法国、荷兰和西班牙。2012年,中国专业服务进出口总额达609.9亿美元,比2000年增长近42倍,年均增长率高达36.79%。参见表1、图1。

表1 专业服务进出口总额 单位:亿美元

资料来源:根据联合国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库数据整理计算(数据库网址为http://unstats.un.org/unsd/servicetrade/default.aspx,表2~表4及图1~图9同)。

资料来源:根据联合国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库数据整理计算。图1 专业服务进出口总额

2.专业服务贸易增速总体呈放缓趋势,但始终快于欧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2001-2004年,中国专业服务贸易因“入世”效应高速增长,年均增速高达60.51%(其中,2001年增速为105.92%);2005-2008年,“入世”效应有所缓解,中国专业服务贸易增速有所下降,年均增速为39.59%;2009-2012年,受全球经济环境影响,中国专业服务贸易受阻,年均增速仅为14.23%(其中,2009年增速为1.34%)。虽然中国专业服务贸易增速总体呈放缓趋势,但仍始终快于欧美重要服务贸易发达国家(美国、德国、英国、法国和荷兰等)的平均水平,其中仅法国、荷兰和美国分别在2009年、2011年和2012年超过中国专业服务贸易增速。参见表2、图2。

表2 专业服务进出口总额增速 单位:%

资料来源:根据联合国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库数据整理计算。

资料来源:根据联合国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库数据整理计算。图2 专业服务进出口总额增速

3.中国专业服务贸易收支长期为逆差,近期扭亏为盈。“入世”初期,中国专业服务进口迅速增加,专业服务贸易收支持续恶化(其中,2001年和2002年逆差分别增长126%和130%),最大逆差为2003年的15.4亿美元;2004年起,中国专业服务贸易收支逆差稳步缩小;2007年,中国专业服务贸易收支实现扭亏为盈,且顺差快速增加(2008-2012年,同比增速分别为275%、14%、53%、30%和39%);2012年,中国专业服务贸易顺差达154亿美元(仅低于美国和英国)。参见表3、图3。

表3 专业服务国际收支 单位:亿美元

资料来源:根据联合国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库数据整理计算。

资料来源:根据联合国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库数据整理计算。图3 专业服务国际收支

4.专业服务贸易占总服务贸易比重较低,但占比提高比较快。中国专业服务贸易占总服务贸易的比重不仅低于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还低于巴西和印度。但2001-2009年间,中国专业服务贸易占总服务贸易比重持续稳步提高,由2000年的2.14%提高到2009年的12.59%。2009年,中国专业服务贸易占总服务贸易比重已接近印度(13.4%)的水平。2009-2012年间,中国专业服务贸易占总服务贸易比重趋于稳定,一直在12%至13%之间小幅波动。参见表4、图4。

表4 专业服务进出口总额占服务贸易比重 单位:%

资料来源:根据联合国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库数据整理计算。

资料来源:根据联合国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库数据整理计算。图4 专业服务进出口总额占服务贸易比重

三、中国专业服务贸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新世纪以来,我国专业服务贸易规模持续扩大,贸易增速较快,国际收支顺差不断扩大,专业服务占比不断提升。然而,中国专业服务业的落后限制了专业服务出口的持续增长,较高的专业服务贸易限制水平阻碍了效率提高,进口增长相对缓慢拉低了专业服务贸易占比,中国专业服务内部项目发展也不平衡。

1.专业服务业总体发展滞后,限制了专业服务出口的进一步增长。“入世”后,通过承接国外公司的会计、法律、审计、客户管理等离岸业务,我国专业服务出口快速发展(2008年前,年增长率达42.11%~101.43%),明显高于同期总服务出口年增长率(9.54%~38.82%)。

资料来源:根据联合国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库数据整理计算。图5 服务出口年增长率

然而,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专业服务业起步晚、起点低、总体发展滞后。1998-2011年间,美国专业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始终在10%以上,2011年达12.5%。而我国在2011年的专业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仅为1.92%。另外,我国专业服务业的劣势不仅体现在收入总量和机构规模上,还体现在专业人才培养、专业水平、执业能力等方面。目前,欧美发达国家高等教育质量及高层次人才素质较高,全球性专业服务企业实力不断增强,专业服务向规模化、集聚化、专业化和全球化发展。而我国专业服务企业、规模普遍较小,缺少大企业大集团和知名品牌;专业服务人才不足,标准化水平不高,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专业分工、管理方面和服务水平与国际同行相比尚有较大差距。2009-2012年,我国专业服务出口增长乏力,出口增速明显放缓,最高的2011年仅为26.33%。这表明我国专业服务业的相对落后已经约束了专业服务出口的进一步增长。

