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

2014-05-30 17:34郭大虎
中国市场 2014年51期
关键词:建筑市场新形势问题

郭大虎

[摘要]在新型城镇化、社会管理机制改革等新形势下,我国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面临诸多挑战和机遇,已有的劳务用工模式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亟须进行深化改革,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改革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可以从三方面着手:一方面,支持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完善劳务市场体系;另一方面,鼓励建筑企业直接雇佣劳务人员,承担社会责任;此外,政府、行业协会和建筑企业等应该建立健全建筑业劳务人员培训体系和资格认证体系。

[关键词]建筑市场;劳务用工;新形势;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426.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51-0081-03

1我国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的新背景、新形势1.1新型城镇化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在2014年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明确指出,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而在新近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也明确指出城镇化的重大意义:“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顺应发展规律,因势利导,趋利避害,积极稳妥扎实有序推进城镇化,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在新型城镇化的这一背景下,我国建筑业的发展迎来重大的机遇和挑战。一方面,新型城镇化必将推动我国建筑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建筑企业必须审时度势,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资源,紧跟宏观政策方针,以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市场竞争的激烈化、新型城镇化带来的与以往不同的要求,如管理的信息化、节能环保以及劳动力资源的进一步减少等。而与建筑业的变革与发展相配套的是我国建筑市场劳务用工制度的变革。新型城镇化的核心在于“人”的城镇化,具体而言,也就是广大农民工进入城市,拥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因此,必须通过用工制度的变革,通过提供社保等让农民工的福利待遇和保障,而建筑行业的企业规范化用工让广大农民工成为行业、企业的正式职工,如此一来,农民工才能够真正“融入城市生活,城镇化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由此,政府部门、建筑行业协会以及建筑企业必须正视上述机遇与挑战,加快劳务用工制度改革,从而推动新型城镇化的落实。

1.2完善社会管理机制、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2013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大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战略高度,提出从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任务。实际上,推动新型城镇化离不开社会管理的加强和创新,有研究者就提出,“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动以人的管理与服务为逻辑起点的社会管理转型升级,而以人的管理与服务为逻辑起点的社会管理转型升级又需要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配合和推动。”

据相关统计显示,农民工是我国城乡流动人口的主要组成部分。而鉴于现有的户籍管理制度,农民工往往被认为是不利于城市管理的群体,在文化、社会经济和心理等层面,农民工群体都还远未能真正融入城市生活中。农民工在城市生活中也面临诸多困境,例如遭受城市市民的歧视、被拖欠工资等社会管理问题较多,以及随之而来的散兵游勇、聚众闹事,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不利于我国推进新型城镇化、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而在各类建筑企业,来自农村的农民工是最重要的劳动力,如何通过改革劳务用工制度,来创新对农民工社会管理的机制和方式,一方面解决广大农民工的城乡融合问题,另一方面激发农民工的潜力,为城市建设发展贡献力量。这对于我国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实现新型城镇化和构建和谐社会等均有重要作用。

2我国建筑业劳务用工的现有模式及其产生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建筑业有了长足的发展,而其中的劳务用工制度、模式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原来旧有的僵硬化的、固定的劳务用工制度被逐渐打破,实践中经过实务界的不断探索,逐步形成了机制灵活、多元化的劳务用工模式。目前,经过前人总结,除了“架子队”这一专属于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基层施工作业队伍之外,我国建筑市场劳务用工的现有模式主要有三类,依次是:

2.1直接雇佣建筑劳务人员的模式

顾名思义,这一模式指的是,劳务用工成为建筑用工企业内部的正式职工,双方基本上都订立了正式的劳动合同,这方便建筑企业对劳务用工的进度、工资、保障、人员等的管理。但是,也给建筑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管理负担和成本,因此在实践中,这一模式逐渐被舍弃,一般而言,建筑企业仅仅保留了拥有管理能力、行业技术精湛等的少数人才,至于大部分的从事低端工作的农民工的用工模式则不采用这一类型;换句话说,在这一模式下,建筑企业往往是保留项目的高级管理者,而雇佣大量的农民工作为劳务人员。

2.2成建制的劳务承包/分包企业雇佣农民工的模式

这一模式主要指的是:建筑企业根据合同将劳务用工委托给某一个较为成熟的劳务分包企业,而这些劳务分包企业一般在二三级建筑市场中承揽业务。在施工过程中,建筑劳务作业的质量、安全等应该由劳务分包企业负责。而且,劳务分包企业也必须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管理模式,对作为劳务工人的农民工进行规范的培训、管理和监督。但是,劳务分包企业这一用工模式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劳务分包企业是相对规范的企业,但是广大的“包工头”宁愿选择非建制的劳务分包模式,也不愿意组建企业来进行劳务承包、劳务人员的雇佣;另外,建筑企业或施工企业往往不愿意选择正规的、成建制的劳务分包企业,这主要是为了降低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同时也是为了更加灵活地雇佣劳务工人。

2.3非成建制的劳务分包雇佣模式

这一模式主要是与上述第二种模式相比而来的,也是实践中大量出现的建筑业劳务用工模式。“非成建制”与成建制的区别在于,前者在建筑企业或施工企业与劳务人员之间并没有一个正规的劳务分包企业作为“中介”或沟通的桥梁,而后者则是一般为作为“包工头”的个体通过某些特殊的关系来从建筑企业、施工队、劳务总承包企业手中,承揽到一些劳务作业业务,之后,基于自己个人的号召力,临时招揽劳务用工(一般是农民工群体),作为组建劳务人员队伍,来承担一定的施工任务。而这些所谓的“包工头”并不是正规的、合法的劳务分包企业,也没有相应的管理、培训、监督劳务人员的资质和能力;其生存主要依靠“挂靠”某一些劳务分包企业或直接以非法形式的方式出现。

