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人权建设成就及其启示

2014-06-18 03:47刘家桂
求实 2014年3期

[摘要]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伟大胜利的同时,在人权建设实践中也取得了重要成就,并且在不同时期人权建设有其不同侧重点。总结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人权建设的经验和教训,能为当代中国人权建设提供有益经验。

[关键词]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权建设;历史启示

[中图分类号]D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487(2014)03-0021-05

[收稿日期]2013-10-11

[作者简介] 刘家桂(1963-),男,江西泰和人,井冈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中共党史、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党的十八大指出,人民民主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从中华民族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为争取广大人民的民主和人权进行着艰苦卓绝的斗争。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伟大胜利的同时,在人权建设方面同样取得了重大成就。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人权建设成就

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不同阶段,在人权建设方面有其不同侧重点,取得了不同建设成就。

1.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人权观及人权主张。

中国历经数千年封建社会,专制统治长久,民主意识淡薄,人权几乎无从谈起。进入近代社会以来,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相互勾结,使中国陷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深渊,广大人民群众基本上无人权可言。自从有了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才看到了民族民主希望。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人权建设实践主要体现在启发和提高人民的人权意识,帮助工农群众争取政治权、生存权、劳动权等。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群众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统治的同时,开始形成自己的人权观并提出了自己的人权主张。

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人权建设重点是根据中国国情和实际形成自己的人权观,概括起来主要为:第一,民族生存权是中国人民的首要人权;第二,人民生存权是中国民众不可剥夺的一项最基本权利;第三,自由权是中国人民最重要的人权;第四,人民群众是人权的主体。在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封建专制的过程中, 中国共产党提出了保障民族生存权、人民生存权、人身自由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的人权主张。这些人权观及人权主张主要是通过一些“通告”、“主张”、“决议案”等反映出来的。

1921年11月,中国共产党在《中央局通告》中对民族生存权和妇女儿童权利予以特别重视,认为在民族生存权上“我们须与外国帝国主义者之侵略奋斗”;在人权平等上“我们须努力维护女工及童工的权利”。1922年6月15日,在《中共中央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中明确提出了自己的人权主张,认为现今的中国应该用较新的政治组织即民主政治,来代替现在的不良政治组织即军阀政治,必须取消列强在华各种治外特权,同时要肃清军阀,做到真正保障人民结社、集会、言论、出版自由权, 主张通过制定保护童工、女工的法律及一般工厂卫生工人保险法,来达到承认妇女在法律上与男子有同等的权利的目的。与此同时,还旗帜鲜明地提出“改良司法制度”、“实行强迫义务教育”、“废止肉刑”等准则。这是中国共产党为争取民族权、生存权、自由权等权利的最早人权宣言书。1922年7月,党的二大把争取人权提高到一个更新高度,明确提出了反帝反封建的行动纲领,指出只有推翻帝国主义压迫,才能实现国家主权独立,只有推翻封建主义专制统治,才能实现人民民主自由,并大力号召人民为民族独立而战,为个人自由而战。1923年6月,党的三大则对民族权问题给予了特别重视,确定以国民革命运动为中心,以解除内外压迫,用革命的方法建立真正的民族独立。这次大会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案》首次规定了女子具有遗产继承权,大会还提出取消帝国主义列强与中国所订一切不平等条约。1924年11月,为了民族解放,为了被压迫人民的特殊利益,在《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之主张》中指出:“本党将向临时国民政府及国民会议提出目前最低限度的要求。”1925年1月,党的四大对农民运动特别重视,就农民运动作出了决议,号召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中产阶级组织起来,为争取共同的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积极参加国民革命运动,大会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案》规定了妇女应有财产权与继承权。此后,国共两党合作,开展了国民革命运动,中国共产党的人权主张逐渐变成实际行动,革命所到之处的人民能够享受革命带来的胜利成果——参政权、劳动权和受教育权。

