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提案废除收容教育

2014-04-29 00:00:00辛颖
财经 2014年8期

废除《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下称《办法》),这是现任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在2014年“两会”上的提案。

朱征夫认为,《办法》不仅在内容上违反宪法,而且在程序和处罚的合理性上都存在一定问题。

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办法》规定对于卖淫嫖娼人员公安部门可以收容六个月到两年。其授权来自于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其中还明确由公安机关执行对卖淫嫖娼人员的强制集中。

2000年7月1日起,《立法法》开始实施。根据其第8条、第9条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由于国务院不具有制定法律的资格,只能制定行政法规,根据《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规定,《办法》与《立法法》发生冲突,并违反宪法。

此外,2006年起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作为对卖淫嫖娼人员的一种“劳教式”惩罚,“收容教育”的存在虽然会对一些人形成威慑,但由于收不收容完全由公安机关说了算,《办法》的适用与执行一直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也可能成为执法人员的“谋利工具”,进而侵犯公民权利。

在提案中,朱征夫还引用了2013年广州市男子嫖娼不服收容教育,状告警方胜诉的报道。

在该案中,作出二审判决的广州市中级法院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但是该案中公安机关在处罚卖淫、嫖娼违法行为时未按法定要求,对“恶习”进行准确界定。本案可以认定当事人存在嫖娼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多次嫖娼的恶习,公安机关收容教育决定证据不足,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