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 涛
(西南政法大学 刑事侦查学院,重庆401120)
人类的旅行活动由来已久,但直到近代旅游才逐渐走入寻常百姓的日常生活,并在促进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旅游业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迅猛,中国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的国内旅游市场、世界第一大出境旅游消费国和世界第三大入境旅游接待国①参见《祝善忠在2013年全国旅游市场工作会议上的讲话》,http://www.cnta.gov.cn/html/2013-7/2013-7-1-8-34-65432.html。。伴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安全问题成为影响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而犯罪是旅游安全中最为严重的干扰因子。
旅游犯罪作为一种日益严峻的社会现象,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但目前这个领域的研究仍不够成熟。如何界定“旅游犯罪”,是研究旅游犯罪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但学界对这一基本概念仍然存在分歧、各执己见[1],导致对旅游犯罪的生成原因、发生规律和特点很难有透彻、全面的理解,也就很难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旅游犯罪的有效对策。
对旅游犯罪进行界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应当强调旅游犯罪发生的特殊时空,即必须是伴随旅游活动的始终,与旅游者、旅游活动、旅游环境或旅游设施紧密相关。其次,旅游犯罪是对妨碍旅游业健康发展的一类危害行为的总称,它们都是对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这一共同客体的侵犯。最后,旅游犯罪不应限定为对刑法规范的违反②对于犯罪的定义存在功能性定义和法定定义之分,前者只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要求,而后者则强调法律条文的明文规定。本文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对旅游犯罪的界定采用功能性定义。,旅游犯罪研究的目的不只是为了对旅游犯罪行为进行甄别并加以处罚,更为重要的是对这类危害行为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因此,旅游犯罪应当是指发生在旅游活动(包括食、住、行、游、购、娱)过程中,对旅游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严重危害性和破坏性,应受刑法及其他法律规范制裁或处罚的一切违法行为的总称。从中可以看出,旅游犯罪不仅涵盖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也包括那些违反旅游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法规等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本文正是在此基础上展开相关探讨的。
同其他犯罪类型一样,旅游犯罪的主体也十分广泛,不仅是旅游者、旅游地居民等自然人,也包括旅游开发商、旅游服务商等可能成为旅游犯罪主体的单位。由于旅游犯罪发生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其产生、变化和发展深受旅游活动及其相关主体的影响,因而旅游犯罪自然就表现出不同于其他犯罪形式的显著特征。
1.旅游犯罪具有流动性。一方面,伴随着旅游活动中人口、财物、资金、信息、文化等方面的流动,许多犯罪行为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和转移,旅游者空间上的转换使得流动性成为旅游犯罪的基本特征。另一方面,由于处于流动状态的旅行者道德感弱化[2],对社会监督的感知度降低,少数意志薄弱的旅游者容易实施一些越轨行为,成为旅游犯罪的实施者。此外,旅游犯罪的流动性还表现在它会随着旅游地社会治安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当某一旅游地实施“严打”或治安整治行动时,旅游犯罪就会向其周边地区转移,出现“犯罪转移”现象。