2.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人权建设成就。

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为了反对国民党对共产党、革命群众的镇压,被迫将主要革命力量转入农村。中国共产党认识到,只有在农村开辟革命根据地,创建苏维埃政权,实行土地革命,才能找到生存发展的空间和人权建设的土壤,从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经济文化社会等权利。土地革命时期,在极端困难的情况下,中国共产党在人权建设以保障广大人民的生存权为重点的基础上,还通过法律形式规定人民的政治权利,取得了重要建设成就。

(1)保障广大人民的生存权。中国共产党保障广大人民的生存权主要是通过两个方面来展开的:帮助农民解决土地权和保障工人的劳动权,这是土地革命时期人权建设的重要成就之一。

第一,把帮助农民解决土地权作为实现农民生存权的核心内容。中国是个农业大国,旧中国的土地60-80%集中在地主、富农手中,加上生产力水平低下,农民生活极为艰苦,土地权对广大农民来说就意味着生存权。因此,解决农民土地问题是土地革命时期乃至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最迫切最广泛的人权。在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首先把帮助农民解决以土地权为核心的生存权作为人权建设重点。早在1927年党的八七会议就对土地革命的政策作了若干原则规定。当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井冈山建立中国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以后,就于1928年12月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部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在这部土地法中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由苏维埃政府主要按照人口重新分配土地。1929年4月颁布的《兴国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分给无田地及少田地的农民耕种使用。1930年2月的《赣西南土地法》则完善了分田地的方法,提出分田以抽多补少为原则,男女老幼平均分配。1931年11月在中央苏区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规定,没收所有军阀、官僚、地主豪绅的土地,分给贫农、雇农和中农等无地、少地的农民使用。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指导下,党在中央苏区开展打土豪、分田地运动,并先后制定了一些相关法律文件,以人口或劳动力为标准分配土地,帮助农民获得土地权,使他们的生存权第一次有了实实在在的保障。在后来的革命实践中, 许多农村根据地按照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要求,不断完善本地土地法规,由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地主阶级土地,由“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改为“抽多补少,抽肥补瘦”,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并给地主、富农以生活出路。

第二,把保障工人的劳动权作为工人获得生存权的重要内容。土地革命时期,为了使人民更好地生存和发展,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进行土地改革的同时,通过立法来保障工人劳动权。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共和国劳动法》,就是一个保障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典范,其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了劳动保障的对象和范围;二是规定了劳动者和雇主建立劳动关系必须履行法律手续;三是规定了劳动者工作时间和特殊工种及未成年人劳动时间;四是保证劳动者拥有公平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五是规定妇女与未成年人应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权利;六是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中华苏维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和实施,维护了劳动者的各项权益,使苏区工人普遍减少了工作时间,增加了劳动收入,生存状况有了很大改善,例如在湘鄂赣苏区,“焙纸的青工过去只有两百钱一天,现在增加到三百钱一天”[1] (P160),在中央苏区,大部分县的工人每天工作时间为6-8小时,工资都增加了30-40%,在会昌,“工人最低工资每月大洋4元”[2](P289)。尽管由于多种因素影响,《中华苏维共和国劳动法》难免存在一些局限性,比如,规定劳动者每星期至少有连续24小时的休息,在革命性纪念日期间一律停止工作并发给全额工资,提出了一些不切实际的工资标准等,但在中央苏区内“工人的利益得到了完全的保护,他与在过去的国民党统治时代及现在的国民党区域比较起来,真有天堂地狱之别”[3] 。除中央苏区以外的其他根据地,也根据本地的特点制定了相关的劳动保护法律、条例,工人的生存权得到了较好保障。