正是由于这些特点,非成建制的建筑业劳务用工模式本身对建筑业劳务制度与市场带来诸多问题。首先,广大农民工等建筑劳务人员与建筑企业等雇佣者之间,并没有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建立起合法的正规的劳动合同关系,而是依据费孝通先生所讲的“熟人社会”中的信任关系,形成所谓的“非正式的用工关系”。这样一种非法的、非正式的劳务雇佣方式为“拖欠工资”、“包工头失联”等侵害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埋下了隐患。其次,从建筑企业的视角来看,由于“包工头”本身的素质较低,也并无管理、培训的经验和能力,农民工没有经过培训就直接上岗,工人良莠不齐、鱼龙混杂,技术和能力不过关,这也给建筑企业如何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带来了困境。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广大农民工队伍也出现“更新换代”的迹象,第二代甚至第三代农民工也进入建筑业劳务人员行列,而他们对于工资、福利待遇等的意识和要求显然比上一代农民工高,其维权意识和“议价”能力也有所提升,这直接使得建筑企业的用工成本的上升,并可能引发建筑业劳务人员用工短缺等问题。

3改革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的几点对策与建议

上述由于现有的建筑业劳务用工模式所有的困境与问题需要政府、社会和建筑企业的高度重视,并从制度变革的角度,完善劳务用工制度,规范建筑业劳务用工市场,从而予以彻底解决。具体而言,改革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3.1支持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完善劳务市场体系综上所述,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往往是建筑企业与劳务人员之间的桥梁,因此,正规的、合法的、高素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对于完善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因此,我国政府、社会应该想法设法,通过各种激励措施,积极培育和发展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通过政策、法规的宣传,鼓励其通过各种符合法规的方式成立并不断发展的劳务分包企业,并监督其与劳务人员签订正式的用工合同,使之成为建筑业发展的好帮手,也为保障广大农民工等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奠定基础。

另外,我国政府和相关行业协会应及早建立和完善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的市场准入标准、资质等。[9]这是为了防止非法的“包工头”等个体以挂靠以及其他方式,非法招揽农民工等劳务人员,为产生其他社会问题埋下隐患。通过设定一定的标准与门槛,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可以以此为依据,对分包企业的正常、合法经营进行监督和管理,在此基础上,为建筑业劳务市场提供充足的劳务需求信息、以劳务分包企业为核心的、成建制的劳务队伍,从而杜绝使用无证的“包工头”,并以此为抓手,规范建筑业劳务用工市场。

3.2鼓励建筑企业直接雇佣劳务人员,承担社会责任

由建筑企业直接雇佣农民工等劳务人员,虽然会给建筑企业、施工企业增加一定的成本负担和管理事务,但是,这是彻底解决以往的“散兵游勇”状态下的包工头无序分包建筑工程项目的方法。有研究者就提出该项政策建议,我国的建筑企业应该逐步与作为建筑务工人员的农民工签订正式的、合法的、长期合同,从而将广大农民工群体纳入建筑企业的长效管理体系,将其作为企业的正式员工来对待,并从工资保障、福利保障、在职培训等各方面予以支持。[11]总而言之,建筑企业应该将农民工等劳务人员视作本企业的人力资源,从这一高度对其进行管理、指导、培训,进一步提升我国建筑业劳务人员的整体素质。[12]

实际上,由建筑企业直接雇佣劳务人员,一方面,可以减少以往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社会恶性事件的发生,依法维护农民工群体的利益,保障建筑业劳务市场的有序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提升作为建筑业务工人员的业务素养,进而保障建筑业项目工程的质量,从长远来看,符合建筑企业的利益。另外,从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新型城镇化的角度来看,建筑企业直接雇佣劳务人员,毫无疑问推动了农民工成为市民的进程,加快了城乡融合。

3.3建立健全建筑业劳务人员培训体系和资格认证体系

从农村到城市,大部分农民工并没有掌握相应的从事建筑业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这对于我国建筑业的长远发展十分不利,对于农民工自身的职业发展也带来障碍。因此,本文主张,政府、社会、行业协会和建筑企业等主体应该采取各种措施建立、健全建筑业劳务人员的培训体系和资格认证体系。

例如,政府可以采取财政补贴、政策鼓励、税收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民间办学机构或企业兴办直接针对农民工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以提升农民工的职业技能。而建筑业行业协会等非营利性组织也可以通过兴办各种活动,吸引广大农民工自觉进行自我“充电”、自我提升相应的技能;同时,完善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体系,通过举办相关的考试等,来确定从业人员是否能够进入建筑业从事工作。另外,我国的建筑企业也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在企业内部建立其完善的劳务人员职业培训制度和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将农民工等劳务人员视作本企业的财富,为其技能培训、职业生涯发展提供便利和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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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汪大海,南锐.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社会管理转型升级[J].学术界,2013(12):2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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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金玲,刘长滨.建筑劳务用工市场的发展[J].建筑经济,2007(1):30-33.

[12]于倩.正视规范用工,迎接挑战[J].经济研究导刊,2014(8):127-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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