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理事会治理:现状、问题与对策

2014-04-29 00:44张玉玲唐纯林
学会 2014年10期
关键词:商会治理理事会

张玉玲 唐纯林

[摘 要]理事会治理是商会治理的核心,目前商会理事会治理却存在较大问题,比如理事职务荣誉化、理事会的规模设置不科学、理事会运作不规范以及缺乏对理事的激励等。建议合理控制理事会规模、改善选举制度、完善理事会制度、强化对理事会成员的激励。

[关键词]商会 理事会 治理

治理,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迅速兴起的一个词语。在此之前,这个词语的意思相当于“统治”,是属于政治学或是行政学的概念。然而,经过数十年发展,现在几乎所有的领域都在谈论治理——国家谈国家治理,企业谈企业治理,非营利组织也谈非营利组织治理。R·A·W·罗茨研究认为,治理,至少有6种不同的用法:一是作为最小国家的治理;二是作为公司治理的治理;三是作为新公共管理的治理;四是作为“善治”的治理;五是作为社会—控制系统的治理;六是作为自组织网络的治理[1]。

讲到商会治理,或是非营利组织的治理,其用法大约与“作为公司治理的治理”相同,R·A·W·罗茨认为,“这种专门的用法指的是‘指导和控制组织的体制”[1]。而中国学者研究认为:公司治理首先兴起于英美国家[2]。在英美国家,非营利组织亦是依据公司法成立,属于非营利公司,所以,英文中的公司治理,即“corporate governance”,既包括我们常说的公司治理(即作为营利组织的公司治理),也包括非营利组织的治理[2]。

既然商会治理是指“指导和控制组织的体制”,那么,由于商会理事会在治理结构中的特殊位置,理事会治理被视为商会治理的核心,西方关于非营利组织的治理研究即持此观点,C. O. Houle (1997)的研究称:“董事会(即理事会,英美国家的商会理事会,有时亦称董事会。笔者注)的活动有时可被称为是‘治理(governance),相对的,执行长的角色则应被称为是‘行政(administration) 或‘管理(management)”[2]。Dennis R.Young(1993)则认为:“一般而言,治理的论述大多是以董事会的角色及运作为探讨核心”[2]。

虽然理事会在商会治理中居于核心地位,但是目前中国学界关于商会理事会的研究非常少。本文试图以民间化程度非常高的广东省商会为研究对象,对中国商会理事会治理的现状进行分析。

2012年12月~2014年6月①,笔者通过网络随机搜索到广东(含深圳、广州)100家理事会资料完善的商会进行分析,其中广东省一级商会50家,深圳市一级商会30家,广州市一级商会20家。可以说,这三类商会是广东省最活跃的商会,也是广东省发展最为完善的商会,代表了广东省商会发展的最高水平,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

一、中国商会理事会的治理现状

(一)理事会设置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等地方法规都规定,商会应设理事会,因此,以笔者数年来对广东全省,尤其是省内经济发达地区商会的观察,几乎所有的商会都设置了理事会(当然,有少数商会,只设常务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相应的只有常务理事,没有理事。为分析方便,本文未予统计。下同。笔者注)。而本文所选择的100家商会,刚在官网上较为详细地公布了理事会的信息。

(二)理事会规模

从100家商会理事会的规模来看,近一半商会理事会人数在50(含)人以上(见表1)。同时,也有近四成的商会其理事会规模在20~39人之间(见表2)。其中,理事会人数最多的商会,其理事会共有385人,分别为会长1人、执行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4人、副会长86人、常务理事128人、理事155人。理事会人数最少的商会,其理事会共有18人,其中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6人、副会长8人、常务理事2人、理事1人。从总人数看,100家商会的理事会人数超过7000人,平均每个商会理事人数约70人。

大部分商会没有对理事会规模进行限制,在100家商会中,章程中有理事会规模限制条款的为28家,为28%。其中24家把理事会规模限定为会员总数的1/3;4家把理事会规模限定为会员总数的40%。而从关于限定的表述来看,有两种不同的表述方式,一是表述为“理事成员不得多于会员人数的1/3”,即理事会人数只需不低于会员数的1/3即可。二是表述为“理事会人数为会员数的1/3”,似乎应理解为,理事会的人数必须为会员数的1/3,不得多于,亦不得少于。

从理事会人数的奇偶性质来看,100家商会中理事会人数为奇数的49家,有49%,为偶数的51家,有51%。

(三)理事会结构

从理事会组成人员的职务来看,一般商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这三类职务是最常见的。本文统计的商会中,100%设置了会长职位,99%设置了副会长职位(仅一家商会没有设置副会长职位),100%设置了理事职位。而在某些商会,则设置了更多的职务层级,包括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有的称第一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6类职务级别。从统计来看,设置执行会长职位的有12家,为12%;设置常务副会长(或第一副会长)职位的有59家,为59%;设置常务理事职位的有58家,为58%。