(2)通过法律形式规定人民的政治权利。这是土地革命时期人权建设的又一个重要成就。中国共产党真正意义上的人民政治权利保障与实现是从井冈山斗争时期开始的。1928年1月,遂川县工农兵政府成立,毛泽东主持制定了《遂川工农县政府临时政纲》三十条,这是中国共产党在井冈山根据地确立民主政治制度的一个纲领性文本。《遂川工农县政府临时政纲》第一条规定:“凡从(事)劳动及不剥削他人以为生活的男人和女人,如工人、农民、士兵和其他贫民,都有参与政治的权利”[41(P71)。1931年11月,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广泛人民性的“人权宣言”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在红都瑞金颁布,宪法大纲对人民的政治权利有了许多明确规定,比如:“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又比如:“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苏维埃公民在十六岁以上皆享有苏维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直接选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的地方的政治事务”,再比如:“工农劳苦民众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保障妇女解放,承认婚姻自由”等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颁布,使广大人民群众第一次享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各项政治权利,中央苏区人民的选举热情普遍高涨,参选率竟高达80-90%。随后,许多根据地在中央苏区的示范和影响下,人民的政治权利及其他基本权利也得到了较好保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人民应享受的种种政治权利,是中国共产党实行人民民主、保障人民人权的伟大尝试,对抗日战争时期乃至建国后的人权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3.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人权建设实践成就。

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中国共产党从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出发,停止了没收地主土地和武装推翻国民党南京政府的方针,将争取民族解放、保障人民生存权作为建设重点,这时的人权建设与土地革命时期比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一是在人权保障的内容上,将民族生存权和人民生存权作为人权保障的重点;二是在人权保障主体上,从过去只保护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的人权,扩大为现在保护除汉奸以外的全体民众的人权,享有人权的民众空前广泛。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人权建设不但取得重大成就,而且独具特色:

第一,把捍卫中华民族生存权作为首要人权。生存权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首先提出来的,并在后来成为了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重要武器。生存权首先是指人的生命在生理意义上得到延续的权利,其次是指一个国家、民族的人民在社会意义上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权利。由此可见,生存权是包含了政治、经济等多种内容的综合性权利。大家都知道,一部近代中国史,实际上就是一部中国人民逐渐丧失生存权,人权被无情践踏的历史。正因为如此,对于广大中国人民来说,首要的人权则是国家独立权和民族生存权。1931年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九·一八”事变之后,揭开了侵略中国的序幕,中华民族危机空前严重,引起了当时中国社会矛盾的根本性变化和各阶级关系的明显变动,当中华民族与日本帝国主义之间的矛盾上升为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时候,中国共产党承担起了民族救亡的重任,领导人民为争取和实现中华民族生存权而进行不懈斗争。1935年,中国共产党发表的《为抗日救国告全体同胞书》,号召一切不愿做亡国奴的中国人民勇敢起来抗日救国,为中华民族生存、国家独立和领土完整而战,“为人权自由而战”[5] (P33)。1937年2月,中国共产党以中华民族的生存兴亡大义为重,通电国民党南京政府,提出了停止内战、一致对外以及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正确主张。当抗战全面爆发后,中共中央则进一步号召全国各族人民,为民族独立、民权自由、民生幸福这三大目标而努力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的大力倡议、不懈努力和积极推动下,逐渐凝聚了中华民族各方力量,终于组成了全民族抗日统一战线,为抗战的最后胜利奠定了基础。

