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焕,井润田,卢芳妹
(1.电子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四川 成都 611731;2.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 200240)
2013年4月20号,一场7.0级的大地震再一次发生在我国四川省。在地震发生一个月内,壹基金已筹集善款超过3亿元,远超中国红十字会筹集的1.8亿元。这家正式注册才两年多的首家民间公募基金会,由于在雅安地震中的出色表现,赢得了巨大的荣誉与地位。而仅仅两年前,壹基金还是一个挂靠在红十字会名下的专项项目,没有身份,账户不能独立。如今,却成了倒逼红十字会改革的一股力量。
毫无疑问,壹基金的成功归功于其强大的公信力。但对任何组织而言,公信力从来都不是轻轻松松得到的。面对壹基金的成功,我们不禁要问:“从一个没有身份和独立账户的专项基金发展成享誉国内外的中国首家民间公募基金会,壹基金是如何一步步建立起自己的合法性和公信力的呢?”
壹基金不仅仅是中国民间公益组织成长的典范,更是代表了一种新组织形式——“混合社会组织(hybrid social organization)”在中国的兴起。与传统非营利组织不同,混合社会组织强调用商业创新的手段解决社会问题,兼具社会性和企业性的双重特点,成为推动社会创新和变革的主要动力[1-2]。这种新组织形式因其解决社会问题的创新方式逐渐成为一种突破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社会发展困局的创新思维和实践,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兴起[3]。但同时,由于所发起的社会创新实践往往挑战现有的观念和行为,导致混合社会组织在创立和发展过程中比传统的组织形式面临更高的“新进入缺陷(liability of newness)”[4],难以获得合法性。然而,现有研究对于这种新兴的组织形式如何获取合法性知之甚少[5]。特别是,中国日趋深入的经济转型和社会变革为混合社会组织的兴起和发展提供了绝好的机会,同时也带来了更为复杂的制度环境[6]。但是,我们尚不清楚国内复杂的制度环境是否使得混合社会组织在发展过程中面临更高的合法性障碍,以及混合社会组织采取哪些行动策略技巧性地克服制度障碍从而获取各阶段需要的合法性。
作为一家用商业化手段高效率地解决社会问题并推动制度变革的混合社会组织,壹基金的成功给我们提供了回答上述问题的绝好机会。通过描述壹基金获取合法性的过程,我们首先刻画了规制、规范和认知三种合法性如何随着时间相互作用的动态机制。其次,我们归纳了制度行动者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下为获取合法性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策略。本研究有以下理论和实践贡献:(1)不同于以往研究过多关注商业企业合法性获取的行动策略,本研究考察了“混合社会组织”这一新兴组织形式的规制、规范和认知合法性获取的动态过程,并结合外部制度环境的变化提出了企业在每个成长阶段为获取不同合法性所采取各种行动策略的动态理论模型。(2)随着中国转型过程中社会问题的增多,如何用创新的方式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是实现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本文报告了一个从下至上的民间组织、商业企业和政府共同参与的社会创新案例,为中国民间公益组织的转型和创新提供了重要的实践启示。
近些年,由于全球经济危机的爆发加剧了“市场失灵”,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急需创新的方式解决[7]。而混合社会组织倡导非营利组织、商业企业和政府跨部门的合作,代表了一种解决社会问题的全新范式,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8]。目前,西方学者把采用商业化创新手段解决社会问题的社会组织定义为新的组织形式—“混合社会组织”[9-10]。为进一步使混合社会组织的概念具体化,Battilana和Lee(2014)提出需要从五个方面如组织实践、组织人员组成、组织结构设计、组织文化和组织间关系等考量组织在实现社会价值和商业化运营上的混合特性(如图1所示)[11]。与传统非营利组织一样,混合社会组织强调解决社会问题,创造社会价值。但同时,与商业企业类似,混合社会组织也强调用商业化的逻辑构建组织,特别是在组织结构设计、人员聘用、市场营销、组织间关系、追求经济效益等方面与商业企业异曲同工。如图2所示,混合社会组织是传统非营利组织和商业企业的混合体,代表了一种新型的组织形式。
图1 混合社会组织的五个维度
图2 混合社会组织与传统非营利组织和商业企业的区别和联系
