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理论来源

2014-05-30 23:08张月曲玉萍
青年文学家 2014年8期
关键词:中国特色

张月 曲玉萍

摘 要:在党的十五大报告里,着重对立法工作进行诠释。其中提出,加强立法力度,提高工作质量,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这也是中国一个跨世纪的部署工作。建设起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依法治国的方针,是一个法制国家所必要的具体要求。对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将恩格斯、马克思、列宁思想中的法律思想融合,形成基本的内涵和构架,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对建设法制中国有着巨大的贡献。

关键词:中国特色;法制体系;马克思和恩格斯法律体系

作者简介:

第一作者:张月,1989年2月10日生,性别:女,籍贯:吉林省,单位:长春师范大学,学历:2011级硕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第二作者:曲玉萍,出生:1963年11月生,性别:女,籍贯:吉林省,单位:长春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学历:学士,研究方向: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4)-08--02

1、引言

现在我国依然处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通过对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世界观进行历史经验的总结,对我国国情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结论。根据目前我国情况建设民主的现代化国家。在党十五大会议中,对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做出简要总结,阐明在构建中国特色发展,就需要在文化、经济、政治等方面形成清晰目标建立基本政策。并对文化、经济、政治需要如何建设做出了明确界定。这个简要总结对中国特色法律的体系勾勒了雏形和轮廓。

在中国的特色法律体系中,将中国的文化、经济、政治特色与法律体系相结合,对其进行不同角度、不同性质的调整,从而达到适合社会主义发展的状态。在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中,应该是以文化规范法律、经济规范法律、政治规范法律这三个支柱构架构成,需要建立在我国对社会主义概念对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构建中,形成的指导思想为核心。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内涵和特点

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是在民主的专政中所形成,这也是这项法律体系的特点所在。

马克思思想提出,法律不是阶级性的,是由国家的统治阶级所展现出来的国家意志,是对统治阶级的意志反映,其法律制定是为统治阶级所驱使的。阶级性质社会里,在不同的社会阶级里,阶级意志也各有不同。对社会影响不同,从中决定了其阶级在整个社会的作用和地位,也将阶级在社会中的物质条件进行界定。统治阶级很多时候为了本阶级所获得的利益,经常会以国家为武器,将本阶级意志升华为国家意志。以这样的形式,统治阶级把其意志变成强制措施,巩固、发展,对其有利的社会秩序。

中国是民主国家,中国特色的法律也应该是以民众的意志为核心。社会民主是建设社会主义的保障。在中国特色的法律中,应该要以民主意志为主要核心内容。

中国特色法律还要以适应我国基本国情为基础。从我国提出的中国社会主义的相关法律体系中的纲要中,便提出要对超出阶段问题进行杜绝必须要适应我国现状。从中要反映出在社会发展情况下,文化、经济、政治所给出的要求。必须要结合现阶段的生产水平和特色,根据基本的制度、社会支付能力、社会接受能力等各方面,对中国特色法律体系进行定位。在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内容中,应将前瞻性、社会实际情况,融合与其中,要以保护和发展的角度构建完善的法律内容。

立法是否立得好,还要看其内容是否符合民生要求,对于发展经济、和谐社会是否有促进作用。为能促进社会发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创新。借鉴和创新,也是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核心内容。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理论渊源

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是以验证过的科学理论为主要理论,从而加强了理论对法律体系建设所展现出来的指导性作用,并提升理论和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结合效果,这是建设法律体系完善的基础。

想要将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进行完善,对邓小平所提出的“三个代表”思想也应渗透,将其作为我国法律建设的指导方针。在立法过程中,应以中国特色法律的实施成功来进行立法实践,将科学发展观融入到法律体系中,从科学发展的角度来对法律体系进行完善与构建。

科学发展观为立法理论的内涵,也是马克思的法律思想在中国立法中为主要内容之一。以人为核心的发展观点,就是把人民利益保护好、发展好、实现好,把人民利益作为国家发展的基础,以此为目标来发展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也为完善中国特色的法律提供了价值;协调、全面、可持续为科学发展的重要要求。以此目的作为立法的科学指导方向。

