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日本的风俗业

2014-06-26 09:27
外国问题研究 2014年4期
关键词:性交易风俗营业

李 敏

(南开大学 日本研究院,天津300071)

根据日本现行的《风俗营业的规制与业务适当化等相关法律》*参考内容为2012年改正的《风俗营业的规制与业务适当化等相关法律》,文中关于本法律的相关内容也出自此处。http://law.e-gov.go.jp/htmldata/S23/S23HO122.html。规定,除了一般的娱乐业外,洗浴设施、成人旅馆、成人影院、成人录像厅、脱衣舞厅、窥裸剧场、约会俱乐部等与“性”有密切关系的产业均被定义为“性风俗关联特殊营业”。在日本,“风俗业”是“性产业”的代名词。

一、历史悠久的日本风俗业

日本风俗业历史悠久,在神社服务的女性被认为是最初的卖春女。随着时间的推移,奈良时期的卖春女便已“遍布国府郡都衙的官营驿站以及河海要津胜地等地,人数成千上万。”[1]经营卖春业的“长者”的出现使这一行业具备了集中管理的特色。据考察,“在平安中期,就出现了神崎的长者某某,池田的长者某某这种经营娼妓业的人,此时的长者多为女性。”[2]31随后,长者的家中置有专门女性,成为最初娼家的雏形。

室町时期,卖春女开始作为公娼正当营业。足利幕府设立“倾城局”,对卖春女征收税金,从此这些卖春女们首次成为公娼。丰臣秀吉夺取天下后,分别于1585年批准了大阪三乡妓馆区,于1589年批准了京都二条柳町妓馆区,所谓妓馆区就是将零散的卖春女集中到一起进行统一管理的区域。此类地方是日本最初的“红灯区”。江户时期,公娼制度得以完善。德川幕府加大了保护公娼、取缔私娼的力度。

明治时期,公娼制度被重新确立。明治政府于1872年10月2日发布的太政官布告第295号规定,禁止以年季奉公等名目进行人身买卖的陋习,并解放娼妓、艺妓[3]144-145。这项指令又被称为“解放令”,对于娼妓、艺妓而言又被称为“娼妓艺妓解放令”。但这种突然的解放艺妓、娼妓的政令并没有使她们得到真正解放,而是给风俗业界带来了混乱。许多娼妓、艺妓因无法生存而不得不重操旧业,营业者们也纷纷请愿希望能继续营业。为了应对这种局面,“明治六年到明治八年间,各个府县纷纷公布了‘贷座敷渡世规则’、‘娼妓规则’、‘艺妓规则’等。虽然国家将卖春行为作为犯罪进行处罚,但各个府县在认可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管制,于是产生了矛盾的二重构造管理状态。”[4]其中,东京都率先于明治6年(1873年)12月10日颁布了“贷座敷渡世规则”、“娼妓规则”。此后,各个府县的相应规则也陆续出台。虽然规则略有差别,但都大体规定,出于本人自愿且符合相应条件者,可以申请营业许可证(“鑑札”)继续营业。1876年1月太政官布告第1号规定,“废止改定律例第267条处罚私娼的条例,将卖淫取缔处罚相关事宜委任于警视厅及地方官员管理”[3]275-276。这代表日本政府在管理风俗业方面退居二线,不得不让位于地方的窘迫事实。直到1900年,日本内务省公布了对全国娼妓进行统一管理的“娼妓取缔规则”后,才将委任于地方的公娼制度收管于中央政府管制之下,并确立了娼妓登记制和健康检查制度。这也代表明治政府正式认可了公娼制度。1900年6月公布的“行政执行法”还规定了强制私娼进行健康检查的条例。因此,尽管民间的废娼运动如火如荼,且群马县于1893年实现了废娼,但废娼派和存娼派各执一词*关于废娼论和存娼论有如下观点:即岛田三郎的政治废娼论、岩本善治的道德废娼论、伴道之助的经济废娼论、小岛官吾的社会废娼论、加藤弘之的废艺妓论、外山正一的废公娼论,与之相对的是长谷川泰的卫生存娼论、角田真平的法律存娼论等论调。见吉見周子:『売娼の社会史』,東京:雄山閣出版,1992年,第42頁。,没有促使日本政府废除公娼,而是接纳了公娼,并开始对私娼进行管理。

