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

2014-05-30 10:48郝肖天柳立新梁国武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4年8期
关键词:受贿人行贿人笔录

郝肖天 柳立新 梁国武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管辖的贿赂犯罪主要包括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和单位行贿罪,其中最常见和多发的是受贿罪和行贿罪。在侦查过程中,由于行受贿行为是“一对一”进行的,隐蔽性非常强,而且行受贿双方有着共同的利益关系,容易形成攻守同盟,不容易收集证据。因此,对行受贿犯罪的侦查,往往依赖于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一旦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获取口供后,如何及时将口供转化为一份高质量的讯问笔录,固定犯罪嫌疑人口供,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成为侦查办案的关键环节。下文将就此做一探讨。

一、把握时机、适时制作

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的心理变化分为几个阶段,即试探摸底阶段、矛盾斗争阶段、对抗僵持阶段、动摇反复阶段、供述坦白阶段。在许多情况下,这五个不同阶段并无明显界限,需要侦查人员运用丰富的侦查经验来分析,讯问笔录的制作也不能急于求成,需要把握好时机,一般在犯罪嫌疑人经过这几个心理变化,心理防线彻底崩溃而坦白交代时再制作讯问笔录。如果时机把握不准,急于求成,在犯罪嫌疑人心理处于试探摸底阶段就急于做讯问笔录,会给犯罪嫌疑人可乘之机,狡猾的犯罪嫌疑人会通过讯问内容来试探虚实,摸清侦查人员的底牌。一旦暴露侦查意图和侦查方向,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避重就轻,有所准备,给侦查讯问工作增加困难。而在矛盾斗争阶段、对抗僵持阶段、动摇反复阶段,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尚未崩溃,也不适宜做讯问笔录,此时犯罪嫌疑人心理不稳定,如果急于固定讯问笔录,会造成骑虎难下的被动局面,甚至会使讯问工作前功尽弃。

二、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注意强化不同的侧重点

(一)突出受贿行为的主观和客观方面

受贿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等四方面。其中犯罪主体身份因为有其他书证及任职的证明文件,在讯问笔录上不需要作为重点,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应该作为讯问笔录的重点。主观方面主要包括受贿行为的犯意如何形成,对自己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识,对行贿人为何向其行贿的认识,“權钱交易”的关系是如何形成的,对财物占有的认识等主观因素。其中,讯问笔录中难度最高的往往是能够体现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因为客观方面毕竟有犯罪事实的发生经过,而主观方面需要深入挖掘犯罪嫌疑人内心深处的贪欲和犯意。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需要面对自己的心理阴暗面,讲明自己内心的贪欲,往往令人难以启齿。而且受贿罪的嫌疑人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甚至是领导干部,让他们交代自己收受贿赂的行为,可以想象难度有多大。有的犯罪嫌疑人即使如实交代了受贿犯罪行为,但当制作讯问笔录,深入挖掘其犯罪思想根源时,也是不愿意直接面对,甚至产生逃避心理。这时需要引导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结合犯罪行为的一些客观表现,通过客观表现查明其主观意图,促使其将犯罪的主观意图揭露出来。因此,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语言,必要时可以进行引导,但笔录中要尽量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语言,这样才会使得讯问笔录更加客观、真实。

犯罪客观方面也需要详细记录,诸如收受财物的时间、地点;和行贿方商谈的经过;行贿方的请托事项;收受财物的特征、数额、数量、面值、存放地点、用途去向;谋利事实的经过等都应明确列明。

(二)突出行贿人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

行贿罪讯问笔录的制作要比受贿罪更突出强调的是行贿方“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内涵作出了具体规定,笔录应明确行贿人谋取的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只要行贿人主观上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思表示或者要求对方提供违法违规性的帮助,客观上主动实施了行贿行为,不正当利益是否实现并不影响行贿罪的构成。

