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发展体现的特征

2014-05-30 07:30段园莉
学理论·上 2014年5期
关键词:民法特征发展

段园莉

摘 要:中国的民法典历经了建国初期三十年的停滞后,伴随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逐渐开展起来,中国现代民法迅速发展与完善,构成了拥有丰富特色的法典。民法的特征包含许多方面的内容,通过对民法的含义和民法与构建市场经济的关系以及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历程的简述分析,揭示了民法发展所体现的一些主要特征。

关键词:民法;发展;特征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13-0139-02

当代民法的特征主要反映在民法的部分整合内容具有独立性、民法针对人身权益方面的注重、民法向国际化方向发展、民法基本原则与具体制度之改变以及民法渊源等诸多方面,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自然也要反映此部分特征[1]。中国的民法典历经了建国初期三十年的停滞后,伴随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逐渐开展起来,尤其是20世纪末期1992年的市场经济形式建起来之后,中国现代民法取得了迅速发展与完善,构成了拥有丰富特色的法典。

一、民法的含义

民法属于调谐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与人身的关系之法律,在各国法律体系中均占有着关键的位置。“民法”一词具备的含义很多,要分别由实质与形式的两方面意义予以解释。形式意义方面的民法即民法典。实质意义方面的民法即所有调理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其中包括民法典与其他相关的民事法律、法规。尽管我国目前没有民法典,可有以民事基本法存在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以及许多的单行民事法律与法规,所以,我国尽管不具备形式意义方面的民法,可实质方面的民法是成形的。《民法通则》第2条由民法整合的对象与任务的视角,为民法归纳了一个定义,也就是我国民法是调协平等主体的公民相互间、法人相互间、公民同法人相互间之财产与人身的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我们目前所学习的民法,即实质意义方面广义方面的民法。

二、民法与构建市场经济的关系

法律属于用国家强制力作为特征之行为规范,其规定了人们于社会生活中之行为准则。所谓法律的整合对象,也就是被法律所调协的社会关系。市场经济(或者商品经济)即法治经济,此则意味着市场经济的构建与完善同民法的支持分不开,与此同时,民法机制也要结合市场经济之内在需要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之运行规律。由历史方面来看,民法自始至终同商品经济或者市场经济之发展密切联系;由民法内容来看,民法调理的财产关系客观上主要指财产的归属与流通二者之间关系。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归属关系同样属于服务在财产交易关系方面的,而交易亦同样最终成为财产归属之转换。与之相适宜,构成了用调理财产所有与财产交换作为宗旨,由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构成的存有内在联系之民法体系[2]。就历史角度来讲,民法的产生与发展过程,充分表明了这一点。

(一)民法的产生

民法的产生、发展不仅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关,而且同各国民法之体系、内容与立法思想的确立与改变,同其社会政治方面、道德方面、宗教方面以及民族文化传统方面等也存在紧密联系。

对后来影响最大的西方古代法属罗马法,其主要属于规定民事关系方面之法律规范也就是指私法。古代罗马属于强大的国家,其尽管是奴隶制国度,可市场(商品)经济曾经相当发达,其经济形态是以自然经济作为主要特征,可在古罗马时代,在自然经济的土壤培植下,简单市场经济取得相当充分之发展,进而出现了古罗马调理私人财产关系之丰富的私法。罗马私法与法律发展史方面的创举即:首次明确了私有者处分其私有财产以及自由交换其财产之权利,构建了抽象的人格的观念与平等之原则,明确了签约合同之自由权以及民事责任机制等,用高度抽象之方法促使市场经济关系于法律方面找到了适应的表现模式。罗马法所提供的很多法律的概念、模式、原则、制度以及思维模式等,给近代世界各国研究民法理论创造了广泛的借鉴条件,成了近代世界各国民法的构成与发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二)民法的发展

中世纪后期,罗马帝国衰败,欧洲步入漫长的封建时期,其政治方面突出的特征即封建君主制度,其经济方面的特征系生产规模不大且生产单位处于独立分散之自然经济状态。

1804年发布的法国民法典可谓现代民法开端的标志,其以罗马法作为蓝本,恰到好处地利用法律模式将刚刚构成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规则“翻译”成法之语言,其所体现的第一即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之客观需要,依据资本主义生产模式的要求,明确了私有财产不能够侵犯、契约自由、过错责任等民法基本原则,明确了民事主体之独立地位,由根本上捣毁了封建社会之身份等级制度。

以商品经济为突出特征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属于一种极富活力之经济制度,加之法制的保障,资本主义之自由经济获得飞越发展,社会化规模的大生产快速构成,从十九世纪末开始,资本主义步入垄断时期[3]。1900年颁布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就是对此时期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之集中体现。

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了重大改变,其民事立法之基本原则与指导思想亦有了新的发展,表现在于民法愈加重视对弱者之特殊保护,私人所有权被社会利益更多的约束,私法自治原则尤其是契约自由原则失去了至高无上的位置,民事责任的理论与实践亦有了重大发展。民法于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关系与其他方面之社会生活关系之法律调理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三、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历程