在中国特色的法律中,应该要进一步将以人为核心的价值完善,这也是中国特色法律中对科学发展观点的重要体现所在,立法的最终内涵所在。

以人为核心的发展理论为目标,从人们的利益为出发点来对法律进行制定和修改,让法律去保障人民利益,对经济、文化、政治的发展进行保护并将其细化到法律构建,实现对公平观念、质量意识进行强化。对人权理念的保障,是中国特色立法的重要核心思想。

按照协调全面进行的原则,把社会、文化、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的发展进行协调。将科学发展观实施到中国特色法律其中,将政治体系完全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以维护人民利益为主,并将相关法律体系彻底完善,使得政治利益能够从法律中得到保护。将立法的深度深入到社会基层,为人民的生活提供切实保障。

3.1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律体系思想

恩格斯与马克思是世界历史上的科学巨匠,他们所创立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被中国法律所沿用。恩格斯是马克思法律思想的重要传播者,为世界的发展和创造有着重要贡献。恩格斯的唯物主义的法律观念形成,也经历了两个重大的转变,青年德意志到青年的黑格尔主义再到历史唯物主义的观念转变,两者转变,将唯心主义的观念影响摆脱了,与马克思一起创立了唯物主义的法学理念,在法学发展中是一场伟大的革新。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剥削主义进行评判,更加验证了法律制度要走向无产阶级的发展趋势。在马克思法律思想的基础上,恩格斯将其更加精确、全面、系统的,阐述清楚。对建设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而言,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是调整社会的手段,法律也需要有一个产生的过程。恩格斯概括为:在社会发展中,产生了需要把生产、交换物品、分配的规则概况的需求,让每个人服从规则中所提出的条件。这就是法律的形成。

马克思通过对法学派进行批判,从而丰富自己的思想。马克思认为,法律关系和国家行使相同,无法从本身去理解,也不能将其作为一般的发展来进行了解。法律的根源,来自于物质生活,也是这种生活的结合。在现实中,马克思意识到,利益占法律上风,在法律给个人利益制定的地方,都会让个人的利益,给法律制定了法律。

随着马克思对法律研究的不断深入,马克思逐渐意识到法律的应用和实质,应该要符合人民的权益,需要和国家的现状结合,从多角度的批判行使,给法律所界定出来的体系,效果是极其明显的。

马克思法律思想提出,时间的历史意义。时间不断向前推进,其过程中一定会产生许多新的想法和要求,这就需要制定出新的法律调整现状。马克思发现,也有很多人对法律存在误区,在变化中,应要适应社会的發展,在新的阶层形成之后,他们必定要谋求自我利益,也会在确定原本旧法律所没有的条例,以此来保障自身权益。法律在发展中,就是要对新的社会需求进行满足,应该是与社会发展同步的。

3.1.1马克思主义哲学

马克思的哲学特性,决定其革命学说的成功,如果马克思主义没有了哲学特色,其革命意义也就随之丧失了。马克思提出,现实中不去实现哲学,就无法将哲学真正消灭,以这样的辩证方法就可以对马克思的“终结”、“消灭”,这样的哲学名词进行解释。

在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中,提出立法的变化,需要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的让法律适应社会发展。这也是一种哲学思想的融入。在有了哲学理论渗透之后,才能让其立法思想有建设性。

3.1.2政治经济学

列宁领导的俄国十月革命,在同时期中,为了揭露沙皇统治的罪恶,也出台了许多革命著作。其中也对政治经济学提出独到的见解。列宁提出在无产阶级政权被剥夺之后,任何阶级都要通过改变所有制、实施宪法,掌握政权、巩固政权并废除了土地所有制,以这样的方式在经济上满足社会发展所需才能建立起法制社会。

3.1.3科学社会主义

科学社会主义是马克思、恩格斯所创立的理论形态,是与空想对应之时,才能使用。在提出科学社会主义之前,空想科学主义就已经诞生,在欧洲也形成了较大的影响。恩格斯、马克思在其思想上基础上,所产生的成果。

列宁倡导建设法制社会,依法治国。并建立起健全的监督和立法、实施制度,将法律真正落实,来约束社会制度。而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中,也是在倡导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其思想都非常符合当前中国立法所需,特别是列宁的依法治国理论和马克思、恩格斯的时间理论,都很符合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建立核心思想。

