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天平的另一端

2014-05-30 10:48
心理与健康 2014年4期
关键词:卫生法精神病人精神科

本刊孙桦:《精神卫生法》对心理工作者和精神科医生会有什么影响?

陈志华律师:《精神卫生法》对心理工作者和精神科医生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对于心理工作者而言,最大的异议可能就是“不能再做心理治疗了”。于是很多人会问:“汶川地震后,很多心理学人士为灾区作出了贡献。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界限,到底在哪里?”当然,这个问题只能由立法者来解释。对于精神科医生的影响,显然,医生所做事情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精神科医生要改变观念,真正去了解这部法律的含义。举个例子,就拿“谁送入院,谁接出院”这部分来说,法律实施后,精神病人自愿住院的比例确实增加了,因为非自愿住院有了非常明确的法律标准。谁送谁接,这个问题说起来简单,但做起来非常复杂。法律上规定,自愿住院的精神病人可以随时要求出院,但是现在很多自愿住院的病人,虽然提出了出院的请求,但医生不敢轻易答应。前不久,一位精神病人出院后在车站走失;还有央视报道过的一个案例,42位精神病人“脱逃”,央视在做节目的时候,标题用的是“回家的路为何如此之长”,这个分析一句道破天机—病人想出院,但家人不愿意接,或许没办法照顾,或许不愿意照顾,甚至有遗弃之嫌。还有的是因为经济原因,一些地区,住院治疗的相关费用是可以报销的,但如果在家随诊,费用要由自己承担。

本刊孙桦:您如何看待精神科医生与律师的博弈?

陈志华律师: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过程,都会存在不同群体之间的相互博弈。如果只能听到一种声音,并不是一个好现象。

在《精神卫生法》讨论阶段,有些律师发表了一些观点、看法,特别强调了社会上所谓的“被精神病”现象,提出了一些建议,最典型的是医院不能随便让一个仅有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住院。这本身是件好事情,律师同行的做法我本人是赞成的,因为需要有各种声音,否则,天平就容易倾斜。

这部法,其实就是立法者要在医生和律师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这个平衡点是什么呢?第一,正常人不能无缘无故被错误地诊断为精神病,就是所谓的“被精神病”现象,要保护正常人的权益。第二,就是如何保证正常人不被精神病人伤害。

《精神卫生法》实施后,有关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的报道依然很多。在患者没有采取行动之前,我们假设他有精神病,有这种危险,能不能把他收住院呢?能不能保证正常人不被伤害呢?所以,《精神卫生法》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非自愿住院规定。这意味着,就算我们明明看到某个人有精神障碍,但没有办法,因为他暂时无害;尽管他可能存在危险,但现在还没有人受到伤害。对危险的评估本身,就是一种风险。

有些律师曾经提出,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精神病,需要经过司法程序确认,由法院裁决。这个提议最终并没有被接受。试想,就算把这个权力给了法院,但法官有能力独自判断某个人是否有精神病吗?所以,立法者最后让双方都作出妥协,规定了有危害他人危险的非自愿住院病人,如果对诊断结论不服,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如果还不服,可以申请医学鉴定。

本刊孙桦:医生如何从业才能守法?

陈志华律师:如果用一句话来说,就是严格依法办事。

举个例子,保护性约束措施。为什么要规定医生采取约束措施时必须告知监护人?它深层次的含义是,医生、护士要有足够的理由,要想到以后如何向病人的监护人交代。这就是立法者真正的本意。

还有,医生向家属了解情况后,很少再去主动了解精神病人自己的意愿。按照以往的想法,90%以上的精神病人都是非自愿的,但自知力和行为能力是两回事。所谓自知力,是对自己所患疾病和身体状况的认识能力。

还有,很多医生自然而然认为,只要有精神障碍,都要有监护人。难道所有来精神专科医院看病的人都需要有监护人吗?如果是神经症病人、失眠病人,他有没有行为能力?他的自知力很完整,天天上班,甚至是单位的领导—这又是另外一个冲击。

《精神卫生法》第三章用了29个条款来写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其中有10多个条款专门谈到诊疗规范的问题,精神科医生一定要严格遵守。还有,《精神卫生法》不仅写给精神专科医院,也同时面向综合医院。《精神卫生法》规定,综合医院不得推诿病人,要方便病人就诊。让一个人去某综合医院看病和让其去某精神病院看病,患者的感覺是不一样的。所以,在综合医院开设精神科门诊,原因就是方便病人就诊,尽可能地消除社会歧视。

最后还有一点很重要。随着从业氛围的变化,很多医生会在课堂上问到维权。我给医生讲课的时候,从来不出现“维权”这个词。我会说:大家首先要自律,如果连自律都做不好,怎么去谈维权?!权利是要维护,但必须建立在自律的基础上。如果一定要就维权说几句的话,那么仍然是学习法律,知法守法,尊重病人的权利。

在采访即将结束的时候,陈志华律师抛给记者3个问题。他说:“这些问题非常实际,但目前可能还没有标准答案,值得律师、心理学和精神科同行们共同探讨。”

从《精神卫生法》实施到现在,对诊断结论不服的疑似精神病人比较少,申请医学鉴定的疑似精神病人更是凤毛麟角。相反,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的报道屡屡出现。到底社会上是被精神病的现象多还是正常人被精神病人伤害的现象多?

曾有不少从业者猜测,在《精神卫生法》实施当天,很多精神病人会“胜利大逃亡”,集体要求出院。但为什么各地都没有这种场景出现?

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都可能用到人本疗法、认知疗法、疏导疗法、宣泄疗法、家庭疗法……从这个层面看,不具备心理治疗资格的心理咨询从业者以后的违法风险会不会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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