2.我国对专业服务贸易的限制水平较高,阻碍了专业服务效率提高。全球对专业服务贸易的限制水平在所有产业中是最高的,而我国对专业服务贸易的限制水平则更高。根据对世界银行服务贸易限制指数数据库数据的分析,全球对专业服务贸易的平均限制指数高达48.35,远远超过服务贸易平均限制水平(28.32)。在专业服务中,对会计服务的限制(38.22)低于审计(48.22)和法律(51.76)。后两者的总体限制指数相近,但在不同提供模式下的限制水平有明显差异:审计在跨境交付模式下的限制(46.88)远高于法律服务(14.18),但在商业存在与自然人流动模式下的限制则低于法律服务。参见表5。

表5 服务贸易限制指数

注:(1)指数区间为0~100,数字越大表示限制程度越高。(2)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国际服务贸易的方式主要有:跨境交付(模式1)、境外消费(模式2)、商业存在(模式3)、自然人流动(模式4)。境外消费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向来自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如接待外国游客等,是开放程度非常大的一种服务提供模式,各国基本不对境外消费进行限制,因而贸易限制指数数据库中没有模式2的数据。

资料来源:根据世界银行服务贸易限制指数数据库数据整理(数据库网址为http://iresearch.worldbank.org/servicetrade/default.htm)。

虽然中国在跨境交付模式下都允许会计、审计、法律进入,但在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模式下则限制较多,限制水平远远高于全球平均水平(两种模式下,中国限制指数分别高达70和75,而全球平均限制指数分别为40.1和60.34)。商业存在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合作伙伴的要求、许可标准的差异、对雇用人员国籍限制等;而自然人流动则对专业人士的考试认定、工资、工作经验等设有标准。在三种专业服务中,我国对法律服务的限制最高(80),尤以商业存在的限制与国际水平差异最大(限制指数高出39.51),而会计与审计的限制与国际水平差距较小(限制指数仅高1.78)。对专业服务贸易的严格限制,阻碍了专业服务国际分工的深化发展以及专业服务效率的提高。

综上所述,可以相较传统的酸碱法,酶法反应温和,便于操作且高效,减少了废弃排放,有效减少环境的污染,但是在工厂中大量生产还存在生产成本较高,尽管酶解法可以提取出多种蛋白,但是虾头及虾壳中丰富的蛋白质回收利用率较低,大批量的生产技术流程还不够成熟。同时酶解法得到蛋白质酶解液如果控制不当,会带来腥臭味和苦涩味,限制了其在食品领域的应用。因此,如何利用酶法降解虾壳及虾头废弃物,提高得率,降低生产成本,完善生产工艺是亟待解决的难题,解决该问题对提高虾加工企业的经济效益有重大意义[17]。

3.专业服务进口增长相对较慢,专业服务贸易总额占服务贸易比重相对较低。“入世”以来,我国专业服务进出口额总体高速增长,但专业服务进口与专业服务出口发展不平衡。2000-2012年间,专业服务进口年均增长率(31.63%)比出口年均增长率(41.78%)低十余个百分点。专业服务进口增长长期落后于专业服务出口,在使专业服务贸易收支出现盈余的同时,也拉低了专业服务进出口总额的整体增速,进而限制了专业服务贸易总额占服务贸易比重的提升。中国专业服务出口额占服务总出口比重已由2000年的1.90%稳步提高到2012年的19.95%。这一比例已超过美国,并接近德国、法国、英国、荷兰等服务贸易强国的水平。参见图6。

资料来源:根据联合国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库数据整理计算。图6 中国专业服务贸易占服务贸易比重

由于中国专业服务进口增长相对较慢,导致专业服务进口额占总服务进口比重仅从2000年的2.34%缓慢提高到2008年的9.74%,且2009年起这一比重开始波动下降至2012年的8.11%。最终,中国专业服务进出口总额占服务贸易的比重仅从2000年的2.14%提高到2012年的12.9%(而2009年这一比例就已达到12.59%,近几年几乎没有提高)。目前,中国专业服务贸易在总服务贸易中的占比与英、法、德等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

4.中国专业服务内部项目发展不平衡,广告、调查服务贸易增长较慢、占比较低。在专业服务贸易增长率方面,2000-2012年间,中国专业服务贸易年均增长率为36.79%。其中,法律、会计、咨询服务贸易年均增长率为39.37%,比广告、调查服务贸易年均增长率(25.57%)超出13.8%。尤其是2001-2008年间,法律、会计、咨询服务贸易年均增长率比广告、调查服务贸易年均增长率高23.5%。从2009年起,专业服务内部项目年增长率差距相对较小,法律、会计、咨询服务出口年增长率略低于广告、调查服务。参见图7。

