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正义难题的现代解答

2014-06-09 10:46王柱国
关键词:人权保障反腐倡廉

[摘要]正义是什么?这是一个曾经困扰了人类二千年的难题。西方古代的思想家曾经给予了不同的答案。在17世纪,基于“人权保障”和“权力制约”的正义观被提出,到20世纪中叶在全世界获得了基本共识。但是就每一个具体国家而言,正义社会的建设内容本身需要根据各自的国情和时代要求而确定。基于生产力落后以及封建官僚传统这一国情,我国正义社会的建立具有鲜明特色:以“生存权保障”为核心建立权利保障制度,以“反腐倡廉”为基础建立权力监督制度。

[关键词]正义难题;人权保障;经济正义;生存权保障;反腐倡廉

[中图分类号]D08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4917(2014)03003005

一、正义难题:什么是正义

“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1]这是当讨论“正义是什么”这一难题时,人们最为喜欢引用的名言。的确,自有人类社会存在,就会产生正义的问题,因为正义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正当的、合理的关系,因此可以说,“正义的本质是特定的伦理时空范围内特定的人类共同体普遍认为的可以实现该共同体价值最大化的最优价值选择。”[2]然而,这个正义或者说这个共同体最优价值到底是什么呢?从古至今,诸多哲学家、思想家对此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却依然达不成完全的共识。这里不妨先将西方古代和中世纪有影响的正义(社会)观予以检视。

被誉为西方哲学奠基者之一的“柏拉图”提出的“正义观”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至今仍启迪着世人。柏拉图的正义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否存在一个超于个人利益之上的客观的、普遍的正义。对于当时影响甚大的智者学派而言,答案是否定的。色拉叙马霍斯认为“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而格劳孔认为,正义是人们为了趋利避害而订的法律或契约,守法践约则就是合法的、正义的;柏拉图则针锋相对,答案是肯定的。他认为,正义是至善的,这一至善是一个客观的、普遍的理念。世界上正义的事物则是对这一至善的模仿。第二个方面,那么这个正义的内容是什么呢?柏拉图认为,对于一个城邦或国家,其目标“并不是为了某一个阶级的单独突出的幸福,而是为了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我们的首要任务乃是铸造出一个幸福国家的模型来,但不是支离破碎地铸造出一个幸福国家的模型来,而是铸造一个整体幸福的国家。”[3]这个幸福的国家,具有四个德性: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前三个德性的和谐就是达到了正义。因此,一个国家的人民,根据其德性分配其位置、从事其工作。具有智慧的人担任统治者,这一部分人总是少数;具有勇敢德性的人为军人,为保卫者;而其他民众往往受欲望支配,适合从事生产,但是更需要培养节制的美德。当统治者、卫国者和生产者三个阶层“自己做其自己的事情”、即每个阶层做与其自己本性相适应的那一份工作的时候,那么,这个国家和社会就是正义的,是善的。[3]因此,就柏拉图而言,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正义制度,就是由代表智慧的统治阶层、代表勇敢的军人阶层和代表节制的劳动阶层组成的等级制度。需要注意,这三个阶层,都是自由人,而奴隶,则排除在外。

作为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在批判地吸取了老师的正义观的基础上,提出了普遍的正义和特殊的正义。普遍的正义是指社会成员与城邦的关系,而特殊的正义是指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普遍正义,即政治正义,首先指出城邦存在的目的就是追求至善、追求所有公民获得幸福;其次,要实现城邦这一目的,最佳的方式是建立中产阶级执政的混合政体,这是根据德性——中道——建立的最好政体。不过,亚里士多德更为知名的正义观就是对特殊正义的分析。这类正义,可划分为分配正义、矫正正义和交换正义。分配正义,是指根据社会成员的“价值”按比例公正地将公共资源或社会财富、名位分配给他们。这种价值的区分,涉及对公民的血统、财富、地位、品质、才能等各种因素的考量,因此主张“只有良好的出身、自由人的身份和财富才可以用作竞争官职的理所当然的根据”。 矫正正义关注的是双方的损失以及补偿,而不论人本身价值量的大小,即不论是好人还是坏人,法律一视同仁。交换正义是指双方自愿的等价交换。[4][5]需要注意,亚里士多德讨论的正义,不适用于奴隶或者野蛮人,只是针对本国的自由民。因此,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无论所主张的国家正义或社会正义有何不同,但都是以承认奴隶制为前提的。