混合社会组织在中国的出现与国内经济转型和社会变革紧密相关。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承担了所有的社会责任和负担,几乎所有的私人慈善和民间组织被禁止成立[6]。随着经济改革开放,政府逐渐放开对社会组织的管制,各种慈善和社会组织发展迅速。但是,国内大部分慈善机构由政府部门转变过来或者由政府部门直接创办。这些官办的非营利组织在人事管理、资源筹集和组织运作方面带有明显的“行政化”烙印[12]。而民间慈善组织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缺少法律地位,专业化和公信力差,缺乏可持续发展等问题[13]。近些年,随着环境污染、贫富差距过大、自然灾害等社会问题和矛盾的日益严重,原有行政化、低效率的慈善组织运作模式无法满足社会需求,而通过商业手段为社会问题提供创新和可持续解决方案的混合社会组织应运而生[14]。特别是在2008年四川汶川大地震的影响下,中国民间慈善和公益组织有了“井喷”式增长[6],同时注重商业创新和社会效益的混合社会组织日趋成为社会创新和变革的潮流。
目前,国内的混合社会组织主要有两种形式,如图2所示:第一种类型是同时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社会企业,如深圳残友集团就是一家解决残疾人就业的高科技商业公司;中和农信就是一家专门为农民服务的小额信贷机构等;第二种类型是把商业化和公益目的有机结合起来的新型公益组织[15]。该新型公益组织在组织结构设计、人员聘用、市场营销、以及组织间关系等方面与商业企业异曲同工。另外,该新型公益组织虽不直接从事商业活动来获取经济效益,依然会通过商业化的手段保证组织的可持续发展。目前来看,国内很多官办慈善机构如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红十字会也努力把商业化运作模式引入到公益项目的运作中,但是由于难以彻底摆脱“行政化”的运作方式,这些官办慈善机构的透明度和运作效率依然较低,缺乏公信力。相反,一些民间公益组织则成功地探索出一条公益市场化的道路,广泛获得公众的认可。例如,壹基金凭着其专业化的商业运作,迅速从挂靠在红十字会下没有身份和独立账户的专项基金转型为全国首家民间公募基金会,率先成为国内外高度认可的混合社会组织。
成立任何一个组织都具有挑战性,需要克服“新进入缺陷”[4],获取关乎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合法性。合法性是指在特定的信念、规范和价值观等社会化建构的系统内部,对行动是否合乎期望的一般认识和假定[16]。目前,大部分学者认同Scott(2001)把合法性分为规制合法性、规范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17]。规制合法性来源于组织对政府、专业机构等相关部门所制定的法律法规的服从。规范合法性来源于社会价值观、道德规范、职业标准和惯例传统。与规制合法性反映社会公众对企业“正确地做事”的判断不同,规范合法性反映的是社会公众对企业“做正确的事”的判断[18]。认知合法性即公众对某一事物的理解和认识程度。如果某种新产品或服务乃至行业在公众认知中被广为接受了,即获得了认知合法性[19]。现有研究证明,规制、规范和认知三种合法性是组织生存发展的重要资源[20],有利于促进资源整合与成长,帮助组织提高可信性与可靠性,获取利益相关者的认可与支持等[21]。
西方学者如 Meyer和 Rowan(1977)、Oliver(1991)和Suchman(1995)从理论上探讨了组织获取合法性的各种策略如脱耦、遵从、妥协或逃避等[16,22-23]。大量的实证研究则发现组织可以通过叙述、修辞、理论化、合作、战略联盟、慈善捐赠、集体行动等行动策略来获取合法性[24-25]。同时,国内学者也发现企业家的政治联系、慈善捐赠、话语策略、游说公关策略等是企业获取合法性的主要策略[26-28]。
但是,现有研究主要集中研究商业企业合法性的获取策略,对于新兴的组织形式——“混合社会组织”获取合法性的过程和行动策略关注相对较少。特别是,混合社会组织代表一种新组织形式,其发起的社会创新实践往往挑战现有的观念和规范,不容易被公众所接受[5],因而混合社会组织合法性的获取可能比传统商业组织更具有挑战性。另外,现有研究大多从静态的角度考察组织合法性获取的行动策略,缺乏从过程视角揭示规制、规范和认知合法性在不同发展阶段的作用机制以及制度环境与合法性获取策略相互影响的动态理论模型[29]。对于同时追求社会效益和商业效率的混合社会组织来说,在合法化的过程中要考虑和平衡多个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因而合法性的获取可能具有阶段性,即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和面临不同的制度环境下,混合社会组织会优先考虑获取某种合法性[5]。基于壹基金的案例,本研究弥补了上述研究局限,对混合社会组织合法性获取的研究提供重要的理论探讨和实证经验。