大正、昭和前期,艺妓、陪酒女等私娼发展壮大。在卖春的人群中,艺妓是重要成员之一。艺妓本是只卖艺不卖身,但在她们特殊的工作环境下,她们中的大部分人靠卖春生活。但她们不是名正言顺的公娼,只能归属于私娼这一范畴。其实早期的艺妓也存在卖春现象,但相对于公娼而言她们未形成一定规模。到了明治时期,其数量大幅增加,并逐渐超越公娼成为日本风俗业界的焦点。此外,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日本受到西方文化气息的影响,在饮食、服饰、建筑等生活、文化方面都发生了巨大改变,其中便包括新式的咖啡女招待、陪酒女等私娼的兴起。通过下表可知,大正、昭和前期,私娼的影响力已经完全超过了公娼。她们为近代日本风俗业注入了新的活力。随着时间的推移,她们在人数和气势方面超越了公娼。

表1 公娼与艺妓、陪酒女对比表[5][6]

战后由政府主导的风俗业成立。1945年8月18日,即日本战败后的第三天,内务省警保局长田中楢一便向各厅及府县长官发出“关于外国驻军特殊慰安设施”的指令,为驻军建立“性慰安设施”作为“性防波堤”来保护日本女性不受侵害。于是,风俗业者代表于8月26日成立R·A·A协会(Recreation and Amusement Association),即“特殊慰安设施协会”,并于8月29日得到警视厅的批准。随后,他们打着招聘“女事务员”的口号募集慰安女性。

慰安设施率先建立在“小町园”,随后又在日本其他各地成立。由于慰安设施供不应求,R·A·A协会“用报纸广告及海报等督促曾经的卖春女重操旧业”,“警视厅于10月14日下达指令,允许艺妓屋重新开业。”[7]194-195据统计,当时在R·A·A协会服务的女性最多达到7万人[8]。然而,作为占领军“性处理所”的R·A·A协会的问题也随之出现,即性病问题。据R·A·A协会于1945年9月25日、26日的健康检查记录可知,当时“艺妓为四成以上,其他人为两成左右的患病率”[7]196,这导致占领军的患性病比例非常高,“1946年1月,美军某部队的病菌携带者达到68%”[7]196。虽然,盟军总部要求日本政府实施强制检查制度,但没有收到效果。1946年3月盟军总部下令禁止军士进入R·A·A协会,R·A·A协会便很快倒闭了。

1946年1月21日,盟军总部下达了“关于日本废除公娼事宜”的指示,要求日本废除公娼制度。但在1946年1月12日,事先对盟军总部的气息有所察觉的日本警视厅,先于盟军总部下达了“废止公娼制度依命通达”的指示,其中规定让曾经的娼妓业者自主废业,但允许她们作为私娼继续营业。盟军总部没有认可日本政府的这个“换汤不换药”的指示。无奈之下,日本政府于1946年11月14日制定了“取缔私娼、防止私娼出现及保护对策”,在政策中命令废除公娼,禁止卖春等行径,但同时又指定了“特殊饮食店”区域,要求在指定的特殊饮食店内从事接客业务的女性必须拥有陪酒女或女招待等正当职业[7]203-205。实则是允许她们打着正当营业的幌子从事性交易的勾当。由于这些区域被警察在地图上用红笔圈出来,所以又被称为“赤线区域”,即“红灯区”。据日本厚生省公众卫生局调查,在《卖春防止法》实施之前的1956年,在红灯区里的卖春女达54 579人[2]167,足见其人群之庞大。1956年5月24日,日本政府公布的《卖春防止法》规定日本为禁止性交易的国家,却无法根除性交易现象,随着时间的发展,市场上衍生出了许多与“性”有关的风俗业。

