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强
摘 要:朱熹《诗集传》中提及苏辙以为“桧诗皆为郑作”,这与苏辙《诗集传》中的观点南辕北辙。苏氏不但没有说过“桧诗皆为郑作”的话,而且提出截然相反的“桧诗皆非为郑作”的观点。后人不去追根溯源地审查文献材料,想当然地转引朱熹关于苏辙的观点,一误再误。通过对桧郑两风地缘关系、时间、诗风特征三个方面的考索,不但证明朱熹关于桧风观点的错误,而且能够进一步印证苏辙“桧诗不为郑作”的观点。
关键词:苏辙《诗集传》 朱熹《诗集传》 时间 诗风特征
《诗经》十五《国风》的产生地域、写作年代,一直是学界考辨、争论的热点问题。经过长时间的探讨,有些《风》诗已经有了大体趋同的结论,有些则仍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其中,有关《桧风》的写作年代、作者的问题,依旧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根据前人的研究,在此问题上主要有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是“桧诗为郑作”,一是“桧诗不为郑作”。究竟哪种观点符合《桧风》创作的实际,关涉《桧风》创作的核心问题,需要我们做出客观稳妥的评述。
一
在《桧风》的作者问题上,朱熹起了关键作用。朱熹在其《诗集传》中对于桧风提到:“苏氏以为桧诗皆为郑作,如邶、■之于卫也,未知是否。”朱熹的论说包括两个层面。第一,苏氏以为“桧诗皆为郑作”。第二,对于苏氏提出“桧诗皆为郑作”,朱熹也模棱两可,未加深究。朱熹在《桧风》的作者问题上,虽提及了所谓的苏辙的认识,但采取了存疑的态度。然而,朱熹之后,许多学者则将朱熹存疑的观点坐实,认为《桧风》为郑人所作,或者不是郑人所作。
朱熹的论述有个前提,即苏辙认为“桧诗皆为郑作”。这本是朱熹的个人观点,或者仅仅是朱熹凭记忆引述的苏辙的观点。然而,由于朱熹在中国古代的独特地位,朱熹的《诗集传》成为《诗经》学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著作,是元、明、清三朝科举制义的标准,是举子必读的教科书。朱熹的《诗集传》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不容质疑的权威性,文人学子对朱熹的观点持肯定态度,并未提出质疑。宋代的王柏在其《诗疑》一书中说:“苏氏谓桧诗皆为郑作,如邶、之于卫,非也。”清人崔应榴《吾亦庐稿》卷二谈道:“桧亡在东迁以前,而遗诗尚存,故别于郑而自为风。苏氏以桧诗皆郑作,非也。”崔应榴沿袭朱熹谈及的“苏氏以为桧诗皆为郑作”,且进一步对此观点提出否定态度。顾炎武《日知录》也说:“苏氏以桧诗皆为郑作,非也。”顾炎武认为桧诗属于未亡而作。孙作云在《从读史的方面谈谈〈诗经〉的时代和地域性》一文中说:“朱熹《诗集传》引苏氏云:桧风皆郑诗。”随后孙作云对这一观点作出了考证:“桧风最后一篇为‘匪风,为西方武士在东方久役不归思乡之作,这个武士必是西人,然后才能谈到‘谁将西归,怀之好音。若是桧国之诗,则军人为自国之人,就谈不到西归的问题。又此诗言‘周道即周人专用的军用公路,亦可知必为郑桓公已灭桧国以后之作。如此说来,全部‘桧风四篇当为西周末年郑桓公灭桧以后之诗。”以上四人皆言“苏氏以为桧诗皆为郑作”,或间接引用朱熹之言,王柏、崔应榴、顾炎武都认为桧诗是属于未亡而作,桧郑两风的性质不应该等同于邶、与卫的关系,桧、郑两风具有特殊性。孙作云是通过对《匪风》一诗中的词句判断,得出桧风是被郑灭以后的诗。
