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社欣+罗希明
[摘要]实践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范畴,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合理性问题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学界一直都感到迷惘与困惑。要对合理性问题“解魅”,必须从马克思的实践合理性中吸取营养。马克思的实践合理性具有基本规定性,其基本特质是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主体与客体的统一,社会合理性发展与人的合理性发展的统一。
[关键词]马克思;实践;合理性
[中图分类号]B0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487(2014)03-0026-04
[收稿日期]2013-11-04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认同的文化回归研究”(12BKS096)。
[作者简介]刘社欣(1964-),男,湖南邵阳人,华南理工大学思想政治学院院长,教授,博士,兼任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所所长,广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秘书长,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方法研究;罗希明(1977-),女,广西悟州人,中山大学教育研究所博士生,讲师,主要从事教育经济与管理研究。
自从韦伯经过改造黑格尔的理性概念,提出社会合理性研究范式后,经过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与重建,后又遭到了后现代主义的解构与摧毁,对于合理性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一直使学界感到迷惘与困惑。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吸取智慧,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范畴中寻找答案。马克思告诉我们:“凡是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方面去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1](P18)这就是研究和解决此问题的方向。
一、马克思实践合理性的回归
实践概念不仅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概念,同时也是西方哲学的重要概念。最早使用这个概念的应当说是亚里士多德。[2]可以说,在马克思的实践哲学产生以前,对实践概念的理解都是建立在二元分立基础之上的,是分裂的实践哲学。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从道德意义上的实践哲学;二是从认识论意义上的实践哲学。从道德意义上来看实践的主要代表人物有亚里士多德,康德等。尽管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认为实践就是人类存在的全部形式的总称,即把人类的所有行动和活动都称为实践,但他没有把这种深刻的思想贯彻到底,在大多数地方,亚里士多德区分了人类活动的不同类型, 把知识分为理论、实践与创制。亚里士多德认为实践指的是人的合乎理性的善的行为, 主要包括伦理和政治这两个领域, 并因此与理论哲学相区别。但是,在亚里士多德看来, 理论哲学的重要性要高于实践活动的重要性。[2]亚里士多德第一次从哲学史上区分了“实践”与“创制”。 亚里士多德认为“实践并不是创制,创制也不是实践”。[3](P125)亚里士多德认为实践的理性是“明智”,而创制的理性是“理智”。 亚里士多德认为明智就是善于策划对自身的善,它在本质上是一种终极的道德关怀,是一种至善,而创制的理智是科学与技术的工具理性。因此,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实践是一种道德意义的概念。正是亚里士多德这一思路影响了后来西方哲学家对实践概念的理解。康德也追随了亚里士多德强调实践是一种以内在的善为目的的行为的思想。康德在分析人的理性活动时,把人的活动领域分为现象领域与本体领域,分别从伦理和道德的角度来理解实践,认为人的实践活动是人的主观、自由、自律的一种超必然性的自主活动。
从认识论意义来看待实践的哲学家主要代表人物有培根、费尔巴哈、黑格尔等。培根从唯物主义哲学出发,否认人类实践活动的趋善性、超必然性。培根认为人类自由的实践活动就是对必然的认识之上建立的,因而,培根认为人类的实践活动应是科学认识与实验。培根已经认识到人类实践活动要受必然规律所制约,但是,培根抛弃了在人类实践活动中的人的主观能动性问题。费尔巴哈却把人类的实践活动与改造自然相结合,把实践看作是一种赢利的工具,甚至把实践贬低为“犹太人卑污的赢利活动”。黑格尔的实践观包含了丰富的辩证法思想,但黑格尔却没有摆脱传统实践观的二元分立的逻辑局限性。黑格尔认为实践是一种理性,是一种带有目的性的理性,是起中介作用的,即“目的通过手段与客观性相结合,并且在客观性中与自身相结合。手段是推论的中项”[4](P433)。黑格尔的贡献就是认识到实践中的主观与客观的相互关系。但是,黑格尔的实践观是建立在他的客观唯心主义基础之上,尤其是对逻辑与理性的偏爱。因而,黑格尔认为人的意志自由是要建立在对必然性的认识基础之上,在这点上与培根的结论一致。