如前所述,在日本现行的《风俗营业的规制与业务适当化等相关法律》中,将性产业统称为“性风俗关联特殊营业”,主要包括店铺型性风俗特殊营业、无店铺型性风俗特殊营业、影像送信型性风俗特殊营业、店铺型电话异性介绍营业,以及无店铺型电话异性介绍营业。在店铺型性风俗营业店设置的单间浴室内为异性客人提供服务,在单间内的性接触服务、脱衣舞表演,情人旅馆、色情录像等赤裸裸的与性服务密不可分的行业都受到了法律的正当保护。在无店铺型的相关场所内的性接触服务,以及通过电话等途径经营色情录像的行为也属于正当合法行为。通过实体店介绍异性、以非实体店的形式通过电话等设备进行介绍异性的营业等都为色情服务提供了隐形的路径,使性交易双方的交易更加自由、随意及便利。

因此,日本风俗业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今天的日本虽然在法律上是明令禁止性交易的国家,但为了应对现实社会的需要,对性产业进行了法律层面上“疏导”,使日本成为变相允许性产业存在的国家。原因在于法律除了上述相应的“疏导”举措之外也规定了“限制”条件,从中我们也可窥探其漏洞所在。

二、相互矛盾的法律给风俗业留下生存空间

二战后,在盟军总部的指导下,日本对风俗业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关于废除公娼制度的指导取缔规则》(1946)、《性病预防法》(1948)、《风俗营业取缔法》(1948)等规则相继出台。在女性议员及女性团体努力下,1956年颁布的《卖春防止法》成为日本禁止性交易的第一部法律,此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日本从法律上成为了禁止性交易的国家。但此后日本政府又对《风俗营业取缔法》进行了数次改革、修正,形成了如今的《风俗营业的规制与业务适当化等相关法律》(简称“风营法”、“风适法”、“风俗营业法”)。现在,对日本风俗业进行规制的两大法律主要是《卖春防止法》和《风俗营业的规制与业务适当化等相关法律》。

《卖春防止法》是对“性交易”予以明令禁止的一部重要法律。在《卖春防止法》*《卖春防止法》的相关译文参考张萍著:《日本卖淫问题与对策》,北京:群众出版社,1992年,第253-262页。但在引用时按照日本法律原文,将“卖淫”改成了“卖春”,将“嫖客”改成了“买春者”,将“妇女”改成了“女性”。中,对“卖春”做了如此定义,即本法律所说的“卖春”,指有代价的或有接受代价之约的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交。在其处罚条例的第5条中,对卖春的性工作者有如下处罚规定,即以卖春为目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6个月以下徒刑或1万元以下罚款:(一)以公众看得见的方式劝诱他人充当卖春对象。(二)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拦截或纠缠他人,劝诱其充当卖春对象。(三)以公众看得见的方式等待买春者或以广告及其他类似方法引诱他人充当卖春对象。

除了处罚自愿卖春的性工作者劝诱他人充当卖春对象的情况之外,《卖春防止法》则用大量篇幅规定了其他非卖春者间接参与性交易行为的处罚条例。包括,对斡旋卖春的处罚(第6条),用欺骗、威胁、暴力等手段促使他人卖春的处罚(第7条),收取卖春者的卖春收入的相关处罚(第8条),通过预支或提供财务等唆使卖春的处罚(第9条),唆使他人订立卖春契约的处罚(第10条),为卖春提供场所或以提供卖春场所为业者的处罚(第11条),以经营卖春业为业者的处罚(第12条),为提供卖春场所为业或为经营卖春业者提供资金、土地或建筑物的处罚(第13条)。

《卖春防止法》代表了日本民众和日本政府取缔性交易行为的决心。它的出台,不仅使日本成为法律上禁止性交易的国家,也在打击性交易行为方面取得了相应成效。下表为日本东京警视厅在2003~2012年这10年间对“卖春相关违法事件送审情况”的统计报告。

表2 “2003~2012年卖春相关违法事件送审情况”表*此表根据日本东京警视厅公布的2003~2012年这10年间的“卖春相关违法事件送审情况”数据制作。http://www.keishicho.metro.tokyo.jp/anzen/sub5.htm。