第二,把保障人民基本政治权利与民主自由作为重要人权。政治权利是更高层次的人权,是各项人权的最集中体现。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明确指出,抗日与民主运动紧密相联、不可分割,抗日与民主运动互为条件,“民主是抗日的保证,抗日能给予民主运动发展以有利条件”[6] (P271)。在此基础上,中国共产党认为,政治权利与民族生存相辅相成,提出了政治权利在抗战胜利中的重要作用,“争取政治上的民主自由,则为保证抗战胜利的中心一环。”[6] (P266) 为了保障人民基本政治权利与民主自由,中国共产党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令,明确规定了抗日人民应该具有的政治权利和民主自由,并把人民的政治权利和民主自由与人民的武装抗敌自由相结合。比如,在《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中宣布:“全国人民除汉奸外,都有抗日救国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武装抗敌的自由。”[7] (P355) 又比如,在中国共产党党内指示《论政策》中,明确了党委政府在保护人民政治权利和民主自由中的作用,要求各地区党委政府“应规定一切不反对抗日的地主资本家和工人农民有同等的人权、财权、选举权和言论、集会、结社、思想、信仰的自由权,政府仅仅干涉在我根据地内组织破坏和举行暴动的分子,其他则一律加以保护,不加干涉” ,[6] (P768) 从而使享有政治权利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再比如,在《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明确规定:“除司法系统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其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问或处罚。”[8] (P787) 这种规定在以前是很少有的。为了在抗日根据地实行民主政治和保障人权,中国共产党提出按照“三三制”原则普选建立抗日民主政权,保障各阶级阶层人民参与政治、当家作主、执掌政权,并在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为了进一步扩大抗日根据地人民的政治权利,中国共产党颁布了《抗战时期施政纲领》,规定参议会和政府要实行民主政治,采取直接、普遍、平等、不记名选举制。依据《抗战时期施政纲领》,1940年5月开始,在晋察冀边区开展了大选举运动试点工作,对区县级以上各级政权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成员进行民主选举,得到了广大选民的积极响应。与此同时,其他各抗日根据地也按照《抗战时期施政纲领》要求,普遍开展了大选举运动。独具特色的“三三制”民主政权建设,使抗日民主根据地人民的民主政治权利和基本人权得到了较好保证,从而出现了个人心情舒畅、共同团结抗日的良好局面,也使根据地成为争取人权和保障人权的模范地区,为抗日战争的最后胜利提供了保证。

第三,人权保障法律化是抗日战争时期最大特色和巨大成就。抗日战争时期是中国共产党人权建设发展的鼎盛时期,其明显标志是各抗日民主根据地制定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条例。从1940年到1943年4年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个抗日民主根据地就先后颁布了十多项“保障人权条例”,这些条例主要有1940年11月颁布的《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1941年1月颁布的《津浦路东各县人权保障条例》,1941年4月颁布的《晋西北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1941年11月颁布的《冀鲁豫边区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1941年12月颁布的《淮海区修正人权保障条例》,1942年1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1942年5月颁布的《津浦路西保障人权财权条例》,1942年6月颁布的《晋冀鲁豫边区政府保护敌占区人民办法及优待朝鲜人民规程》,1942年11月颁布的《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1943年2月颁布的《渤海区人权保障条例执行规则》,1944年2月修正的《苏中区人权财权保障条例》等。这些根据地的人权立法内容基本相同,比如,规定了抗日人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徒及信仰之自由。又比如,规定人民群众享有平等的民主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人民不受司法非难权利。再比如,保证人民享有检查揭发官僚主义及清除政权中贪污腐败分子等权利。那时的中国共产党深知,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是其生存、发展的最基本权利,比如在1942年1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中,明确规定了边区人民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保障边区一切抗日人民的私有财产权及依法之使用及收益自由权(包括土地、房屋、债权及一切资财)”[9]。中国共产党在各抗日民主根据地广泛推行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 推进人权保障法律化,使得人权观念在各抗日民主根据地深入人心,为抗日战争取得最后胜利起到了重要作用。这种人权保障广泛法律化的做法,在当时的环境下具有特殊意义,就是在当代社会仍不失其先进性。

4.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人权建设主张。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社会阶级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中国人民同蒋介石南京政府的矛盾重新突显,中国共产党为了广大人民的利益,明确提出了“和平、民主、自由”的口号,并努力联合各种民主力量为和平建国而奋斗。然而,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政府却逆历史潮流而动,悍然发动了反共反人民的内战。虽然这时期中国共产党政权比较稳定,但却是与国民党蒋介石进行大决战时期,特殊的环境使得中国共产党在这一时期提出了一系列人权主张。