案例研究强调回答“怎么样”的问题,尤其适用于探索较少被研究的现象,以及新形成的概念或理论[30]。混合社会组织作为一种新兴的组织形式,现有研究对其关注相对较少。特别是,混合社会组织的创立和发展涉及长时间的动态过程,案例研究可以对其合法性的获取过程进行详细追踪。另外,本研究的目的并不在于发现普遍规律,而旨在发现特定情境下的具体逻辑,因此,采用案例研究方法是比较适合的[31]。
根据理论抽样原则,本文选择的案例是壹基金。壹基金是由李连杰先生发起成立的创新型公益组织,以“尽我所能,人人公益”为愿景,致力于搭建专业透明的壹基金公益平台,专注于灾害救助、儿童关怀、公益人才培养三大公益领域。作为中国第一家从政府单位挂靠下的专项基金成功转型为民间公募基金会,壹基金创新地实现了商业化和公益目的的完美结合,成为中国民间社会组织发展的典范,因而其合法性的获取研究对于未来中国混合社会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使用多种来源的数据能够使研究者“三角验证”不同数据,从而提高研究信度和效度[30]。本研究数据源于:访谈数据、email记录、和二手档案资料。
访谈数据。本文访谈数据来源于两部分:媒体对壹基金核心团队以及相关者进行的访谈和作者对壹基金内部员工进行的访谈。我们把媒体对壹基金核心团队以及相关者的访谈作为本文重要访谈数据的原因在于:由于李连杰的高知名度,壹基金的创立过程和发展细节被媒体广泛披露。特别是,随着壹基金在国内外获得较高的声誉,中国企业家杂志、中国慈善家杂志、CCTV、南方周末、公益时报等多个专业媒体对壹基金进行了多次深度的访谈。当我们把访谈提纲提交给壹基金并请他们安排访谈的时候,他们告知并提供给我们多家专业媒体的详细访谈信息。因此,本文共选用媒体访谈资料:李连杰(10次),周惟彦(2次),杨鹏(2次),王振耀(2次),刘润华(2次)。通过后续email联系,我们对访谈资料中不确定或者模糊的信息进行了补充和确认。表1描述了本文选用媒体访谈信息的详细资料。另外,为进一步获取壹基金日常运营的信息,我们对壹基金进行了实地考察,并对壹基金成都办公室的2名项目经理,壹基金北京总部的1名品牌策划人员和1名项目合作管理人员进行了半结构化访谈。访谈提纲包括三个部分:(1)访谈者的个人背景,如何加入壹基金以及目前从事的工作;(2)壹基金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应对策略。(3)壹基金的品牌宣传和建设策略,壹基金与合作伙伴的合作过程。访谈时间30-90分钟不等,对访谈做了录音和记录。
档案数据。壹基金同时提供了丰富的二手数据,包括2007-2011年的季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工作报告详细地记录了壹基金从成立以来所参与的全部活动和项目情况,年度财务报告则反映了壹基金资金募集和使用去向情况。另外,媒体对壹基金的报道和跟壹基金有关的学术文章(如:中国首届MBA管理案例评选百优案例“李连杰壹基金的品牌建设策略案例研究”[32])也被收集并整理。
表1 案例数据来源的详细情况
表2 壹基金的成长阶段和关键事件
图3 壹基金合法性获取的理论模型
为了更好地理解壹基金所处的制度环境,我们首先阅读了中国民间社会组织发展的历史资料。然后使用通过访谈、Email和档案资料收集到的数据撰写壹基金发展事件史。我们对数据进行了三角验证,力求所有概念必须经过不同数据收集方法和不同受访者的印证。根据一些显著的转折点和关键事件[33],我们将壹基金发展划分成四个阶段:成立、起步发展、发展壮大和标准化阶段。表2描述了壹基金成长的四个阶段和关键事件。结合研究问题,我们判断出壹基金在每个阶段追求的合法性类型。同时对初步编码的定性资料进行深入分析:首先分析壹基金在每个阶段所处的制度环境特点,然后提炼出为获取合法性,制度行动者所采取的各种行动策略。在这个过程中,本文作者就一些关键议题的理解进行了交叉检验[30]。通过理论和数据资料之间的不断交叠[31],每个阶段制度行动者所参与的行动策略逐渐浮现出来,图3展示了本文壹基金合法化过程的理论框架。
制度理论强调制度环境对于个体和组织行为的塑造和影响[34]。组织只有策略性地遵守现有制度,才能获得合法性,实现组织的生存和生长[24]。因此,我们首先描述壹基金在每个阶段所面临的制度环境,然后分析制度行动者为获取合法性所采取的各种行动策略。
壹基金的创始人是李连杰,一名享誉国际的影视演员。多年的佛教生活让李连杰意识到每个人都有责任回报社会,而2004年百年不遇的印尼海啸,更是激发了李连杰回报社会的念头。经过两年的市场调查和准备,李连杰打算成立一个遵循市场规律,跟国际接轨,且具有公信力的慈善机构——“壹基金”。壹基金倡导每人每月1块钱的慈善互动模式,即:“每1人+每1个月+每1元=一个大家庭”。基于这样的慈善理念,壹基金生存的前提是要获得全国公开募集资金的法律地位,即要在民政部登记注册成为公募基金会。因此,在壹基金成立阶段,为获取生存的资格,壹基金的首要任务是获取规制合法性。如李连杰所说,“我花了很多时间研究中国的法律如《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取得合法的法律地位对壹基金很重要,是我们生存下去的关键”。