3.1.4马克思恩格斯法律体系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影响

马克思、恩格斯主义在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建设中,制定了重要的思想指导方针。马克思、恩格斯思想中的法律体系,是在法律与经济的辩证中所形成的。其思想为:经济的基础,是决定法律体系的关键,法律形成的根本,就是社会物质发展条件,同时法律也是较为独立的体系,可以作用于经济发展。

马克思认为,法是社会现象,在人类的发展中是一种必然产物。以欧洲国家为背景,将法律和社会的规律揭露出来,展示了法律的神秘面纱。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律思想基础上来完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构架,使之能够真正符合中国国情。

3.2列宁的法律体系思想

列宁是革命历史上杰出的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者和法制社会的创建者。对列宁的法律思想进行研究,对我国建设民主社会和法制社会,推进依法治国方针,有着极好的推进作用。

列宁投身于革命事业,正值俄国沙皇专制时代再无存在意义之时。列宁对旧制度的批判,进而创建新法律的过程中,从理论上对沙皇制度的法律制度进行批判。从列宁所领导的革命中,大部分是马克思法律思想的延伸。

十月革命是列宁领导工人阶级,对专制进行批判,反动政权、法制的革命,倡导建立革命政权、法制。列宁认为,检查机关因为有工作特性,也决定其不能实施双重领导权利。取消检查机关在地方政权中作出任何决定的权利,妨碍了法制工作的实施。列宁主张法制必须要统一,对多元化、地方化坚决抵制。检查机关没有行政的权利,所以不能对行政实施表决权利,其义务和责任为:将法制在国家能够得到真正统一的理解,在地域差距中,对国家法制也可以一致理解。

3.2.1列宁的法治思想

在列宁著作《新工厂法》中,展现出其深刻的法治思想。立法固然重要,可法律的实施也是至关重要的。从中第一次将法律监督的必要性论证。列宁表示,对法律的执行,必须要实施严格的监督,违背法律者,必须要严格惩处,鼓励民众参与到法律监督中。

列宁提出对法律严格遵守的重要思想,任何法律都有可规避、不执行的方法,因此,列宁的法治思想中对执行和遵守法律极其重视。提出必须要按照人民意志做事,如果无法满足人民想法就是对人民利益的背叛。

3.2.2列宁法治思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影响

我国也是法治国家,但是在法律执行和遵守上依然有许多问题,执行难成为法律实施的首要难题。根据列宁思想中所提出的遵守和执行思想,将其融入到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中,将其作为重要实施内容。对检查机关的权利进行清除界定,不得参与地方政权中,并将法制工作全国统一执行。

由于传统观念、思想,阻碍了人民对法律正确使用,这时,监督作用就极其重要了。从立法开始到司法、执法阶段,权利机关都应该积极听取大众心声,并对执行和使用进行视察,对执法工作进行监督,致力于实施到位。这样的权力体系,也应该在中国特色法律中进行完善,确保法律的实施有效开展。

结语:

中国特色法律是在结合中国社会主义国情情况下,以民众意志为核心,所建立的法律体系。以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思想为主要核心指导思想,确保法律能够服务于民,保障人民权益。

参考文献:

[1] 黄文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理论解读[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2,(2):42-46.

[2] 李婧,田克勤.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发展特征的认识[J].高校理论战线,2011,(11):35-39.

[3] 周叶中,伊士国.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1,(6):48-52.

[4] 席宛秋.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与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研究[D].浙江理工大学,2011.

[5] 孙正聿.“说中国话”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让马克思主义哲学说中国话》的思路与意义[J].学习与探索,2012,(8):29-32.

[6] 刘维兰,刘维春.试论鲍德里亚的符号政治经济学批判——把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全面推向符号[J].科学技术哲学研究,2010,27(4):35-39.

[7] 隽鸿飞.政治经济学批判与唯物史观[J].学习与探索,2013,(2):11-20.

猜你喜欢
中国特色
中国电网企业利益相关者分析报告
英国权威媒体上的“中国英语”样本剖析
浅析企业管理会计体系的构建
从中国特色到中国学派
GDP核算方法——中国特色核算与接轨国际计算方法的平衡
浅析动画创作与中国传统文化的融合
马克思主义新闻理论的坚守与创新
贾康:“中国特色”的独立思考的知识分子
“中国特色”的低速电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