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娜,宋龙飞,胡朝霞,张传武,左小云
(1.淮南师范学院 财务处,安徽 淮南 232038;2.安徽大学 管理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9)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现象是严重的企业财务信息失真问题。尽管各国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越来越大,然而因为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监管困难与监管的缺位,以及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复杂性,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事件仍然屡禁不止,始终不能得到严格和有效的防控[1]。从20世纪的安然财务丑闻的曝光,到我国的银广厦的倒塌,再到最近几年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的浮出水面,财务造假新闻的频现让全社会对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质量非常担心。物必先腐而后虫生,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必定是以公司内因为主、社会环境为辅的内外因交织造成的恶果[2]。因此对作为创业板第一支被曝光的财务造假公司——万福生科的财务报告的研究能够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防止和财务报告质量的提升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本文将以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为分析基础,探究其财务造假的手段,从上市公司外部宏观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会计人员行为自律等方面分析公司上市在提升财务报告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268)从2003年成立的湖南省桃源县湘鲁万福有限公司到2009年变更为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经过6年的发展,注册资本增长到5000万元,并于2011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上市后,其注册资本变更为6700万元。万福生科主要经营项目为稻米深加工,以稻米为加工原料生产大米淀粉糖、大米蛋白粉、米糠油和食用米等产品。
2008年万福生科财务报表显示其净利润为2566万元,到2011年年度财务报表显示其净利润为6027万元,增长率为134.88%。如此高速度的发展必定会使公众认为这是一家前景较好、投资回报率较高的企业,但是上市仅一年后,万福生科在2012年9月14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因涉嫌违反有关证券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的 《立案稽查通知书》。其后在2012年10月25日,万福生科发布公告承认其在2012年中报中财务造假,这份中报更正报告中显示:万福生科虚增营业利润1.88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46亿元,虚增利润4023.16万元,而且隐瞒了公司上半年循环经济型稻米深加工生产线项目长期停产的事实。
通过万福生科的公告我们可以看出其主要是通过虚增销售收入的方式来粉饰财务报表,但是通过媒体和相关监管部门调查公布的结果来看,其财务造假手段主要有四种:
第一,万福生科通过虚构销售合同来虚增销售收入。
第二,虚增的销售收入导致资产的增加,万福生科通过预付账款和在建工程来消化虚增的资产。
第三,从证监会公布的资料来看,万福生科通过300多个个人账户来虚增原材料、虚增销售收入、虚增利润等整个生产销售环节。
第四,万福生科不仅操纵销售收入,同时还操纵销售成本,据报道其根据真实的“投入产出比例”虚拟采购、生产和销售流程,炮制虚假购销合同、假入库单、假检验单、假生产通知单等。
从以上四种方法中我们可以看出万福生科在财务造假中可谓是费尽心机,但是从其招股说明书中我们可以看出这样一个事实,对于大量的存货并未计提过相关的存货跌价准备,万福生科是以粮食为主要原材料进行加工的企业,粮食在存储过程中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对于这种风险性极高的原材料万福生科却未对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实在让人难以理解[3],我们可以通过以下表格来了解万福生科的存货的相关情况:
通过表1我们可以看到万福生科在其招股说明书中对其大量存货从未计提过相关的减值准备,导致虚增资产,营造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的景象,其不惜粉饰报表虚增资产来达到上市的资格。
表1 “万福生科”存货相关情况 (单位:万元)
对于万福生科财务造假,其实我们可以通过其每年对外发布的财务报表就可以看出其中的猫腻和漏洞,通过比对万福生科的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数据,我们不难发现其销售收入是逐年增长的,进而净利润也是处于增长的状态,但是对于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的比对,我们发现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小于利润表中的净利润。
外部监管包含行政监管和法律监管两方面,图1展示了上市公司的外部监管体系。审计和财税部分负责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指导和意见反馈,而证监会主要是对信息披露进行监管,这些监管部门只具有调查核实和信息披露监管的能力,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和处罚权力有限,不能起到全方位的和实时的监督作用。同时,由于相关的法律规章不完善,出台和修正法律法规的速度较慢,执法部门没有很强的执行力,执法效率低下,使得一些规章制度失去了应有的作用。万福生科长达四年的财务造假中,证监会未能及时发现,审计独立性缺失,平安证券与中磊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受利益驱使与万福生科共同造假、甚至成为财务造假行为的主要推手。正是由于上述监管的缺位,特别是行政部门监管权力分散、监督形式和审查内容单一滞后,导致万福生科在财务造假的泥沼中越陷越深。笔者认为相关的职能部门要深刻反思这次财务舞弊案件的始末,对于可疑的数据应该及时通报。