但是,即便伟人也有疏漏之时,朱熹提到“苏氏以为桧诗皆为郑作”,并不符合苏辙的本义,甚至说根本曲解了苏辙的意思。苏辙《诗集传》对此是如此论说的:
桧者,郑之所灭也。桧诗不为郑,而邶为卫,魏为晋,何也?邶魏之诗作于既灭,其诗之所为作者,卫晋也。是以列邶魏于前,而以卫晋终之。虽主卫晋而其风不同,故邶魏不可没也。邶之诗,学者以为卫矣,何也?叙以卫也。而魏诗不为晋,何也?叙不以晋也。虽不以晋,亦不以魏,然则是不举其国耳。凡叙之不举其国者,文之所不及也。以其不及而废其为晋,则学者之陋矣。《汾》《沮》《洳》之三章而三称晋官焉,非晋而何?季子观乐于鲁,至于歌魏曰:“乎,大而婉,俭而易行,以德辅此,则盟主也。”夫亡国之诗,而季子言之若此乎?盖以为晋矣,非亡国之诗也。至于桧风,桧之未亡而作矣。
苏辙通过桧郑、邶卫、魏晋之间的比较,得出了至少三点结论:邶风、风为卫国灭邶、之后,可能是邶、遗民所作;魏风为晋国灭魏之后,晋国人所作;桧风为郑国灭桧之前,桧国人所作。在此基础之上,苏氏通过桧郑、邶卫、魏晋之间的比较,明确指出桧风属于未亡而作,即“桧诗不为郑作”。
通过对苏辙《诗集传》的解读,可以看出,苏辙是主张“桧诗不为郑作”的,这与朱熹提出的“苏氏以为桧诗皆为郑作”截然相反。朱熹对苏氏的观点理解不够,这是错误的第一步,后来的文人学子不加辨析,不去求证,盲目地跟风,导致以讹传讹情况的发生,也让《桧风》的作者及写作年代问题疑云密布,离真相越来越远。
二
朱熹对苏辙的误解,引发了学界的一桩“冤案”,也引发了学界对于《桧风》作者及写作时代的探讨。当下的我们,可以跳脱学术权威的影响,通过对文本的切实把握,进一步寻求问题的真相。
无论是“桧诗为郑作”,还是“桧诗不为郑作”,都将《桧风》与《郑风》进行了一定的比照、关联,所以说意欲探求问题的真相,桧地与郑地的比较,是绕不开的关键环节。
首先,从地理区域来看,桧地与郑地有较为密切的关系。朱熹《诗集传》说:“桧,国名,高辛氏火正祝融之墟,在《禹贡》豫州外方之北,荥波之南,居溱、洧之间。其君姓,祝融之后。周衰,為郑桓公所灭而迁国焉。今之郑州,即其地也。”朱熹认为桧诗乃今天郑州之地。对于郑,朱熹说:“郑,邑名,本在西都畿内咸林之地。宣王以封其弟友为采地,后为幽王司徒,而死于犬戎之难,是为桓公。其子武公掘突,定平王于东都,亦为司徒。又得虢桧之地,乃徙其封而施旧号于新邑,是为新郑。新郑,即今之郑州是也。”从朱熹对桧郑两地的论述中,都说桧、郑是今天的郑州,又郑是在虢、桧之墟上建立起来的,可以得出桧郑实为一地。另在《桧谱》和《汉书·地理志》中皆谈及桧、郑处溱、洧之间。在郑风中有两篇提到溱、洧。溱、洧在朱熹《诗集传》的解释是郑水名。另《汉书·地理志》说武公灭虢、郐而居,可知郑新造于虢、郐之墟。这样可以明显得出桧、郑实处一地。
桧、郑实为一地,便有两种可能:一是“桧诗为郑所作”,但二者的诗风、情感等不同,所以别立为两处,如同《邶风》《风》与《卫风》的关系;二是《桧风》与《郑风》有着时间的前后关系。此两种可能,在当前学术界都有代表,两种可能对应的学术观点为:桧灭亡后所作;桧诗被郑灭以前所作。王柏《诗疑》、崔应榴《吾亦庐稿》、苏辙《诗集传》都明确提出桧诗是属于桧之未亡而作。对于第一个观点,方玉润《诗经原始》说:“然愚读桧诗,实仲亡国事。”而孙作云仅从桧风最后一篇《匪风》的分析得出桧风四篇当为西周末年郑桓公灭桧以后的诗。两人观点一致,方玉润主观感受大于对桧诗的分析,而孙作云仅分析《匪风》便得出四篇皆为郑作,分析片面且缺乏对桧风总体诗篇的掌控,所以理由都不够充分。学者各有理由,但是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单纯依靠地缘关系是不足以解决的,还需要其他方面的补充。
