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税税收筹划问题研究

2014-04-29 15:16朱玉华
大观 2014年11期
关键词:纳税筹划税收政策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尤其是中高层收入者更是面临高收入、高税收的现状。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如何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越来越得到广泛的重视,但是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针对个人所得税改革方面的问题,提出符合现实情况的纳税筹划方法,以此加深人们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认识,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给个人、社会乃至国家所带来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工资薪金所得税;税收政策;纳税筹划

一、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和意义

对于个人而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减少个人自身的偷税、漏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减轻个人负担。纳税人都希望减轻税负,通过税收筹划,纳税人可以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自主科学的税收计划,就可以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纳税筹划为纳税人增加个人收入提供了合法的渠道。

对于单位而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可以减少单位的纳税支出。职工个人所得税归根结底是由公司负担的,所以如果单位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能够进行纳税筹划,减少纳税人的支出、增加员工的可支配收入,一定可以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降低管理成本,有利于单位的长远发展。

二、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收筹划

(一)工资薪金所得与年终奖的合理分配

工资薪金所得和年终一次性奖保持适当的比例也会降低适用税率从而降低纳税额。我国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3%-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因为工资薪金与年终奖的计税方法不一样,所以利用两者不同的计税方法合理的分配两者的比例有助于减轻税负。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每月应发的基本工资不高,但年底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金额很大,往往需要交纳一笔数目不小的个人所得税。所以,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低于月工资税率的员工,应提高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金额;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高于月工资税率的员工,应减少全年一次性奖金金额,增加月发放工资金额,使两者税率差异趋同,可以起到很明显的节税效果。在月工资适用税率小于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的情况下,如何将年底一次发放的大额奖金均匀的分配到各月,是节税的关键。有两个建议:一是在保证仍能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的前提下,调减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比例,提高每月工资的发放金额。有些企业全年一次性奖金比例设置较高,占员工总收入40%以上,如果能够调整全年一次性奖金比例,可以起到很好的节税效果。二是对不同收入水平的员工采取不同的政策。在每月业绩波动不大的情况下,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高于月工资税率的员工,增设月度奖,这样也能将金额较大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到各月,同样起到降低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的作用。

实例1

假如某员工年度平均月收入为17000元,有三个工资发放方案

方案1:每月应发工资为月平均收入的80%,全年一次性奖金为月平均收入的20%,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约为14079元。

方案2:每月应发工资为月平均收人的60%,全年一次性奖金为平均收入的40%,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约为1 8807元。

方案3:每月应发工资为月平均收人的40%,全年一次性奖金为月平均收入的60%,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约为30218元。

三种方案应交个人所得税如下表

方案 每月应发工资 月均全年一次性奖金 月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每月应交税金 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交税金 全年个税合计

1 13600 3400 6985 20% 842.00 10% 3975 14079

2 10200 6800 3585 10% 253.50 20% 15765 18807

3 6800 10200 185 3% 5.55 25% 30151 30218

由此可见,同样的收入因每月应发工资和年终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比例不同,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差异很大。方案l较方案2节税4728元,较方案3节税16139元。

(二)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相互转化

我国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其实际上相当于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所得。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后者不存在这种关系。由此可见雇员和非雇员是存在税收待遇上的差别的。

一般情况下当纳税人的计税收入比较少的情况下,应该选择合并纳税,当纳税人的计税收入比较多时,应该选择分开纳税。

(三)工资、薪金所得与红利所得的转化

工资薪金与红利所得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所适用的税目和税率是不同的,前者适用税目为“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为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后者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税率为固定比例20%。由于该两类收入的税收待遇不同,我们在不考虑其他情况的前提下可以发现,如果一个企业的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水平较低,并假定在计税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一般5%,而分红金额较大,显然会导致较高的税负,此时应考虑适当提高工薪金水平,以使个人所得中红利所得相应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将原适的20%税率向3%、10%等较低级次的税率转化。当然,如果少数员工工薪金水平非常高,已适用于25%以上的税率,此时就应考虑能否将工资金转化为分红了。

结论:纳税筹划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我国重要的税种之一,因此,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也得到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从纳税人方面看,个税的纳税筹划可以节减纳税人税收,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

作者简介:朱玉华(1971—),女,湖北仙桃人,讲师,研究方向:企业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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