图1 上市公司外部监管体制
从万福生科的公司治理情况可以看出其根本就没有实行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董事长一家独大、一言堂最终导致了财务造假的发生。有关企业内部控制的研究已经比较成熟,但是在执行内部控制和设计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内部控制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加强。在内部控制的执行中,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意识还不是很强,没有很好地认识到风险管控的重要性。财务人员对内控意识的淡薄也是导致内部控制执行力不强的原因之一。
从万福生科的财务资料可以看出,其原始凭证、会计凭证、会计报表都存在失真的现象。会计原则和会计政策的选择为会计造假提供了便利,我国实行权责发生制,这种制度导致企业在确认应收应付时操纵确认时间,如提前确认收入推迟确认费用;对于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确认等,在实务中大多公司利用“长期待摊费用”和“在建工程”来粉饰报表,案例中的万福生科正是利用“在建工程”来消化其虚拟的资产。对于会计政策的选择,本案例中万福生科则是选用了对存货减值准备的计提来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这些造假的手段可以反映为会计职业道德的缺失,也可以理解为会计人员诚信的缺失。
有关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与会计信息质量的研究已经有所突破,主要论证了两者之间存在着正相关。COSO(1992)发布《内部控制——整体框架》报告时发现,非舞弊公司中的独立董事所占比例比舞弊公司大;非舞弊公司的独立董事的任期比舞弊公司长,非舞弊公司中独立董事所持股权比例比舞弊公司高[4]。张晓岚、张超、吴东霖 (2009)研究了2003-2007年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比例和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性,结果证实,两者存在负相关性,即独立董事比例没有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5]。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着很多问题。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制度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但是在实际公司治理中,独立董事并没有很好的发挥其作用,大股东或董事长在很大程度上架空了独立董事的权限。本案例中万福生科的董事长独断专行,在公司治理中存在着严重的一言堂现象,导致监事和独立董事形同虚设。在选聘程序上,《指导意见》规定由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在这种情况下,选聘的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就很难保障了。关于独立董事的薪酬激励等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导致其在履行职责中没有发挥好其作用的重要原因[6]。
政府部门在为企业服务的同时,也应该加大对信息的共享。税务部门在税务征管和税务评估稽查环节,针对异常的数据应该进行分析核查,特殊情况进行上报,并和财政、证监会等部门信息共享。同时,加大处罚力度,对于万福生科的IPO造假,2013年5月,证监会公开了处罚措施-万福生科公司被罚30万元,董事长龚永福和财务总监二人终身禁入证券市场。但时至今日,公司和主要负责人没有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和相应的刑事处罚。徐相钦(2013)深入研究了国内外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并比较了造假成本和处罚结果[7]。在国外,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处罚非常严厉,如:安然事件中,公司罚款高达1.80亿美元,被迫破产,CEO入狱24年;世界通信造假案亦使得公司破产,CEO获刑25年。而国内造假案中,绿大地募集资金高到3亿,财富增益达十数亿,最终面临的处罚为:董事长获刑10年并处罚金60万元,绿大地公司罚处400万元;银广夏案中,只追究了保荐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的责任,同时吊销注册会计师和中天勤事务所的职业资格和业务许可证。从国内外对上市公司的处罚力度看,国内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成本较低、处罚轻。特别是在万福生科的造假事件中,公司和内部管理部门受罚力度和造假成本尤其小,不能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借鉴美国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大幅提高造假案件的处罚力度,提高造假成本,用高额罚金、严厉的民事和刑事责任织成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不敢轻易触碰的红线;同时,建立针对上市公司的公众监督平台,以投资者的集体合力制衡董事会和管理层;尽快完善和出台相应的监管法律法规,明确监管部门职责,避免九龙治水的现象,形成高效合理的执法体系。通过这一连串的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建立一套完整高效的高质量财务报告保障体系。
1992年COSO委员会发布了 《内部控制—整合框架》,这份报告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建立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在随后十几年中斯通等财务丑闻的爆发让人们更加认识到了内部控制的重要性。为此COSO委员会在结合 《奥克斯利—萨巴斯法案》的基础上,于2004年发布了《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即ERM框架,该框架的发布标志着内部控制的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ERM框架将企业管理的重心由内部控制转为风险管理,强调在内部控制体系中风险的重要性[8]。
