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与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争议的解决

2014-04-29 14:57彭颖香
西江月·上旬 2014年1期
关键词:东盟中国

彭颖香

【摘 要】随着中国-东盟经贸往来的加强,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争议随之激增,在诉讼无法满足知识产权争议特殊要求的情况下,仲裁以其优势引起人们关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专业性、高效性、秘密性、灵活性等特点与解决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争议的各种要求完全契合。然而,在运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解决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争议的过程中存在争议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识薄弱、提交仲裁无门、我国仲裁法律、仲裁机构不够完善等诸多问题。因此,必须提高争议当事人运用仲裁解决争议的意识,指引当事人选择适当的仲裁机构,完善我国有关仲裁的法律规定,加强仲裁机构建设。

【关键词】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争议;国际商事仲裁

1、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争议的定义及分类

知识产权争议不同于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亦不同于一般的国际商事争议,具有其特殊性。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争议是发生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的国际知识产权争议,即位于中国或东盟各国国家境内的私人主体因其活动的跨国性,而在相互之间产生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争议,而不是与其他权利有关的争议。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争议不同于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争端,它调整的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私有财产间的争议,而不是主权国家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争端。根据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争议性质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合同性与非合同性争议。前者是指与知识产权利用中的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相关的合同争议。后者又可分为侵权争议和有效性争议。侵权争议是指侵权人由于侵犯知识产权人已经存在的知识产权而引发的争议。有效性争议,是与权利能否取得或权利是否有效相关的争议,要获得此类争议的权利常常需要相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确认,不能像著作权一样一完成即可获得。

2、国际商事仲裁与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争议的契合

争议解决机制是由于争议的存在而设立的。而对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而言,可仲裁性问题是将知识产权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传统理论障碍,知识产权争议在可仲裁性问题上的突破使得以仲裁解决知识产权争议成为可能,[1]故而论证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争议具有可仲裁性成为该问题的关键。

2.1 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技术性要求与仲裁的专业性。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争议常常会涉及到许多高科技,此种争议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因此,对解决知识产权争议提出了很高的技术性要求。仲裁具有专业性,这是仲裁与法院诉讼的显著区别。可见,仲裁的专业性能够满足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争议的高技术性需求。

2.2 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保密性要求与仲裁的秘密性。商事仲裁具有秘密性,在仲裁程序中,如果当事人没有相反约定,则仲裁案件一律不公开。而对于知识产权争议的仲裁案件,则采取了更高的保密措施。显然,知识产权争议中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更为关注,更利于当事人对其商业秘密、商业信誉等无形财产的保护。仲裁的秘密性满足了解决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争议的保密性要求,能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2.3 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时间性要求与仲裁的高效性。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产品更新换代的周期缩短,而知识产权的客体往往是知识产品,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具有很强的时间性。当发生知识产权争议时,如果不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停止侵害,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即便这延误时日的处理结果在理论上是公平正义的,但对知识产权争议的当事人而言可能已经失去意义。可见,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时间性要求较高,只有一个快速的争议解决机制才能满足其需求,在这一点上,仲裁制度的高效性完全契合了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时间性要求。

2.4 知识产权本质上的私权性与仲裁的灵活性。中国—东盟知识产权本质上的私权性决定了当事人可以意思自治。仲裁中,当事人可于听专家技术性分析的基础上充分表达其意愿,在合意的基础上达成仲裁协议,并结合其对争议性质和争议焦点来设计程序形式,当事人还可以决定仲裁展开的步骤,同时还可以选择仲裁员、选择仲裁机构等。仲裁的灵活性能够契合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争议作为私权争议要求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需求。在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争议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灵活地设计与自己利益相切合的争议解决程序。

3、利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解决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争议的建议

3.1 提高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争议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意识。按照传统观念,人们一遇到知识产权争议就会想到诉讼程序,而诉讼程序既不符合人们厌诉的传统心理,又不能满足知识产权争议的特殊要求,故而应大力提倡仲裁方式。提升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争议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识的途径多种多样。首先,可以参照广西民族大学创设“中国-东盟法律培训基地”的做法,建立一个为中国与东盟各国培训法律人才的基地.8]其次,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官方网站可开设一个小窗口,指引当事人将知识产权提交仲裁,并详细介绍具体流程。最后,通过论坛、电视、讲座等方式,让人们更多地了解将知识产权争议提交仲裁的优点,在这宣传过程中运用剖析成功案例这种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讲解,可收到事倍功半的效果。只有在了解仲裁方法这一基础上,对于争议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才有期待可能性。

3.2 指引争议当事人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我国大陆最主要的涉外商事仲裁機构是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它可以受理国际的、涉外的各类案件,总会在北京,分会设在深圳、上海,在大连、福州、长沙等地设立了办事机构,为当事人提供了方便。另外,陆续成立的几个知识产权专门仲裁机构,包括西安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仲裁咨询中心、厦门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仲裁中心、武汉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仲裁中心、广州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仲裁中心也可受理知识产权争议。此外,香港地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是亚洲领先的国际仲裁中心。我国大陆和香港地区可供选择的知识产权仲裁机构之外,相应的,东盟国家也设置了可以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仲裁机构,尤其引人注意的是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3.3 完善我国有关仲裁的法律规定。在国内立法方面,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的可仲裁性。我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对于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并没有具体解释。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纽约公约>的通知》中也将侵权争议界定为属于“非契约性的商事争议”。可见,对于知识产权争议是否具有可仲裁性,法律的规定模糊不清,语焉不详。因此,必须明确知识产权合同性争议、侵权性争议、有效性争议的可仲裁性。

3.4 完善我国相关仲裁机构建设。目前,我国机构仍不够完善。鉴于WIPO仲裁中心是世界上专门的知识产权仲裁机构,能够帮助当事人高效解决争议,在国际上具有广泛影响力,同时为了给国内外知识产权争议当事人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我国可考虑在上述已建立的专门知识产权仲裁机构内部设立类似于WIPO仲裁中心的知识产权仲裁和咨询中心。

【参考文献】

[1]刘晓红.论知识产权争议仲裁的法理与实践基础[A].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当代国际法丛论(第6卷)[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16.

[2]黄常源.中国-东盟法律交流方兴未艾[N].广西日报,2008-9-5(6).

[3]金霞.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J].经济问题探索,2011(3):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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