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心磊
摘 要:自生自发秩序是哈耶克社会经济思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于人的理性和认识的有限性,倡导自由的社会秩序学说。其以充分实现不受强制的自由为途径,以充分利用每个人的知识为导向,力图解释西方法治秩序的形成和正当的发展前景。该理论虽然对西方法治发展的历史有着强大的解释力但依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关乎未来发展的目标和反对自由之自由两方面。而这两点不足极大地削弱了该理论在实践中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自生自发秩序;自由;秩序
中圖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19-0107-02
作为20世纪最负盛名的学者之一,哈耶克在其《自由宪章》一书中对以社会主义为代表的极端理性主义和科学主义进行批判的同时,对西方的法治及其传统,尤其是自由传统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哈耶克在其书中对西方法治的两种进路进行了深邃的剖析,解释了自由、秩序与法律三者的关系和在社会系统中的角色。而在这其中,最熠熠生辉的是哈耶克关于自由发展与自生自发秩序的论述。被认为是哈耶克最伟大的发现,亦是法学和经济学的根本原理[1]8。但自生自发秩序原理作为对于历史的解释性学说,在未来的方向和实践的可行性方面是有着不小的问题的,而这些问题即是这套理论的短板。
一、解析自生自发秩序
哈耶克所述的自生自发秩序是指“秩序的要素在回应它们的即时环境时遵循某些规则的结果”,或者“对特定情势的个别回应,将导致一个整体秩序,只要个人服从这样一些会产生秩序的规则。如果他们都服从的规则乃是这样一些会产生秩序的规则,那么他们的行为只要具有极有限的相似性就足够了。”[2]32而在此之中,对哈耶克和他的理论来说,秩序是一种可以被预期的相互状态。而这种状态的存在是以个人知识能力和使用这种知识能力为基础的,并且对哈耶克和他的理论世界来说,前者很大程度上就圈定了在秩序世界中“个人”的范畴,而后者则无疑即是“自由”。
如果我们纯粹从秩序的角度来观察我们的世界,忽略我们的躯壳肉体所带给我们的生物角度的限制,我们所见的的确会是另外一番光景。秩序之网上的人类至多不过是组成其的一个单元。而对于哈耶克来说,他使用来分割辨别这些单元的即是人的知识。而因为每个人所存在的客观和主观环境的不同,导致每个人所能够积累的知识内容是千差万别的,为了使人与社会获得最大效益的发展,充分利用和发挥“分布在每个人之中的知识”是最为必要的。这种充分利用和发挥尽管是功利的,但哈耶克并不讲求甚至是反对宏观统筹的功能分配,而是认为自由的发展所能获取的不确定的机会要比僵硬的全盘策划更符合人类发展的规律,也更能攫取美好的未来。而这种渐进式的自由发展,一方面意味着每个人应当运用其所独有的知识进行自我的发展,不受制于任何他意志;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每个人在进行自我的发展的时候不可将己意志强施于他人。
作为后世观察者的我们,可以看到上述的渐进发展一方面渴求的是不受强制的自由,而另一方面却同样需求必要的介入,而这种介入的方法往往是规则,而在规则之中被历史所证明最为成功有效的则是法律。
出于否认存在神明或者人类智识的全知全能的可能,哈耶克坚决反对人为构建一套对秩序的介入机制。在哈耶克看来,人类已经在其秩序演化的历史中做出了自己的选择,而无须自大的学者来草率为之。也诚如哈耶克在论述秩序时所言,自我发展的个体在交互的过程中选择了遵守各种作为习俗的规则,而只要这些习俗存在任何一丁点的近似于共同的遵循甚至只需要对某些具有特性的情况做出类似的反应[3]212。人类都能够通过抽象得出某种似乎已然得到普遍遵守的条条框框——尽管这些条条框框可能只是对既有罚则的简单罗列,就如我们在人类早期的诸多法典中所能观察到的一般。而在成熟的立法技术融入其中之前,这些初步的规则都是呈现惰性消极的状态的,其存在的意义只为了能够为个体的自由设置一定的禁区,并且这个禁区也是其他个体之自由的最大外延。而通过“自由发展——习惯规则介入——萃取共识规则——形成法律——维护自由发展”这样一个不断循环前进的结构使得人类社会的秩序成为可能,而这即是自生自发的秩序。
二、自生自发秩序的两点不足
然而,我们如若将人类的历史定格在人类科学理性如超新星爆发的那个年代之前,似乎所发生的一切都近乎完美地契合哈耶克的认识,但哈耶克所最为敌视的建构理论最终席卷了一切。
就像哈耶克在论述自由时所提出的,虽然自由并不是一种自然的状态,而是一种文明的造物,但其也并非源于人类的设计。而是“它的好处一旦被认识,人们便开始完善和扩展”[3]81。但在这一过程中,基于人类智识的积累,两种不同的思考进路的出现几乎是必然的,一种是不断积累发展的进化论,一种是主观设计的建构论。相应地体现在秩序、政治与法律的进路即是哈耶克所观察到的所谓的英国模式和法国模式。
事实上,两种发展进路相互冲突的关节并不在于哪一种更好,而在于在根本上人类是否应当凭借自我的智识去主观设计人类自我的生活环境——在此则是秩序这般的社会生活环境。
自生自发的自由的秩序固然是好,但也确实不可避免地存在其软肋。
首先,正如前人所指出的,自生自发秩序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其不存在一个特定的目标,这是因为这种秩序模式不存在外在力量的构设[4],因而其不可能存在附加意志的目标。即使我们将其客观上所表现的某种倾向定义或归纳为一种目标,那也只会是自生自发秩序确保自身“生长”模式的维持和发展而已。哈耶克自己也承认“我们能为一种社会秩序的形成创造条件”[3]229,通过人的自由放任秩序的自生自发是一种纯应然的解释和设计,当这种见解落于现实中的时候就不得不面对有力的解释现实却无力解释行动的难题。我们可以说通过自生自发形成了诸多的秩序形态,这无疑是自由所带来的可能性最为全面的表现。但对于人来说,我们所追求的是一种最大程度的效益,而某些粗糙落后的秩序虽然能够得到欣赏但却被几乎一致地认定为“错误”,而在其展现其独特的可能性前就已经被客观消灭或者遭受主观偏见。我们之所以要为某种社会秩序创造形成的条件也就是因为我们存在某种目标——比如追赶被视为先进的秩序形态,我们需要以最高的效率形成某种秩序(比如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秩序向民主主义社会主义秩序转型),尽管这种处于失序状态的社会并不多见,但其建立某种先进秩序的渴望是无比强烈的,也很难等待秩序的自生自发。换个角度看,或许在所谓“失序状态”的社会本身已然通过自由发展形成了某种现实的秩序,但这种秩序并不符合人的期望,因为人在发挥自由的时候并不是静止的,人的主观看法也时刻随着秩序的产生和发展进行着变化,而这种变化在潜移默化中形成了一种设计并进而改变了看似不受强制的自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