基于特殊环境和特殊时期,中国共产党的人权主张主要为:废除国民党一党专制的独裁统治,实行人民民主制度,保障广大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权利等等。这些人权主张主要是在中国共产党制定的一些方针、原则、宣言中体现出来。比如,在1946年4月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中共提出了人民应该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民主自由权利的主张,以及实现这些权利的物质保障。又比如,在1948年公布的《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中,提出了人民管理政权机关,人民按照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的原则选举各级代表,各级代表会选举政府,人民对各级政府有检查、告发及随时建议之权等等主张。再比如, 1947年10月1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公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提出一系列人权主张:废除封建剥削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没收蒋介石、宋子文、孔祥熙、陈立夫兄弟等四大家族和其他首要战犯的财产,没收官僚资本,发展民族工商业,改善职工生活,救济灾民贫民;保障人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项自由;承认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的权利。毫无疑问,这些人权主张对推进解放区的民主政治建设,对推动国民党统治区人民争取民主和人权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争取人权,保障人权,实现民主的号召下,中国共产党的人权主张唤起了广大民众的尊严,激发了人民的人权意识、民主意识和自由意识,为新中国的人权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人权实践建设的启示

1.国家主权是人权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

中国人民争取人权斗争的百年历史告诉我们:帝国主义血腥屠杀中国人民,掠夺中国人民的领土、资源和财富,虽然已经成了历史,但中国人民从鸦片战争以来一百多年的民族灾难和几千万同胞流血牺牲的惨痛历史教训中,深深懂得了一个真理: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必须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准则,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回顾1840年以来的100多年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世界上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强国都侵略和欺负过旧中国。在那种“强权即公理”的年代,中国人民几乎无任何人权可言。残酷的史实使我们深深地懂得:中国只有在获得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获得了整个国家在世界上应该享有的权利,才有中国人民个人人权,这是中国一百多年苦难历史得出的必然结论。中国的历史和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人民的苦难史都表明,国家主权是人权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国家的独立与完整就没有人民的一切。主权永远高于人权,人权只是从属于国家主权,只有维护国家独立主权,才能保障人民的人权,一个国家一旦丧失了主权,失去了国家独立和民族尊严,人民的人权就无从谈起。无论过去、现在、将来,这都是颠扑不破的真理。

2.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是中国人民人权实现的可靠保证。

近代以来,中华民族面临着两大历史任务:一是求得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二是实现国家繁荣富强和人民共同富裕。这就是中国人民长期追求的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与此相联系,在中国要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具备两个前提:第一,必须解决整个国家、整个民族的集体人权问题,即国家独立和民族尊严;第二,需要解决全社会有一个实行民主及法制,从而保障公民人权的社会环境及社会制度。但是,如此艰巨的任务,不是任何个人所能够完成的。总结历史,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以林则徐、魏源、龚自珍为代表的地主阶级革新派,还是以洪秀全为代表的农民领袖,或者是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改良派,都没有在中国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虽然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中国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为中国人权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仍然没有能够改变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性质,因此,也就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人权问题。中国共产党诞生以来,在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不断推动中国民主和科学的进程,为在中国推进民主、保障人权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心任务,概括起来就是争取民主和人权,主要包括政治上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经济上争取农民的土地权、工人的劳动权等等。通过以上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人权建设发展历史的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在为中国保障人权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中国民众人权的实现与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是分不开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同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是相统一的。如果说,过去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是中国人民人权实现的可靠保证,那么,现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仍然是中国人民的人权建设不断深化以及实现中国梦的可靠保证。

3.民主政权的建立及相对稳定和平的环境是人权建设的重要保障。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中国共产党的人权建设实践表明:人民政权没有建立,就不能以法律、条例的形式对人权建设予以规范,人民的人权保障就难以完全真正地落到实处,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人权建设只能停留在人权观及人权主张上就是例证。而在长达28年的斗争中,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人权建设取得重大成就:一是由于建立了抗日民主联合政府,享有人权的民众空前广泛;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敌后抗日根据地,相对于抗战前方,有一个较稳定和平的环境。今天,我国处在一个稳定的和平环境中,有了一个强大的人民民主政权作保障,相信我们一定能够排除各种干扰,在人权建设上取得更大成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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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学院党史教研室.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2册)[G].1979.

[6] 毛泽东选集(第1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7] 毛泽东选集(第2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8] 董云虎.世界人权约法总览[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

[9]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N].解放日报,1942-01-01.

责任编辑查昆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