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琳莉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小微企业生机勃勃发展态势趋十分迅猛,已成为国民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但在现实中,由于小微企业资本、人员、规模等因素的限制,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环境中,面临着持续发展的经营风险,对相关扶持政策需求十分强烈,迫切需求税收优惠的扶持。本文对影响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现状,以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如何通过税收优惠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小微企业 税收优惠 现状及问题 完善措施
小微企业在市场经济体系中是极富有活力的主体之一,对于繁荣经济、扩大就业、增加税收中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相关数据表明,我国的小微企业多达数千万户,占全部企业中的99%,提供了高达80%的就业岗位,其产品及服务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占比达到惊人的60%,以上。当然,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小微企业在生存、发展中也面临诸多困境,需要通过税收优惠给予必要的的扶持,以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1 当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现状及存在问题
1.1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体系尚有待进一步完善
我国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并不陌生,但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尚未建立起来,且当前的相关税收优惠体系也不够完善,这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一是,税收优惠的受惠主体相对较窄。于2011年出台的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提高的规定,使我国年税收额减少近300亿元,全国近千万个体工商业户无需再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但这一政策只适用于自然人,即个体工商户等,而小微企业则没有资格使用这个政策;二是税收优惠资格的认定程序过于复杂。按照当前规定,企业想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就必须先行申请,得到认定才能享受。而资格认定及更新的滞后,以及相对僵化的认定形式,存在颇多漏洞,使得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较大困难。
1.2 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灵活性不够的问题
当前,我国针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多局限于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等方面,优惠手段以税率调整、减免税收等直接优惠方式为主。例如,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应按减20%的税率来征收企业所得税;2012年的相关政策也規定,对小微企业应减半征收所得税。这样的规定使得更多企业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但适用这个优惠的企业应税所得额标准依然较低,还有很多的小微企业无法享受到这一优惠,且20%的税率对于一些小微企业而言依然是相对较高的。
1.3 税收优惠力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当前,我国税制体系构成主要有所得税、流转税,及一些小税种。但这些政策能否有效促进小微企业自主创新,其力度明显是远远不够的。我国制定的小微企业划定标准,主要是以企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为依据,并结合具体行业特点进行的。这就使得,现阶段大量存在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无法享受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而且当前我国对小微企业中个人所得税征收时优惠力度也是十分有限的。
1.4 当前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管理规范性不强
鉴于我国经济活动主体的多样性和形式的复杂性,税收优惠政策在制定时,往往会留下部分调整空间,以使操作具有一定的弹性。这在给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提供使得的同时,也给税收优惠管理和执行带来了一定难度。税务机关常常只关注小微企业纳税工作完成的情况,却没有为小微企业角度出发,为其提供相对完善、合理的税收管理。这在某种程度上激化了小微企业纳税者与征税方的矛盾,不仅增加了征管的成本,还会影响征管效率和质量。
2 应当采取的完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策略探析
为使小微企业在促进社会发展、推动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等环节发挥应有作用,完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合理高效的税收政策支引导、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壮大极具现实意义。
2.1 拓展优惠政策的范围,使税收优惠的影响力进一步扩大
从所得税角度分析,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仅仅部分小微企业,还有很大一部分小微企业无法享受所得税的优惠,这使得这一优惠政策影响力相对较弱,远达不到充分调动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积极性的目的。这应从两个方面来解决:一是统一相关部门对小微企业概念的界定,以避免因政出多门而造成小微企业资格认定的困难和混乱;二是通过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进一步提升,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充分调动数量庞大的小微企业经营积极性,使社会上形成小有利于小微企业竞争和发展的良好氛围,给优秀小微企业发展壮大提供宽松的制度环境,这也有利于国民经济长期协调、健康发展。
2.2 通过费改税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切实减轻小微企业实际税负
从世界大环境来看,我国适用于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力度相对还是较小。优惠力度不够可能会致使相关优惠规定流于形式,无法产生预期的激励效果。因此,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的力度,使小微企业税收负担得到合理减轻。例如,可考虑进一步降低符合优惠条件小微企业的适用税率,把目前通用20%优惠税率降至15%或更低的10%;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快费改税的进程,对政府各部门拟征收的费用,应按照其征收法律依据、利益体现及使用渠道等进一步明确,该取消的必须取消,适用于税收形式的也要尽快启动费改税法律程序,最大限度地规范小微企业收费,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小微企业,使小微企业实际税负得到切实的减轻。
2.3 改进税收优惠方式,以增强实际效果
我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形式以直接优惠为主,是属于“事后奖励”。小微企业要做大做强,创业期积累和经营是较为重要的,但这一时期现金流及盈利状况常常不尽如人意。这时税收优惠或采取间接式“事前激励”则更易发挥激励效果,特别对于高新技术小微企业而言更是如此。所以,对小微企业进口的所需高端设备、仪器应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法,以降低其初创期的税收负担,减轻其初创期资金压力。
参考文献:
[1]李香菊《完善和落实我国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J] 涉外税务 2012(9);
[2]张伦伦 李建军 钟毅《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依据评判及政策选择》[J] 税收经济研究 2013(1)。
(责任编辑:韩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