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阳
【摘 要】本文主要对法律界热点问题“宪政”进行了阐释,总结了目前支持宪政的各种观点,以及对宪政问题学界的争论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宪政;民主;依法治国
在对十八大提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的纪念八二宪法讲话的深入关注和热烈讨论中,国内的许多知名媒体诸如《南方周末》、《炎黄春秋》等,纷纷提出和刊发了有关宪政的文章,引起了国内各大媒体、学者及众多网民的激烈探讨,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认识并关注宪政。2013年年初,互联网上盛传一篇知名媒体《南方周末》2013年原新年献词的《中国梦,宪政梦》的文章。此后,国内各大媒体对于“宪政”问题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2013年5月,《红旗文稿》就率先发文反对宪政。文章一经发出,就引起的舆论和群众的激烈探讨,其中反对的声音甚大。但随后官方媒体又发布了几篇反对宪政的文章,如《宪政理论是对中国改革的干扰和误导》、《认清“宪政”的本质》等。此后,法律学界与政治学界一直对中国是否要实行“宪政”进行了一系列的讨论。
一、总结支持宪政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互联网时代信息的爆炸,使人们的法律意识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对于如何确实保障人权、如何依照宪法精神限制国家权力,如何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人民越来越关注的问题,人民对于自由、人权、民主、法治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宪政一词不可避免地被纷纷提出和激烈的探讨。所谓宪政是由宪法确认和规定民主政治法治化的整个过程,它要求国家依据体现民主法治精神的宪法进行活动,充分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充分贯彻宪法精神来限制国家权力。但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不完备、宪法规范很难落实到具体的生活中,目前宪法对大部分公民来说似乎只是纸上之字,甚是空泛,人民迫切的想看到宪法能够得到具体的落实,发挥其更具体、更广泛、更深入的作用,尤其是对于宪法“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的条款实现,人们有着越来越多、越来越大的期盼。
2、我们都知道,宪政和宪法在实质是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和依据,宪政是宪法的运行和实施。我国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实施政治,说明我们要努力建设的是以宪法为基础的民主政治。不少学者得到了这样的启示:在我国,既要有一部好的宪法,,且要以宪法这一根本大法实现法治国家的建设,还必须建立稳定有效的宪法实施机制,切实保障宪法的全面实施;同时必须正确处理执政党与宪法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机统一。不过我觉得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宪政并非是变相的在否定中国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并非特指资产阶级宪法的实施,从历史发展中可以看出,在各个不同的时期形成了多种不同的宪政类型,不同时期的各种类型的宪政都具有共同点,同时也当然具备不同时代特色。因此,,宪法的实施和宪政的实现是是完全存在可能性和合理性的,不仅完全符合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而且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3、宪政的国际化浪潮。现阶段,人们的制度意识和法律观念不断提升,宪法制度在各国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实现保障人权和限制国家权力的宪政已经成为现代国家的共识,中国也不例外。而且,我国志在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国家,想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因而还必须更加自觉、更加坚定地实现国家的宪政化,加快建设宪政国家的步伐。“在当今这个国际间的交往与联系空前密切的世界上,现代人越来越依赖于对于宪政与基本政治制度的认同,而不再像传统社会那样建立在面对面的社群的基础上,因而主要依赖那些‘前政治的前提比如种族与文化之类的认同上。”“如果中国人还是沉溺在以族群与历史文化的要素自诩,陶醉在那种模糊笼统而无从纠诘的‘民族主义空洞符号之中,不能逐渐让位于宪政制度要素的考虑,瞻望处于列国竞争的21世纪,前景不免堪忧。” [1]在宪政的国际化浪潮推动下,作为政治经济文化快速发展、逐步实现国际化的我中国来说,建立社会主义宪政终将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
4、从实现宪政具体要做什么这一角度上来考虑,建立宪政也存在它的必要性和优越性。因为在宪政建设中,是要制定、修改、解释宪法、实施宪法,树立宪法的至上无上的权威,建立起稳定有效的宪政制度,但这些仅仅只是宪政初步的在法律上、制度上建设。真正意义上的建立宪政实际上是一种文化建设,一种观念建设,一种思维建设;宪政中国不仅仅是权威无上的宪法法条、有效稳定的宪法制度,而在更深意义上我觉得是一种宪政的文化、一种追求社会民主的精神、一种实现依法治国的有序状态的理想,形成的是渗透于整个社会的宪法思维和宪政精神。由此,不少学者也提出要以宪法为核心构建“以人为本”的新方式,来实现人本主义的宪法化,实现宪政中国现实构建的新飞跃,促进宪政中国的早日建成,这也正是宪法思维最根本和最显著的战略价值。
5、从宪政制约国家权力的角度来看,所谓把“权力关进笼子”,这个“笼子”就应该是我们的宪法制度,或者以宪法为基础的整个法律制度。而我们的宪法在实施上还有很大的缺陷,人民监督制度和违宪责任制度的缺乏,使得宪法中限制国家权力的条款无法得到落实。宪法赋予国家权力,同时也应当限制国家权力,这才能都在权力在“笼子”着一定的范围内部有效有序的运转。
二、关于“宪政”之争的个人观点
在当代中国,有关于“宪政”的争论仍然没有停止。有关于“宪政”的争论,综合上述观点可以看出,支持“宪政”主张的人,认为实现“宪政”就是指真正实现宪法规定的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利,就是使宪法原则真正发生实际作用。而反对“宪政”主张的人,则认为“宪政”是资产阶级的特有产物,“宪政“的实现,是以实现“民主政治”,实行“三权分立”等为基本要件的。对于上述支持和反对“宪政”的观点,笔者认为应当辩证看待。首先,“依法治国”、“以宪治国”的治国理论,是中国共产党一直以来所主张并要实现的治国主张。在社会生活中真正实现法治,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限制国家权力,是使宪法发挥作用、实现“宪政”的核心要义,这并不与中国共产党的理论思想向矛盾。其次,随着互联网时代信息爆炸的到来,人们的法律意识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人们对于将宪法所保障的公民权利落到实处,有了更进一步的诉求。宪法是万法之母,是法律的法律。使宪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基础性的作用,保障宪法的顺利实施,是执政党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中国共产党实现“依法治国”、“以宪治国”基本要求。再次,我国现在正在处于改革的攻坚期、社会矛盾凸显期,形成宪法思维,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是维护我国改革顺利进行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执政,关键是以宪执政”。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党的要求,而在当今的法治时代,建设服务性正当更要有宪法思维,要基于宪法理念、确立宪法权威、强化宪法意识。最后,我认为,我们既不能支持少数主张“宪政”人士,以实现“宪政”为由要求实现“民主政治”、“军队中立”等主张,也不能支持反对“宪政”人士彻底否认宪法中规定的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的条款,从而将宪法落入一纸空文的境地。改革中难免存在非常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保障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切实实现公民的宪法权利,保障宪法的稳定性,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以及我国的改革具有基础性作用。如何形成稳定的宪法秩序,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切实落实和保障人权,让宪法落实到社会生活的实处,比单纯争论是否实现“宪政”,要更有意义。
注释:
[1]]周叶中.宪政中国研究(下)[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