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邓光扬
“碰瓷”,法律如何规制
文/邓光扬
清末一些没落八旗子弟,平日里手捧名贵瓷器的赝品,穿行于热闹街巷,瞅准时机,让人或车碰上自己,趁机撒手摔碎手中瓷器,然后“义正词严”地索赔。此后,这一骗术被一些出售瓷器的黑心商人升级,在出售或摆放的瓷器上做手脚,专让路人一碰就碎,甚至不碰就碎,讹人钱财。现如今,肇始于古玩业的“碰瓷”,被借鉴到多种行当内,衍生出车辆“碰瓷”、马路上人车“碰瓷”、网络“碰瓷”、著作权“碰瓷”以及被称之为“钓鱼执法”的公权“碰瓷”……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一些以投机取巧、团伙作案,以“碰瓷”为业的“碰瓷党”。
万一“被碰瓷”,甚至不幸遭遇“碰瓷党”,人们当如何便捷高效维权,执法机关当如何遏制“碰瓷”之风?
浙江宁波李老汉与汽车“碰瓷”撞成瘫痪,宁波鄞州区法院今年9月判决驳回其天价索赔的请求。
此事见诸媒体后,众网民尤其有车族连呼“解气”。李老汉自吞“碰瓷”苦果,我们哀其不幸、怒其无良。
2013年10月3日晚6点多,浙江的林成才终于办妥一项重要事情,春风得意地驾驶父亲的奔驰豪车,穿行在宁波市区整洁的街巷,不知不觉来古林中心路。突然,车前“砰”的一声,一个人影倒在车子左前方。林成才大惊失色,急忙下车,只见血泊中,一位老汉痛苦地呻吟着。
林成才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车一路鸣笛,风驰电掣般载着伤者驶进医院。经过近两个月的治疗,老汉病情有所好转,但肢体瘫痪的他再也无法下地行走了。
事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行人李老汉承担主要责任,驾车人林成才负次要责任。
出院半年后,经司法鉴定,李老汉的伤残为一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长期护理。
众所周知,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金数额完全等同于死亡赔偿金。李老汉的家人粗略估算,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数额高达230多万元。李老汉的女儿代父向林成才索赔无果,索性作为父亲的代理人,手持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诊断书、医药费票据、司法鉴定报告等证据,起诉驾车人林成才、车主林成才之父、承保奔驰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请求法院按责任比例,判令林成才及其父亲连带赔偿122万多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7月,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被告林成才向法庭提交了行车记录仪记录的交通事故现场视频。
视频显示,事发前李老汉已经走到了对向车道,却突然折回,并小跑着迎向正常行驶的奔驰车。而且李老汉背过身用肩、背部与车头相撞,这是一个自我保护的动作,任何普通人均可以看出,这起交通事故是李老汉蓄意而为。
林成才的代理律师据此认为,原告李老汉是“碰瓷”。
被告保险公司也在法庭辩论中指出,李老汉如果正常横穿道路,不可能做出突然转向扑往行进车辆的反常行为,李老汉明显是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据此,三被告认为,李老汉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不仅自身受到损害,而且涉嫌构成犯罪,他们拒绝为原告的损失埋单。
两个月后,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三被告的答辩意见,驳回李老汉索赔请求。
■法官释法
《侵权责任法》27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故本案中的司机当然无须为他人故意为之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南京市中院邓光扬法官进一步认为,道路上人与车,或车与车的“碰瓷”行为,可能使被撞击车辆失去控制,进而危及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此时,若行为人事后不索财,其行为可单独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在3至10年有期徒刑间量刑。若“碰瓷”行为不具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但行为人实施了诈骗、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保险诈骗等索财行为的,应结合案件情况确定应单独适用的罪名。若行为人事后又进行索财的,其行为同时触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侵犯财产犯罪,应当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处理。
“黄赌毒”最害人,毁身家害亲人。赵水生、贾勇均两名“吸光用光身体不健康”的毒友,难挨没钱买毒的日子。一天,两人看了一集电视,说的是—被犯罪分子控制的儿童被逼乞讨,乞讨钱款数额不达标的,将被迫去碰撞汽车,犯罪分子尔后向车主或车辆驾驶人索赔。两颗脑袋一撞,嘀咕一阵后,拆开脑袋,相视哈哈大笑:“舍不得孩子套不住狼,豁不出这百十斤身体哪唬得住开车人!”