第12卷第3期王柱国:人权:正义难题的现代解答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7月

古代自然法学派,其正义观对后世同样影响深远。虽然古代自然法学派横跨希腊后期和古罗马帝国时期,但是其正义观一以贯之,可表述为:“正义就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东西。正义包含的首要义务是不损害他人。”[6]最有代表性的人物是罗马的西塞罗,他提出了自己的正义国家观。首先,他认为:“国家乃人民之事业,但人民不是某种聚合的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统治者管理国家就是要让公民生活幸福,并且使这种生活荣耀尊贵,避免败名和耻辱。”这些都与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是一致的,不同的是:第一,在一个国家里,任何人都是平等的,不承认奴隶制度的正当性。第二,其正义观与法律、权利相挂钩,少了道德上的意义。他说:“法律是允行禁止的正确理性,它允许做应该做的事,禁止相反的事。”“每个国家和城市的特定职能就在于保证他的每一个公民都可以自由地不被干扰地享有他的财产”。 [7]

中世纪的正义观是神学正义观,这种正义观的理论框架是:“从逻辑渊源上看,正义是上帝(神的理性)的逻辑产物;从现实表达来看,正义是一种正当习惯(自然法);从诉求路径来看,正义强调对上帝权威的信仰。”[8]对奥古斯丁而言,正义不仅仅是柏拉图谈到的智慧、勇敢、节制、和谐一致形成的正义,也不仅仅是柏拉图和西塞罗所指的“各得其所”,更重要的是对上帝的爱和侍奉。对于奥古斯丁而言,虽然承认国家需要正义,但是国家本身就是非正义的,因为国家是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管理,人与人不平等,这违背了上帝人人平等的本意。[9]对于阿奎那来说,除了正义就是服从上帝之外,还强调正义与法律的一致性,其目的就是“当它们以公共福利为目标;或就其形式来说即当它们使公民所承担的义务是按公共幸福的程度实行分配时。”[10]120-121

综上所述,这些伟大的思想家虽然对于何为正义国家或正义社会有着某些共同的标准:“公共幸福或者公共利益”,但是在具体内容有着差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承认奴隶制度的正义性,而古代自然法学派、奥古斯丁和阿奎那否认了该制度的正义性;柏拉图认为在一个自由的城邦中最好的制度是根据智慧确立等级制,而亚里士多德认为最好的政体是中产阶级执政的混合政体并实行法治;古代自然法学派认为人的平等性来源于自然或宇宙的理性,而神学家们认为来自于上帝;奥古斯丁轻视世俗国家的正义,而阿奎那却重视国家和法律的正义,也认可封建等级制和教阶制的合法性[10]159。

二、人权保障:西方对正义难题的现代解答

如前文所述可见,“什么是正义”这一问题的答案往往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奴隶制是正义的,在欧洲中世纪,封建等级制是正义的。然而,当历史走到16世纪的时候,那些认为人与人不平等的正义观开始遭到了人们的质疑,自然法学家和圣经提出的人人平等的观点开始不愿意仅存在于哲学和天堂,希望回到真实的人间,建立一个人人平等的正义社会。

这一历史的重大转向,其标志可追溯到德国马丁路德1519年开启的宗教改革。针对当时教会的腐败以及对圣经解释的垄断,提出了“因信称义”:“因为神的义,正在这福音上显明出来;这义是本于信,以至于信。如经上所记: 义人必因信得生。”(《罗马书》1:17)因此,路德一方面主张“信仰具有一种没有限制的自由”,另一方面否定教皇、主教、神甫、修士等“属灵阶层”的特权和在个人得救中的中介作用,人人都是祭司。这样,路德开启了在信仰领域的人人平等的大门,每一个人都可以凭借《圣经》与上帝直接交流,通过自己阅读、理解《圣经》得以获得上帝的救赎。有人指出:“他在信仰问题上为自由打开了一个缺口, 以神学的语言提出了自由、平等、理性等世俗的价值观念”[11],这为将来建立一个人人平等的正义社会指明了一个方向。

到了17世纪,基于自古希腊以降的正义理念、英国源远流长的文化传统以及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需要相结合,洛克在他著名的《政府论》中提出了基于自然权利的正义观,为后世建立正义社会提供了理论依据和理念模型。洛克认为,在确定一个正义社会应该是什么时,先要弄清楚一个政治共同体成立之前——即“自然状态”之下——人与人之间是什么关系。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处于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为什么会是这样子呢?这是因为,“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然而,自然状态存在着诸多不方便,包括“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因此,有必要建立政治社会(国家),组建政府,将“他们托庇于政府的既定的法律之下,希望他们的财产由此得到保障。”这样,理性的人们通过契约的方式,让渡自然法执行权,建立了国家和政府。“世界上凡是在和平中创建的政府,都以自由为开端,并基于人民的同意而建立的;”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自由、平等、财产这些自然权利,为了防止政府违背其目的,就要确保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由不同的部门来掌握,因为“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相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12]。这样,洛克就完成了正义社会的构建:这是一个人人平等的社会,国家和政府存在的正当性是为了保护公民一出生便享有的自然权利。

