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项规定还须常念常讲

2014-05-21 16:39张小劲
紫光阁 2014年5期
关键词:常念公务人员违纪

张小劲

近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每周都要通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从前几周的220件到4月14日至18日的142件,都是事发有报料、查证有实据、处理有结果的案件。由此可以想见,那些隐蔽发生而未被爆料、查证之中而未获确证、处理之中而未定结果的案件还会有多少。当然,最引人注目的,却是刚刚发生在广西来宾的公款吃喝、饮酒致死的案件。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的高压态势之下,竟还有此类案件的发生,确实称得上是咄咄怪事了。这些案件主要涉及公款私享、公物私用、公德不修的弊情,也包括懈怠公务、浪费公帑、滥用公职的问题。几乎所有的案件处理中都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提法。换句话说,这些案件并非发生在规定模糊、纪律不明或法律未禁的范畴之内;而涉案的政府公务人员或准公务人员仍然对明文规定的纲纪法规视若无睹,对广而告知的八项规定漠然处之,真可谓昏愦之极。

当然,也有人以为,全国31个省(区、市)有3000多个县以上层级的政府,拥有几百万公务人员,以总量计算,这些案件却在数量上和性质上都算不上什么大事。但是,这些案件具有典型意义,具有样本研究的价值,确实值得进行一番认真的分析,所显露的根源尤其应当受到高度重视。

这些案件大多发生在政府与社会直接接触的界面,严重损害着政府的公信力和政府官员的集体形象。从八项规定的相关条文来看,其实在的依据并未诉诸于公务人员要有高于常人的道德,有超乎凡人的伦理,相反,只是要求公务人员有正常健康而非放荡纵欲的生活格调,有合乎常识而非悖逆常规的职业态度,有合情合理的而非荒谬荒诞的处事准则。更确切地说,中央的八项规定确有止风于隙、止溃于穴、止损于微的深远用意。

违反八项规定的官员心态值得认真研究:一是中国久已有之的官本位传统难逃其咎,对百姓无敬重,对社会无敬畏,必然演化成对自己行为的无约束;二是自私的心态主导了自我,当官为己、假公济私、行事逐利,必然发展为凡事以满足个人利益为准;三是人治重于法制、关系先于制度、情面大于规定的“潜规则”无处不在,因而制度形同虚设,规定止于书面,纪律就只能是儿戏;四是违纪谋求团伙,违纪以为微创,违法期待侥幸,犯事的成本远低于出事的惩罚。

如果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那么,端正风气、矫正思维、纠正错误显然更非短期之功可达。因此,八项规定还须常念常讲,八项规定的意义还须常论常析,违反八项规定的案件还须常揭常示。这样才能以时间换取制度成长的空间,以制度培育行为取向的偏好,以偏好造就态度习惯的走向。总之,当下对违反八项规定事例的追问、追究和追责,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需的。

(作者为清华大学政治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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