而从权力层次来看,很多商会除了设置理事会之外还设置了常务理事会,部分商会还设置了会长办公会议。其中,100%的商会设置了理事会;75%的商会设置(或准备设置)常务理事会(其中58家设置了常务理事会,17家在章程中规定了常务理事会成立的条件与职权)。一般而言,各商会章程对于商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权力规定是很明确的,如有24家商会的章程规定商会设置会长办公会议,其中,18家商会的章程对会长办公会议的权力规定较为明确,而另6家商会的章程中只是提到了“会长办公会议”这一名词而已。

(四)理事会制度

理事会制度可以从两方面来看:一方面,各商会的章程对于理事会的制度有较为完善的规定,其中包括职权、表决方式等都规定的较为详细。大约因为拟定章程是商会成立之必须,且政府提供的章程范本对于理事会的规范也很详细,因此可以从这个角度讲,商会理事会制度建设是较好的。另一方面,各商会除了章程,关于理事会的制度极少,只有少数几个协会专门制定了《理事会制度》、《常务理事会制度》。从这个角度讲,商会的理事会制度建设又是欠缺的。

(五)理事会运作

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理事会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商会很多重要问题都由理事会来决策。因此,理事会运作的核心是议事,各商会的章程对此亦有规定,其中22家商会规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为22%;76家商会规定,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为76%;2家商会规定,理事会每3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为2%。而在实践中,大部分会议仅以电子邮件和传真的方式来举行,其议事的有效性会大打折扣。而即使会议按时召开,由于理事会人数众多,会议也往往成了一种形式,因此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

二、商会理事会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理事职务荣誉化

从我国商会目前的实践来看,商会理事职务只是一种荣誉,而不代表权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商会的理事对商会决策的影响极小,商会的控制者(一般为会长或秘书长)在议事过程中设计许多不利于民主的制度。比如,会前不告知理事议题、会议中不给理事自由发言的机会等等,大大降低了商会理事的影响力;其次,理事根据缴费额产生,商会大多采用级别会费制,即不同职级的会员缴费标准不一样,一般职级越高,缴费亦越高。本文统计的100家商会中,有76家的章程对会费标准进行了规定,其中72家商会都采用级别会费制,约为95%。虽然按章程规定理事需经选举产生,但实际上,一个企业愿意缴纳理事级别的会费就可以担任理事,因此选举往往是形式化。也就是说,实践中,一个企业可否担任理事,往往可以自主决定,这样形成的理事团队很难代表会员行使权力。

(二)理事会的规模设置不科学

虽然现有文献对商会理事会规模的研究不多,但关于公司董事会规模的研究却是较多的。一般认为,公司董事会的规模应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人数不应太少,亦不宜太多,一般不到20人。中国《公司法》(2006年起施行)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有限责任公司则更少。而美国商会组织的经验,亦是严格地控制董事会的人数。笔者2012年走访了华南美国商会,该商会有会员2000多个,但是其理事会成员只有9人。由此可见,商会确实也应该限制理事会的规模。

然而,即便国内部分商会对理事会规模进行限制也显得形式化。从商会的运作机制而言,本应由会员共同讨论商会的事务,但由于会员人数较多,故选出一部分代表来提高议事的效率,即理事,这就有点像国家结构里的“议员”,其数量理所当然应为成员总数的较小比例,否则10个“公民”选9个“议员”,没有任何意义。而目前关于商会理事会规模限定为会员总数的“1/3”或“40%”,其比例已非常大,3个会员选1个代表,这和全部会员自主议事有本质的区别么?或者说,还有选举理事的必要么?从实践来看,广东省一级的行业协会,平均会员数在200人左右(一般认为,市一级的行业协会会员数比省一级行业协会少)。据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年检资料,2011年,平均每个协会有单位会员(含团体会员)228个,而本文统计的理事会人数(2012~2014年)平均却达到70人,这样的规模很难讲有决策意义。另外,为利于表决,理事会人数应为奇数,但数据表明,只有49%的商会理事会人数为奇数,这也会影响理事会的议事效率。

(三)理事会运作不规范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权力机构,理事会为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可以说理事会是商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就像国家结构中的“议会”,它决定商会大多数的重大问题。因此,理事会应有足够的讨论,甚至辩论的空间。但是中国的商会理事会往往是一言堂,也没有“提出议题、讨论议题、做出决策”的相关规范与制度,很多会议往往按固定的程式完成,会员只是“听会”,而不是“开会”,部分商会甚至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来召开理事会。这些不规范的运作,都大大制约了商会理事会的议事水平。

