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视角下《贝弗里奇报告》女性保障内容解析

2014-05-30 19:22刘璐
学理论·上 2014年7期
关键词:社会性别

刘璐

摘 要:性别是构成社会的重要因素,女性因性别特质也影响着公共资源的分配。《贝弗里奇报告》是社会保障领域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著作,针对当时面临的现实环境,它沿着婚姻家庭需要对女性保障内容做了全面的规划。性别视角从生理性别和社会性别下女性面临的风险出发,解析《贝弗里奇报告》中女性保障内容,发掘《贝弗里奇报告》关于女性保障的价值理念,以期促进对《贝弗里奇报告》研究的新发展。

关键词:生理性别;社会性别;贝弗里奇报告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19-0097-02

社会保障起源于对社会风险的共担选择,其本质是公共资源的分配和再分配。女性因性别特质产生了共有型风险,也因性别特质构成了公共资源分配中的重要因素。《贝弗里奇报告》是一个全方位福利问题的报告,奠定了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其中针对女性的需要设计了丰富全面的保障计划和服务体系,为女性权益的保护和实现打下基础。从性别视角出发,解析《贝弗里奇报告》女性保障主要内容,有助于理解早期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主导价值理念,也为研究《贝弗里奇报告》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一、性别视角下女性潜在风险的分析

女性作为一个性别体,有着其特殊的方面。从生物学上讲,女人具有下面两个主要特性:她对世界的把握不如男人广泛,她受物种的奴役更深[1]。从女性发展历史来看,女人的权威多来自于原始时期对生殖能力的膜拜,也造成了女人一些客体地位的天生性。从性别特质来看,生理性别下生理结构特性使女性承担着劳动和生育中的特殊风险,社会性别下的性别分工使女性承担社会角色中的特殊风险。

(一)生理性别下女性的潜在风险

性别,指的是与生俱来的男女生物属性。生理性别是基于对男女两性在生理结构上的天然差异,是指生物构造以及相应的生物功能上的差别。女性生理性别下的潜在风险主要是指基于生理结构上的差异导致女性在生产和生活中的风险。女性生理性别的风险主要包括经期、孕期、哺乳期存在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是女性作为生育载体的生物属性造成的风险。男女生物性别的差异决定了妇女要怀胎十月并哺育婴儿,这一自然过程是男性无法替代的。生理性别带来的风险关系到女性健康、对于女性特别是女性劳动者而言需要一般生理保护和特殊时期的生理保护来保障女性的健康权利。

无论是国际劳工组织颁布的《生育保护公约》,还是我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都明文规定了妇女工作禁忌类,同时对女性劳动场所、劳动环境、劳动强度有明确的保护性规定,针对女性职工也有特殊时期保护经期、孕期、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劳动保护正是基于女性生理性别的特殊性,考虑到性别载体的差异化对女性潜在风险的保障。

(二)社会性别下女性的潜在风险

社会性别是基于对社会文化的差异的理解和性别化角色的期待角度而提出的,是在肯定男女两性的生物学差异的基础上,强调他们的社会特征与角色,强调社会文化对性别差异的影响,强调性别之间的社会关系。社会性别的重要特征就是性别社会化,性别社会化具体是对不同性别的不同社会期望,包括男女两性所持的不同态度、人格特征和社会行为模式。在性别角色社会化过程中女性逐渐学习自己所属文化规定的性别角色规范,即《第二性》强调的“女人不是天生的,而是被塑造的”。性别社会化也引起性别分工制度,女性在社会性别分工中主要遵循传统社会角色分工,在家庭多主张“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模式。这种分工模式下的劳动价值是不同的,社会多倾向于能够通过商品化兑现的男性的生产性劳动价值而忽视女性的家务劳动价值。社会分工过程中也按照性别分工的价值导向,即便女性婚后仍从事有酬劳动,却面临着牺牲自我“保丈夫”的策略选择,特别是生育后为家庭中断工作机会从事抚育孩子的家务。