马克思的实践哲学是建立在对传统哲学深刻反思与批判之上的,它克服了传统哲学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树立了辩证的思维方式,因而它既不是简单地从道德意义来理解实践,也不是从认识论意义上来理解实践,而是把它们扬弃为自身内在环节的一种辩证的实践唯物主义论,是一种总体性实践观。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是系统、开放的现代合理性哲学。它既要求立足于生存论意义上的人与自然的辩证统一关系,也要立足于现实生活中人与社会的辩证统一关系以及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关系。因而它是一种关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内在关系的一种总体性实践观。因为,在马克思看来,实践活动应是人类最为完整的活动,这些活动并不是简单的机械堆积过程,而是辩证统一的过程。
综观现当代哲学的发展,一方面是在自觉或不自觉地贯彻着马克思的实践思维方式,对传统理性的反思与批判,对本质主义及二元分立思维的拒斥与批判;对非理性的弘扬与反思;对生活世界的凸现、对人文与价值的重视以及对晚期资本主义矛盾的揭示等,这些“都可以看作是马克思实践理性观的深化的结果”。[5] 另一方面,现代及其后现代哲学也远远没有马克思实践观的历史与文化厚度,他们往往只抓住了实践观的枝节片叶,或加以固守,或加以拆解,没有全面把握马克思实践观的真谛所在。这也是导致现当代哲学或社会学家对合理性问题纠缠不清,悖论重重的主要原因所在。韦伯对合理性问题的理解是建立在他的社会学实践观念之上的,主要关注的是资本主义社会如何从理性到合理性的建构过程,以此来说明资本主义社会的合理性,以证明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合理化的过程。比如,韦伯认为由于宗教世界观的合理性(新教伦理),导致了文化的合理化,最终导致了社会的合理化,这本质上是一种认识论意义上的实践观。韦伯的合理性概念是使用类型学逻辑分析具体实践的产物,因而韦伯看到的只是工具合理性,即一种为目的利益服务的实践合理性。但当韦伯面对现实的社会生活实践时,韦伯发现社会合理化出现了问题,即价值合理性被遮掩了,导致了人类社会自由与意义的丧失。由于韦伯没有能完整理解实践观来看待合理性问题;因而韦伯也提不出解决的办法,只能陷入悲观主义之中。而哈贝马斯敏锐地洞察到了这点,哈贝马斯认为现代社会不合理性是由系统势力的过于强大,以至于人类“生活世界”被系统“殖民化”了。因而,哈贝马斯提出要解决社会合理化问题,使人们重新获得自由与意义,就必须解放生活世界,让人们回归生活世界,关照是人生的终极意义与价值。从实践观视角来看,本质上哈贝马斯这是一种道德意义的实践观,弘扬了实践主体性精神,但是忽视了实践的客观性。因而,哈贝马斯的实践合理性就明显地带有很大的幻想程度,显得不太切合实际。而后现代主义更是以一种拒绝重建合理性的姿态出现,他们“解合法化”、“去中心化”、“打破在场”、“摧毁整体”,体现出现代的无根意识,无主体意识,无中心意识,这实质上是一种无实践意识与实践行为的实践观,因此,他们不可能解决合理性问题。
合理性问题不是一个纯理论性问题,而是一个在实践中提出来的问题,并需要或只有在实践中才能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合理性问题来源于实践,又要在实践中接受验证与发展,合理性本身就蕴涵了实践的合理性问题。从上面分析可知,合理性问题要想得到合理的解答,我们必须回归到马克思的实践观,回归马克思的实践合理性思想之中。
尽管在马克思的著作中,马克思没有对实践概念下一个定义, 这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讨论这一问题的困难,但是并没有对理解这个概念的基本特征和主要精神带来什么妨碍。[2]马克思虽然没有明确涉及有关合理性问题的专题论述,但其实践思维方式的哲学体系内部却已经蕴涵了丰富的合理性思想,也为我们解决合理性难题提供了“解魅”的钥匙。马克思的实践观是总体性实践观,它的合理性思想也是一种总体性合理性观,它的基本内涵是以追求价值合理性与工具合理性、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等相统一的合理性。欧阳康教授曾经提出,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合理性就是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所应当具有的客观性、价值性、严密性、正常性、正当性、应当性、可理解性、可接受性、可信性、自觉性的概括与要求,是合规律性、合目的性和合规范性的统一,也是真理性与价值性的统一”。[6]马克思主义认为合理性的基本特质是坚持逻辑与历史的统一,是坚持主体与客观的统一,是坚持社会合理性发展与个体合理性发展的统一。
二、马克思实践合理性的基本内涵
马克思实践合理性具有丰富思想,充满了辩证内涵,它是完整的合理性思想体系,要深刻理会马克思的实践合理性思想的合理内涵,就必须把握其基本的内在规定性。