2.旅游犯罪的时空规律性。毋庸置疑,旅游犯罪是有利的时机、合适的地点和潜在受害人等诸多因素相互结合的产物。一方面,国内外的实证研究都发现,旅游犯罪在时间上存在一定的规律,例如:旅游地的犯罪发案率会随着旅游淡旺季而增减;夜间是旅游犯罪发生的高峰时段,占全天发案量的一半以上,清晨则是一天当中相对安全的时段[3]。另一方面,旅游犯罪在空间上也呈现出一些“热点”,例如住宿场所和交通场所发生盗窃、诈骗和抢劫的频率要高于其他场所,在酒吧、夜店等娱乐场所易于发生暴力和激情犯罪。
3.旅游犯罪案件的隐匿性。旅游活动中发生的旅游犯罪虽然有很多,但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却少之又少。旅游犯罪案件中大量犯罪黑数①犯罪黑数,又称“犯罪隐匿数”或“犯罪暗数”,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某一地区(或国家)已经实际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司法机关没有知晓或司法机关虽已知晓但未将其纳入犯罪统计之中的犯罪案件数量。的存在是多种原因造成的:首先,由于报案投诉程序繁杂、冗长,被害人没有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参与指认、出庭和作证的过程。而且,被害人报案时常常受到警察的漠视和慢待,更加剧了旅游者的无助和沮丧情绪,被害人往往不愿报案。其次,由于旅游活动处于不断的变化、流动之中,犯罪者通常能够较为迅速地逃匿。最后,旅游犯罪案件侦破难度较大、破案率低,而往往很难引起警方的重视。
旅游犯罪学作为一门与犯罪学、经济学、社会学、环境学等多门学科交叉与综合的新兴边缘学科,是旅游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通过对旅游犯罪现象类别化的区分,我们可以从一个较为宏观的视角,发现其在形成原因和变化规律上的不同,从而进行有效的预防与控制。
根据犯罪行为的对象,可以将旅游犯罪分为针对旅游者的犯罪、针对其他旅游活动参与者的犯罪、针对旅游环境设施的犯罪以及无被害人犯罪②有些旅游犯罪行为当中是没有被害人或直接被害人的,例如色情旅游、赌博、贩毒等。。其中,针对旅游者的犯罪是当前研究重点,也是旅游犯罪中所占比重最大的一类,而旅游者作为犯罪者和针对旅游环境设施的犯罪则鲜有研究者,无被害人的旅游犯罪更是常常被研究者忽视。无被害人的旅游犯罪由于本身具有隐蔽性和诱发性,其造成的社会影响和次生危害是不可小觑的,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从犯罪行为的性质来看,旅游犯罪可分为人身暴力型旅游犯罪(如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等)、财产型旅游犯罪(如盗窃、诈骗、抢夺等)、性旅游犯罪和毒品旅游犯罪等。不同性质的旅游犯罪行为由不同的犯罪动机所驱使,表现出来的特征也具有很大差异性。例如财产型旅游犯罪的核心目的是非法获取财物,具有数量大、范围广、破获难度大等特点;而暴力型旅游犯罪更多的是与情景的刺激、不良的诱导有关,具有随机性、突发性和多变性。
此外,还有学者提出根据犯罪的动机不同将旅游犯罪分为以物质需求为动机的犯罪、以精神刺激为动机的犯罪、以性欲为动机的犯罪和以猎奇心理为动机的犯罪,根据旅游犯罪的方式可以分为有预谋的犯罪和无预谋的犯罪,根据旅游犯罪的形式分为无组织的旅游犯罪和有组织的旅游犯罪,根据犯罪发生的地域分为国内旅游犯罪和国际(跨国)旅游犯罪等。当然,每一种类型化区分都是以旅游犯罪的性质和特征为基础的。
犯罪学新机会理论视域下的日常活动理论、理性选择理论、生活方式暴露理论、犯罪空间理论等基础理论都是以机会的变化来解释犯罪的分布及数量的变化的[4]。理性选择理论和生活方式暴露理论分别是从犯罪人和被害人的角度,讨论犯罪机会在犯罪中发挥的关键作用,二者在解释方法上存在互补性。旅游消费是一种超出日常生活的消费方式,旅游行为自身所具有的一些特殊性客观上为犯罪分子创造了机会,以新机会理论中的理性选择理论和生活方式暴露理论来探究旅游犯罪的发生机理,契合了旅游犯罪的特征和规律,有利于我们更加透彻地掌握旅游犯罪的产生及发展、变化。
理性选择理论认为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犯罪人对收益和风险进行理性选择的结果。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活动之前会结合环境考虑行为的风险与收益,充分考虑既有的、可能的有利条件和阻碍因素,从而决定是否犯罪及如何实施犯罪(见图1)。旅游犯罪者这种意识支配下的活动主要体现在行为人对犯罪时间、地点、目标以及犯罪工具、犯罪行为方式等方面的选择上[5]。旅游犯罪时空上的规律性反映出旅游犯罪者对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的思考及其理性程度的高低。理性程度较高的犯罪人多选择在客流量比较大的旅游旺季或者借助夜色的掩护在晚上作案,并且总是选择疏于防范、易于得手、便于逃匿的地点作案,例如人流量比较大的公共场所常常成为财产犯罪者青睐的地点。但是对于暴力、伤害类犯罪的行为人而言,疏于监控的偏僻地段是其最佳选择。