基于角色社会化和社会性别分工,社会性别下女性的潜在风险主要包括婚姻角色和生育角色下的潜在风险。婚姻角色下的潜在风险是指婚后固有的家庭分工模式要求使女性面临成为家庭主妇的风险。女性没有独立生活来源,丈夫成为其“依赖者”,因此她们也需承担离婚、寡居、丈夫失业、伤残等丈夫角色缺失带来的潜在风险。生育角色的潜在风险主要针对生育后家庭抚育权分工模式,集中在性别社会化中对女性“母性”抚育角色的固化期待。这种强化的“母性”抚育责任使女性生育面临放弃个人工作机会成为“生育者和抚育者”的双重角色。

二、性别视角下《贝弗里奇报告》女性社会保障内容及解析

《贝弗里奇报告》诞生于二战期间,它源于对二战后英国社会发展的规划,在社会保障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它从人们需要出发提出相应的政策,从而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福利体系,设计了一套“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保障制度,也开启了福利国家的新纪元。在《贝弗里奇报告》摆脱贫困之路中指出必须将维护母婴权利放在社会开支首要位置,同时将社会保障人群划分为六大类,其中将家庭主妇作为一个特殊类别。贝弗里奇认为婚姻需要是产生社会保障的需要之一,所以沿着婚姻家庭需要在报告中主要规划了妇女结婚、生育、丈夫失业或伤残、寡妇、分居、无料理家务能力六个方面的保障内容。

(一)针对生理性别风险的保障内容

报告规定所有已婚妇女,不论是否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均有资格享受生育补助金,作为全方位医疗服务的一部分,也享受医疗、妇产及护理服务。报告指出,家庭妇女作为母亲这一角色,对于确保英国人种的延续,对于实现英国在世界上的理想,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生育保障金承认了妇女作为生育载体的生物属性,这里不以女性婚后是否有工作为界限,正是考虑到女性在生物结构上区别于男性的重要方面,是所有女性共同承担的风险。通过生育补助金应对生理性别下女性存在的潜在风险,通过医疗、妇产及护理服务保障女性作为生育载体的共同需要。

(二)针对社会性别风险的保障内容

1.婚姻角色下的潜在风险

报告指出结婚意味着女人获得了由丈夫抚养的合法权利,丈夫是其抵御风险的第一道防线,与此同时她们承担着无偿而又至关重要的家务劳动,并有新的风险,根据婚姻角色风险《贝弗里奇报告》规划了以下一些内容:

(1)结婚补助金。第一类或第二类人中的每个妇女结婚时,将按照婚前缴费每40次发给1英镑的标准享受结婚补助金,最高为10英镑。这是《贝弗里奇报告》对于女性社会角色转变后第一津贴“结婚补助金”。结婚补助金主要针对婚前从事有酬工作的妇女,可见结婚补助金是建立在性别社会化的基础上,认为婚后从事有酬工作的妇女将在家庭劳动中承担职责,也体现了对传统家庭分工模式的鼓励。

(2)丈夫失业或伤残时的保险待遇。报告规定,如果一个男人参加了失业和伤残保险,其妻子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可以享受足以维持两个人基本生活的共同保险金。如果妻子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她可以申请豁免缴费,在丈夫失业或伤残时享受共同保险金;如果妻子正常缴费,其本人在丈夫失业或伤残时可领取个人保险金。待遇支付标准是建立在社会性别基础上的,丈夫是妻子的“抚养人”,以妻子是否从事有酬工作为差别化待遇的分界线,也体现了政策导向家庭妇女。

(3)患病时的家务帮助。报告规定,对于家务妇女和申请豁免缴费的从事有酬工作的已婚妇女,其患病时不能享受伤残保险金。但在生病的情况下,尤其是在住院情况下,对家庭妇女进行家务帮助将是医院医疗服务的一部分内容。基于性别分工下设立的家务帮助,建立在家务劳动主体是女性这样的假设上,虽然体现了对妇女的关怀,但未考虑到家务劳动的实际价值。

