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环境行政中的公众参与

2014-04-29 15:16贾甜甜
大观 2014年11期
关键词:公众参与

摘要:近年来,我国因环境行政而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尽管立法对于环境行政公众参与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和部分的细节性安排,但受制于各种实际情况,公众环境行政参与在我国还存在相当多的问题。

关键词:环境行政;公众参与;参与能力

引言

2014年5月10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因某垃圾焚烧发电厂的项目选址争议,引发当地居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事件起因:

2014年3月29日,《杭州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修编(2008-2020年)修改完善稿》公示。在该规划中,即将在余杭区中泰乡一处废弃的石矿区建造一座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以解决日益严峻的垃圾处理难题。规划一出,来自民间的反对声便不绝于耳。从5月7日开始,当地居名陆续到规划建造垃圾焚烧发电厂的余杭区中泰乡九峰村街道办事处聚集抗议。5月8日晚间,当地村民发现有载有仪器的车辆驶入拟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石矿区,并认为这是焚烧发电厂已开始动工的信号。5月10日,大量群众涌上中泰乡附近的省道和高速公路,中断交通,希望引起政府重视并表达诉求。政府方面为尽快恢复交通和平息事端,出动大量警察,试图控制局面。最终双方爆发冲突,期间导致部分人员受伤,部分警车和社会车辆被掀翻。

一、公众环境行政参与概述

公众参与原则是西方国家在环境立法上的基本原则之一,一般是指在涉及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上,享有环境利益的全体公民都有权平等的参与环境决策、立法、执法、司法等相关活动。

由于环境保护是一项涉及范围很广的行为,因此,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范围也是极其广泛的,公众参与环境行政的类型为:一、参与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等环保要求以及环境行政指导政策等抽象的环境行政行为;二、参与环保法律制度的执行;三、参与环保检测监测等调查取证活动;四、参与决定有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设施的立项决策。

二、我国公众环境行政参与立法概况

首先,我国根本法的相关规定奠定了我国公众环境行政参与的权利基础,是公众参与权行使的最高法律依据,体现在《宪法》第2条的规定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建设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其次,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对公众参与或多或少做出了原则性或者具体的规定。例如《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为具体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确立的公众参与制度,200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制订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作为一项部门规章,该办法把公众意见强制列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必备内容;对于制度运行的具体细节,诸如参与评价公众的产生方式等细节加以规定;此外,为了方便公众能够充分地获取信息从而更好地参与,办法还要求各建设项目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要便于公众理解。

三、我国公众环境行政参与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公众参与主体的不足。我国公众在环境行政参与上所存在的问题更多地表现为“心有余而力不足”,是参与能力不足、参与渠道不畅而导致的困境而非参与意识的问题。

我国的公众环境行政参与多表现在对重大环境项目决策的抵制上,谨以此来分析我国公众参与在主体方面存在的缺陷:一、我国公众参与目前还停留在自发的个体联合起来参与的阶段,此种组织形式自身就是有缺陷的,最典型体现就是效率低下和容易陷入非理性的狂热状态。环境行政机关不可能对这些分散的意见和利益主张一一做出回应并做出相应的处理,这自然就造成了参与效率的低下;二、我国公众环境行政参与的客观能力不足,集中表现为环境专业知识的匮乏以及环境信息获取能力不足。环境科学本身的科学技术性就比较高,要借助相当高的专业背景才能对相关环境问题作出理解和判断,这对于绝大部分的公众来说显然是不可能实现的。信息的缺乏将导致公众对于环境行政行为的评价能力缺失,公众参与因此也就徒有虚名了。

其次,我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我国目前的环境行政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环境行政部门受制于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行政执法和行政决策中往往存在执法不严的情形,而对于作为监督力量的公众参与,环境行政部门往往采取的是保守且消极的态度,为确保政令顺利推行,环境行政部门通常会选择牺牲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对于经济发展狂热的追求应该是我国公众环境行政参与状况不佳的深层原因。

最后,是对于侵害公众环境行政参与权利的行为缺乏必要的救济手段。对于积极合理地参与到环境行政中的公众而言,其最大的心愿无非是其参与意见能够得到环境行政部门的回应与尊重,如果在参与的过程中受到漠视,最终的结果是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将受到严重的挫伤,且更容易积累公众的不满情绪,其结果往往是难以控制的。目前,我国尚未在法律上建立对侵害公众参与权利的行为的救济措施,对于侵害的环境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员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

【参考文献】

[1]朱谦.《公众环境行政参与的现实困境及其处理》,《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2]吕忠梅著.《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茜坤.《论环境行政的公众参与》,《环境科学与管理》2008年第7期。

[4]刘永鑫.《公众参与环境执法角色关系探析》,《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5]张晓文.《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6]陈冬.《公众参与: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作者简介:贾甜甜,(1989-),女,汉族,新疆乌鲁木齐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2012级硕士研究生。

马露青更正声明

原发表于本刊2014年09月刊第157页的作者姓名为马璐青,作者单位为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告成煤矿 的论文《思想政治工作要与时俱进》,作者姓名更改为“马露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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