(四)商会缺乏对理事的激励

试想一个商会理事会的规模有400人,召开理事会时参会率有多高?如果不参加会议,理事会成员是否应受到惩罚?这都与理事会的激励相关。当理事会有400人时,理事或许会认为参加理事会,一方面可能没有发言的机会;另一方面,自己的一票难以影响决策,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他就可能不参加会议,因为没有正激励,不参加会议也不必担心会受到惩罚。总之,对理事的激励很少,这是中国商会的现状。

三、改善商会理事会治理的策略

(一)合理控制理事会规模

控制理事会规模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只有对理事会的规模有了基本的规范,才能在此基础上完善理事会的其它制度,比如议事制度、激励制度。

商会理事会的规模多少合适,国际上似乎没有定论。在华的美国商会理事会规模大约是10人左右,上海美国商会、华南美国商会皆是如此。而法国工商会、德国工商会的决策机构,称为主席团,大约可以理解为中国商会的理事会。《法国工商会法》规定,工商会的领导成员人数不得少于9名,亦不得多于21名,但巴黎工商会可以有36名领导成员,因为巴黎工商会是法国最大的工商会,会员企业为30万家左右,因此法律允许其拥有更大的规模是可以理解的。而《日本商业会议所法》则分“(地方)商工会议所”、“日本商工会议所”两类,对(地方)商工会议所的规定是“商工会议所设会长1人,副会长4人以内及专务理事1人,理事4人以内”。又规定“商工会议所设议员大会,议员定员为30人以上、150人以内,由章程确定。常务议员人数为议员人数的1/3以内”。如果此处日本商工会议所的“理事”与中国商会所指的“理事”意义相同的话,则日本的理事会规模限定亦在10人左右。由此可见,商会理事会的规模定在9~21人范围或是比较合适的。即便我们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放宽一些要求,允许理事会规模在49人以内。那么,中国49%的商会理事会都会存在冗员问题。

本文已分析过,商会理事会成员太多,对于成员来说就成了荣誉,因此必须限定商会理事会的规模,以让理事这个职务成为使命和责任,从而激励理事会为商会的发展尽心尽力。但是,由于目前几乎所有的商会理事会都是冗员状态,因此对于理事会的规模,要像《公司法》一样由法律法规来限定。

(二)改善选举制度

商会的权力在会员,会员选出理事会来管理和运作商会,因此完善选举制度就是核心的工作,只有完善的选举制度才能有效地反映出会员的意愿。可以说,选举制度是会员管控商会的有力保证。

选举制度是由一系列与选举原则、选举程序、选举方法相关,经法律规范形成的各种具体制度的整体总称[3]。具体包括:候选人提出程序、选举的组织、选举方式、选票计算、选举监督等[3]。显然,目前,在相关制度方面,中国商会是需要加强的。

总的来说,完善选举制度就是要为会员管控商会提供保障,一是保障理事会的代表性,要分选区选举;二是保障理事会成员的积极性,要采取竞争性的选举,这样希望服务会员的人才能胜选;三是保障商会的民主性,选举要公正、透明。

(三)完善理事会制度

由会员选举出信赖的理事会成员是重要的一步,但要理事会高效运作,理事会制度建设亦不容忽视,毕竟理事会是一个团队,而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议事制度。一个既能提高科学性,又能提高效率的议事制度,是商会理事会发挥作用的关键所在。

总的来说,由于中国商会缺乏严格的理事会议事制度,影响了理事会决策的效率和客观性。应该从以下两方面加以改进:一是让理事充分了解信息,会议组织者应该为会议提供尽可能多的信息,且应提前提供给理事会成员;二是强化理事责任,对理事会议进行详细的记录和整理。出席会议的理事、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以明确决策团队的责任。

(四)强化对理事会成员的激励

一方面,要加强正激励,其中包括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两个方面。首先,是物质激励。如果商会能够主动地承担理事会成员的基本工作成本,对于激励理事还是可以起到积极作用的。其次,要加强精神激励。商会理事会成员大多是企业高管,相对来说精神激励尤显重要。完善理事会的制度,包括选举制度、议事制度等,本身就是对理事的重要激励,这些制度的完善,会使理事成为商会发展举足轻重的人物,从而提升他们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另一方面,加强负激励也是有必要的,比如对于不关心商会发展、不参加会议的理事,要给予公开的批评甚至罚款。

注释

①因为很多商会关于理事会治理的资料不完整,有的商会甚至没有官网,因此,数据收集起来比较困难,时间跨度相对较长,但对分析本问题没有太大影响。

参考文献

[1]R·A·W·罗茨.新的治理[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9(5):42-48

[2]陈林,徐伟宣.从“非国有化”到“非营利化”: NPO的法人治理问题[EB/OL].http://www.douban.com/group/topic/1297468/2006-11-23.

[3]何敬中.英、法、德议会选举制度比较研究[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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