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需要宗教法

2014-05-30 10:48张菲菲
财经文摘 2014年8期
关键词:邪教产权定义

张菲菲

招远血案已经过去两个月,媒体将“全能神教”一次次剖析,并极力谴责邪教,但是在谴责之外,我们还能从中反思到什么?是继续“加强宗教管理”?还是要重新审视中国的宗教政策?

“中国现在处于‘有宗教、无法治的状态,宗教领域尚未步入法治的轨道,事实上作为一个法治国家,中国需要一部宗教法。”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所长,国内著名的政教关系问题专家刘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此评价现行的宗教政策,并极力主张中国应该为宗教立法。

中国是不是真的需要一部宗教法,现行的宗教政策,是不是真的存在致命的缺陷?

“永远也洗不白的煤”

中国重视宗教问题吗?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中国现行的宗教管理体制沿袭了上世纪五十年代初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模式,即采用“国家控制宗教型”模式,该模式将宗教政治化,宗教管理行政化,宗教团体非民间化,最大限度地保证国家对宗教的控制,宗教问题也因此成为了国家高度重视的政治问题。

那么,半个多世纪过去了,该模式是不是合理?从宗教信仰的人数上,我们可以一窥究竟。

1956年,周恩来在一次讲话中说中国有一亿多人信教,而现在,据华东师大社会学系的调查中心调查,“中国现在有3亿人信教”,这还不包括处于地下的家庭教会。

“从鸦片战争到1949年,在这100多年期间,西方传教士在中国办医院、办学校,做各种善事,但是他们发展的新教徒也才76萬。对比之下,从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到现在,在三十多年的时间内,中国就发展了几千万基督徒,这一方面说明中国的信仰需求在增加,但另一方面也客观反映出中国的宗教政策是需要商榷的。”

这客观上也反映出新中国以来,中国的宗教政策是有问题的。历史也告诉我们,用行政手段来管理宗教,鲜有成功的案例。

“设计本身的不合理就奠定了中国宗教制度的不成功。就像永动机的不成功不是因为设计者不够努力,而是设计理念本身就是错误的。”刘澎教授以“清水洗煤”来比喻当下中国的宗教政策,“一个人拿一块煤在河边洗,他的主观愿望再好,也洗不白。”

需要宗教法背后的逻辑

事实上,在近几年频发的宗教案件上,也表明用行政手段处理宗教问题,“管住”宗教,不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模式。

那么怎样才能处理好国家的宗教事务?对法治国家来说,无论宗教问题多么复杂、宗教事务多么重要,如同其他领域的问题一样,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是法治,处理宗教问题也不例外。

依旧以招远血案为例,政府在处理该问题时,将案件定义为刑事案件,且将行凶者定义为邪教,这本身就存在众多不合理之处。因为从政治上来说,国家只有权力将一个组织定义为合法或者非法,却没有权力将其定义为邪教。

“邪教”只有在政教合一的体制下,对不信奉“正统”宗教的其他信仰群体使用,中国是信奉无神论的国家,对于宗教这种唯心主义的划分,本身就不应该由唯物主义者来划分。

“对于不相信马克思主义的人,他们没必要也没有资质来划分谁是真马克思主义,谁是假马克思主义。”正如刘澎教授解释的,正统宗教与邪教应该是宗教界内部争论的事情。

从历史上看,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马克思、恩格斯、斯大林、列宁、毛泽东、邓小平都从未使用过“邪教”这个词汇。

即使政府真的要将一个组织定义为邪教,也存在其他问题,如定义邪教的程序是什么?标准是什么?因为邪教是某个信仰团体的称呼,要按照哪个宗教的标准来定义?是使用佛教的标准?还是伊斯兰教的标准?抑或基督教的标准?

如果政府非要将邪教定义一个概念,中国现下是没有宗教法的,自然也没有一个定义邪教的法律程序。

“所以解决中国宗教问题,就要改变宗教管理体制,不能依靠行政机关,用行政手段、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管理。体制造就的问题就必须要由体制改革来解决。”

所以,建立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势在必行。

“建立宗教法绝不是一个人的事情,里面的每个字都牵涉到很多人的利益。”谈及中国应该建立一部什么样的宗教法,刘澎感慨良多。

以中国5个宗教的产权为例,中国有佛、道、天、伊、基五个宗教,但是却有三种产权制度。佛教、道教的产权归社会所有(即国家所有),伊斯兰教的产权归群众所有,而天主教和基督教有地契、房契,它们的产权则归教会所有。这种产权上的混乱,只能通过宗教立法解决,因为宗教法是为所有宗教服务,而非单个宗教。

无论这部法案最后能不能通过,但是如刘澎所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草案)》是一个平台,能让所有的专家、学者、宗教人士聚集一起共同探讨中国所有的宗教问题。即使未能通过,但它也可以成为一部中国宗教问题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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