洛克的正义观,与美国建国之父们产生了共鸣,他们在洛克正义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美国社会的正义观,并通过宪法予以实施。在1776年7月4日,为了宣告北美独立革命、脱离英国的正当性和必要性,13个英属殖民地发布了《独立宣言》:“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在1787年制宪会议时,美国国父们认为,“要形成一个以人管理人的政府,最大的困难在于,你首先必须使政府能够控制被统治者,其次,必须迫使政府控制自己,对政府的首要控制乃是依赖人民。”为此,吸取了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理论精髓,国父们构建了一个“正义制度”——宪政。宪政的核心就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和制衡,因为“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部分人手中,均可公正地断定是暴政”。 [13]

当历史进入到20世纪下半叶的时候,随着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人们以为正义难题得到了彻底的解决,人们可以在宪政和人权的保障下幸福生活。然而,虽然科技高速发展、社会财富迅速增加,但是贫富日益分化。在美国,在20世纪50年以来,对外相继发生了朝鲜战争、古巴导弹危机和越南战争,对内则有麦卡锡主义、黑人反种族歧视运动、校园学生运动,等等。这些情形,反映了洛克当年谴责的人奴役人、人压迫人的“战争状态”远没有消除。对此,罗尔斯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最后以一本《正义论》回应了正义在那个时代提出的难题:正义是什么。在罗尔斯看来,核心问题是如何化解自由与平等的冲突,即在自由竞争中贫富日益分化的难题。罗尔斯设计了一个“无知之幕”,理性的人们处于该“无知之幕”下必然选择如下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即差别原则);并且,(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即公平机会原则)。”[14]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公平机会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这个原则意味着,在社会资源或经济资源(包括收入、财富、权力地位、领导职务等等)有限时,每一个人有权利自由平等地参与竞争;同时,虽然自由竞争必然会导致资源分配有所差异,但是应选择一个最大限度保障弱势群体和最少受惠者的制度安排。罗尔斯这一社会正义观的提出,虽然引起不少的争议,但是它对美国乃至全世界的社会福利制度的建立或维护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石。

如上所述,从近代到现代,诸多西方思想家相继对“正义难题”提供了答案,并形成了基本的共识:人权保障,即人人享有不可剥夺的生命、自由、财产等基本权利。“人权保障”这一原则,已经获得了全世界的共识。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又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不过需要注意,“人权保障”这一原则共识并非一劳永逸解决了“正义难题”。实际上,不同时代、不同国家,都有着不同的传统,面临着不同的问题,因此,具体到一个时代、一个国家,则需要在“人权保障”这一原则下提出自己的理论、建立适宜的制度,以回应时代给出的正义难题。洛克是如此,美国国父们是如此,罗尔斯也是如此。

三、实现人权保障:当代中国对正义难题的回应

对于我国而言,当年毛泽东同志领导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领导建设社会主义,同样也是对那个时代“正义难题”的回应。诚如美国学者特里尔曾指出的:“他以铲除所有的不平等让社会进入一个新时代为毕生使命”。[15]但是由于历史和个人认识的局限性,毛泽东同志在领导全国人民建设正义社会的过程中,走了不少弯路,出了不少问题。这主要表现在,认为绝对平均主义(“一大二公三纯” 一大:基层组织(如人民公社)的规模越大越好;二公:公有化的程度越高越好;三纯:社会主义的经济成分越纯越好。——笔者注。)就是正义。但是,其正义社会——一个民主、独立、富强的中国之理想依然激励中国人民不断探索适宜于中国国情的道路和制度。

在批判吸取了毛泽东思想的基础上,邓小平针对当时我国生产力落后以及计划经济这一现实困境,首先以“经济正义”予以回应。他首先指出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本质是经济原则:“第一是发展生产,第二是共同富裕”,“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时期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生产力,使社会物质财富不断增长,人民生活一天天好起来……社会主义财富属于人民,社会主义的致富是全民共同致富。”[16]其次,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级分化。”“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当然,邓小平也认识到,经济正义的实现,也需要良好的政治法律制度予以保障,尤其是我国具有深厚的封建官僚传统,法治意识比较单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而制度不好却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为此,邓小平提出了“制度正义”观:第一,反对特权。“从国家的干部制度、领导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而且,特权带来官僚主义,“官僚主义现象的主要表现和危害是:高高在上,滥用权力,思想僵化,人浮于事,机构臃肿,……”。第二,保障公民民主权利。“政治上,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并能够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要切实保障每个人的民主权利,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通过加强法制来保障民主。我们必须使民主法律化、制度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会因为个人(领导者)的改变而改变。”[17]

