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改革

2014-05-30 07:30侯美竹
学理论·上 2014年5期
关键词:注册资本

侯美竹

摘 要:《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了要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这是在我国《公司法》基础上的突破,但是改革推进的同时又为我国带来了新的挑战。公司资本制度涉及公司发起人及股东公司债权人等诸多利益相关者权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怎样与现行的制度相融合,如何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还需要在实践中推进。

关键词: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实缴制

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13-0144-02

2013年3月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了要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提出放宽工商登记的其他条件。目前,我国《公司法》采取的是实缴注册资本和认缴注册资本相结合的方式,规定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允许分期缴纳;但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仍实行注册资本必须一次性缴纳的实缴资本制。我国《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制度的规定更侧重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后期监管的简单、便利化,但是对于市场实际运行缺少足够的重视,使得抽逃资本、资本信用被扭曲的情况时常发生。《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出台明确要求了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且以珠三角地区作为推行此制度改革的试点。当前,国家工商总局也正会同有关部门商讨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等放宽工商登记条件、实行“宽进严管”的方案。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已经拉开了帷幕。

一、注册资本认缴制的主要内涵

注册资本是指登记机关根据公司章程约定依法登记的投资者预期缴纳需要缴纳或实际缴纳的出资金额。根据各国目前的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缴纳的方式分为三类:股东一次性认缴注册资本,并一次性实缴注册资本的法定资本制;股东一次认缴注册资本,分次实缴注册资本的法定资本制;股东分次认缴注册资本,分次实缴注册资本的授权资本制[1]。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现行的《公司法》采取的是认缴登记制和实缴制相结合的方式,对于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的是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这也是对1993年《公司法》的一大改进,1993年的《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时必须缴纳全部的注册资本。2005年修改《公司法》时对注册资本的缴纳采取了折中的方式,并允许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分期缴纳出资,即确立了注册资本分期缴纳这一特殊的认缴登记制度。虽然现行制度允许了分期缴纳,但是对于首次实缴的注册资本仍有最低额的限制,如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目前,很多学者认为现行《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时首次实缴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以及末次实缴注册资本期限的規定比较僵硬。这些规定不但加大了公司设立的难度,降低了公司登记的效率,并且妨碍了公司的灵活经营力。现行的实缴注册资本制缺少了必要的弹性,使得公司设立阶段的主体资格矛盾化加剧,也没有达到立法时想要充分保护债权人、维护交易安全的预期目的,实践中注册资本的泡沫化严重,公司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的现象大量存在[2]。我国以注册资本为核心建立的注册资本制度,将公司的信用建立在注册资本之上,但是这种注册资本所代表的信息比较陈旧,因为注册资本不同于企业的净资产,企业是否具备实际的偿债能力取决于企业的净资产,注册资本并不能有效体现企业的实际偿债能力。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相对弱化了捆绑于注册资本上的信用功能,使得相对人更加关注公司的净资产、竞争力、治理结构等与企业偿债能力直接有关的因素,也使得公司的经营者、投资者更加关注于公司的整体信誉而不仅仅以是否实缴了注册资本作为衡量公司信誉的唯一指标。因此,推行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是迫在眉睫的。

二、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的价值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的核心是保证股东认缴及实缴出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股东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自由约定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等,但是应将上述事项记载于公司章程中,并登记于公司的登记机关,包括潜在债权人在内的社会公众有权前往公司登记机关查询公司登记信息[1]。这也体现了对市场主体独立人格和意思自治理念的尊重。其次,如果认缴登记制得以实行,除非法律和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注册资本限额作为公司的市场准入条件,这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公司设立的登记门槛,发起人不会因为资金不足而无法设立公司,工商登记部门也不需要审核认缴资本的实际缴纳情况。推行认缴登记制度的改革对发起人和公司而言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鼓励了市场竞争,充分利用资金,以确定的有限责任保障投资人的权益,通过制度创新促进企业创新,从而推动经济转型。