随意选择作案目标反映出行为人犯罪的层次和水平比较低,而以特定对象为目标的犯罪人往往需要精心策划、预谋和准备,反映出其较高的理性程度。由于旅游者的穿着打扮、言行举止都与当地居民有很大的差别,他们容易被犯罪分子辨识出来,而风险意识和安全意识较差的游客则更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同时,那些喜欢出入酒吧、夜店以及到危险地方探险的旅游者,也较易成为旅游犯罪的侵害对象。如果说犯罪工具是犯罪人智力和体力的延伸,那么行为人是就地选择通用工具还是使用事先准备的专业工具所反映出行为人的理性程度是截然不同的。旅游犯罪者实施犯罪行为的方法和形式也能反映出行为人的理性程度。例如,在谋财犯罪方式中,骗是高智商的犯罪方式,偷需要具备一定的技能,其理性度居中,抢是理性度最低的方式。
图1 理性选择理论模式图
生活方式暴露理论主张不同的生活方式所蕴含的被害危险性是有差异的。一个人之所以受到侵害,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因为其生活方式具有的某些特性使其与犯罪人有更多的互动机会,从而导致被害危险性增加(见图2)。旅游在近代渐渐成为一种新兴的生活方式,求新、求知、求乐成为旅游者更高层次的生理和心理需求,从而使得旅游活动表现出异于日常活动的生活方式,这在客观上为犯罪创造了许多机会。旅游者由于远离家人和熟悉的居住地,在陌生的环境中与非家庭成员接触的机会和相处的时间增多,对于周边敏感、危险信息的感知能力减弱,因而更容易处于危险的情境之中,成为犯罪分子的侵害目标。而且,旅游过程中的车站、宾馆、商店及景区等构成了旅行活动的核心,旅游者很多时候都暴露于这些公共场所中,客观上增加了与犯罪分子接触的机会,也增加了其自身遭受侵害的可能性。一方面,具有一定消费能力的旅游者,经常随身携带大量现钞或者相机、珠宝等易于被偷或被抢的贵重物品,有些喜欢炫耀自己财富的旅游者甚至有意穿金戴银、一掷千金,这样的行为很容易刺激潜在犯罪人(包括其他旅游者)的非法占有欲望。有些游客为了追求旅游带来的快乐和刺激,喜欢去偏僻、失序的危险地区冒险,甚至夜晚还在一些犯罪高发区或“犯罪热点”地区(如夜店、酒吧、舞厅等)闲逛或逗留,过分放松以致失去应有的警觉性,从而使自己陷入被侵害的危险境地。另一方面,少数意志力薄弱或者自控力较差的游客,由于摆脱了日常生活习惯和风俗文化的规制,失去了原有的道德、法律规则的约束,也会抱着一种侥幸的心态去尝试吸毒、性交易、赌博等日常生活无法带来的兴奋和刺激,或者成为其他类型犯罪的犯罪人[6]。
图2 生活方式暴露理论结构图
正如前文所述,旅游犯罪的发生,往往是存在有利于犯罪实施的机会,而这些机会是在特定的情境下孕育的,预防和控制旅游犯罪的主要措施也应该是通过情境预防减少犯罪机会。情境预防的核心是减少刺激犯罪动机转化为犯罪行为的情境,通过改造可能导致犯罪发生的情境减少犯罪机会,增加犯罪的难度和风险,从而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犯罪情境预防措施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系统性,在实践中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7],结合旅游犯罪的特点及规律,笔者提出以下具体防控策略。
1.强化犯罪目标物的安全性。通过对目标物安全性的强化,一方面可以增加机会犯罪人的犯罪难度,使其主动放弃犯罪;另一方面,可以延长犯罪人实施犯罪时所花费的时间,增加犯罪人被发现和被捕的可能性。例如,使用防撬锁的行李包、安装防盗窗和报警器等可以有效减少盗窃犯罪的发生。
2.加强景区通道出入口控制。实行严格的出入景区验票制度、贵重物品自愿登记制度等,尽可能地使所有进出景区的人员和贵重物品处于合理的监控之下,并且可以在景区入口处设置栅栏避免产生混乱,消除犯罪借口、减少犯罪机会,从而减少各种诱发犯罪发生的因素和环境。
3.完善相关规范。建立和完善景区管理规范、突发事件处置规范、饭店住宿规范、娱乐场所经营规范等规章制度,加强对旅馆、酒店的管理和检查,使性交易和赌博等犯罪行为无处藏身。同时,对法律规范的各项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旅游活动中各种行为的界限,消除潜在犯罪人的犯罪借口。
4.激发公众道德感,制造舆论压力。例如在商店、火车站等盗窃集中场所,设立“偷一罚十”、“偷盗违法”的警示牌,告知游客故意损毁公共财物可能构成犯罪等。加大有效防范犯罪典型案例的宣传和游客不良行为的警诫教育,使那些道德感弱化可能出现越轨行为的潜在犯罪人放弃侥幸的念想。
5.严控兴奋制品和危险物品。对酒和毒品的供给进行干预,规范酒类的销售,切断毒品的获取、运输渠道,倡导健康旅游。加强交通工具、住宿场所及景区内枪支、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爆炸物品的管理,禁止旅游经营者买卖各种违禁物品;对酒吧、会所等娱乐场所加强监管,减少暴力犯罪和激情犯罪的发生。