第一,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马克思实践合理性在本质上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有机统一。马克思明确提出:“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7](P53-54)而“种的尺度”指的是自然客观规律、社会客观规律和思维客观规律;“内在的尺度”指的是人的需要以及目的等。由此可见,人的实践活动不同于动物的本能活动,人类的实践活动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这种统一,一方面表明了合理性应该建立在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基础之上;另一方面表明,作为合理性的评价标准要遵循与满足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要求。建立在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基础之上的马克思实践合理性,克服了近代工具理性与技术理性的片面强调合逻辑性与规律性的缺陷,克服了人文主义片面强调合人性、合价值性的缺陷。
第二,工具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相统一。韦伯从社会学角度把合理性区分为工具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两种最基本的合理性。韦伯认为,所谓工具合理性是:“通过对外界事物的情况与其他人的举止的期待,并利用这种期待作为条件或者作为手段,以期实现自己合乎理性所争取和考虑的作为成果的目的。”[8](P56)人们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会考虑各种可能的手段与附带后果,以便选择最有效的手段行动。而所谓价值合理性则是指:“通过有意识地对一个特定的行为——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或者作任何其它阐释的——无条件的固有价值的纯粹信仰,不管是否取得成功。”[8](P56)由此可见,持工具合理性的人,强调的是实践活动的手段以便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行为本身的价值性,注重的是事实判断,追求的是“应得到什么”,而不追问“应如何得到”的问题,而价值合理性则恰恰相反。一般而言,韦伯所持的是工具合理性观念,哈贝马斯侧重的是价值合理性。他们共同的特点就是忽视了合理性的完整性,只看到了合理性的某一方面。而马克思的实践是总体性实践观。在马克思看来,实践活动应是人类最为完整的活动,它包括人类追求自由与终极解放的现实历史活动,即马克思的实践观既包括工具合理性,也包括价值合理性,是这两者相统一的实践观。因而,工具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的统一是马克思实践合理性的题中之义。正如甘绍平先生所言:“合理性不仅体现在人们对目的和手段之间的调节,而且体现在人们对这一目的的正确理解和把握上,体现在人们对行为的结果的预见和权衡上,体现在人们对自己信念的确定,对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理解和处理上。”[9](P134-135)这种实践合理性有利于克服韦伯与哈贝马斯关于合理性问题的内在矛盾,也解答了合理性之难题。
第三,理性与非理性的统一。综观整个西方哲学史,始终存在着理性主义与非理性主义的斗争。理性与非理性都是人类思维中不可缺少的,是存在于人类实践活动之中,它们是人类同一实践活动过程的两个面,就好像同一个硬币的两个面一样。任何把它们割裂开来的观点都是错误的。西方哲学史上的理性主义与非理性主义的斗争,就是片面地强调某部分,而轻视另一部分。而对合理性问题的看法,也是如此,或者是把合理性完全看成是一种理性,或都看成是一种非理性。把合理性当成一种理性的人,强调合理性的工具性一面,如科技合理性、目的合理性、经济合理性等;把合理性当成非理性的人,则强调合理性的人性方面,如体现在人本主义中的合理性等。这些在本质上都是片面的,错误的。马克思主义认为合理性也是一种“理性”,是一种经过反思性的理性,也是一种经过反思性的非理性,是两者的综合。
三、马克思实践合理性的内在特质
马克思实践合理性除了丰富的内涵和基本规定外,它还有其自身内在的特质,这也是马克思实践合理性与其它合理性理论的本质区别所在。
第一,合理性的评价标准:相对性与绝对性相统一。马克思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是这个标准也是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统一。所谓确定性指的是从总体上来说,除了实践以外再没有其它的东西能够作为检验认识的真理性的标准,这是确定的,是绝对的。正如马克思所言:“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1](P16)但就每一具体历史过程来说,实践的检验作用又是具体的、历史的,是不确定的,是相对的。正如列宁所说:“在这里不要忘记:实践标准实质决不能完全地证实或驳倒人类的任何表象,这个标准也是这样的不确定,以便不至于使人的知识变成绝对,同时它又是这样的确定,以便同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的一切变种进行无情的斗争。”[10](P142)马克思认为合理性也是一个历史性概念,它具有社会历史性特征。所谓合理性的社会历史性就是指“合理性的观念及其标准受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社会上层建筑的影响和制约,它们既是人类认识水平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反映,也随着人类认识水平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变化而变化”。 [11](P205)因而,合理性的评判标准也是历史性的,是具体的,也是相对的。但是,合理性问题是来源于人类实践的问题,对合理性的评判标准,归根到底,还是要由实践来评价,也只有在实践活动中,才能做出合理性的评价,如果离开实践活动来评价是否合理,则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因而,马克思合理性的评价标准是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统一,即是绝对与相对的统一,这也是与其它学派合理性标准区别的本质所在。