但是,与此同时改革的推行也可能会带来一定的风险。认缴登记制使发起人在设立公司的初始阶段享受到降低设立门槛的便利,那么在整个制度框架之下也就必定会在规则的其他方面要求发起人有强烈的风险意识,这是因为在既有的法律体系下,债权人与公司、发起人与公司的关系依然存在,各个主体之间受到法律约束并没有发生本质的改变[3]。其次,2005年《公司法》的出台将注册资本的实缴制改为允许一定程度下注册资本的认缴登记制,这是对法定资本制的一种改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将实缴登记制全部改为认缴登记制,是进一步推行了法定资本制的改革,试图让公司资本制度更加契合资本的流动性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由于实行认缴登记制,公司设立时实收资本已无须进行工商登记,那么工商登记部门对出资的真实性也没有审查的必要及职责,发起人没有提交验资证明文件的义务。①并且鉴于公司的注册资本并不是保护债权人的唯一手段,因此发起人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可以不提交验资报告,也无须登记实缴资本。但是企业可以自愿前往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并将备案实收资本作为营业执照的记载事项,公司向登记机关办理实收资本备案时应提交验资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1]。虽然制度的改革意味着公司在设立时登记部门是不能强制要求验资的,但是制度的改革对我国登记机关和监管机关提出了新的挑战,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的放宽,登记和监督机关更要起到维护市场秩序的监管义务和责任,严格审查和监督违反公平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保证资本的安全,才能构建一个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推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建议

(一)应逐步推进注册资本认缴制

为防止投资人明显超越缴纳能力而认缴巨额注册资本,从而扰乱登记管理制度和市场秩序,建议在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推行的初期,实施“有区别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即以一定金额的认缴资本作为划分标准,分别实行注册资本完全认缴、附条件的认缴和分期实缴三种缴纳方式[4]。具体而言,对于认缴资本较低的小型企业,因这些企业若失信对市场造成的风险较小,所以这些小型企业可以实施注册资本完全认缴制;对认缴资本较高的中型企业,企业若失信对市场交易安全的影响比较大,所以可以对中型企业实施附条件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企业要提交部分的信用凭证或资产证明;对于认缴巨额资本的大型企业若失信对市场的交易安全必然会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因此可以实施分期缴纳的注册资本制。对于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改革,应逐步进行推进,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企业信用度的建立,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可以授权各省工商机关根据本地的实际经济情况确定其认缴金额的标准。

(二)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我国立法者意识到最低注册资本對市场竞争的影响,在2005年的《公司法》中大幅度下调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额度。鉴于实践中我国企业的信用状况在不断提升,债权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并且自我保护手段多样,因此建议我国可以对最低注册资本采取原则上废止,部分保留的方法,这样也能有效地鼓励中低资本持有者的投资创业,有利于市场的活跃。具体而言,立法者应当一举废除各产业领域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仅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例外予以保留,例外可以包含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1]。

(三)进一步放宽出资形式限制

2006年财务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第14条规定:“企业可以接受投资者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特定债权等形式的出资。其中,特定债权是指企业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符合有关规定转作股权的债权等。企业接受投资者非货币资产出资时,法律、行政法规对出资形式、程序和评估作价等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企业接受投资者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其他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比例。”总体而言,公司的出资形式限于货币及“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且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的,因此债权、股权、采矿权等物权均可作价出资。我国法律对出资形式做出这样的限制原因在于,这些具有财产性的权利与货币或可以估价转让的财产相比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有些权利甚至难以准确评估其价值,如果以这些权利作价出资,可能会导致一定的不公平,同时也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然而,实际上出资的形式与债权人的保护并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实践中债权人往往关心的是企业的实际偿还债务的能力,即企业的净资产多少,而不是企业出资的形式,所以法律并不需要对出资形式加以限制,而是可以将出资形式纳入公司自治的范围内,由公司自行决定是否接受投资人某种形式的出资。这样也更利于盘活市场资源,强化公司的信用,最终也可以真正造福于债权人。

随着《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颁发,要稳步推进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的关键在于清楚地认识改革的目的和内涵,分析改革急需解决的问题以及所要面临的风险,在实践中寻找合理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方法,努力与现行的制度相融合。希望能够通过法律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创新,为维护交易安全、鼓励投资、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参考文献:

[1]刘俊海.建议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J].法学论坛,2013(7).

[2]庄健.浅析我国注册资本制度改革[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6).

[3]甘培忠,周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之语义释疑及制度解构[J].工商登记制度改革,2013(5).

[4]陈海疆.平衡市场效率和交易安全之间—关于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的几点思考[J].工商登记制度改革”,2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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