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高效的职业经理人股权激励

2014-05-30 20:18杨晨
企业文化·下旬刊 2014年9期
关键词:约束机制职业经理人股权激励

摘 要: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股东选择聘请职业经理人来管理公司,这些职业经理人往往具备丰富的经营管理知识及卓越的经营管理能力,日益成为企业发展不可或缺的核心力量。

关键词:民营企业;职业经理人;股权激励;创业伙伴;约束机制

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股东选择聘请职业经理人来管理公司,这些职业经理人往往具备丰富的经营管理知识及卓越的经营管理能力,日益成为企业发展不可或缺的核心力量。

许多企业股东为留住并合理、高效地激励这些优秀的职业经理人,使其始终以公司长远利益最大化为工作目标,纷纷推行了各种各样的股权激励机制。但是,从众多企业的实践来看,股权激励的效果并不理想,甚至适得其反,造成激烈的企业内部斗争,严重影响了企业健康发展。究其原因,笔者以为主要有两点:1、未制定科学的股权分配方案,造成内部不公平,最终伤害了“真正优秀的人”;2、未制定相配套的约束机制及股权退出机制,使职业经理人失去应有的约束,甚至造成了公司控制权的丧失。

笔者基于在多家民营企业的管理项目实践,提出了企业实施公司(包括下属子分公司)职业经理人股权激励必须遵循的“五原则、三机制”。

一、实施股权激励的五大原则

(一)价值趋同原则

职业经理人一旦获得公司股权,就意味着他成为公司股东,不仅享有一定的经济权利、分享企业利润,还能够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决策、经营管理。因此,股权激励对象必须经过严格的资格评定、筛选,否则将会严重影响公司未来的稳定发展。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股权激励对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的前提条件:

1、忠诚公司事业,以公司利益为最高原则,与公司主要股东价值趋同;

2、个人素质优秀,道德品质好;

3、当下业绩优秀,且能够为公司未来发展带来可持续、高水平的贡献。

(二)差异化原则

股权激励应避免实行“普惠制”,必须防止“一刀切”。否则,不仅不能达到有效激励的目的,反而会伤害真正优秀、真正会为公司未来发展作出贡献的人!

差异化原则主要体现于三个方面:

1、制定严格的授予条件与资格评定流程,并做到过程“公开”,只有真正满足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才能获得股权;

2、在确定股权授予额度时,应避免所有人都是“同一个水平”的激励,需要根据授予对象职位、能力、贡献等确定不同的授予额度;

3、在具体激励方式的选择上,针对不同的激励对象也要采取差异化的方法,卓越员工可以给予一定的折价优惠或提前行权的权利。

(三)有偿原则

股权是生产资源,而不是分配资源可以进行无偿分配。因此,激励对象必须通过绩效奖金转化或出资购买的方式获得持股。

(四)可控原则

股权激励对象的持股需“定额度”、“有条件”,从而保证大股东对公司的有效管控,保证公司未来的稳健发展。

(五)可持续原则

股权应采取分期激励、多年积累的方式,长期、连续对公司有突出贡献的员工,才可以获得更多的公司股份。

二、保障股权激励效果的三大机制

(一)分期激励机制

分期激励机制是指激励对象的股权不是一次性授予,而是分期、分阶段授予,且每期授予时均要设置相应的业绩条件,激励对象只有满足条件才能最终获得股权授予。

(二)创业伙伴机制

创业伙伴机制是进行子(分)公司职业经理人股权激励的管理机制,其激励标的为子公司股权。实施创业伙伴激励机制时需坚持“一事一议一办法,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在确定“创业伙伴—即股权激励对象”时除需进行严格的个人资格评定外,还需要对子(分)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潜力进行评估,只有两方面均符合要求,才能实施股权激励。

1、个人资格评定

为保证创业伙伴符合“价值趋同原则”提出的三项基本条件,需要进行个人资格评定。个人资格评定主要有关键行为特征(KBI)评价、胜任力评价以及素质测评三种方式。

2、子(分)公司经营状况及发展潜力评价

在子(分)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还应考虑子(分)公司经营状况、发展潜力以及所处的发展阶段,为选择适合实施股权激励的子(分)公司,需进行子(分)公司经营状况及发展潜力评价,包括水平评价与发展评价两个方面:

(1)水平评价

以子(分)公司现有数据信息为基础,通过对各子(分)公司历年的销售额、净利润、投资回报率、人均创利等数据的比较分析,客观展示子(分)公司的运营现状。

(2)发展评价

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以子(分)公司的内外部环境分析为基础,对其利润增长率、客户组成结构、客户来源—市场稳定性、区域性优惠政策、客户资源等因素进行分析,预测分公司(办事处)未来发展潜力。

(三)约束及退出机制

很多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忽视了约束、退出机制的建立,致使公司股权外流,为未来稳定发展埋下严重隐患。因此,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之初,就应建立完备的约束机制、退出机制,对股权激励对象的行为加以约束。

激励对象的约束、退出机制需要在公司章程及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方案中明确予以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1)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离开公司,已持有或还未行权的股权处理办法;(2)激励对象所持公司股份的禁售期限;(3)激励对象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等。

作者简介:杨晨(1990-),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经济与管理学院企业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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