资料来源:根据联合国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库数据整理计算。图7 中国专业服务出口增速

在专业服务贸易构成方面,专业服务具体项目贸易增速的差异,也导致了它们在专业服务贸易中所占份额的变化。1999-2008年,中国法律、会计、咨询服务贸易在专业服务贸易中的比重从64.7%提高到88.4%;广告、调查服务贸易占比则相应地从35.3%下降到11.6%。2009年之后中国专业服务贸易构成仅有微小波动,广告、调查服务贸易始终维持较小的份额。参见图8。

资料来源:根据联合国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库数据整理计算。图8 专业服务贸易结构

在专业服务贸易收支方面,由于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关服务出口增长较快,2007年起法律、会计、咨询、公关服务贸易收支转为顺差,且顺差年均增长率高达79.32%;同期,广告、调查服务贸易顺差年均增长率为28.01%。参见图9。

资料来源:根据联合国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库数据整理计算。图9 中国专业服务贸易收支

四、专业服务开放的国际经验——以法律服务为例

根据联合国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库所采用的EBOPS(扩大的国际收支服务分类),专业服务包括法律服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等众多项目,各国对各项目的开放程度又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而法律服务是专业服务的重要内容,也是各国限制较高的部门,因而,我们选择法律服务来研究不同国家(地区)间在专业服务开放方面的差异。在此,我们选择德国、印度、中国香港和欧盟成员间在法律服务方面的开放情况。

1.德国法律服务开放情况

德国对外国律师在德国境内的执业范围、外国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以及律师合作都做出了明确规定。首先,德国《联邦律师法案》把外国律师分为欧洲共同体或者欧洲经济圈内所属国家的律师、WTO成员国的律师和其他国家的律师三种,外国律师依其类型分别在德国法律服务市场上从事不同的法律业务。其次,根据德国法律的规定,外国律师只能以律师个人的名义申请登记,再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外执业。各州律师协会只接收律师个人成为会员,而不接收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除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外,公司形式的律师事务所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另外,对于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合作,德国法律没有任何限制。既允许德国律师事务所聘用外国律师(但外国律师必须在其法定的范围内执业),也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分所聘用德国律师。德国法律服务开放后,通过加强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行业自律,使德国律师事务所取得了较快发展。另外,通过律师事务所合并,特别是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律师合作、合伙,组成新的律师事务所联盟,对提高德国律师的竞争力和事务所的管理水平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2.印度法律服务开放情况

在法律服务方面,印度没有做出任何准入承诺。根据印度法律规定,法律服务只能由作为印度公民的自然人提供;法律服务提供者必须在服务地建立商业存在,并列入提供服务所在邦的律师名册;服务提供者可以建立独立经营或合伙制事务所,但服务只能由自然人来提供。对外国法律服务提供商在印度提供法律服务,印度设置了很高的障碍:外国公民若要在印度注册为律师会受到很多条件的限制,包括持有印度律师联合会认可的机构或大学的法律学位,并向所在邦律师联合会或印度律师联合会注册,而且其母国需为印度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市场准入;禁止外资进入,也不允许设立国际性律师事务所;印度律师不得与境外律师达成利润分享协议;外国服务提供商可以为国内法律律师所雇为雇员或咨询人员,但他们不得成为合伙人,也不允许签署法律文件或代表客户。

3.中国香港法律服务开放情况

在法律服务方面,中国香港没有做出具体的开放承诺,但香港的法律服务市场比许多提交了法律服务具体开放承诺的成员还要开放。香港律师会根据《执业律师条例》授权,制定了《外国律师注册规则》、《外国律师执业规则》和《海外律师(资格取得)规则》。根据《海外律师(资格取得)规则》,外国律师申请取得香港律师资格,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接受的法学教育、以前从事律师服务的时间、申请前的执业行为表现,以及在香港的居住或居留时间等。没有取得香港律师资格的外国律师,其登记注册和执业活动,要遵守《外国律师注册规则》、《外国律师执业规则》以及《外国律师注册(费用)规则》等实施性规则的规定。首先,在执业范围上,允许外国律师从事有关国际法、第三国法的咨询服务,但不允许外国律师从事有关香港法律的服务。其次,在执业组织形式上,允许外国律师在香港设立律师事务所,但不允许外国律师与香港律师合伙,也不允许在港外国律师事务所雇佣香港律师;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与香港律师事务所设立联营组织,但对联营组织的业务范围、内部运行等设立了诸多限制。另外,香港允许外国人取得香港律师资格,但设置了严格的考核和考试程序。

