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秉志
死刑改革是当代中国刑法改革过程中最受关注且备受争议的重大问题。历史地看,中国死刑制度改革已经迈入了限制、减少死刑的良性发展轨道,并逐步与国际限制和废止死刑的潮流接轨,但改革过程中也产生了较为激烈的觀点碰撞。中国难以在短期内全面废止死刑,但却有必要将废止死刑纳入其政策内涵。就废止死刑的内在根据而言,主要可归结为功利和人道两个方面。在两者之间,人道性应当成为我国死刑改革的内在依据:第一,人道性是现代法治发达和文明进步国家废止死刑的主要根据。第二,中国人权观念的发展状况能为死刑废止提供必要的空间。第三,功利性是死刑废止的根据,但存在难以证实的缺陷。
在死刑替代措施的选择上,学者也存在多种意见分歧,分别主张以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以及死缓替代死刑。基于理解的不同,死刑替代措施可以有立法上的死刑替代措施与司法上的死刑替代措施之分。从司法层面上看,死缓可以作为中国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从立法层面上看,无期徒刑可作为中国死刑的替代措施。
在中国当前继续保留死刑的背景下,死刑赦免制度有助于加强死刑的限制和控制。构建死刑赦免制度是中国履行其国际公约义务的要求,有助于推进中国死刑制度的实际废止,并且中国既往的赦免实践可以为死刑赦免制度的建构提供制度和经验支持。
死刑执行数字公开问题也是当前中国死刑制度改革面临一个重大现实问题,饱受国际社会诟病。公开死刑执行数字是履行相关国际公约的要求,目前中国死刑执行数量已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公开死刑执行数量有利于更好地促进限制和减少死刑适用的死刑政策的贯彻落实。因此,应公布死刑执行数量,体现出我国对待死刑案件的合法、公开、透明。另外,保留贪污罪受贿罪的死刑将延缓中国死刑制度的改革进程,与贪污罪受贿罪的罪质不符,死刑并非遏制贪污罪受贿罪的最有效方式,在适当的时候还应当及时废止贪污罪受贿罪的死刑。
(摘自《法律科学》,2014年第1期,第146-154页。)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100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