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实证考察

2014-05-30 20:11孙长永王彪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4年8期
关键词:公正司法合法性法官

孙长永 王彪

从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半年多的情况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行有成功之处,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通过对西部某省法院系统五个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基层法院2013年1至8月份的非法证据排除情况进行的實证调研,还发现了两大深层次问题。

调研法院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方面有一些成功经验,主要包括:第一,将证据合法性争议解决在庭前;第二,通过做被告人工作的方式解决了部分证据合法性争议;第三,通过灵活运用相关法律规定排除部分非法证据。但是,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还存在很多不足:第一,部分法官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知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对“非法证据”的概念和范围、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和排除非法证据的条件等问题不清楚,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意义认识不清,并且对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有畏难和抵触情绪。第二,部分判决关于是否排除非法证据的理由表述不规范,容易引起误解。第三,少数案件的审理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例如法官在庭外查证并在查证无果后拒绝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第四,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曲意释法”现象。

上述诸多现象背后隐藏着一些更深层次的问题,主要涉及法院的公正司法能力问题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身的问题。从现实情况来看,法院的公正司法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法官的法解释能力不足,对“非法证据”等基本概念缺乏正确的理解,对一些稍微复杂的实际问题缺乏必要的分析能力,按照旧的司法观念对新法做出解释。另一方面是法院的中立性不够,司法理念、法院裁判利益方面的因素以及体制上的原因,使得法官在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上不够中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身也有待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范围有限,尚有诸多具体规定和保障性措施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的落实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摘自《现代法学》,2014年第1期,第72-83页。)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40112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4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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