通过上表数据可以看出:首先,从2003年到2012年的这10年之间,东京的卖春相关违法事件数量整体呈减少趋势。然而这标志着日本风俗业越发规范化、合法化的倾向,而不是表示日本从事风俗业的营业数量和从业人员有所减少。因为根据日本东京警视厅的2008年至2012年这5年的统计报告显示*根据日本东京警视厅公布的2008~2012年的“风俗营业的现状(业种别、地域别)”中的统计数据。http://www.keishicho.metro.tokyo.jp/anzen/sub5.htm。,与性有直接关系的风俗营业店分别为3 605、3 944、4 386、5 041、5 189家,呈逐年递增趋势。其次,在相关违法事件中,违反《卖春防止法》的相关法规的案例最多,并且在违反《卖春防止法》的相关案件中,一大部分是因斡旋、迫使他人订立卖春条约、由于困惑等原因(通过欺骗、胁迫或者暴力等手段)的卖春行为、或是以提供卖春场所为业的案件,只有部分性工作者是因劝诱等(《卖春防止法》第5条)原因而受到法律惩处。即《卖春防止法》的主要贡献在于,规范与处罚通过各种手段促使他人卖春、为性交易提供便利、经营卖春行业或是通过他人卖春行为等为自己谋求利益的行径。

因此,虽然《卖春防止法》本身具有严肃性、公正性,但它并没有完全遏制性交易在日本的猖獗发展。而且,通观整个法律条文可知,虽然其对卖春的性工作者的处罚规定进行了详细表述,对促使卖春现象发生的一系列行径进行了管制,但对买春者的不道德行为没有处罚,仅规定任何人都不准卖春或充当卖春的对象(第3条)。这足以看出此法律对于性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卖春防止法》之漏洞所在。

另外,上表中的其他法律包括《职业安定法》、《儿童福利法》、《劳动基准法》、《儿童买春·儿童色情法》及《刑法》。在此类案件中,违反《儿童福利法》和《儿童买春·儿童色情法》的案件最多。以2006年为例,在违反其他法律的250件案件中,违反《职业安定法》的为3件、违反《儿童福利法》的为15件、违反《儿童买春·儿童色情法》的为232件,这显示了日本风俗业交易人群不断扩大,并影响到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为了解决法律与现实之间的背反,使日本风俗业合法地健康发展,维护青少年的成长环境,《风俗营业取缔法》(1948)被不断修改,成为如今的《风俗营业的规制与业务适当化等相关法律》,对在日本快速发展的风俗业进行规范与管制。

以店铺型性风俗特殊营业为例,其经营者必须向公安委员会提交营业申请,获批后方能营业。申请材料包括:(一)姓名或名称及住址,法人的情况为其代表者的姓名;(二)营业所的名称及所在地;(三)店铺型性风俗特殊营业的种别;(四)营业所的构造及设备概要;(五)统筹管理营业所业务者的姓名及住址。而且,店铺型性风俗特殊营业不能在政府机关、学校、图书馆、儿童福利院或其他对善良风俗、清净的风俗环境产生危害行为或对青少年的健全成长产生影响的、根据都道府县的条例所规定的区域(包括决定用于此类项目的用地)周围的200米内营业。除了营业地点之外,也对营业时间进行了限制。都道府县为了防止对善良风俗产生危害行为,可以对店铺型性风俗特殊营业的深夜(午夜零点到日出时的期间)营业时间予以限制。除此之外,使用广告在法定的区域内进行宣传也属于违法行为。而且,国家可以对其进行监督,当公安委员会认定其行为危害到善良风俗、清净的风俗环境,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产生重大的不正当行为或违反了对于店铺型性风俗特殊营业者依法的处分,则店铺型性风俗特殊营业者必须在不超过8个月的期间内停止全部或部分在该设施内的店铺型性风俗特殊营业。而且,这种风俗营业场所必须严禁未成年者进入。

