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诉环节之检务公开

2014-04-29 21:03宋梦林
大观 2014年11期
关键词:成效对策建议存在问题

宋梦林

摘要: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活动和事宜。实行检务公开是检察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重大创新。

关键词:检务公开;成效;存在问题;对策建议

在公诉环节深化检务公开,又称“阳光公诉”,通过在案件公诉阶段实行检务公开既满足了诉讼参与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又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在公诉环节深化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各界监督的途径,是解决公诉环节存在的神密感和“暗箱操作”等不规范行为的有效方法,也是检察工作为人民服务的有力保障。

一、目前公诉环节检务公开现状

高检院关于检务公开的相关意见出台后,各地结合实际,作了诸多探索工作。以作者所在的长葛市检察院为例,积极探索检务公开办法,特别是研究公诉部门的具体公开办法,已初见成效。

(一)健全组织结构,强化监督管理

建立了检务公开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检务公开的总体规划、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检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具体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为组织、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院检务公开工作。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公诉部门及案件承办人、内勤等人员在检务公开工作中的具体任务和职责。形成了由检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公诉部门配合抓的检务公开工作格局。

(二)制定相关工作文件,确保公开工作的规范化

长葛市院针对检务公开工作,专门制定了《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工作办法》,公诉部门又根据该《工作办法》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制定了专门的《关于起诉书公开的工作意见》,文件中明确规定了起诉书公开的内容、原则和程序,切实保障检务公开工作的落实,确保起诉书公开工作不出现“瑕疵”,做到公开工作的规范化。

(三)明确公开范围,准确把握检务公开的“度”

实行“阳光检察”不等于事事公开,因此检务公开也有例外。所以对于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起诉书,长葛市院在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前提下。作出生效判决案件的起诉书原则上均应公开,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重大敏感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可能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或负面影响较大案件的起诉书不予公开。

另外长葛市院在公开起诉书时,也注重听取案件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当事人明确书面要求不公开的案件,在当事人按照程序提出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不予公开。

(四)正确处理检务公开与保密工作的关系,注重涉密信息的处理

比如公开的起诉书文中涉密信息作删除或符号代替处理。第一,公开起诉书时,保留被告人的姓名或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对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等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进行匿名处理。不隐匿被告人的名字是因为,如果将被告人名字统一隐匿为张某、李某等,那么以后公开的起诉书中必然会出现大量的张某盗窃案、李某抢劫案等,容易造成案件混淆。第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等个人信息应当删除。第三,对起诉书中叙述事实时能符合逻辑地推理出相关需要信息的语言应当删除。

(五)建立告知制度,切实履行备案手续

承办人受理案件后,依法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时,同时向当事人出示《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权利义务告知书》,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将生效判决的起诉书予以公开的意见,并将告知结果附卷。将当事人检务公开权利义务,与诉讼权利义务同时告知当事人,既充分保障了当事人享有的检务公开权利,又节约了司法资源,避免了判决生效后再次征求当事人意见的繁琐程序。

(六)创新拓宽公开渠道,确保推广全面化

长葛市院尽可能地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推行检务公开,除了采取传统形式宣传检务公开的内容以外,还重视和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推广检务公开,特别是努力提高驾驭网络传媒的能力,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深化检务公开。

目前长葛市院已开通官方微博,并率先在全省首家开通官方微信平台,创新推广检务公开工作。采取发放宣传册、鼓励他们关注官方微信、微博平台等方式进行宣传。并且向社会广征意见,对于收集到的群众意见、建议,及时予以回复,确保群众满意。

二、当前检务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检务公开的内容认识存在偏差。有选择性的公开生效判决的起诉书,没有达到最佳效果。对于生效判决的起诉书的公开,检察机关采取的原则是有选择性的公开,而非全部公开。对于当事人明确书面请求不予公开的起诉书,检察机关采取的是不予公开的方式。而审判机关对于其作出的生效判决,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公开的判决以外,采取的是全部公开的原则,不以当事人是否同意公开为前提。虽然检察机关依当事人的请求不予公开起诉书,但法院公开的判决书中肯定会涉及当事人信息及起诉书中的内容,从这一点来看,由于法检两家在规定上不一致,公开起诉书是否征求当事人意见,并没有达到最佳效果。

(二)考评考核机制缺失。各级检察院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紧紧围绕考评规则来制定全年的工作计划,而检务公开却没有作为一项相对比较完整系统的工作纳入到上级检察院考评规则中来。

(三)责任追究机制缺失。由于检察人员是检务公开制度的具体执行者和实施者,而检察人员的趋利避害的自利动机使其内心对检务公开持排斥态度,需要运用好激励及责任追究机制。

三、推动检务公开进一步科学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拓展公开渠道,增强工作效果。以案释法与媒介传播相结合。针对一般人民群众,应充分考虑到受众的法律常识水平和信息需求,一方面可继续采取开放日、以案释法等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形式实行公开,一方面可充分利用传媒、网络等媒介资源,进一步完善各种动态检务信息的发布和公开。

(二)创新工作机制,强化检务监督。进一步强化案件旁听和民众参与程度。如对有被害人的轻微刑事案件、邻里纠纷等引发的轻伤害案件、过失犯罪案件,在被害方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的基础上,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党风廉政监督员、犯罪嫌疑人所在村书记、村主任及社会其他人员共同参与公开审查评议不起诉处理决定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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