其次,从时间层面来讲,《桧风》写定的时间在郑灭桧国之前。
桧国被灭,《诗谱》云:“武公与晋文侯定平王于东都王城,卒取史伯所云‘十邑之地,右洛左齐,前华后河,食溱洧焉,今河南新郑是也。”《诗谱》认为桧国被灭应是周平王时期。今本《竹书纪年》记载,周平王四年,桧国被郑灭。无论以上两种记载哪种符合历史实际,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桧被郑灭应属于周平王时期。
郑玄《诗谱·桧郑谱》中谈到桧风《羔裘》《素冠》《隰有苌楚》《匪风》四首诗属于周夷王、周厉王时期,从《缁衣》至《大叔于田》四首为平王时期,为郑风最早。另朱熹《诗集传》采取郑玄《诗谱》所定的世次体系,篇目排列极少改动。《诗谱》是根据《春秋》次第和《史记》年表编列而成,所以它是以时代背景来作为解释《诗经》的根基,且较具可靠性。王柏《诗疑》谈道:“郑风止缁衣为桓公武公之诗,本周人作也,不当系之以郑,余皆庄公以后之诗,已东迁矣。桧则西周时诗,贤人忧周道之衰,百姓怨征赋之重,不如无生。其后桓公灭之。”顾炎武《日知录》卷三提及:“桧左传作郐。之亡未久而诗尚存,故别于郑而各自为风。匪风之篇其西周未亡之日乎?曰谁将西归?是镐京尚存,故郑氏谱以为当夷王厉王之时。”通过王柏与顾炎武的论述,都透露出桧诗是桧之未亡而作,绝非郑作。那么,桧风的四首诗应该在被郑灭亡前所作,确为桧人作。
再者,从桧郑两国的诗风特征来看,《桧风》与《郑风》风格迥异。
《毛诗序》在桧风中谈到《羔裘》云:“大夫以道去其君也。国小而迫,君不用道,好洁其衣服,逍遥游燕,而不能自强于政治,故作是诗也。”《素冠》刺不能三年也。《隰有苌楚》:“疾恣也。国人疾其君之淫恣,而思无情欲者也。”《匪风》:“思周道也。国小政乱,忧及祸难,而思周道焉。”朱熹《诗集传》对这四首诗的理解是,《羔裘》:“旧说桧君好洁其衣服,逍遥游宴,而不能自强于政治,故诗人忧之。”《素冠》:“今人皆不能行三年之丧矣,安得见此服乎?当时贤者庶几见之,至于忧劳也。”《隰有苌楚》:“政烦赋重,人不堪其苦,叹其不如草木之无知而无忧也。”《匪风》:“周室衰微,贤人忧叹而作此诗。”从《毛诗序》与朱熹《诗集传》对桧风这四首诗的理解不难看出,桧国当时确实处在一个乱世年代,且国内桧君无为、政烦赋重,其中充斥着浓重的悲观厌世情绪与忧患意识,是桧国当时所处时代的乱世悲音。桧国虽国小地微,但其桧风所散发出的乱世悲音在十五国风中是独特且无法比拟的。
《郑风》共有二十一篇。对于郑风的诗歌特征,朱熹《诗集传》说:“郑卫之音,皆为淫声。然以《诗》考之,卫诗三十有九,而淫奔之诗才四之一。郑诗二十有一,而淫奔之诗已不翅七之五。卫犹为男悦女之辞,而郑皆为女惑男之语。卫人犹多刺讥惩创之意,而郑人几乎荡然无复羞愧悔悟之萌。是则郑声之淫,有甚于卫也。”朱熹对郑风的总体评价是多为淫奔之词,爱情诗占了大半,且具有浓重的明朗欢快之风。
