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潜规则成因的伦理探析

2014-05-30 00:33汤池海
学理论·上 2014年5期
关键词:潜规则成因道德

汤池海

摘 要:社会潜规则是生活中自发形成的,符合或不符合(甚至对抗)社会上公开的行为规范、意识形态的隐性的非正式规则。社会潜规则并非都是负规则,潜规则可以分为无害的和不良的两类。无害潜规则是对正规则有益的补充或矫正,不良潜规则偏离或对抗于正规则。对社会潜规则我们应当采取扬弃的态度。潜规则的形成和存在具有复杂的原因。社会潜规则的基本问题是伦理问题,所以有必要从伦理层面对其进行反思。

关键词:潜规则;成因;道德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13-0094-02

历史学者吴思先生在对中国古代官场文化规律总结中首次提出了潜规则的概念。所谓“潜规则”,就是正规则之外的非制度化的规矩,它是隐蔽的、私下的、潜藏的,但又获得广泛认可的规则。潜规则往往比正规则更有效,它在一定程度上是人们处理社会生活的一种基本策略。潜规则有着极强的穿透力和普遍性,它存在于官场、行业,乃至于人心。面对潜规则,你可能不得不承认,我们没有任何人生活在真空环境中,潜规则常常是我们行事自觉不自觉的一种选择。

美国伦理学家哈特认为,在复杂的情形下面临一个基本的问题时,需要怎么做和如何去做,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不能将比较价值观和决策性假设应用在这种情形下,就可以断言一个人进入了伦理困境的世界。困境往往要比困难的外延性宽泛而苛求。社会生活中,人们常常在伦理道德方面产生两难困境,这种困境又难以通过社会正规则有效地消解,为了应对这种两难困境,一些人选择了社会潜规则。潜规则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种奇特现象,不会被正统承认,但既然是一种规则,它必然有其存在的理由,并且因为攸关当事人的利益,不能不遵守;同时慑于正规则的威严,它又登不了大雅之堂,只能意会而不便言传。潜规则并非都是负规则,对其评价不宜一概而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潜规则可以分为无害的和不良的两类。一般来说,社会大众所说的潜规则属不良潜规则。无害潜规则是对正规则有益的补充或矫正;不良潜规则偏离或对抗于正规则,它弱化了公民道德修养与法律素质,消减了正规则的公信力,破坏了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因此,对社会潜规则我们应当采取扬弃的态度。唯有如此,我们才能构建健康、和谐的社会伦理文化。

潜规则的形成和存在的原因相当复杂,它既有历史的影响,也有现实的土壤。社会潜规则的基本问题是伦理问题,所以有必要从伦理层面对其进行反思。

一、知行脱节的矛盾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公元前221年秦实现统一后,吸取周朝中央被诸侯架空的教训,沿用了秦国的郡县制,由中央直接委派官吏进行治理,以后的两千多年,虽有反复,但总体架构未变。这种制度的好处自不待言,但其害处却深隐其后。为了巩固中央集权,保持全国统一,中央要求治理模式和政令全国一致,但各地自然、社会环境千差万别,很难做到按照统一政令的要求治理,但迫于威严的政令和考绩又不得不执行,然而其施行的效果往往与要求大相径庭,于是就产生了理想化的制度与不成熟的管理的矛盾。为自身利益,一些地方官员采取虚与委蛇的态度,表面上遵守中央政令,但实际上却结合地方实际予以变通,在中央政令与地方实际之间,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之间搞平衡。由此逐渐在正规则之外形成了心照不宣的潜规则,也就是在不触动正规则尊崇地位的情况下予以变通甚至另搞一套。虽然潜规则是对正规则的偏离,但天高皇帝远,中央政府对此很难进行全面监督;同时,又因为潜规则符合地方利益,能够消弭矛盾,也使变通因不易暴露而平安无事。即使个别变通被发觉,只要无关大碍,中央也往往不予深究或予以默认。因此,对潜规则很难做出或臧或否的性质评价,它可能是无视中央利益的地方保护,也可能是对不符合本地实际的中央政策的矫正,或是对中央与地方利益的调和,再或是官员之间对共同利益的官官相护。由此也形成了中国官场文化的一种耐人寻味的现象,这就是知行脱节,言行不一。当然,在正规则与潜规则直接发生碰撞时,官员必然会以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做出选择。潜规则在政治上是实用主义,在道德上则是机会主义。

二、理想化的道德要求与世俗道德标准的矛盾

汉初,为适应巩固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要求,汉武帝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思想成为统治阶层意识形态的主流。儒家的学说有助于维护封建等级秩序,受到历代统治者的推崇。宋代以后经程颢、程颐、朱熹等理学家的整理、发扬,儒家礼教更成为中国人的道德规范。宋明理学强化了儒家道德学说中的理想成分,并把它推到了极致,其借助于皇权广泛传播,使其成为官员考绩和民间臧否人物的道德标准。