4.欧盟成员间法律服务开放情况

在法律服务方面,欧共体理事会《促进律师自由提供服务有效实施的指令》规定,允许成员国有选择地将有关不动产转让法律文书的准备、土地利益的转让等方面的业务保留给特定种类的律师;要求成员国承认其他成员国赋予的律师身份;其他成员国律师在东道国应以其母国授予的头衔提供服务。东道国不得要求该律师在一个行业组织登记注册。如果其他成员国是在东道国出庭代理或辩护,该律师应与东道国律师联合提供服务。根据欧共体理事会《相互承认授予至少为期三年的专业教育和培训的高等教育文凭的一般制度的指令》,成员国对于在另一成员国学习三年以上的法律并取得权威机构颁发的文凭,而且通过了东道国组织的能力测试的其他成员国公民,应允许其取得本国律师资格,成为本国律师。欧盟《促进律师在资格取得国以外的成员国永久执业指令》规定:东道国律师或其他成员国律师可以与东道国律师合伙执业,也可以与其他成员国律师联合设立机构执业;其他成员国律师的业务范围虽然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总的来看,服务范围比较广泛;其他成员国律师可以通过能力测试取得东道国律师的身份,或在东道国执业达到一定期限、符合条件后申请转换为东道国律师执业;对于既没有在东道国登记,也没有成为东道国律师的其他成员国律师,可以进入另一成员国提供临时性的服务。

此外,许多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或协议都在致力于法律服务贸易自由化。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已经将律师服务贸易作为自由化对象;澳大利亚与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也含有律师服务相互开放的内容;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优先考虑包括律师服务在内的专业服务;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也认为各国应对律师服务实行自由化;亚太经合组织(APEC)也将律师服务自由化纳入讨论议题。

5.法律服务开放的国际经验总结

总体来说,各国均对外国公民取得本国律师资格进行了严格规定,取得本国律师资格的外国律师将享有相对较多的从业权利,否则只能以“外国律师”的身份在东道国从事相应的法律事务,但其从业范围等会受到诸多限制。德国和欧盟内部对法律服务的开放程度相对比较高,但这种开放也是循序进行的,开放程度逐步提高。印度和香港并未对法律服务开放做出明确承诺,虽然印度和香港法律服务并未封闭,但印度对外资进入印度法律服务市场绝对禁止;而香港虽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在香港的活动进行了一些限制,但其法律服务开放程度还是比较高的,许多外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能在香港的生存和发展,也成为香港成为世界法律服务中心的重要原因之一。

关于律师(事务所)合作的问题:德国对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合作,没有任何限制。既允许德国律师事务所聘用外国律师(但外国律师必须在其法定的范围内执业),也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分所聘用德国律师。印度则禁止外资进入,也不允许设立国际性律师事务所;印度律师不得与境外律师达成利润分享协议;外国服务提供商可以被国内法律律师所雇为雇员或咨询人员,但他们不得成为合伙人,也不允许签署法律文件或代表客户。香港允许外国律师在香港设立律师事务所,但不允许外国律师与香港律师合伙,也不允许在港外国律师事务所雇佣香港律师;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与香港律师事务所设立联营组织,但对联营组织业务范围、内部运行等设立了诸多限制。律师合作程度的高低,与本国法律服务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总体上呈正相关关系。

五、促进我国专业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建议

上海自贸试验区的成立,将为专业服务对内地的跨境交付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在扩大中国专业服务进口的同时,自贸区内服务提供商必将对内地企业形成更加激烈的竞争。鉴于目前中国专业服务业发展落后、专业服务贸易限制水平较高、专业服务项目发展不平衡,再加上高度开放的上海自贸试验区对内地专业服务企业带来的巨大竞争与挑战。我国在推进自贸区建设的同时,迫切需要进一步推进内地专业服务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以竞争促发展,提高专业服务竞争力,促进专业服务贸易健康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转型与经济升级。具体政策建议如下:

1.逐步放宽对商业存在模式下法律服务的限制,提升法律服务竞争力

在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模式下(特别是在商业存在模式下),中国对法律服务的限制水平远远高于全球平均水平。而在跨境交付模式下,则无限制。目前,上海自贸试验区对法律服务的限制包括:限制投资法律咨询;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设立代表处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务。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内地法律服务企业。但随着负面清单的缩减,这种保护将逐步取消。届时,上海自贸试验区对内地法律服务的跨境交付将更具竞争力,更多的企业可能直接选择在自贸区内设立机构,然后对我国提供法律服务。这在一定意义上限制了上海自贸试验区对内地辐射功能的发挥。因而,为了提高中国法律服务竞争力,更好地发挥上海自贸试验区对内地经济的辐射作用。一方面,我们要加大内地法律服务的开放,缩小商业存在与跨境交付模式下法律服务限制水平差距,以促进外资律师事务所对内地的投资;另一方面,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过程中,我们要积极探索密切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和机制。

