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楠楠 肖紫薇
摘要:目前在除了增值税之外的其他税种(如所得税、营业税)都已经费用化的情况下,有必要对我国增值税仍然采用“财税合一”的核算模式进行研究,来找出其核算模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
关键词:财税合分离;增值税费用
一、目前“财税合一”核算模式下存在的主要问题
1、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
存货的初始计量须采用历史成本法。目前小规模纳税人以及未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时其资产入账价值符合要求。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不一样,实际做账时其支付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增值税从存货成本中分离出来单独核算,违背了历史成本原则。
第一,在一般纳税人企业内部,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按价税分离进行会计核算,进项税额不计入存货成本,反之则按价税合一进行会计核算,造成企业间因外购途径不一致使得存货成本构成的差异,使得存货信息可比性的降低;
第二,一般纳税人可以采用价税分离的方法核算,而小规模纳税人采用价税合一的方法对货物进行核算,纳税人身份的不同也将导致存货成本的不可比。
2、收入在确认计量有失公允性
销项税额作为企业的一项经济利益流入,应作为收入确认金额的组成部分。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在确认收入时把销项税额计入了“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中,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剔除出去,此做法不符合会计上收入的定义。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采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计税基础“销售额”的概念,将其作为“收入”概念,违背了收入与税费的确认逻辑,从而使得收入的在确认计量有缺乏公允性。
3、违背了配比性及权责发生制原则
在实际核算时,销项税额是依据当期的销售额得出的,完全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而进项税额采用的是税法的规定购进扣税法得出的,在一定程度上遵循了收付實现制原则,企业当期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消耗在当期已销售产品的成本中。可见我国对进项税额的确认与销项税额的确认原则不一致,当期确认的销项税额与当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的配比并非真正会计意义上的配比,未能很好的遵循配比原则,使在会计处理上产生了差异,进而影响了企业的应交税费。
4、披露时违背了重要性的原则
增值税作为三大流转税之一,企业的增值税会计信息理应在财务报表中进行单独列示或予以反映,比如会计核算对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外来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或职工福利的外来货物进项税额等)直接或间接记入成本,这些信息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或者经营成果具有重要影响,但现行财务报表对增值税会计信息的披露仅仅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中,没有加以区分,使得信息使用者无法据以获得准确的增值税信息,不符合重要性原则。
二、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问题原因分析
1、增值税研究理论关于“代理说”有失公允
代理说认为,增值税作为流转税的一种,税负具有明显的转嫁性,增值税在流转过程中的增值纳税环节不会构成纳税人的成本负担,更不会作为成本费用支出进入到财务报表中。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承担的应交纳增值税的义务,也只是充当了代理人的角色,为税收征管部门代理征收税款,同时为消费者代理缴纳税款。此观点站在税务机关的角度,认为增值税纳税企业自身并不承担增值税税负,增值税对企业经营利润不产生任何的影响,这样企业没有必要将增值税作为一项费用列入到利润表中,而不能够反映与企业收入具有配比关系的增值税税负,造成会计信息质量严重下降,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决策。
“代理说”忽视了市场上的供求关系对商品价格的影响,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只是商品价格的被动接受者。实际上,增值税税负全部转嫁给消费者负担仅仅是实行价外税形式而形成的表面现象。本质上,增值税税负并不能全部转嫁给消费者,它仍然取决于商品的供给和需求弹性,因此完全把“代理说”归结于“价税合一”不合适。
2、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的缺陷
增值税会计核算需要建立在对其模式进行正确选择的基础之上。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从实质上分析属于“财税合一”的模式。在该模式下,会计的确认和计量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扣税权利作为依据,会计核算偏离了会计自身的要求与原则,从而导致所形成的会计信息无法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会计信息质量下降,严重违背了增值税会计“向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提供企业有关的增值税资产与负债、增值税费用等决策有用信息”这一目标。此外,在“财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模式下,我国增值税会计理论的发展受到了国家增值税税收制度的较多制约。
三、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改进建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信息相关者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进一步提高,鉴于目前“财税合一”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仍存在以上诸多缺陷,可以考虑借鉴所得税会计的做法,采用“财税分离,价税合一”的模式。
1、基本科目设置
增值税会计科目可以参照所得税会计设置。首先,保留之前“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为按税法要求可当期抵扣的进项税以及已经缴纳的增值税,贷方为按税法要求的当期销项税,期末余额为当期应交或多交增值税。同时可下设明细专栏,以提供详细的信息。其次,增设“增值税费用”一级科目。借方为本期按会计销售收入确认的销项税以及按税法要求调整的销项税,贷方则为本期会计销售成本内含的进项税以及按税法要求视同销售货物成本中所含进项税。期末余额为本期发生的增值税费用。最后,增设“递延进项税额”“递延销项税额”“递延进项税额转出”三个一级递延科目,主要核算增值税会计上和税法上存在的差异。
2、建立“财税分离”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
我国现在还不承认增值税费用化的观点,利润表中不对增值税额进行反映。费用观认为,产品销售时其成本才能得到补偿,存货中的准予抵扣的进项税要做递延处理,不能在当期补偿。对于目前模式下存在的弊端,建议参考所得税的核算模式,实行增值税费用化,改变以往增值税单列出来的核算现象,建立“财税分流,价税合一”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
站在增值税费用化的观点来看,企业一般情况下应当在购入货物时将进项税额包含在存货的成本当中,借记“原材料”,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销售货物时销项税额也应当包含在销售收入中,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借记“递延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这样,增值税便成为企业的一项费用,也就可以在利润表中列示。
3、完善增值税相关信息的披露
增值税费用应当类似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用于反映企业的增值税费用对利润的影响,增加“增值税费用”项目,根据“增值税费用”科目期末结转余额进行填列;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在“应交税费”项目反映,相关递延项目应单独分情况在资产和负债列示;对增值税的具体重要信息在附注中须进行披露,从而便于财务信息使用者决策。(作者单位: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李卉.我国增值税会计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2.
[2]蓝李娜.探讨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的设计与改进[J].财经界:学术版,2012,(11):265-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