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我国正义社会的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以法治和人权保障为核心 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制度,同时又有着鲜明的时代烙印和中国特色。首先,凸显对生存权的保障。生存权是首要人权,对于现阶段的中国更突显其重要性。一个人要行使自由、实现自我价值,前提就是生存。因为中国人口近14亿,人均资源贫乏,发展较晚,与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我国相对贫穷。即使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2013年经济总量已经居于世界第二位,但是人均GDP仅排名86位。因此,我国目前首要的任务是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此外,我国已逐步建立了系列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制度,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其次,重视财产权的保障。除了《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之外,尤其是在2004年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最后,民主监督体制初步建立。我国现行宪法赋予了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五条)、“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第四十一条)。此外,我国制定和完善了诸如《国家赔偿法》《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

然而,毋庸讳言,在我国建设正义社会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社会和时代又提出新的正义难题。近几年来,民众对我国社会存在的种种不公反应强烈,排在前几位的有:反腐倡廉、收入分配、社会保障、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 如2013年两会公众最关注的热点问题依次是:“反腐倡廉、收入分配、食品安全、稳定物价、医卫改革、完善社保、生态环境、官员作风、新型城镇化、法制完善、经济政策、机构改革、异地高考、国防建设”。孙震:《全国两会:公众关注民生诉求升级 关注热点首推反腐倡廉》, 载《中国青年报》2013年3月19日;2014年两会公众最关注的热点问题依次是:“环境治理、反腐倡廉、社会保障、食药安全、稳定房价/物价、网络管理、户籍改革、司法改革、医疗改革和社会风气”。王梦婕:《全国两会将至 环境治理超过反腐成第一民意热点》,载《中国青年报》2014年2月27日。针对这些问题,以习近平为首的党中央提出了解决的新思路、新观点,比如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社会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反腐倡廉方面,十八大首次把党的纪律建设作为一个专门的问题来阐述、进行要求,并且第一次在党代会的报告中提出了建设廉洁政治的目标,要求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近两年来,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中,也反复强调党在反腐败方面的决心和勇气,并且特别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18]

从上述可知,自建国到今天,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一直在探索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本质上就是对“正义是什么”这一难题的回应。由于各国的文化传统、经济基础、社会环境和时代要求并不一样,我国正义社会的建立既不可能照搬他人经验也不可能一蹴而就,注定是一个艰难且漫长的过程。但是不管如何,正义社会的目标与其他国家建立正义社会的目标是一致的:“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19]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版,第298页。

[2]李龙强:《政治正义的本质、价值与测度》,《学术界》2012年第2期。

[3][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8 年版,第19、46、133、377、144-145、154-156 页。

[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苗力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91、92、94、95页。

[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34、97、140页。

[6]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第一卷),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63页。

[7][古罗马]西塞罗:《国家篇》,沈叔平、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3、146-147、196、189页。

[8]彭忠礼:《论中世纪自然法学的神学正义观》,《北方法学》2008年第3期。

[9][古罗马]奥古斯丁:《上帝之城》(上卷),王晓朝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44页。

[10]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

[11]姜守明:《路德“因信称义”说之于民族国家的意义》,《世界历史》2009年第6期。

[12]洛克:《政府论》(下),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4、77、64、91页。

[13]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1、240页。

[14]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02页。

[15]肖延中:《外国学者评毛泽东:从奠基者到“红太阳”》,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1997年版,第6页。

[16]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171-172、149、373页。

[17]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327、322、146页。

[18]朱竞若、刘杰、陈伟光等:《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一论学习贯彻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讲话》,《人民日报》2013年01月24日,第1版。

[19]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2年12月5日,第1版。

Abstract: What is justice? This is a difficult question which has been plaguing mankind for two thousand years. Many western thinkers in ancient times put forward different answers. The concept of justice based on human rights was proposed in the seventeenth century and accepted in the world in the middle of the twentieth century. However, every nation must carry on the construction of its justice society according to its national conditions. At present, the justice society construction in China has two characteristics: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existence and anticorruption.

Key words:problem of justic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economical justice; survival right guarantee; anticorruption

(TrCui Xianquan)

(责任编辑张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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