1.规制性制度环境
中国的基金会有两种身份:公募基金会和私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由政府部门直接创办或管理,有资格公开募集资金;私募基金会大多由企业或个人发起,无公开募集资金的资格。虽然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公募基金会必须公办,但考虑到潜在的风险如贪污、诈骗等,政府对民间组织和个人成立公募基金会有较多的政策限制[25]。例如,政府对对民间社会组织的实行“双重管理制度”,即民间组织在各级民政部登记注册前主要找一个有官方背景的业务主管单位[12]。但事实上,很多官方业务部门不愿意承担这个责任和风险,使得民间组织根本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
因此,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壹基金找不到合适的业务主管单位,无法直接向民政局登记注册。但为了实现“人人公益”的慈善理念,壹基金必然要走上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道路。于是,李连杰选择了“曲线救国”,试图通过与具有规制合法性的组织联盟来获取“半官方”的规制合法性。
2.与具有规制合法性的组织联盟
与具有高合法性的个人或组织联盟是制度行动者为了获取合法性经常采取的策略[21]。在本案例中,为使壹基金获得规制合法性,李连杰看中了由国务院领导的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官办慈善机构-“中国红十字会”的高规制合法性。如李连杰所说,“之所以选择与中国红十字会进行合作,是考虑到像壹基金这样的组织想在中国落地的话,必须要选择一个具有规制合法性和公募资格的官方组织合作,在中国就是红十字会了。”为了使红十字会愿意与壹基金合作,李连杰动用了他所有的人际关系和社会资源,甚至用自己的明星光环可以增加红十字会的公众认知度的理由来说服红十字会。考虑到公众对红十字会的了解仍停留在“一个献血的地方”的认识层面,而李连杰的明星身份确实有助于增强认知合法性,红十字会同意了与壹基金的合作。2006年12月8日,李连杰和红十字会签署合作协议,成立“中国红十字会李连杰壹基金计划”,并于2007年4月19日在北京正式启动。
壹基金是红十字会的一个专项基金计划,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也没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项目运作权。但是,壹基金可以以红十字会的名义全国公开募捐,每人每月1元钱的慈善理念得以实施。因此,通过与具有规制合法性的红十字会联盟,壹基金巧妙地避开了政府的压力,获得了“半官方”的规制合法性,并得到了生存需要的公开募集资金的资格。
通过挂靠于红十字会,壹基金在获得“半官方”规制合法性的同时,也试图保持民间慈善组织的独立身份,开始营建自己的公信力。本阶段,壹基金立足于“半官方”规制合法性带来的公募资格,开始致力于规范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的获取。
1.规范性和认知性制度环境
由于国内慈善政策和监督体制的缺失,使得公益组织的公信力丧失被广泛诟病[35]。社会组织发展缺少统一的规范和标准,专业度和透明度较差,由于缺少足够的信息传递,公众对公益组织的认知和了解都相对较少。据李连杰所做的市场调查报告显示:中国没有一个公信力极强的公益组织;专业度和透明度不够;可持续的、远大的战略目标不清晰;公众捐款不方便。在这样的背景下,壹基金选择通过与具有规范合法性的商业企业合作来获取规范合法性,以及通过公开讲述和与高知名度的个人联系等策略来获取认知合法性。
2.规范合法性:与具有规范合法性的商业企业合作
Bitektine(2011)研究指出,当消费者、投资者或公众对新创组织的价值和实践无法判断时,他们往往会参照与新创组织联盟的其他组织的合法性[36]。因此,提高新创组织规范合法性的策略就是与具有规范合法性的组织联盟或合作。本阶段,为建立壹基金的规范合法性,李连杰设计了“全面与国际接轨”的商业合作计划。据李连杰所讲,“如何把善款用好是捐款人信任我们的基础,我们必须是‘裸体的’,没有口袋的,钱没有地方放。我希望用商业企业的逻辑来提高壹基金的透明度”。
首先,为保证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财务透明度,壹基金邀请国际化会计事务所“德勤”为其募捐资金和项目执行做财务监审。像上市公司一样,壹基金每个季度公布由德勤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工作报告。同时,对于灾难救助过程中的救灾物资和项目执行情况,在壹基金网站上有明确的公示。德勤的专业性和公信力是公众所认可的,让德勤做审计,壹基金得到更多捐款人的信任的同时,其项目运作的规范性也被公众认可。其次,壹基金还邀请全球著名战略咨询公司-贝恩咨询-做长期战略规划,全球顶尖的奥美和天联广告公司做市场推广,君合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这些商业企业一方面为壹基金的发展提供了专业的规划和指导,同时,他们的专业性和规范合法性大大增强了公众对壹基金运作规范性的认可。