针对企业财务信息失真,可以考虑从内部控制的环境建设、目标设定、风险的评估与应对、信息与沟通和监控制度建设这五个方面来促进企业财务信息质量的提高。在设置内部控制时,要合理设置岗位,确保岗位职责权限明晰,规范各项业务流程[9]。对于风险的评估与应对应该从全面风险管理出发,找出风险点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措施,笔者建议采用PDCA循环法来加强风险的管理。PDCA循环又叫戴明循环,是美国质量专家戴明博士提出的,它是由美国质量统计控制之父Shewhat(休哈特)提出的PDS(Plan Do See)演化而来的。PDCA循环分为计划阶段、设计和执行阶段、检查阶段和处理阶段组成,如图2所示。在企业内部风险控制的管理中可以采用PDCA循环的四个阶段来有效的加强风险的评估和应对能力,在企业各部门组织活动开始前对各部门的活动进行总体的设计评估,找出风险点和应对措施,然后在执行实施环节采用P环节的策划方案,待方案实施(D环节)以后在C环节对方案进行检查,找出其中的不足,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措施,在A环节中对上一环节总结的问题进行处置。
图2 PDCA循环
我国著名会计学家阎达五教授认为,为了达到不做假帐这一基本要求,应该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11]。所以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有助于财务报告质量的提升,我国的会计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是: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
但是在现实工作中会计职业道德的履行情况令人堪忧,为此应该加大会计职业道德培训力度,定期组织专家对会计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的培训,通过讲授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和反面案例来加强从业人员对会计职业道德重要性的认识。会计从业人员的档案管理是一个很好的基础,应该对所有会计从业人员的诚信情况进行实时登记,并且这种信用信息直接和会计人员的日常生活挂钩。加大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惩处力度,道德的约束力可能不及法律,这就要加大立法力度,通过将职业道德写入法律章程来约束会计人员。贺琼、杨海燕(2003)认为建立健全职业道德评价系统,可以成立一个道德委员会,并制定会计职业道德评价标准以及适当的评价方式[11]。扩大评价人员的范围,可以采用专家库匿名评审的方式来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该与会计的职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作为企业的监督部门,担负着监督企业日常的管理工作,但是两者在职责分工上有重合部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独立董事的职权主要是对公司的相关的财务、人事、业务以及重大交易进行监督,如果发现问题可以向董事会发起聘请相关中介机构的倡议,而监事会的职责是监督公司内部的财务状况、经理人员、高层管理者还有公司的董事的职权,看其行为是否合乎法律要求,如果发现公司的经营状况发生可疑的状况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调查并出具报告。从法规的定义上可以看出两者之间的职责范围的重叠部门,我们可以重新划分两者的职责范围,让两者之间相互监督相互促进。
在独立董事制度上应该以立法的形式来完善其参与其企业日常的监督,现行的《指导意见》只是规定上市公司必须配备独立董事,至于独立董事是否发挥了作用并没有过多的规定。笔者认为对于独立董事的相关工作应该以法规条文的形式予以确定,明确其职责范围,采用薪酬激励措施,证监会则负责审核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并予以通报。对已激励的措施可以采用正激励和负激励相互结合的方式来发挥其效用。
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反映了其生产经营的状况,财务报告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相关利益者的判断,所以完善和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质量是很有必要的。本文从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例出发,分析其财务造假的手段和原因并提出上市公司提高财务报告质量的途径,由于笔者水平有限,在数据采集和对策提出可能会存在不足,但是可以预见:随着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日臻完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质量会不断的提高。
[1]杨琳琳.关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研究[J].新会计,2013(10):36-38.
[2]鲁桂华.如何识别直接和间接利润操纵:以万福生科为例[N].第一财经日报,2013-05-04(A13).
[3]许爽.“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引发的会计诚信思考[D].北京:首都贸易大学,2013:5-6.
[4]McMullen D. A., Audit Committee Performance:An Investigation of the Consequences Associated with Audit Committees[J].Auditing,1996,15(1):87-103.
[5]张晓岚,吴东霖,张超.董事会治理特征上市公司信息纰漏违规的经验证据[J].当代经济科学,2009:(7):99-107.
[6]王厚霞.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会计信息质量相关性研究[D].济南:山东财经大学,2012.
[7]徐相钦.中外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监管比较与启示[J].财会月刊,2013,667(15):18-21.
[8]韩庆营.ERM框架下内部控制环境分析[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1:24-25.
[9]张坚英.对行政事业单位完善内部控制对策的研究[J].中国总会计师,2008(12):74-75.
[10]阎达五.“不做假帐”值得会计人员警醒[N].中国财经报,2001-07-05(001).
[11]贺琼,杨海燕.会计职业道德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3(4):97-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