郑风的明朗欢快与桧风的乱世悲音形成截然不同的风格。所以把桧诗简单并于郑风不可取。王柏《诗疑》对桧诗作了解释:“羔裘之作,疑其思旧君也。素冠,犹见贤者伤今思古,庶几有行三年之丧者。皆郑风所不及。邶可并于卫,桧不可并之于郑矣。”王柏通过桧郑两风风格迥异的诗风特点来说桧诗不可并于郑。马银琴也在《两周诗史》说:“据《诗序》及诗歌内容来看,桧风多忧伤哀乱之辞,如《匪风》‘顾瞻周道,中心怛兮、谁能亨鱼,溉之斧。谁将西归?怀之好音。等,显为西周衰亡时语。又与《羔裘》同名之作《郑风·羔裘》与《唐风·羔裘》,均为春秋早期诗歌,《桧风·羔裘》的时代当去之不远。又其中‘岂不尔思句,亦出现于春秋时代的作品。又《诗序》‘大夫以道去其君‘思周道也等语中亦暗示了末世危亡之意。由此而言,《桧风》之作,应在郑国灭桧之前不久。”马银琴从诗歌内容以及时代特点之比较得出桧诗应在被郑灭前所作。所以,通过对桧郑诗歌内容所散发出的诗风特征来看,桧诗不为郑作。
综上所述,朱熹《诗集传》提及:“苏氏以为桧诗皆为郑作,如邶、之于卫也,未知是否。”然而苏辙并没有提出“桧诗皆为郑作”,相反阐释了“桧诗不为郑”的观点。苏辙《诗集传》显然在中国文学史上地位远远不及朱熹《诗集传》,所以后人对于苏辙《诗集传》的关注度不及朱熹《诗集传》,而且后人对于朱熹《诗集传》的信任程度颇高。对于朱熹所说的话,没有追根溯源地去审查资料,这就造成了后人由于引用所带来的诸多错误。通过对于桧郑两者时间层次以及诗风特征上判断得出,桧诗属于桧之未亡而作,桧诗不为郑作。
三
朱熹错误引用苏辙之言,致使后人不加判斷且膜拜的征引,不但曲解苏辙之言,且让原本就模棱两可的问题变得更加扑朔迷离。古人引述大多是靠记忆而引,朱熹对苏辙的征引很可能就属于此类,这有实例可证。如《诗集传》魏风中,朱熹引用苏辙之言:“苏氏曰:魏地入晋久矣,其诗疑皆为晋所作,故列于唐风之前,犹邶、之于卫也。”反复翻检苏辙《诗集传》,提及此部分的有两处。卷五中说:“及魏,为献公所并,其人作诗以讥刺晋事,如邶之诗,其实皆卫之得失。故孔子之编诗列之唐诗之上,亦如邶卫之次。然毛氏之叙魏诗则曰魏地狭隘,其民机巧趋利,其君俭啬褊急,国迫而数侵削役乎?盖犹以为故魏诗而不知其为晋诗也。”卷一中说:“桧诗不为郑,而邶为卫,魏为晋,何也?邶魏之诗作于既灭,其诗之所为作者,卫晋也。是以列邶魏于前,而以卫晋终之。”从朱熹《诗集传》与苏辙《诗集传》对比中可以看出,朱熹引用苏辙的话并不是全盘抄录,而是通过对苏辙《诗集传》的阅读,凭记忆把苏辙的想要阐释的观点用自己的话说出来。但是记忆有的时候往往不靠谱,这就造成了朱熹所引苏辙所谓“桧诗皆为郑作”的观点与苏辙原意大相径庭。人非圣贤,孰能无错。这本属很正常的事情。问题是,在苏辙《诗集传》仍然存世的情况下,后人不去翻检原书,争先转引朱熹之言,厚诬苏辙不说,反致问题更加混乱。本文的意义并非一味努力证明“桧风皆非郑作”的正确性,其实这是很难证死的。笔者意欲借此问题说明,严谨的治学态度以及敢于批判的勇气是学术研究中不可或缺的基本素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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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毛亨.毛诗正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8] 马银琴.两周诗史.[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作 者:郭 强,河南大学文学院2012级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中国古代文学先秦方向。
编 辑:水 涓 E-mail:shuijuanby@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