2.认知合法性:公开讲述和与高知名度的个人联系
认知合法性指的是组织价值观与外部文化环境保持一致,当新创组织被外部环境广泛接受,我们就认为该新创组织获取了认知合法性。为了使壹基金获取认知合法性,李连杰采取了两种策略行动:公开讲述壹基金的慈善理念和把高知名度的明星拉入到壹基金的“义工团队”。
(1)公开讲述。
公开讲述指的是制度行动者通过具有“技巧性”和“想象力”的语言,传达他们的主张,从而引起利益相关者的关注和认可[37]。本阶段,李连杰通过在公开场合对壹基金的公开讲述,向公众宣扬了壹基金的“每1人+每1月+每1元=一个大家庭”的慈善理念。正如李连杰所说,“那点自尊和那具面皮,都被海啸撕烂了。我一直期望的,是壹基金能够独立成长,哪怕我像孙子一样在各个场合讲述壹基金,请求大家关注壹基金”。
2006年12月14日,在电影《满城尽带黄金甲》的首映式上,李连杰第一次公开的把壹基金介绍给公众。此后,在李连杰所有能够出席或者临时参加的公开娱乐活动上,李连杰一次次的给大家介绍壹基金的慈善理念。同时,李连杰还频频在企业家聚会上公开露面,与商业企业家谈壹基金的发展模式,不仅希望吸纳更多的商业机构捐款,还希望企业家们鼓励员工参与,使慈善成为公司文化中的一部分。李连杰在不同场合对壹基金的宣讲,使得壹基金被大量媒体报道,其慈善理念被公众所熟知。
(2)与高知名度的个人联系。
当新创组织还不被公众广泛认知的时候,与高知名度的个人或组织联系是增加新创组织知名度的重要策略[38]。本阶段,为增加壹基金的知名度,李连杰说服大量娱乐和体育明星为壹基金免费做宣传。据李连杰所说,“我本来是一个低调的人,但为了推广壹基金,我用尽了我所有的人脉关系,那些公众认知度高的明星的加入对壹基金是最好的宣传。”。
利用自己的人脉关系,李连杰几乎把演艺界和体育界所有大腕明星如成龙,张艺谋,刘翔,姚明等发展成壹基金的“永久义工”,免费地为壹基金做宣传推广。事实上,在壹基金发展的初始阶段,高知名度明星的加入大大提高了壹基金的曝光率,增加了公众对壹基金的了解和认识,从而增加其认知合法性。
经过一年的发展,壹基金获得了一定的规范和认知合法性。但是,壹基金发展相对缓慢,一年只支出项目经费200多万元。受到民营企业家如马云、马蔚华、刘东华等的启发,李连杰宣布壹基金转型,从帮助受过灾难和心理创伤的青少年,转变为搭建公益平台和推广公益文化,并搭建一个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和公众互动的桥梁和平台。转型后的壹基金选择继续增强其规范和认知合法性。
1.规范性和认知性制度环境
壹基金所面临的外部规范性和认知性制度环境因2008年的四川大地震而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方面,地震空前地激发了全国公众的公民意识和民间社会组织的“爆发”式增长,公民对慈善有了强烈的参与权,对公益组织有了更多的了解和认识;另一方面,公益组织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依然面临着缺乏统一运作规范和标准的问题,公众对于公益组织的规范有了更高的要求。在这样的环境下,转型为公益平台的壹基金已经不满足于仅仅通过与商业企业的合作建立规范合法性,而是通过创造和传播一套与国际接轨的中国慈善公益机构运作的规范和标准进一步增强其规范合法性。另外,通过在国际范围内的公开讲述和与个人和组织联系,壹基金也进一步建立了其在国际范围内的认知合法性。
2.规范合法性:创造规范和标准
规范合法性反映了社会公众对企业做“正确的事”的判断。为了建立一套与国际接轨的中国慈善公益机构运作标准和评估体系,壹基金首先在原有运作实践的基础上,通过与国际知名咨询企业(贝恩,麦肯锡和埃森哲)合作,参考国际公益组织的运行规范并结合中国情景,制定出了中国公益组织运行的规范和标准:(1)公信力-企业目前的公信力水平以及企业通过公平、透明、高效、负责的实践活动建立公信力的能力;(2)专业化-组织有成熟的组织结构,商业慈善模式,明确的发展目标和愿景;(3)执行力-企业项目运作的能力;(4)可持续发展-具备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慈善模式。
其次,为了传播公益组织的规范——“公信力,专业化,执行力和可持续发展”,壹基金发起一项重要的评选活动:“壹基金典范工程和潜力典范”。壹基金典范工程始于2008年。围绕“公信、专业、执行、持续”四个标准,每年评选出十家左右组织治理严谨,运营能力优秀,财务透明,可持续发展以及有社会影响力的公益典范组织。壹基金-腾讯潜力典范始于2009年。每年评选出五家左右的有创新性、社会影响力、可持续发展及领导力的潜力公益典范组织。每年的壹基金典范工程和潜力典范的颁奖典礼都会吸引大量的非政府组织、专家和媒体参加。通过选出一定数量的优秀的非政府组织,以此来推广公益组织运行规范和标准。正如国际红十字会与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副秘书长阿尔布特·奥斯曼评价的那样:“壹基金典范工程,则为中国公益慈善打开了一扇窗,带进了崭新的规范和标准。在这样的平台上,让非营利组织和机构,可以跟大家分享他们正在做什么,以及怎么做才是正确的。”。