三、以细制胜、防止翻供

“细节决定成败,”这句话用在贿赂犯罪的笔录制作上面恰如其分。在制作笔录时,侦查人员要围绕细节展开讯问并记录,在审讯中深挖细节,并事先堵其后路,防止翻供,这就要求对犯罪构成有影响的每一个细节都要集中体现在笔录上面。例如,受贿人不承认行贿人去过其家中,而行贿人说在其家中将钱交给受贿人,因此行贿人有没有去受贿人家里就是一个关键问题。在讯问时就需要问清楚,行贿人是什么时间去的、如何去的、有没有陪同人、受贿方家在什么位置、住几楼、家中的摆设等。如果行贿人把受贿人家的具体位置、里面的环境、家具的摆设等,说的很清楚,就足以证明行贿人去过其家里。把这些内容都记入笔录,就等于把可变的口供、证言和不变化的实物固定在一起,笔录内容的可信度就不言而喻了。

实践中,行贿人在给受贿人送财物时和受贿人接受财物时,会提出一些冠冕堂皇的借口和理由来掩盖权钱交易的实质,这样双方心理都容易接受,不至于尴尬。尽管这些借口和理由不尽一样,但只要深入挖掘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这种借口和理由就不攻自破。例如,行受贿双方以借款为名掩盖收受贿赂的事实,而且在双方交易时,确实明确这笔钱是借款。如果此时不深入挖掘行受贿双方的内心,很容易被迷惑,甚至让犯罪嫌疑人蒙混过关。这时就需要进一步挖掘犯罪事实,如你们表面提出来是借款,内心到底是怎么想的、借款是否出具了借据、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是否有正当的借款理由、双方平时的关系、是否有过经济上的往来、借款是否实际使用、借款的真实去向、借用时间的长短、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有无归还的条件、没有归还的原因等等。这些细节落实以后,犯罪嫌疑人内心的真实想法就会充分暴露。再将这些内容记入讯问笔录,行受贿双方的犯意会充分体现,这份笔录就会成为一份高质量的笔录。

此外,讯问笔录上面的时间要和同步录音录像的时间相一致,也要和提审(押)证上面的提讯时间相吻合,否则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会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同时,犯罪嫌疑人要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摁手印,要特别注意最后犯罪嫌疑人的签署意见,有些犯罪嫌疑人会故意将意见写成“以上笔录和我说的不一样”,如果侦查人员不注意,就会给犯罪嫌疑人留下口实,甚至成为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根据。

四、注意行贿和受贿双方笔录相互契合,互为佐证

行贿方的讯问笔录要注意和受贿方的笔录在内容上能够相互佐证彼此的犯罪事实。行贿和受贿犯罪的构成并不是对应的,有的案件行贿人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能构成行贿罪。但是对于受贿罪而言,只要行为人收受了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构成受贿罪;有索贿行为的,连是否谋取利益这一条件都不需要。而且谋取利益可分为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可认定行为人构成受贿罪。受贿人在接受财物时的主观心理,通过行贿人可以得到有力的印证。例如,行贿人因某事有求于受贿人,在给受贿人送财物时,言语上并没有过多的交流,放下钱物就走了。只要受贿人主观上明知行贿人有具体的请托事项,并收下了对方送的财物,就视为承诺为行贿方谋取利益。在制作行贿方的讯问笔录或者证言时,就需要把受贿人接受财物的语言、语气、动作及一些行为表现体现出来,这样就可以印证受贿人当时的主观心理。

五、注意间接证据和再生证据在笔录中的体现

行受贿案件的证据除了双方的口供外,多为间接证据,对于间接证据的收集也不能忽视。在讯问行贿人有关行贿事实时,要注意是否有其他人知情,如家人、司机、秘书、会计、出纳、生意伙伴等和行贿人有密切关系的人。如果有,要记入笔录,从而补充间接证据。行贿资金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取款的,也要记入笔录,通过查询银行账户和记账凭证等书证,来印证行贿的犯罪事实。

贿赂犯罪的窝案串案较多。一旦有行贿人或者受贿人被检察机关调查,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就会通过串供、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赃款、毁灭、伪造证据甚至退赃等行为来掩盖犯罪事实,但这些行为会产生一些再生证据。将这些反常行为记入笔录,会提高贿赂犯罪笔录的可信度。而通过收集固定这些再生证据,又可以强化贿赂犯罪案件的证据体系,使贿赂犯罪案件的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再生证据结合起来,形成完整、统一的证据链条,提高查办贿赂犯罪案件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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