可是,第二天准备将“美好设想转化成现实”时,贾勇却苦着脸对赵水生说:“用身子挡车太危险了,要是运气不好碰上一个车技‘潮’的主儿,不丢掉小命也会闹个半身不遂。”这席话说得雄心万丈的赵水生也冒冷汗。但他想“幸福不会从天降,要想得到,总得有所付出”,于是两颗脑袋再度一磕,想出了一招风险可控的新招。
计划停当,这对毒瘾难耐的“活宝”,急匆匆地在南京儿童医院门口打了一辆出租汽车,车到西康路驻马坡时,赵水生要求下车。放下乘客,出租车正准备继续行驶时,车上的贾勇连声喊停车,说有东西要交给已下车的赵水生。车上的贾勇与车外靠近出租车的赵水生佯装交接物品,此时,赵水生故意将脚放在车辆右后车轮下,当车继续行驶时便从他脚背上碾了过去。赵水生在车外痛苦地哇哇大叫,听见叫喊的贾勇喝令司机停车……
两人以驾驶员开车不小心将其脚压伤为由,向驾驶员成功索赔。拿到钱后,两人交换角色,继续演下一曲“双簧”……
有部分驾驶员坚持与他们一同前往医院进行验伤。在确诊脚部没有损伤时,两人仍以脚被压为由向驾驶员索要补偿款。钱款多则数百,少则几十。两人共同作案37次,骗得钱款共计人民币8760元;赵水生还六次单独作案,利用下车付款之机,故意制造虚假的交通事故,骗取驾驶员钱财人民币1410元。两人所骗钱财均用于吸毒。
最后一次,这对自诩“天仙配”的好搭档再次作案时,被此前受骗被讹的的哥认出并报警,公安机关将两人抓获。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水生、贾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多次结伙或单独采用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法,并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
同时被告人赵水生、贾勇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水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贾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官释法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邵晓波法官介绍,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但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让脚被被害人的车辆碾压,造成系被害人不慎而造成交通事故的假象,并以此为由对被害人进行要挟,被害人迫于无奈而向被告人支付赔偿款或补偿款。故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挟他人交付钱财,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两被告人为达到非法获取他人钱财的目的,公然藐视法纪,违反社会管理秩序,故意制造事端,违背财产所有人的意志,强行索取钱财。这种基于流氓滋事的动机、违背他人意志的强拿硬要的情节恶劣行为,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诈骗罪。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然后隐瞒交通事故是其故意制造的真相,导致被害人产生因自己过失致他人身体损害或痛苦的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向被告人交付财物,应以诈骗罪论处。
本案最终以诈骗罪定罪的理由是: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行为结构是:行为人以不法取得财物为目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信以为真而自愿交付财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出租车从被告人脚部碾过,看似交通事故确实存在,但该事件却是被告人有意为之,而非出租车司机过失所之,故不属意外事件。因此,出租车司机因实行人虚构“交通事故”,而误以为自己致人身体损伤和痛苦,“自愿”支付钱款以赔偿或补偿,从而受到财产损失。这完全符合诈骗罪的行为结构和构成要件。
江苏徐州新沂市境内的205国道经过河北、天津、山东、江苏、安徽、浙江、福建和广东八个省份,素有八省通衢之誉。膀大腰圆的季海军、王洪民嫌务农不来钱,怨打工太苦。初夏的一天,他俩聚集了另六名沆瀣一气的兄弟商量:“咱们八人团结一心,坐拥八省通衢的便利,从外来车辆驾驶员身上搞点钱,那还不是天时、地利、人和呀?”