3.认知合法性
为了进一步扩大壹基金在国际范围内的认知合法性,本阶段壹基金采取了两种行动策略:公开讲述,以及与国际上高认知度的个人和组织联系。
(1)公开讲述
与第二阶段公开宣扬壹基金慈善理念不同,本阶段,李连杰侧重于在公开场合宣讲21世纪慈善商业模式、社会创业等内容,以期望在国际范围内宣传壹基金。
李连杰以“社会企业家”的身份出席超过20场公开论坛,发表关于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慈善商业模式演讲。这些活动中,不乏达沃斯论坛这样的国际性场合,也有克林顿全球计划这样的名人明星荟萃之所。李连杰的辛苦终于有所回报。之前,大多是娱乐媒体报告说壹基金是一个娱乐明星的慈善活动等等。而在本阶段,关注壹基金的不仅仅是娱乐媒体,可以看到很多专业媒体、公众和国际组织开始关注壹基金或者成为壹基金的战略合作伙伴。
(2)与高认知度的个人和组织联系
本阶段,壹基金联系的高认知度的个人不仅仅局限于体育娱乐明星,而是包括国际国内著名的企业家和政治官员,例如柳传志、马云、马蔚华、王石……甚至还有克林顿、布莱尔、尤努斯(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克劳斯·施瓦布(世界经济论坛的创始人)、泰国公主……等。这些人对壹基金的认可和参与,给壹基金带来的不仅是资金和经验,还用自己的社会声誉为壹基金的发展摇旗开路,使得壹基金在国际范围内被公众熟知和认可。
除了高知名度的个人,壹基金业也与众多国际国内组织合作。世界斯诺克联盟,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美国职业篮球联盟,世界卫生组织,中影集团,招商银行,腾讯,淘宝……这一连串的知名组织的加入,使壹基金找到可持续发展的“21世纪慈善产业链”,同时也大大提升了壹基金的知名度。特别是,2008年11月,壹基金与博鳌亚洲论坛合作,共同创建了“国际公益慈善论坛”,搭建中国公益组织与世界主流经济组织、国际公益组织、民间草根组织对话的平台。壹基金的国际化视野及专业管理模式,给公众留下深刻的印象,成为具有国际水准的慈善项目。
经过第二和第三阶段的发展,壹基金在国际和国内方面获得了较高的规范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2008年12月5日,在国家民政部主办的第二届中华慈善大会上,壹基金获得2008年度“中华慈善奖”-我国在慈善公益领域的最高政府奖项。此次获奖代表着政府对壹基金在中国慈善公益事业领域所取得成绩的高度肯定。2009年1月31日,李连杰因创办壹基金,在公益慈善事业方面的贡献而获得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颁发的水晶奖,这代表壹基金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肯定。2008年11月,李连杰再次登上《时代》杂志。2009年,李连杰因其卓越的慈善贡献,获取影响世界华人大奖。这代表李连杰以及其成立的壹基金得到全球公众的高度认可。
与红十字会的联盟,给与了壹基金“半官方”的规制合法性,使壹基金可以追求规范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但随着壹基金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壹基金获得了广泛的规范和认知合法性之后,其法律身份上的掣肘已经越来越大。例如,很多企业和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发展署、克林顿基金会等)想要和壹基金开展深层次的公益合作,但因为壹基金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最终没有实现。因此,为了后续的可持续发展,壹基金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获取正式的规制合法性。
1.去个人化,专业化发展