在扩大内地法律服务的开放方面,适当放宽从业人员要求,取消对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等相关限制。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雇佣本地执业律师,并允许中国受雇人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有利于培养与提升中国法律服务人才的素质,提高中国法律服务的整体竞争力。另外,要鼓励律师事务所合并,实现规模化发展。通过引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竞争,并鼓励中国律师事务所发展国内外的合作、合伙与合并,甚至组建律师事务所联盟,有利于提高中国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和中国律师服务的服务水平及竞争能力。

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方面,通过租金、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中国律师事务所入驻自贸区开展业务,并加强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合作。在市场准入上,适时逐步放宽对投资法律咨询的限制。在内地法律服务相对开放一定时间,中国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竞争力相对增强后,可以考虑允许自贸区内律师事务所或其办事处从事法律咨询服务业务;在条件成熟时,再逐渐放开法律代理业务(可以按照案件性质或者按照管辖法院的级别逐渐放开)。在所有权方面,放宽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只允许设立办事处的限制。可以首先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与国内律师事务所合资经营(但对投资比例做出一定的限制);然后逐步放宽限制,直至允许设立外资律师事务所。鼓励中外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密切合作关系,培育中国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和法律服务水平,有利于提高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国际竞争力。

2.鼓励中外会计、审计企业合作,提升中国企业竞争力

通过政策优惠,鼓励中国会计、审计企业进驻上海自贸试验区,并加强与外国先进企业在自贸区内的合作。中外会计、审计企业合作的加强,以及服务的跨境交付增加了中国会计、审计的市场竞争,最终将从溢出效应和竞争效应两方面提升中国会计、审计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目前,我国中外合资审计企业的外国合作伙伴必须具备的条件有:(1)先进的专业技术和良好的声誉;(2)年收入不低于2 000万美元;(3)至少200名专业审计。在内地会计、审计开放方面,可以考虑适当放宽合资企业合作伙伴资格的限制,降低外资企业进入中国会计、审计服务市场,以及与中国相关企业合作的门槛,以进一步活跃中国服务市场,增强我国会计、审计服务企业竞争力。就全球对会计、审计服务的限制来说,商业存在模式下的限制水平(限制指数分别为30.53和38.46)相对低于各种模式的平均限制水平(限制指数分别为38.22和48.22)。因而,中国会计、审计企业在具备足够的竞争实力时,就可以考虑通过实施“走出去”战略,突破国外对跨境提供模式下会计、审计服务的贸易限制,推动中国会计、审计服务出口的增长。

3.开放广告、调查等生产性服务,促进产业发展

广告、调查等生产性服务业对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具有明显的支撑作用。因而,我们还应该大力发展广告业,并鼓励第三方调研机构的发展。引导广告企业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企业价值,提高规模化水平,提高广告业集约化、专业化和国际化发展水平。并在自贸区内加强与外国先进广告企业的合作,利用外国企业的市场资源积极承接国际广告业务,促进广告服务出口。通过优惠政策鼓励境内外企业在自贸区内投资设立市场调查公司,并最终允许国内企业与国外优质企业的合资与合作。通过向中国市场提供调查服务,一方面有利于减少企业经营中的各种市场风险,提高经济效益,并扩大调查服务进口规模;另一方面,可以促进中国市场调查公司评估技术水平的提高,从而带来市场调查服务出口能力的提升和出口规模的扩大。

总之,我们需要利用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契机,完善专业服务市场准入制度,逐步放开专业服务贸易管制,扩大专业服务业开放,积极吸引德国和中国香港等专业服务发达地区的企业投资,适当加强内地企业与外资企业的合资与合作,以便产生技术与管理的溢出效应,提升我国专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水平,提高专业服务国际竞争力,促进专业服务贸易发展。我们建议,首先从所有权和市场准入等方面逐步开放法律服务,进而开放审计服务及广告调查服务,以实现我国专业服务水平的提高和国际竞争力的增强。我国需要利用自贸区契机推进专业服务业开放,实施促进专业服务贸易发展的配套政策。同时,也要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完善我国专业服务业利用外资的监管体系,通过风险预警机制和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机制等来控制可能的风险,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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