1.加大安全宣传力度,落实安全监管。实时、定期发布旅游地安全警示公告,向旅游者免费发放旅游安全手册,在景区内犯罪多发区域张贴或安置提醒游客注意安全的须知,告知游客可能遭遇的各种犯罪问题及其防范措施。同时,可以将各地旅游场所的犯罪记录作为旅游企业安全评估的指标,督促各类旅游经营者严格执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2.加强自然监控。尽量在景区各个角落多装置路灯提高照明度,消除监控死角以提高游客的安全感。同时,根据景区的犯罪发案情况设计防卫空间,在犯罪热点区域及交通路口都分布监控摄像,实行社区警务,使旅游地当地居民参与到景区治安环境的维护和犯罪预防中来,形成共同参与预防犯罪的合力。
3.减少陌生人介入。在旅游行程中,尽量参加团体活动或结伴出行,同一旅行团成员统一着装或佩戴易于辨识的统一标识,听从领队、导游的指示,不要随意单独行动,对搭讪的陌生人应提高警惕。另外,宾馆、酒店等场所对出入的陌生人或行为异常的人员应进行询问、登记,减少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可乘之机,降低旅游者受到侵害的风险。
4.完善正式监控体系。通过警方等正式安全机构组织相关的监控活动,如配置专门的巡逻警察或者安装专门的保安设备(如红外线摄像机、报警器等)以威慑非法行为。其他正式监控包括旅游投诉举报热线、犯罪阻止计划、组织治安巡逻等。同时,还可以在景区商户安装防盗报警系统,并与公安系统实现联网,增强景区治安的整体防范能力。
5.实行定点管理,加强非正式监控。除了维护公共安全的警察力量以外,旅游经营者还可以雇佣保安公司参与秩序维护,宾馆、酒店、商店等游客聚集的场所也可聘用私人保安进行现场监控。通过将民间私人力量纳入到犯罪预防体系,增大监控的范围和力度,可以对潜在“犯罪人”形成有效震慑。
1.隐藏犯罪目标物。旅游者应尽量少携带现金出行,小心保护好随身携带的贵重财物,不要过于张扬地显露自己的财富,不要佩戴昂贵的珠宝首饰外出炫耀,以减少对潜在犯罪人的诱惑和刺激。游客外出时,尽量不要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将贵重物品放在自驾车内时要注意加以隐藏,这样可以减少许多机会犯罪的发生。
2.分散犯罪目标物。例如使用信用卡、电子货币等代替现金以防止被盗抢,提前设定可使用的最大消费金额防止信用卡诈骗。同时,应该提醒游客将贵重财物分别存放在不同的地方或者分开携带,这种分散犯罪人可获物品的方法也有利于减少风险发生时的损失。
3.实行财产标识。例如,改善路标、指示牌,并对汽车部件实行标记,可以防止自驾游客的汽车被盗。在旅游者的旅行箱和贵重物品上可以标刻上物主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并对珠宝、金银、首饰、古董等进行彩色摄影存证,以利于警方侦破案件和及时找到失主。
4.瓦解非法市场。加强对旅游地周边区域黑市的管理,阻碍不法因素的入侵。对有收赃嫌疑的摊贩当铺严加监管,完善许可证管理制度,切断赃物出售或变现的流通渠道,加大对销赃、收赃行为的惩处力度,以加大赃物流通难度。只有使犯罪所得无法转化为现实收益,才能取得犯罪预防的功效。
旅游犯罪不仅对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阻碍旅游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对旅游地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道德造成严重破坏,甚至影响整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旅游犯罪应该是学术界、旅游界和政府共同关心和研究的课题。只有不断拓宽旅游犯罪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才能实现旅游犯罪预防与控制的目标,促进旅游业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1]桑霞.试论旅游犯罪的概念、特征和类型[J].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
[2]邱淑蘋,陈楠,张云耀.游客的犯罪侵害风险感知研究——以印度国际游客为例[J].旅游科学,2011(6).
[3]邱淑.旅游犯罪研究及应对机制[M].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2009:60.
[4]刘晓云,梁斌.新机会理论视野下的职务犯罪预防[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8).
[5]蒋俊平,徐国春.论犯罪中的选择行为[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2,(6).
[6]王金伟,高科.国外旅游犯罪研究综述[J].旅游学刊,2009,(4).
[7]庄劲,廖万里.犯罪的情境预防原理[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