为使壹基金获取规制合法性,李连杰首要采取的策略就是去“李连杰”化,对壹基金进行专业化管理。该行动策略一方面打消了政府对于民间组织成立公募基金会可能涉及贪污腐败的担心,另一方面专业化的治理结构也向公众表明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为了能够淡化李连杰的个人色彩,李连杰主动找了很多企业家,希望他们参与壹基金的管理。通过多次交流,壹基金与7名企业家确定了合作意向,并大致确定了壹基金未来的治理结构:最高管理机构是理事会,由11名常务理事组成,由冯仑、李连杰、柳传志、马化腾、马蔚华、马云、牛根生、王石、杨鹏、周惟彦、周其仁组成。与企业家的紧密合作,一方面,这些企业家能够在壹基金的专业化发展上提供更多的帮助;另一方面,壹基金规制合法性的获取也需要这些企业家的背书,让政府放心,也让社会各界的人信任。2010年2月,壹基金开始在民政部办理公募基金会申请程序。但是由于政府对于公募基金会的严格控制,壹基金转型公募基金会的申请一直没有结果。据王振耀所说,“民间组织在民政部注册登记公募基金会,要求非常严格,更兼壹基金自身一些独创性的制度安排,也不完全和现有法规吻合,因此,民政部讨论的时候就有分歧,也有人提出质疑,一些技术层面的问题,搁置了这个过程。”。
2.公开讲述,激起公开讨论
在申请得不到政府的回复之后,李连杰选择了一个大胆的策略即通过媒体公开诉说壹基金的困境。李连杰希望借助媒体和公众的讨论,从而使政府能够考虑并解决民间公益组织法律身份的问题。2010年9月12日,在央视《面对面》栏目,李连杰坦言壹基金正面临严重的身份危机,存在中断的可能。据李连杰所说,“壹基金就像一个没有身份证的孩子,这三年这孩子起码还健健康康的,没出什么事,但是他没身份证。私募基金会怎么能做公募的项目、如何承接项目、法律结构是否清晰等,已经越来越受到希望中国公益慈善事业更加专业透明化者的质疑。”
此言一出,舆论哗然,壹基金的困境引发高度关注,超过20家主流媒体专题报道了壹基金的现状,并广泛探讨民间组织生存的困境。
3.“官方”规制合法性的获取来自政府与民意的互动
随着民间社会组织的创新发展,政府的态度逐渐从原来的限制逐渐转变为关心民间社会组织的创新,并开始通过地方政府的试验区创新民间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2009年7月,国家民政部与深圳市政府签订《推进民政事业综合配套改革合作协议》,根据协议,深圳将探索废除“双重管理制度”,建立工商经济类、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的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的制度。
因此,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深圳民政局局长刘润华看到壹基金困境报道时,才敢于为壹基金规制合法性的获取打开一条生路。据深圳民政局局长刘振华所说,“看到这么优秀的民间组织面临生存困境,作为民政官员,我们有责任去解决问题,为他们的发展提供方便。更何况深圳作为社会组织登记改革的一个实验性'特区',具有政策上的优势,同时我们也需要这么优秀的组织为我们的改革增添强有力的说服力。”
在李连杰面对媒体诉说困境之后约20天后,刘润华向壹基金转达了欢迎来深圳落户的善意。2010年12月3日,深圳民政局正式批准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登记注册为中国第一家独立的民间公募基金会。民间公募基金会法律身份的获取宣告了壹基金真正的独立,具有了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财务账户,获取了真正的“官方”规制合法性。
壹基金作为一家成功的民间混合社会组织,它的生存和发展为我们提供了研究混合社会组织获取合法性所需要的宝贵材料。通过对壹基金合法化过程的分析,本研究对混合社会组织合法性获取的过程和行动策略提供了经验证据。围绕这一主题,我们对研究结论进行深入的理论探讨和分析,并提出研究局限和未来研究方向。
第一,合法性是组织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合法性的获取是组织发展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活动[16]。以往研究大多关注传统商业企业获取合法性的策略,很少有研究从纵向角度考察混合社会组织在不同阶段合法性获取的类型以及所采取的行动策略。通过分析壹基金合法化的过程,我们刻画了制度环境和合法化策略的相互作用,并提出了规制、规范和认知合法性相互作用的动态机制。首先,混合社会组织合法性的获取具有明显的阶段性,而且每个阶段混合社会组织对合法性的获取具有一定的侧重和取舍。一方面,混合社会组织在国内面临较高的规制性制度约束,因而难以一次性地获取规制性合法性,有时候需要以妥协或变通的方式逐渐地获取规制合法性;另一方面,在起步发展和壮大阶段,混合社会组织优先获取规范和认知合法性,等组织已经具备较高的规范和认知合法性时,制度行动者才在最后标准化阶段采取行动策略帮助混合社会组织获取最终的规制合法性。其次,虽然企业获取规制、规范和认知合法性具有阶段性,但是三种合法性对企业来说同等重要,缺一不可,而且这三种合法性是相互促进,相互支撑。规制合法性是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组织获取规范和认知合法性的前提保障;而组织规范和认知合法性的获取则有助于企业有更多的筹码去获取规制合法性。