在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法律的主要特征即民法刑法不分,各种法律合于一体,重刑法轻民法,客观来讲,作为具有独立法律机构的民法其实并未构成。造成此种现象的因素固然有许多,可就经济方面来讲,主要是商品经济的不发达,表现在历代统治者都是重农而抑商,经济方面的封闭抑或自给自足,政治方面的专制,不可能给民法创造产生的环境。直至20世纪初的1911年,时任清政府构建了我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即大清民律草案,其内容大多抄袭德、日以及瑞士等国之民法典,可还未来得及向世人公布,清政府就已被推翻[4]。再后来,国民政府起草了一部民法典并且在1931年5月颁布实施。

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事立法历经了艰难曲折之发展过程。建国初期的三十年里,因为我国实施计划经济,于法律体系方面完全依据苏联的形式,而后又履行偏左的政策,没有办法保证构建民法的主体平等与民众的意愿自治这两个方面的先决条件,因而缺少构建民法的土壤,客观上来说,当时有一部唯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虽然在五六十年代先后尝试构建民法,可没有取得成功。改革开放以来,因为党和政府充分意识到以往在政策与经济体制方面的错误,充分认识到了法治之重要,构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架构民法的社会范畴,可因为此时期我国的经济体制方向不明确,无法明确民法的作用领域,所以仍旧未能制定民法。直至1992年之后,伴随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明确了民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之核心目标之后,确立了我国民法之全新的发展方向,有效地推进了民法的建设进程,跟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一系列的民法先后出臺,可此时期的民法尚未完善,尚存计划经济的一些意识形态,尚不能够有效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伴随党和政府对民法体系与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同时主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经验[5],进而大大地丰富了我国民法内容,提升了我国民法的立法质量。

四、我国特色的民法

1.充分展现了主权平等及意思自治

制定民法的核心就是保证人权,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念,私权是民法中人权的最基本权利,所以私法是民法的本质。私法的神圣性要在民法中得到规定,同时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以及民事权利要在民法中得到明确,要确保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不受限制及侵犯。除了物权,知识产权外,其他民事权利以人身权利的明确的实施及执行。同时,民法也体现了自治,体现了公民自治主体行为,在民事主体的规定法律框架,可以确定的是,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自主决策,各种民事关系的变更和终止,并对自己的决定负责,享受自己行为利益,承担自己行为的风险。

2.内容形式丰富

第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的主线,民法的产生,发展的源头,事件及行为是民事法律发生的两个诱因,主体,对象和内容问题三个构成因素以及静态和动态性两种表现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形成的多样性决定了民法的丰富内涵的。第二,民法的核心是民事权利义务,民事主体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的调整是通过民法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来实现的。进一步实现民法的功能,主要包括人身权利,知识产权,物权和债权,他们每个都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同时,对民事义务的法定和公共约定两方面,从而实现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第三,民法将财产和非财产两个方面的民事责任以及时效限制制度的必要补充,从而形成民法完善的制度。

3.体现出大众化的特点

民法是公众在社会实践中得到的,所以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并不是法律相关人士的个人利用工具,是普通大众指导生活和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有效武器,大众化是民法的生命,只有使民法真正保护大众的合法权利,才能发挥民法的功能,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现在,我国的民法充分体现大众性、实践性、参与性、本土性和普及性等大众化特性,真正成为广大民众维护自身利益、指导行为规范的法律,有利与法制社会的建设。

4.充分实践和倡导了人文精神

中国民法,充分体现了民法深层次内在本质,即人文精神,体现了民法的价值和终极关怀,实现主体性和自由的和諧统一,体现了实质正义和个人正义,重视人格权,也能及时纠正所有权,契约和过失三个方面责任及权利。它承载着这个问题,民事主体的价值和尊严的肯定,另一方面它弘扬平等和自由的精神。通过不懈的努力,现代民法在近代民法的基础上更加完善,更强调人文性,大大促进人类解放和自由发展。可以说,中国民法的发展历史,是市民社会,民法与人文精神的互动历史的覆盖,是一个弘扬人文精神,促进自由的发展史。

五、结语

总之,我国民法的发展史即一部包含民法与公民社会以及人文精神之互动关系史,属于一部弘扬人文精神与推进全面自由之发展史。伴随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陆续完善,我国的民法无论在理论方面或者在制度体系建立方面均日渐成熟,为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张玉海.何谓民法典——中国民法典的路径选择[J].传承,2010(24).

[2]龙卫球.民法主体的观念演化、制度变迁与当下趋势[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4).

[3]张红.19世纪德国人格权理论之辩[J].环球法律评论,20 10(1).

[4]孟祥沛.《大清民律草案》法源辨析[J].清史研究,2010(4).

[5]马俊怡.中国民法中的外国因素[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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