第二,合理性的实质内容:主体与客体相统一。马克思认为人是一种社会实践的存在。在从人的现实活动中去考察人与对象世界的关系中,就出现了“主体”与“客体”两个哲学范畴。人在实践活动中,把人以外的一切存在变成自己活动的对象,变成自己的客体。马克思认为人类通过对象性实践活动,使对象主体化,创造出满足人类自身需要的对象性劳动产品。与此同时,人类通过这样的对象性实践活动,也把客体的属性、规律内化为自己的本质,充实与发展了人的本质力量。“生产不仅为主体生产对象,而且也为对象产生主体。”[12](P205)可见,主体与客体是一对关系范畴,它们只有在相互关联中才会有自己的本质与规定。脱离与客体的关系,主体便不再成为主体;同样地,脱离开主体,也无所谓客观。主体与客观是相互统一,相互作用,相互转化的关系。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实践唯物主义的实质内容所在。[13](P235)合理性在实质内容上也是主体与客体的统一关系。所谓合理性无非就是既要符合主体的主观需要,同时又要遵循客体的本质属性规律,只有两者达到统一,才是合理的,否则就是不合理的。主体离开客体,谈论是否合理,是不可思议的,是无本之木;客体离开主体来谈论是否合理,是没有意义的。主体要想真正得到合理性发展,就必须遵循客体的合理性发展规律;同时,主体遵循客体的客观发展需要,又能促进主体合理性发展,反之亦然。所以马克思认为合理性的实质就是要追求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和谐发展。
第三,合理性的目标:社会合理性发展与人的合理性发展相统一。众所周知,在马克思一生的理论与实践活动中,马克思的终极目标就是实现人类自身的解放,使人获得全面而自由的发展。马克思认为人是在实践中不断地创造社会关系,从而不断地创造着人自身,发展着人自身,“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P60)。马克思还指出:“个人的全面性不是想象的或设想的全面性,而是他的现实关系与观念关系的全面性”[14](P36)。因此,马克思认为社会就是人的活动,也是人的活动的产物,社会的本质就是“人的本质在历史活动中的对象化”[15](P723)。社会总是反映着人的本质,有什么样的人,就有什么样的社会,反之亦然。所以马克思认为人性是具体的,历史的,不存在什么超阶级、超社会的抽象的人性论,这是马克思主义与其它抽象的人性相区别的本质特点所在。在此基础之上,马克思也批判了历史上抽象的人道主义把人的发展简单概括为“人—非人—人”的公式。马克思从具体的社会实践出发,深刻地认识到了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的辩证关系,社会的全面发展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前提,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归宿。这也是马克思实践合理性思想的本质所在。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发展只有趋向合理化,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社会合理化的发展又能促进人的合理化发展,最终促进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同样地,人的合理化发展,也能推动社会的合理化发展。这样,两者之间相互作用,相辅相成,才能彼此共同和谐发展。
由此可见,马克思的实践合理性,既不同于韦伯的只看到社会的合理化发展而忽视人的合理化发展的观点;又不同于哈贝马斯只看到人的合理化发展而看不到社会合理化发展的观点。哈贝马斯虽然承认社会合理化是人的合理化发展的前提条件,但他没有深刻理会马克思的实践观,哈贝马斯关注的只是人的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性的关系,而哈贝马斯的行为概念与马克思的实践概念相差较远。因而,哈贝马斯不可能认识到社会合理化发展与人的合理化发展之间的深刻的辩证关系。从本质上看,哈贝马斯关注的是人的合理化发展,而忽视了人的合理化发展的社会合理化发展这一前提条件。换言之,马克思的实践合理性思想的目标是追求社会合理化发展与人的合理化发展相统一,最终归宿是促进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使人获得真正的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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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百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