第二,Lawrence,Suddaby和 Leca(2009)指出对制度行动者实践活动的关注,有助于更好地展现新制度是被创造并合法化的过程[39]。本研究详细归纳了制度行动者在各个阶段获取规制、规范和认知合法性时所采取的行动策略。该研究结果表明:1)制度行动者的行动策略受到外部制度环境的影响;2)制度行动者能够发挥主观能动性战略性地克服外部制度环境的约束,获取组织需要的合法性。例如,成立之初,在遭遇规制性制度约束时,李连杰利用个人明星光环和人脉资源,说服具有规制合法性的红十字会与壹基金合作,从而使壹基金获取了“半官方”的规制合法性。当壹基金已获取较高的规范和认知合法性且政府对民间社会组织的管理有放松迹象时,李连杰采取了去个人化和专业化发展的策略与政府协商获取规制合法性。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李连杰采取公开讲述以激起公众的讨论等策略行动促使政府考虑壹基金的规制合法性危机。另外,本研究发现为获取同一种合法性,制度行动者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和制度环境下也会采取不同的行动策略。例如,在起步发展阶段,考虑到国内公众对公益组织的认知相对较少且公益组织缺少规范,壹基金选择与具有规范合法性的商业企业合作建立规范合法性。在发展壮大阶段,考虑到国内公民意识开始觉醒且对公益组织的规范性有更高的期望,壹基金选择通过创造和传播中国公益组织运作的规范和标准来增强其规范合法性。对于认知合法性,李连杰一开始选择公开讲述壹基金和与国内高知名度的个人和企业联系,从而使壹基金在国内获取广泛的认知合法性;随着壹基金的发展壮大,李连杰选择公开讲述国际社会上流行的慈善商业运作模式、社会企业等内容,以及与国际上高知名度的个人和组织联系,从而使壹基金在国际范围内建立较高的认知合法性。该研究结论表明了组织合法化策略研究需要以动态过程的视角考虑组织发展的不同阶段和所处外部制度环境的影响。
第三,中国社会部门制度的转型提供了一个研究多种制度创新的天然场所。矛盾与冲突性的制度需求,不同组织边界的打破,以及制度的不确定性提供了很多的空间让制度行动者能够战略性地实现其目标[31]。目前,为有效的解决社会问题,中国社会涌现出很多跨部门的合作包括政府、商业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的相互合作。但是,研究表明这些跨部门的合作往往都是从上至下,政府起主导作用,其他非营利组织和商业企业起配合作用[40]。与此相反,本文报告了一个从下至上的民间组织、政府和商业企业共同参与的制度创新案例。对于壹基金的“草根式创新”,政府一开始的态度是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壹基金则是利用自身的资源绕开政府的政策障碍,获取关乎生存和发展的“半官方”的规制合法性,从而为后续规范和认知合法性的获取打下基础。随着壹基金获取广泛的规范和认知合法性,中央政府的态度逐渐转变,并且地方政府(深圳市民政局)的社会组织管理的改革和创新最终为壹基金的合法化生存打开一条生路。该研究结论为民间公益组织转型和创新,以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社会创新过程中需要扮演的角色提供了很好的实践启示。
作为单案例研究,本文的局限在于我们很难建立中国混合社会组织合法化的一般性理论,但通过详细分析壹基金合法化的过程,我们了解了混合社会组织合法化过程中可能遭遇的制度障碍,以及制度行动者如何采取各种行动策略逐步地突破制度障碍,从而最终获取生存需要的规制、规范和认知合法性。该研究对理解混合社会组织在中国的生存和发展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对未来研究提供重要的启示。
首先,本文研究发现纵然拥有李连杰的明星光环和资源,壹基金的合法化过程依然充满曲折。但是,李连杰的明星形象和资源不可避免地为壹基金的合法化过程带来了更多的机会,从而增加了壹基金成功的可能性。所以,极具号召力的明星创始人使得壹基金的成功在中国称得上一个特例。随着社会创业在中国的兴起,越来越多的混合社会组织在中国出现并快速发展[11]。而大部分的社会创业者并非李连杰式的“英雄”人物,而是普通的创业者,他们并不具备李连杰的“明星”光环和广泛的社会网络。因此,未来研究有必要探索普通创业者创办的混合社会组织合法化的过程,以及该合法化过程和策略是否跟壹基金合法化过程和策略有明显的差异。
其次,本文只关注了壹基金从创立到合法化的过程,对其成功转型后的后续发展没有进行跟踪研究。目前,一些学者和管理者质疑混合社会组织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他们认为混合社会组织由于要考虑和平衡多元制度逻辑的冲突性需求,发展过程中容易面临目标偏离的风险[8]。因此,未来研究有必要进一步对壹基金进行跟踪研究,探索壹基金在后续发展过程中如何应对多元制度逻辑的冲突性需求,以及如何设计合理的治理结构保证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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