人的素质和自身情况各不相同,对其要求也应根据实际有所区别。道德标准既应有最高的理想标准,也应有普通人都能做到的世俗标准。对普通人,应当要求其至少要遵守道德底线,更高的道德要求要视其具体情况而差别对待。官员的道德标准应高于普通百姓,但也不能脱离实际比同完人。虽然可以要求每个人都向完人学习,但也要循序渐进,不能求全责备。如果将只有圣人才能做到的标准用来要求普通人,不仅客观上做不到,还会因为种种顾虑而使人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实际上,正是这种理想化的道德要求,与世俗管理中必须做出的各种妥协、平衡、变通的不相适应乃至对立,迫使人们常常对上说官话,公共场合说官话,而只在私下场合才说真心话。如此,就产生了对同一个事物认识上的两种判断,一种是依据理想道德做出的判断,另一种是根据世俗道德做出的判断。前者适用于正规则,后者则适用于潜规则;前者冠冕堂皇,后者实话实说,但因为不符合正规则,只能在私下场合。

三、表面的法治与实质的人治的矛盾

中国数千年的封建王朝统治史实质上可以说是人治的历史,但就形式而言,不论哪个朝代都制定有各种各样的法律,都宣称是以法治国。虽然儒學是主流意识形态和治国之术,但统治者基本都是“外儒内法”,“杂王霸而治”。封建时代的法律绝不是人民集体意志的体现,而是统治者个人或集团意志的外在表现,以现代宪制精神探察,这种法律缺乏合法性。这样,在实际治理过程中就出现了种种矛盾现象,一方面似乎有法可依,另一方面法律又随时可能因统治者的个人喜好而改变。而且因为没有立法机构,法律的执行缺乏监督和制约,各级行政官员既是法律的执行者又是解释者、监督者,法治和人治混淆杂乱,纠缠不清。即便下级官员认为上级官员的指示不符合法律精神,但出于现实利益考虑和上下级原则,也必须遵守执行。因此,潜规则就在法治与人治的纠缠不清中产生运行,遵行的人大多受益,而那些“认死理”的人往往被排斥、被贬黜,这方面历史上最著名的人物,当数明代的海瑞。

四、追求效率与维护公平的矛盾

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在追求自身发展中显得急功近利,效率压倒公平,利益重于道德,手段超过目的,这成为潜规则生存的极佳土壤。一个良性发展的社会,应是各方面趋于平衡的社会,任何单维度的发展都会给社会遗留很多问题。很显然,中国近三十年的高速发展,并不是一种均衡式发展,而更多是单维度的发展,即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一切都为经济建设让路。这使得社会规则的建设、伦理道德的建设、精神信仰的维护,都或多或少地遭到了有意或无意的忽视。因为这些建设要求把人的价值尊严、权利道德放在首位,这些方面建设成本高、效率低,这必然会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如此一来,在现实政治经济法律道德生活中,为了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益,政府、社会、个人往往有意无意地选择回避社会正规则及其承载的伦理价值。潜规则就在人们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中滋生蔓延。人们遵循正规则,通过奋发努力不一定能获得成功,而有的人按社会潜规则行事,却能够轻易快速地达到目的,这势必引发人们的心理震荡、失衡乃至扭曲。

随着整个社会逐渐转型,人们对公正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在社会和谐发展成为社会的主要问题时,公平就会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谐发展意味着人人都有均等的机会和平等的规则,如果这些得不到满足,他们就会对社会产生不满、怨恨甚至仇视,因为潜规则(不良潜规则)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于是就成了社会的众矢之的。然而,由于社会发展的惯性和体制变革的滞后等原因,原先孕育潜规则的土壤一时之间难以改造,加之既得利益者对改革的阻挠及权力制约机制的不完善,在当今中国社会,潜规则(不良潜规则)就变成了人人都不满意,人人又无可奈何的问题。

回顾历史,反观今天的现实,我们任何时候都不要简单地奢望通过一场革命就能将几千年的文化浸淫带给国人的影响荡涤干净。故对潜规则现象不宜做简单的道德评价。解决潜规则问题需要时日,不可能一蹴而就。它牵扯到伦理道德的分层与定位、意识形态的与时俱进以及体制的改革与创新。当前解决之道应是直面问题,实事求是,调整过高的道德期许,平衡中央、地方与个人的利益,加强立法、行政、司法三方面的制约与监督。正规则也不宜一刀切,要根据不同地区、行业、人群的特殊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此,就有可能使潜规则或退出历史舞台,或逐渐同正规则合二为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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