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会计信息是现代企业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直接影响企业管理者的决策、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关系到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解决,需要加强企业内部的管控,更重要的是法律层面的规制。本文从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及法律责任切入,分析了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提出了进行法律规制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会计信息;法律责任;法律规制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及法律责任
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会计信息没有真实地反映客观的经济活动,存在不实之处,从而给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了虚假的情况,给决策者们制定相关的政策带来不利影响的一种现象。会计信息是能带来一定经济后果的数据,是管理者、投资人、债权人、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改善经营管理、评价财务状况、考核经营业绩、防范经营风险、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因此,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直接影响投资人、债权人等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正确性。
会计信息的失真直接引发对会计信息的信任危机。虚假的会计信息不仅使一些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更为严重的是,长此以往会使公众对会计信息缺乏信任,市场经济的完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发展,将面临严重困难。同时,会计信息失真会扰乱资本市场,降低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例如,当资本市场的主体上市公司以假账示众时,就会给投资者带来利益侵害,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和社会资源配置的无序化,搅乱资本市场,进而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责任是指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行为人对会计信息失真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后果所应负的法律上的强制性责任。以法律责任的性质为标准,会计法律责任可划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其中《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体现了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承担途径;《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等对民事责任进行了确认;《公司法》、《公司会计法》等法律规定涉及了行政责任。引起会计信息失真而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时,可以借鉴民事法律责任中过错责任原则和刑事法律中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相统一原则的合理内核,即因一般性过失和客观原因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应当减轻或者免除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及法律规制
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利益的驱动是根本原因。任何失真的会计信息背后必然涉及某些利益,正是利益的驱动,才使得会计造假行为屡禁不止,并不断泛滥。其次,现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不利于会计监督。我国的会计法虽然明确赋予了会计人员监督本单位经济活动的职责,但是这种监督职责却很难发挥作用,根本原因在于会计人员不具备监督者应有的独立地位。再次,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机制不完善。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不重视,国家审计力量不足、监督落实不到位,社会审计制度不完善,其它专业的监督大多各自为政,都造成了监督的缺失。最后,会计法规体系存在漏洞使得造假者有可乘之机。法规之间不协调,法规制度实施不配套,法规体系还不够规范科学,会计法律责任主体不明确,会计造假的始作俑者难以得到真正处罚,对违反会计法的行为缺乏有力的经济制裁,使得会计信息造假“成本低、收益高”。此外,执法力度不够,执行不到位的现象普遍存在。
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是严重的,其成因是复杂的,矫正的手段也是多样的,而法律规制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种措施,这是因为相对于其它措施,法律的刚性更强、稳定性更高、威慑力更大,效果也更加明显。
(一)完善反虚假会计信息的法律制度。重新构建反虚假会计信息法律体系,并完善会计法、审计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内容,使之协调一致,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共同防范和打击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和修订,理清不同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弥补法律规定的漏洞,排除法律规范相互之间的矛盾,保持法律规范的系统性和连续性。在立足于国内资源的前提下,可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加快我国会计法制化的进程,为规制虚假会计信息提供制度保障。
(二)建立会计信息失真的预防机制。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事前违法预防,即通过法律宣传、教育等多种方式预防违法违规事件发生;二是法律的事后惩戒,即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者责令其赔偿损害或对当事人加以惩罚和训诫。两者缺一不可,不可偏废。建立事前的预防机制具体措施有: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会计监督体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加强会计的诚信道德建设。
(三)明确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制度。法律责任是惩戒的前提,目前我国法律责任体系还存在一些尚待完善的地方。一是从资产的责任、权利关系上界定法律责任主体,严格区分会计法律责任和会计岗位法律责任,应厘清法律责任的归属,强化制裁的针对性;二是明确民事责任的法律界定,强化民事责任的追究,加强民事责任立法和加大会计造假的法律责任。在法律救济方面,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改革目前的代表人诉讼制度,鼓励受害者积极起诉,并简化其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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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俊承(1990—),男,汉族,河南信阳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