(4)婚姻结束后的保障待遇。婚姻结束后的保障待遇主要包括了寡妇待遇和以其他方式结束婚姻的待遇。报告提出,若丈夫死亡,如果遗孀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则可以按个人养老金的待遇水平享受养老金;如果是尚在工作年龄内的寡妇,则可以享受13周与生育保险金标准相同的寡妇保险金;13周结束后,如果有需要抚养的子女,则可以领取监护人保险金和子女补贴。如果不是丈夫死亡,婚姻以其他方式结束的话,像寡妇一样有资格享受同等待遇,除非因为女方过错或者无正当理由自愿结束婚姻。贝弗里奇认为,婚姻结束意味着妇女失去了第一道“防线”,所以对这种潜在的风险需要进行保障,体现了对妇女的保护。但非本人过错导致的婚姻终止才有资格获取保障,这是基于性别角色刻板印象而采取的差别化待遇,未考虑到婚姻中女性个人选择权利。

2.生育角色下的潜在风险

报告规定,从事有酬工作的已婚妇女,除享受生育补助金外,还可在孩子出生前后享受13周的生育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享受对象是从事有酬工作的妇女,考虑到不同妇女的差别化需求。但在失业保险的规定中,贝弗里奇认为从事有酬工作的妇女因生育后面临一定时期的失业期,但生育时享受正常失业保险金的1.5倍的待遇。通过生育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降低了有酬工作的妇女因为生育角色带来的收入减少的风险,但贝弗里奇同时认为生育后的妇女返回工作的愿望不是那么迫切,因为“抚育者”角色的需要。生育补助金体现了女性生理性别下生育载体的需要,而生育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则传达了社会性别下对于女性生育角色和“抚育者”角色的社会“刻板”认识。

三、性别视角下对《贝弗里奇报告》女性保障内容的评价

《贝弗里奇报告》基于性别假设下对女性社会保障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划,针对女性生理性别和社会性别风险提出了不同的保障措施,以工作和婚姻为界限,对女性群体的保障措施在范围、水平、缴费原则上做了全面规划。对于生理性别下的劳动保护并没有涉及,主要基于当时的社会环境,根据英国1931年的人口调查,超过7/8的家庭妇女以婚姻作为其唯一的职业[2]。而对于社会性别下女性保障的详细规划,体现了早期福利国家中的父权制的倾向,国家维护着传统的家庭形态,并通过社会政策调整市场和家庭的关系,依据家庭内部社会性别分工将家庭妇女作为特殊人群,同时遵循家庭劳动中的角色赋予女性同质角色期待,将女性的家庭责任延续到社会生活中。

从价值理念上看,《贝弗里奇报告》基于当时父权制的背景建立的女性保障计划,国家是父权制的象征,在制度设计上侧重社会性别下对女性角色的期待和传统家庭内部分工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模式,即便贝弗里奇认为女性是“合作者”而不是“依赖者”,但在价值层面依旧坚持父权制的理念。从保障对象上看,《贝弗里奇报告》女性保障内容多集中在对女性“妻子”“母亲”角色下的保障措施,体现了早期福利国家社会政策的保守主义传统、对传统家庭形态的维护和对女性社会角色的政策引导。从保障内容上看,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贝弗里奇报告》是一个维护女性权利、体现女性差异化诉求的保障计划。将家庭妇女作为受雇人群中的一个特定保险阶层,《贝弗里奇报告》在结婚、生育、寡居、养老、失业、伤残等方面对女性不同层面的风险进行了分类保护。从保障水平上看,《贝弗里奇报告》规定的保障水平在当时满足了大部分女性的需要,建立在视同缴费原则基础上与丈夫享受共同的保障水平有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但是也因此招来了女性主义者的批判,认为捆绑式的待遇标准不利于女性“独立地位”的发挥。

《贝弗里奇报告》是福利国家社会政策中的奠基石,它建立了广泛统一的社会保障计划,对于现代社会保障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关于女性保障的内容,体现了早期福利国家的保守主义传统,也表明早期社会民主体制类型的福利国家父权制理念。随着妇女就业率的提高,在经济上的独立也带来了政治上更多的诉求,传统的家庭形态也在发生变化,家庭不再是女性的第一道防线。福利国家的改革也推动了对于女性在社会保障中的地位的重新界定,从以家庭为单位的女性保障转入以个体公民权为主的保障。虽然《贝弗里奇报告》中对于女性保障的内容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其父权制的制度安排成为女性主义学者批判的重点;但报告对女性共担性风险的认识有推动作用,结合当时的环境建立了一个覆盖女性普遍风险的保障体系对于促进女性福利发展有深远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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