八人一拍即合,说干就干。当年5月,他们在新沂市境内的205国道上,以及宿新公路徐连高速公路出入口附近,按照预先分工,由王洪民骑自行车主动碰擦一辆正常行驶的山东奥迪车,假装摔倒后,用事先准备好的鸡血涂抹在身上。同伙一拥而上,以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人为由,将奥迪车拦下,团团围住“肇事”司机索要钱财。另一伙人假意送伤员医治离开现场。司机刚辩解了几句,即被这伙人推入副驾驶室,拳打脚踢,最后从他身上翻出1000余元和一部手机,才气鼓鼓地对司机说了一声“滚”。
多行不义必自毙。当他们干到第16票时,终于落入警方布下的罗网。
徐州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季海军、王洪民等八名被告人于5至7月间,共同先后作案16次,每次劫得的财物多则1.2万余元,少则几十元。该院认为,这八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交叉纠合,制造所谓的交通事故,拦截过往车辆,在索要所谓“赔偿款”过程中,采用殴打及暴力胁迫等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他们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于共同犯罪。一审判处这八名被告人14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洪民、张文化认为采用骑自行车贴靠机动车的方法,故意谎称发生交通事故,并以此为借口向被害人勒索钱物,这种采用“碰瓷”的方法敲诈他人钱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而非抢劫罪,并以此为由提起上诉。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采用暴力殴打手段将受害人的钱物抢走或以暴力相威胁让受害人当场交出钱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本案一、二审过程中,控辩双访就本案行为定性产生较大分歧,学界也有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宜定敲诈勒索罪。八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与被害人的车辆碰撞,造成系被害人不慎而造成交通事故的假象,并以此为由对被害人进行要挟,被害人迫于无奈而向被告人支付赔偿款或补偿款,故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采取暴力及暴力威胁的手段,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以达到劫取钱财的目的,符合抢劫罪客观要件,应定抢劫罪。
徐州中院刘春华法官认为,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本质区别在于被害人意志自由被剥夺的程度不同。前者的被害人完全被剥夺意志自由,无法反抗,别无选择;后者仅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存有一定的选择自由。本案中,八名被告人在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无果的情况下,其犯意由敲诈勒索转变为抢劫,客观上采用了对被害司机殴打的暴力手段,致使被害司机不敢反抗,将被害司机的现金及手机抢走,或以暴力相威胁让被害司机当场交出现金及手机,既侵犯了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被害司机的人身权,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抢劫罪。
在科技推动下,高速发展的社会给人们提供了更为先进的交通工具,既提高了生产效率也改变了日常生活方式。但是,快速便捷的出行、运输方式也把传统社会带入到了风险社会。从古玩业衍化而来的道路上的人与车、车与车之间的“道路碰瓷”即属此例,且此新型社会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此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非民事赔偿或行政处罚所能解决。
风险社会的高风险需要法律为其创造条件排解风险,而非坐视或纵容风险升级。南京中院卷继雄法官认为,“道路碰瓷”理应属于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
在刑事法的视野下,“道路碰瓷”行为作为新型犯罪现象,尤其是“碰瓷”人自伤身体后,并无恐吓威胁、对人或物实施暴力取财的行为,究竟该如何定性?
笔者认为,可视情以《刑法》114条定罪处罚。该法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主要理由有三:
其一,在认识因素上,“碰瓷”者并不关心如何避免危及公共安全法益的事实和条件,其追求的是利用“碰瓷”讹诈财,对“碰瓷”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及事态并不在意。
其二,在意志因素上,“碰瓷”者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万一危害结果出现,“碰瓷”者根本没有主动防止危害结果发生或加剧的外在行为表征,而是采取进一步的索赔(包括保险理赔、诉讼索赔)行为,其主观恶性没有消减而是在进一步延伸,可见,“碰瓷”者放任公共安全法益受侵害。
其三,如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既无法充足该罪构成要件又将轻纵犯罪。刑法第115条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只有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下才能构成,而“碰瓷者”没有致人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时,甚至致己重伤时,便无法以此罪规制。相反,只要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法益造成了侵害,即使没有严重后果,也可用(间接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因为这不仅符合该罪构成要件,也与刑法规定的罪状相一致,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
编辑:程新友 jcfycxy@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