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一杰
摘要:2012年3月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自79年以来的第二次修改,此次修改主要以保障人权为主题,围绕保障人权的思想对刑事程序进行诸多修改,改善以前控辩实力不对等以及辩护人、被告人权利保障不到位的情况,以限制公权力的运作,将原来原则性的程序条款具化成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条文以顺应依法治国的治国理念的推行。检察机关是作为国家公诉人和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参与司法程序也是国家权力的代表者,在刑事诉讼法向限制公权力方向改进的时候不可避免的会影响到检察机关的工作开展。为了能够更好的践行新刑诉法的理念,对刑诉法中与检察工作相关的修改进行揣摩和理解十分必要。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检察
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大体就分为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审判等几个程序,立案是案件的开始点,而刑事案件的立案分为职务犯罪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其中涉及职务犯罪的由检察院自侦,其他刑事案件则先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针对以检察机关作为侦查机关的职务犯罪的立案活动,对于必须由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的立案,检察机关有权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但是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行为,刑诉法并没有明确赋予检察机关监督职权,仅仅由最高检在《高检规则(试行)》予以规范。“然而,由于对公安机关立案不当的监督缺乏明确法律依据,这种监督可能效力不足,成为一种“软监督”——公安机关没有服从的义务。”①,其结果可能会导致检察机关难以监督而监督失位。刑诉法不管是对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还是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的规定并没有进行修改,故这里就略过。
鉴于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类似,并没有单独进行规定,故将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和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合并讨论,以下统称为侦查机关。新刑诉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新增加了送所规定,在将犯罪嫌疑人拘留后24小时之内必须将被拘留人送入看守所羁押,减少侦查人员在办公场所与犯罪嫌疑人的接触时间,其目的是将侦查人员的审讯尽量限制在有监控设备并且由司法行政机关参与的看守所内,达到防范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证的发生。“刑讯逼供的发生与侦查人员单方面控制嫌疑人关系密切,所以尽快把嫌疑人送至看守所,对防止刑讯逼供、保护干警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②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的时候,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之后必须在24小时之内送入看守所,否则存在程序违法,在后续审查起诉以及庭审活动中,该违法的程序可能会影响到法官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程序的违法可能会使法官内心对证据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从而影响到定案。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严格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送所并且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对审讯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样做一方面保护能够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另一方面也能起到证明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程序的合法性的作用,避免嫌疑人利用程序瑕疵拖延诉讼,浪费司法资源。新刑诉法增加了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的规定,对于应当逮捕的嫌疑人一般情况下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在特殊情况下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并且如果辩护人提出意见的应当听取其意见。检察机关应当以更加开放的态度来推行法治,作为侦查活动中独立的一元应当发挥其独有的作用,犯罪嫌疑人对逮捕的决定有疑问或者预侦活动有其他严重违法的情节的,应当听取嫌疑人的陈述并记录。这样有利于发现侦查活动的纰漏和不足,对有不符合逮捕条件、证据不足等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并且释放犯罪嫌疑人,以期能夠在最大程度上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同时如果存在非法的侦查活动应当及时纠正,如果构成犯罪的应当另行立案侦查。新刑诉法很大程度上扩大了律师的权力,使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有了法律依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并且不允许侦查人员在场,会谈的过程也不被监听。这意味着会谈的内容不受限制,既可以讨论案情也可以讨论辩护策略,辩护的立场观点、辩护思路的形成都不受限制”③这无疑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刑诉法修改以前在侦查阶段因为没有法律条文的支持,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非常困难,造成辩护律师不能够充分的准备,辩护更多的是流于形式。新刑诉法改变了原来的状况,律师可以提前参与到司法程序中去,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并且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另外因为律师的提前参与,辩护人能够及时的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并且侦查机关必须将这些意见记录在案,随卷附送间接影响法官的心证形成。这一举措完全改变了以前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独断、强势的侦查模式,促使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规范自身行为。控辩对抗的理念也通过律师的提前参与得到很好的体现,由于辩护人辩护策略的多样选择也迫使检察机关必须提前做出应对措施,合理合法的对辩护人可能做出的辩护理由做出预案,检察机关的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来说服法官相信自己的主张,这无疑加重了检察机关的任务。侦查机关应当转换以前的侦查模式和侦查习惯,从打击犯罪为主转变到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侦查理念,顺应法治的发展,以更加严格的标准推进程序。
新刑诉法是在法治程度越来越发达的大环境下进行的调整性修改,针对在修改之前实践中存在的或多或少的不规范、不合法的程序问题而做出的改进,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必然会受到影响,所以检察机关应当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下做出相应的修正和调整。(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注解:
① 龙宗智:《念斌被再度确定为犯罪嫌疑人问题法理研判》,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1期
② 参见王兆国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对刑事诉讼法草案的介绍
③ 陈瑞华:《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