然而,虽然有法律上的限制与管制,但许多性交易发生在风俗业营业场所。如2012年的“卖春相关违法事件送审情况”*此处参考日本东京警视厅公布的2012年“卖春相关违法事件送审情况”数据。http://www.keishicho.metro.tokyo.jp/anzen/sub5.htm。的被送审的305人中,风俗业为89人(包括风俗营业3人、性风俗关联特殊营业等85人、饮食店1人)、其他216人(其中无业者为204人),近三分之一的违法者都出自风俗业。因此,虽然日本在法律方面规范风俗业的规章制度十分完备,但《风俗营业的规制与业务适当化等相关法律》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性交易的一个华丽的保护伞。它将与“性”有关的产业列为需要法律认可对象的同时,就代表了它与《卖春防止法》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然而,在《卖春防止法》存在的基础上,日本又制定了《风俗营业的规制与业务适当化等相关法律》,并将与“性”有关的产业列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可见,面对强大的“性”产业的社会需求,日本政府在“打击”的同时,又采取了“疏导”举措,给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风俗营业的规制与业务适当化等相关法律》第1条也明确指出了此法律存在重要意义,即本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善良风俗和清净的风俗环境,防止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产生危害的行为,对风俗营业及性风俗关联特殊营业的营业时间、营业区域进行限制,限制青少年进入此类地方,促使风俗营业的健全化、业务的适当化等。因此,此法律的第一要义是防止其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产生危害,而非杜绝包括性产业在内的风俗业在日本的存在。

三、民众对风俗业的宽容态度

在当代日本社会,以“性”为诱因创建的各种“风俗业”无疑已经成为众所周知的巨大产业链,其传播形式(包括电视、电影、书籍、漫画等)多样化、迅速化、普及化等现象不容忽视。除了风俗业的代名词之一的“红灯区”(特殊饮食店区)外,“援助交际”、“逆援助交际”、“乱伦”等现象在日本社会也逐渐发展为不可小觑的社会问题。现代日本风俗业种类繁多,内容丰富,而且已经超出了成人的范围,扩大到未成年学生,其受众面也非常庞大。而且如今通讯设备发达,年轻人晚婚化、非婚化现象越发严峻,为日本风俗业的长期存在提供了条件。

通过对日本风俗业进行考察,我们发现在当今社会,“卖春”不再是贫穷的代名词。如今的卖春者(被拐卖、被欺骗的人除外)大多都不是被强迫签订了卖身契约的人,他们大多追求理想的生活却苦于无的放矢,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选择风俗业这个最便捷的方式。现代的日本卖春者大多数属于自愿地加入这一行列,主动性强。他们有的人是想通过这种途径为了更轻松、便捷地获得自己想要的生活,也有的人想通过这种方式弥补内心的空虚。

对于卖春者与买春者而言,他们中的许多人并不认为自己做的事情不道德。他们认为这是自己的生活,对社会没有构成危害。在近代,一般买春者自不待言,就连呼吁废除娼妓的所谓的开明人士也对买春行为乐此不疲。例如,日本自由民权家植木枝盛就一边主张废除娼妓,一边自己乐在其中。福泽谕吉也曾在其《品行论》中明确指出,娼妓、艺妓的存在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有一定作用。因此,在道德层面,许多人不认为性交易是不正当的,因为有卖方的存在,所以就有买方,于是就产生了交易,而不管交易的内容是何物。因此,对于卖春与买春的人给予同情、认可者多,尤其男性所占比例非常大。虽然部分高年龄层的卖春者觉得自己的行为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不会自己主动将丑事告之他人,但通过大量数据显示,许多卖春者从心理上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有何不妥。日本警察厅、科学警察研究所、法务省和厚生省共同合作于1985年6~8月对日本各地的947名卖春女性进行了详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72%的人认为“卖春是可耻的”,年龄愈大,这种羞耻感愈强,年龄愈小,这种羞耻感愈弱。尤其是在20~29岁的卖春者中占67%,在19岁以下的卖春者中占66%。而且,虽然她们有羞耻感,但有44%的卖春者认为“卖春没有妨碍别人,所以不是坏事”[9]135-136。而到了风俗业非常普及的今天,有这种想法的人数有过之而无不及。

许多民众也对风俗业的存在给予肯定态度。对于人们如何看待卖春和买春行为的1976年的调查显示,54.7%的人认为这是“不能容许的行为”,31.4%的人认为“虽然不好但无须深究”,5.8%的人认为“无须责怪”。在1985年的调查中显示,男性认为买春和卖春是“不能容许”的行为的人占47.1%,女性的这一比例高达78.4%,认为这种行为“虽然不好但无须深究”的在男性中占42.1%,在女性中仅占15.7%[9]152-153。虽然女性对性交易行为的排斥程度大于男性,但“日女性杂志《妻子》对日本已婚女性做过调查,发现有六分之一的受访女性都有过婚外性行为,她们对这种行为一点都不感到羞耻。”[10]此外,根据第7次“青少年的性行动全国调查”结果显示,2011年受调查的大学男生和女生中,有过性行为的比例分别是54.4%和46.8%;高中男生和女生中,有过性行为的比例分别是15%和23.6%。初中男生和女生中有过性行为的比例分别是3.8%和4.8%[11],都处于相对较高水平。另外,一项有关青少年性意识的多国调查表明,有58%的日本青少年认为看色情漫画是可以被允许的,有50.8%的日本青少年认为可以与异性在外过夜,而在中国以上两项的比例分别只有6.3%和12%[12]。可见,对“性”持宽容态度的日本人居多。

日本历史上的性风俗便非常开放,儒家的“同姓不婚”的婚配原则便没有被日本人接纳,近亲结婚现象非常频繁,婚外性行为也并不是被嗤之以鼻的事情。本尼迪克特指出,“我们对于性享乐的许多禁忌是日本人所没有的。日本人在这个领域不大讲伦理道德。”[13]而且,“日本人对男女私通能持较宽容的态度,风俗业的发达、性开放的程度与欧美国家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这些都能追溯到日本古代的婚姻传统,却是无法用中国的儒家礼教来衡量的。”[14]正如在我国将性交易行为称为“卖淫”,而在日语中则多称其为“卖春”*在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检索时发现,用“卖春”这一关键词检索出来的结果有五千多条,且多见于现代内容,而“卖淫”检索出来的结果不到一千条,且多见于近代内容。,“淫”字本身是个贬义词,带有放荡、惑乱之意,而“春”是指“春情”,例如“少女怀春”,是个中性词。在选词方面便可隐约看出日本对待风俗业的柔情态度。因此,由于历史文化的原因,风俗业在日本的发达也变得可以理解。

另外,国家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在外因与内因的综合作用下,不断进行调整,最终为风俗业的存在提供了便利。1872年发生在东京湾的“玛丽亚·路斯号事件”是促使日本政府解放娼妓、艺妓的导火索,但并没有让她们得到真正解放。日本战败后,当时日本政府也并没有意识到应该取缔公娼。在美国占领期,日本政府还公然招募为美国占领士兵提供特殊服务的“女招待”。性病在美国士兵内的泛滥导致美方不得不考虑对策,其中的一项就是命令日本政府结束公娼制度。但日本政府并没有心悦诚服,而迫于内外压力多次修改条例,才最终勉强实现了废除法律上的公娼制,但却没有抑制私娼的发展。并且,日本政府在不断修改的法令中,对私娼的存在给予很多便利。当今法律中,除了一些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条例之外也没有对买春者予以处罚的相关规定。

因此,在国家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的“约束”下,日本的风俗业能与警署和平共处,并且在现代社会,也没有引起社会的大规模的抵制运动,社会秩序稳定。对于当今日本的风俗业,人们将其特征归纳如下:(1)规范性;(2)透明性;(3)合法性。日本社会风俗业的上述特征确实有令人费解之处,但其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正常营业,并成为所有人心知肚明的秘密。其有组织、有秩序,在法律法规的“监督”与“疏导”下与社会的其他产业和平发展,相得益彰。

总而言之,日本风俗业历史悠久,考察其相关法律,不难发现“日本已从形式的性产业禁止国流变成现实的性产业规制国”[15]。而且,大多数的性交易当事者在道德层面对他们之间的性交易行为并不排斥,虽然有些卖春者随着年龄的增长会感到羞耻,但由于经济、生活习惯等原因使她们无法收手。而且,更为重要的是风俗业在日本的发展过程中也得到了普通民众的宽容与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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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After 1945, Japan repealed the legal prostitution. The implemention of The Anti-prostitution Law marked the end of Japan’s porn trade in public.It still cannot control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orn trade. In some degree,The Law on the Control and Improvement of Amusement Businesses suppressed the publicity and transparency of porn trade and protected the healthy of the youth, but it provides places and conditions for porn trade. The two laws provide a basis for limitation and persuasion of porn trade. In addition, the two parties of the porn trade and the average people show their tolerance of the sex behaviors.

Keywords: porn industry; development; law; loopholes; tole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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